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代理协议因其具有第三方排他性,是买卖双方密切合作的书面体现,展现出双方对合作的信心和决心。然而,如果买卖双方贸易关系出现恶化甚至破裂,独家代理协议也将成为一方“刺痛”另一方的利器。本文借助一则因独家代理协议引致的贸易纠纷案件,列举独家代理协议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注意事项,给出口企业面临同类情况时提供参考借鉴。

一、案情简介

A公司向阿塞拜疆买方出口了一批货值约50万美元的货物,因买方收货后迟迟不付款,A公司遂向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报损并申请索赔。经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委托海外渠道调查,买方称A公司违背独家代理协议,将货物销售给了阿塞拜疆其他买方,使其遭受损失,表态将不付款并向A公司反索赔100万美元。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将渠道调查情况向A公司如实反馈。A公司称,是买方先违反独家代理协议中约定的最低采购目标,因此其依约享有解约权。据此,A公司要求买方全额付款。

买卖双方各执一词,为查明案情,渠道进一步展开调查。经核查,双方于2023年初签署独家代理协议,协议约定买方需在合作首个季度完成30万美元的采购目标,同时A公司不得向买方以外的第三方销售货物。买方提供了其首季度向A公司付款的凭据证明其已依约完成了采购目标,同时还提供了A公司向其他买方销售货物的发票证明A公司向第三方销售了货物。买方还表示,独家代理协议明确约定,A公司行使解约权需书面通知买方,但其并未收到任何解约通知;如A公司违背独家代理约定将货物销售给第三方,则需向买方赔偿100万美元。

因买方就其主张提供了有力凭据,且独家代理协议条款明确约定了书面解约通知及赔偿条款,A公司陷入被动。为解决双方纠纷,海外渠道多次居中斡旋,最终促成买卖双方达成和解,A公司挽回了部分损失。

二、案件启示

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处理的理赔业务中,因独家代理协议纠纷引发的案例屡见不鲜。通常出现在如下条款中,出口企业应予以关注:

(一)最低销售目标条款

因独家代理协议具有排他性,为了保证合作效果,协议中一般会就最低销售目标进行约定。常见情况是买卖双方就最低销售目标的计量标准产生分歧,如买方常主张应以其下单量为准计算最低销售目标,而出口企业则大多以实际出运量为准计算。建议双方在协议中就最低销售目标进行明确的解释说明,避免引发贸易纠纷。

(二)解约权行使条款

买卖双方易就解约权行使的条件、期限及形式发生纠纷。如本案例中,A公司认为买方未达到最低采购目标,其可行使单方解约权,独家代理协议自然终止。但独家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行使单方解约权需要书面通知,假使A公司的主张确实合理,依约享有单方解约权,但也会因缺失形式要件的程序瑕疵,导致不会发生解约效力。

(三)损失赔偿条款

该条款的主要争议点在于损失赔偿的计算及金额。如本案例中,A公司事先未对损失赔偿条款仔细审查,纠纷发生后才称独家代理协议中约定的100万美元赔偿过高,应以买方的实际损失为准,主张认定无效。为避免此类纠纷,双方应对损失赔偿事前沟通妥当。

(四)霸王条款

独家代理协议中可能会有明显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如无代理销售时间限制或高额赔付标准等,出口企业务必仔细审查。

此外,建议出口企业在独家代理协议中对于易发纠纷的条款进行细化或进行清晰的解释说明,避免因条款约定不明导致分歧或纠纷产生。

独家代理协议虽然可为贸易双方带来一定的竞争优势,但也伴随着诸多法律风险。因此,在签订协议前,出口企业应选择信誉良好的合作伙伴,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来源: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