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假设一家中国企业(下称“A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被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列入出口管制清单、经济制裁名单,或受到其他外国限制性措施影响。相关措施的影响通常不限于企业境外业务本身,而可能进一步向合同履行、融资安排、供应链合作及数据管理等经营环节传导,引发货款无法回收、供应链中断等一系列法律与合规风险。
面对上述情形,A公司并非只能被动承受。近年来,我国围绕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不当域外适用、跨境信息调取以及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逐步形成了涵盖不当域外适用识别、阻断禁令发布、民事索赔、数据合规审查等的中国法应对体系。
在此背景下,本文梳理A公司在遭遇境外制裁、管制及歧视性措施时可考虑采取的中国法救济路径,并结合典型案例提出实务应对建议。
一、歧视性措施的种类与影响
当前,中国企业在跨境经营活动中遭遇的歧视性措施,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一)出口管制与制裁类措施
该类措施主要包括被列入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IS)“实体清单”、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特别指定国民清单”(下称“SDN清单”),或欧盟及其他国家、地区的制裁清单。该类措施最直接的后果通常体现为特定物项、技术、软件、金融服务或物流服务的供应受限,进而影响企业供应链稳定性、海外交易履行能力和融资安排。
(二)歧视性调查与审查类措施
该类措施主要包括外国政府以国家安全、外国补贴、强迫劳动、供应链尽职调查、出口管制合规等名义,对中国企业及其上下游开展调查、审查或信息调取。此类措施往往伴随较高的信息披露要求,可能涉及企业合同资料、财务信息、客户名单、供应链数据、技术文件及其他存储于中国境内的数据,增加企业合规成本和数据出境风险。
(三)商业伙伴的连锁反应
在企业被列单、受调查或面临境外监管压力后,其境外客户、供应商、银行、保险机构、物流服务商等商业伙伴,可能基于自身合规风险考虑,采取暂停履约、单方解约、拒绝付款、停止供货、收紧授信或要求提前还款等措施。这类影响往往构成企业实际经营损失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成为后续判断合同救济、反制裁侵权诉讼、阻断禁令适用及行政报告路径的重要事实基础。
二、公法领域的救济:向政府报告并请求行政干预
当企业因境外制裁、出口管制、供应链限制或歧视性调查遭受经营影响时,中国法下的应对路径并不限于合同谈判或诉讼救济。在一定条件下,企业还可通过向主管部门报告、提出识别建议等方式,寻求行政层面的制度支持。
近年来,中国围绕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及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逐步形成了由报告义务、阻断机制、识别机制、禁执机制及反制措施构成的行政应对框架。
(一)法律依据
-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商务部令2021年第1号,下称“《阻断办法》”):第二条明确其适用于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限制中国主体与第三国及其主体开展正常经贸活动的情形;第五条规定中国主体30日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法定义务;第七条授权商务主管部门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的阻断禁令;第八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申请豁免遵守禁令。
- 《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4号,下称“《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现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情形的,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三条规定对违法开展供应链调查等信息收集活动依法采取处理措施;第十四条授权对在产业链供应链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措施的外国主体开展安全调查、采取限制措施并列入反制清单;第十五条规定对违反市场原则、中断与我国主体正常交易的外国主体可开展安全调查并采取进出口、投资、交易等限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国务院令第835号,下称“《反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法治部门会同其他有关机关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工作,有关组织、个人可以提出识别建议;经识别构成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法治部门可对执行或协助执行行为作出“禁执令”。
(二)救济路径
围绕上述规范,A公司的公法救济路径可概括为以下三个递进环节:
