海关总署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完善进口食品全链条监管体系。2026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0号,以下简称“280号令”)正式施行。新规通篇体现“便利”二字,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创新为企业松绑减负。

一、申请更便捷

(一)变化要点

新规不再区分“官方推荐注册”和“企业自行申请”的提交主体,改由境外生产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统一向海关总署提交注册申请。

(二)特别说明

列入目录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交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审核检查报告和推荐函。

(三)新旧对照

原248号令第八条规定,列入目录的19类食品须由所在国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这意味着企业申请材料可能在外国官方机构积压数月。新规改由企业直接提交,最多可节省数月时间。

相关条款

第九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注册申请信息;

(二)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出具的证明等;

(三)企业承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二、材料更简化

(一)变化要点

  • 申请信息电子化:通过系统填报即可,无需提交纸质申请书。
  • 身份证明灵活化:可用所在国主管当局出具的证明替代营业执照。
  • 信息填报精简化:“生产类型、生产能力”等改为必要时才提供。

(二)新旧对照

原248号令要求所有企业必须提交“生产类型、生产能力”,新规调整为“必要时提供”,精简了填报要求。

相关条款

第九条 ……(二)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出具的证明等……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要求企业提供食品安全卫生和防护体系、生产类型、生产能力等材料。

第十条 企业注册申请信息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国家(地区)、生产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申请注册食品种类等信息。

三、反馈更直接

  • 变化要点:注册成功或失败、注销等结果,海关总署将书面直接通知境外生产企业,不再通过出口国官方中转。
  • 新旧对照:原248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所在国主管当局或境外生产企业。新规明确直接通知企业,减少了信息传递的中间环节,企业可第一时间获知结果。

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 海关总署根据评估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书面通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予注册,书面通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注销其注册,通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通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并予以公布:

(一)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注册的;

(二)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者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

(三)不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的。

四、两大“亮点”举措

(一)亮点变化

1、变化要点

与海关总署签署相关合作协议、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获得认可的国家(地区),可采取清单注册方式,由主管当局批量推荐企业,海关审核后集中注册。

2、适用条件

清单注册仅适用于管理水平高、食品安全状况好、与中方有合作约定的国家或地区。

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获得海关总署认可,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书面约定对其企业采取清单注册方式:

(一)已与海关总署签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合作协议的;

(二)已与中国签署包括食品安全合作内容的协议、备忘录、联合声明等合作文件的;

(三)海关总署经过风险评估认为可以采取清单注册方式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采取清单注册方式的,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以下材料:

(一)推荐在华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清单;

(二)本规定第十条所列的申请信息;

(三)所推荐企业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声明;

(四)承诺持续履行双边合作文件约定责任的声明。

海关总署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清单内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对不符合要求的清单内企业不予注册,并书面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

(二)亮点二

1、变化要点

绝大多数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时,系统自动延续5年,无需手动申请。

2、便利化亮点

(1)自动延续

企业免除了肉类及肉制品、燕窝及燕窝制品等2类食品,其余食品生产企业在有效期届满时将自动延续5年。

(2)窗口期放宽

对于上述2类不能自动延续的企业,申请延续的时间窗口从旧规的“届满前3至6个月”放宽至“届满前3至12个月”。

相关条款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时自动延续,延续期为5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进口食品列入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的;

(二)企业因不符合注册要求,处于整改期间的;

(三)海关总署依法暂停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相关食品进口的。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不予自动延续注册进口食品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列入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至12个月内,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材料包括:

(一)延续注册申请信息;

(二)承诺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声明;

(三)列入目录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交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声明。

五、分类管理

(一)变化要点

海关总署依据食品安全风险水平,对境外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二)目录调整情况

此次新版目录将未烘焙咖啡豆和可可豆调出官方推荐注册范围,缩减了油料、杂粮、保鲜蔬菜、干豆、调味料、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6类初级食用农产品的官方推荐适用范围。未列入目录的食品品类,境外生产企业可自主注册。

相关条款

第五条 海关总署按照风险管理原则,根据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的评估审查情况,结合相关食品风险水平,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确定相应的注册方式、申请材料、评审程序以及其他注册管理要求。

经风险评估或者有证据表明进口食品安全风险发生变化的,海关总署可以对相应注册管理要求进行调整。

第六条 海关总署根据对食品的原料来源、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安全历史数据、消费人群、食用方式等因素的分析,结合国际惯例确定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对外公布。

六、温馨提示

新规2026年6月1日起实施,建议做好衔接。

已注册的企业——新规实施不影响现有注册效力,95%的企业实现“自主延续”。

正在申请中的企业——2026年6月1日前已受理但尚未完成注册的申请,将按新规进行审批。

来源:北京报关协会,供稿:石家庄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处、鹿泉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