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合同作为核心贸易单证之一,对各位外贸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国际贸易形式多样,买方主体纷繁复杂,一不小心,就掉入到买方主体约定的“陷阱”中去,最终使出口企业面临钱货两空的窘境。下面,笔者系统梳理了合同买方约定的常见陷阱。
一、常见陷阱
(一)合同买方信息被第三方盗用
虽然合同买方抬头信息清晰明确,但出口企业的交易对象实际并非合同买方,而是被第三方盗用,由于合同无效,导致出口企业维权困难。
该类诈骗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出口应提高警惕,首次交易的买方,建议采用企业官方邮箱沟通,收取由合同买方支付的预付款,以便核实买方身份。
(二)合同买方信息模糊
常见表现有:
- 合同买方信息与调查报告体现的买方信息存在微小差异,但实际并非同一买方;
- 合同盖章信息与合同抬头买方信息不一致;
- 官方邮箱后缀与合同买方存在差异;
- 合同抬头体现多个买方信息。
上述情况的发生,一旦发生风险,会给债权的确立造成极大的干扰,严重影响出口企业的权益。建议出口企业明确交易对象,剔除冗余信息,保持买方信息的一致性。
(三)大型跨国公司的主体瑕疵问题
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在多个国家均设立子公司,买方联系人可能同时负责多个公司采购业务,一旦放松警惕,很有可能出现不同国别子公司主体混淆的问题,出现风险后,对出口企业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由于每个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明确合同买方,重点关注买方国别信息。
(四)中间人交易导致的买方主体瑕疵
一些出口企业对中间商的依赖性较强,对最终买方掌握的信息十分有限甚至没有,导致中间商引发的贸易纠纷案件层出不穷。中间商参与的交易,核心问题是明确中间商的定位:
- 中间商是合同买方,中间商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合同买方签署合同。将来要承担债务的付款责任人是中间商,不能因为最终买方实力雄厚而错误的低估该笔贸易的风险水平;
- 中间商是最终买方的代理人,合同买方为最终买方,中间商作为最终买方的代理人签署合同。确认中间商与最终买方之间的委托代理或授权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以确定签署合同的有效性;
- 中间商是贸易联系人,以一定形式从该笔贸易中提取佣金。中间商本质上提供的是信息渠道服务,不参与贸易实质,该种模式项下,应关注最终买方下单的原始证明路径,以确认该笔贸易的真实性。
(五)多主体操作瑕疵
当提单收货人,合同付款人等主体与合同买方不一致时,如合同未有约定,在发生风险时,出口企业易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因为单据流、货物流和资金流出现了分离,对债权确立造成了极大干扰。因此发生上述情况,一定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六)合同买方无独立法人资格
很多国外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对接国内出口企业,这些机构通常无工商手续,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如直接与这些办事机构签订合同,权益完全无法保障,因此,出口企业在与这些机构进行业务往来时,应着重核查合同买方主体及签字盖章,确保与办事机构对应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外公司主体直接签订合同,以便保障自身权益。
国际贸易合同买方主体约定是合同约定的核心内容之一,切实关系到各位外贸人的核心利益,牢记上面六点,和合同买方主体瑕疵说不。
(原标题:合同买方这6个坑,害我差点钱货两空!)
来源:中国信保学堂
作者:曹宇,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业务领域:承保、理赔及市场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