- 及时报告:A公司一旦发现自身被境外列单、制裁,或因外国法律与措施受到供应链限制、交易中断、付款受阻、信息调取等影响,应根据所涉措施的不同性质,向相应主管部门报告,说明相关措施的内容、依据、生效时间、影响范围、自身受损情况及初步证据材料。
- 配合调查:在主管部门启动核查、评估或识别程序后,A公司应配合提供交易背景、合同履行、付款受阻、供货中断、物流受限、境外调查文件及第三方沟通记录等事实材料,为主管部门判断相关外国措施是否构成不当域外适用、歧视性限制措施或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情形提供依据。
- 依法应对:经主管部门依法调查、评估后,如相关外国法律与措施被认定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或相关行为被认定影响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主管部门可依法发布阻断禁令、识别公告或采取其他必要应对措施。A公司可据此进一步调整对外沟通口径、合同履行安排、争议解决策略及供应链替代方案。
(三)实务案例:某炼化企业阻断禁令案
2025年以来,美国财政部依据第13902号、第13846号行政令等规定,以参与伊朗石油交易为由,陆续将多家中国企业列入SDN清单中,并对其实施冻结资产、禁止交易等制裁措施。
2026年5月2日,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21号 公布关于美国对5家中国企业实施涉伊朗石油制裁措施的阻断禁令》[1],明确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美国依据相关行政令,以参与伊朗石油交易为由,对该炼化企业等5家中国企业采取的列入SDN清单、冻结资产和禁止交易等制裁措施。
该案系《阻断办法》施行以来阻断禁令具体适用的代表性案例,其实务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
- 报告与沟通层面:该案表明,外国单边制裁如不当限制中国企业与第三国主体开展正常经贸活动,可能触发中国法下的阻断应对机制。对于被列单、被制裁或因相关外国措施遭受交易中断的企业而言,及时整理制裁依据、受影响合同、交易链条、损失情况及境内外沟通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是争取后续行政应对和固定合规立场的重要前提。
- 交易应对层面:对被制裁企业而言,阻断禁令可作为其对外沟通、合同抗辩、证据固定和后续索赔的重要依据。若交易对方以遵守相关外国制裁为由拒绝履约或中断合作,企业可结合禁令内容进一步评估违约索赔、反制裁侵权诉讼及其他争议解决路径。
三、私法领域的救济:从违约索赔到反制裁诉讼
当企业因境外制裁、出口管制或歧视性限制措施遭受交易中断、付款障碍或商业伙伴拒绝履约时,其救济路径并不限于行政报告或制度性反制。
实践中,企业面临的直接损失往往发生于商业关系层面。例如,客户暂停付款、供应商停止供货、银行中止结算、物流服务商拒绝提供服务,或者交易相对方以遵守外国制裁、出口管制或内部合规政策为由单方解除合同。
在此背景下,企业除可依据合同关系主张违约责任外,若相关行为已构成对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执行或协助执行,还可能进一步触发中国法下的反制裁侵权救济路径。
(一)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下称“《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中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违反并侵害中国主体合法权益的,受害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03号):第十八条重申任何组织和个人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境外歧视性限制措施、侵害中国主体合法权益的,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商务部令2021年第1号):第九条规定,当事人遵守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与措施、侵害中国主体合法权益的,受损方可提起诉讼,要求该当事人赔偿损失;根据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致损的,还可提起诉讼,要求在该判决、裁定中获益的当事人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国务院令第835号):第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侵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二)救济路径
对于遭遇境外制裁传导影响的企业而言,关键在于如何准确判断争议性质,并选择合适的权利基础:
- 厘清争议性质及救济基础:A公司应先从合同约定出发,判断交易对方拒绝履约在合同项下是否具有依据,以及合同路径能否解决付款、履行或赔偿问题;再结合制裁、管制或列单文件、拒付通知、内部合规说明及往来沟通记录,判断对方拒绝履约是否实质上源于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
- 若对方主要基于合同条款拒付,如将A公司被制裁视为不可抗力主张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则A公司可首先主张该等事项不构成不可克服,对方可通过改换其他结算方式付款,因而不属于不可抗力,应当继续支付;若对方主要以外国制裁、出口管制或总部合规要求为由拒绝履约,则需进一步评估反制裁侵权诉讼的适用空间。
- 评估反制裁侵权诉讼的适用空间:若交易对方明确以遵守外国制裁、出口管制、列单限制或总部合规要求为由拒绝履约,相关行为可能已超出合同违约范畴,进而涉及《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项下“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问题。在此情况下,A公司可进一步评估是否提起反制裁侵权诉讼,请求对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 重视证据固定与临时救济安排:A公司应及时保存外国制裁文件、交易对方拒绝履约通知、内部合规说明、付款受阻记录、往来邮件、损失证明材料及对方在中国境内的财产线索。对于涉及船舶、货物、银行账户、设备等可执行财产的案件,还可结合案件情况评估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船舶扣押等临时措施,以增强后续谈判、调解及执行回收的可能性。
(三)实务案例:某海洋工程公司与S设备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2]
2023年9月,中国某海洋工程公司(“J公司”)与瑞士某船用设备公司(“S公司”)签订船舶建造分包合同,由J公司为S公司所属海上浮式生产储卸油轮建造设备模块。2024年6月,J公司按约完成相关工作后,被美国OFAC以涉俄为由列入SDN清单。S公司随后以“执行第三国行政令”为由中止支付剩余合同款项。
J公司随后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扣押在建船舶,并依据《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提起侵权诉讼,请求判令S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S公司提供反担保解除船舶扣押,并最终与J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相关款项通过执行程序得到实际回收。
该案系《反外国制裁法》施行以来较具有代表性的反制裁侵权诉讼案例,其实务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 司法管辖层面:J公司以《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为基础提起侵权诉讼,南京海事法院依法受理并行使管辖权,最终促使S公司在释明法律后果后主动放弃境外仲裁。这表明,即便合同约定境外仲裁,依据《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提起的反制裁侵权之诉,仍可能形成相对独立的司法管辖基础。
- 保全与执行层面:境外被告在中国境内通常缺乏可执行财产,反制裁案件常面临“胜诉不能执行”的困境。本案中,J公司通过诉前扣押在建船舶,促使S公司提供人民币9,974.3万元反担保金,并最终通过执行程序从反担保金中实现款项回收。该案表明,诉前保全、船舶扣押及其他临时措施,在反制裁争议中具有重要的执行价值。
- 支付障碍解决层面: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S公司拒付的背景可能涉及境外制裁合规压力及支付许可障碍。在案件推进过程中,S公司向OFAC申请支付许可,并通过调解及执行安排完成款项支付。实践中,反制裁诉讼除了解决责任争议外,也可以推动对方与制裁机构沟通,申请相关许可,恢复付款安排。
四、针对不当域外调查与跨境信息调取的救济
除出口管制、经济制裁及商业伙伴拒绝履约外,中国企业在跨境经营中还可能面临境外监管调查与跨境信息调取风险。近年来,外国补贴调查、国家安全审查、供应链尽职调查及出口管制合规审查等程序,通常伴随较高强度的信息披露要求。调查机关、交易对方或第三方顾问,可能要求企业提供合同、财务、客户、供应链及技术资料,甚至调取存储于中国境内的数据。
对此,企业不仅需要考虑是否配合调查,还应判断相关信息请求是否涉及中国法下的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及反不当域外管辖规则。对于明显超出合理商业尽调范围,或者具有较强域外执法、监管协助属性的信息调取要求,企业不宜未经法律审查和合规评估即直接提供资料。
(一)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下称“《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须满足安全评估、保护认证或标准合同等条件之一;第四十一条规定非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向外国司法或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境内的个人信息。
- 《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4号):第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与产业链供应链相关的调查等信息收集活动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国务院令第835号):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法治部门会同其他有关机关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工作,有关组织、个人可以提出识别建议;识别时综合考虑相关措施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被管辖行为与该国的联系是否适当、是否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及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等因素;经识别构成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
(二)救济路径
针对境外调查机关、交易对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提出的信息调取要求,A公司可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审慎处理:
- 识别请求性质与信息类别:A公司收到调查问卷、访谈请求或资料调取要求后,应首先判断请求主体是境外监管、司法或执法机关,还是客户、供应商、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商业主体,并进一步核查相关请求是否仅涉及正常交易或商业尽调,还是实质上服务于境外监管调查、执法协助或制裁合规审查。对于明显超出合理商业尽调范围、具有较强强制属性或涉及广泛境内信息调取的请求,企业不宜未经内部法律审查即直接配合。
- 分类审查拟提供信息并控制披露范围:A公司应对拟提供资料进行分级分类审查,重点识别其中是否包含个人信息、重要数据、客户资料、供应链信息、财务数据、技术文件或商业秘密等受限制信息,并评估是否触发数据出境、主管机关批准或保密审查等中国法义务。对于确有商业合作需要的信息披露,可优先采用脱敏处理、摘要说明、境内查阅、限制复制、限定接收人员、分阶段提交等方式,避免直接、完整、批量向境外提供敏感资料。
- 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请求处理:对于可能涉及不当域外管辖特征的信息调取要求,企业可依据中国法下的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及反不当域外管辖规则,向请求方说明相关法律限制,并要求其明确调查依据、资料用途及保密安排。若境外机构或其指定第三方在中国境内开展供应链调查、现场访谈、数据收集等活动,且相关行为可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企业可结合《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规定》第十三条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也可依据《反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向国务院法治部门提出识别建议。
(三)实务案例:司法部关于欧盟外国补贴调查的公告
2026年5月1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欧盟外国补贴调查相关做法构成不当域外管辖的公告》(2026年第5号),[3]依据《反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等规定,会同商务部等部门调查认定,欧盟在对X公司的《外国补贴条例》(FSR)调查中对中国实体采取的相关跨境调查做法,构成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在同日答记者问中指出,中方一贯反对欧方滥用《外国补贴条例》(FSR)等单边工具打压中国企业。近期,欧方不仅针对中国企业增加调查频次,扩大调查范围,还将对X公司等企业的调查升级为深入调查,并强制中国的银行机构配合调查,不合理索要广泛的、与调查无关的大量中国境内信息。多家中国企业和银行机构在欧正常投资经营受到严重负面影响。[4]
该公告系《反不当域外管辖条例》施行后首个识别公告,其实务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
- 法律边界层面:该公告表明,外国监管机关以补贴调查、供应链审查或合规核查为名,向中国境内主体广泛调取信息的,并不当然具有中国法下的正当性。若相关调查要求与被调查事项之间缺乏合理关联,或者存在广泛、非必要、超范围索取中国境内信息的情形,可能进入中国法下不当域外管辖的评价框架。
- 企业合规应对层面:经识别公告认定构成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后,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该公告可作为其应对类似境外调查、提示客户及第三方机构审慎配合、调整资料提交范围、向主管部门报告并请求依法处理的重要实践参照。
五、企业风险自查表
为便于企业自身定位救济路径,下表按A公司可能遭遇的典型风险类型,对应列出可诉诸的救济/反制路径与法律依据,供企业风险自查与应对方案设计参考。

(注:上表所列法条以撰文时有效版本为准;实务中具体路径选择应结合个案事实、行业特点及最新政策动态另行评估。)
六、对中国企业的建议
(一)建立合规预警机制
企业应将经济制裁、出口管制、外国补贴调查、供应链审查、投资限制、强迫劳动调查等境外措施纳入统一监测体系,并同步评估其是否可能触发中国法下的报告、阻断、识别、禁执、反制或数据合规义务。针对被列单、被调查或收到制裁合规问卷等事项,应及时形成事实清单、法律依据清单、受影响合同清单及损失清单,并建立内部升级与应急响应机制。
(二)善用公法救济渠道
在遭遇境外制裁、供应链限制或其他歧视性措施后,企业不宜仅依赖商业谈判或单纯内部合规应对,而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充分整理并提交交易背景、受影响合同、损失情况及相关境外措施材料。对于可能涉及不当域外适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或其他制度关注事项的情形,企业亦可依法寻求主管部门层面的评估、沟通或制度支持,以更好协调跨境经营风险与中国法合规要求。
(三)强化合同条款设计
企业在跨境交易合同中,应加强对制裁与域外合规风险的事前安排,明确约定外国制裁、出口管制或第三国合规要求原则上不当然构成不可抗力或免责事由,任何一方不得仅以遵守外国制裁或内部合规政策为由拒绝付款、交付、运输或继续履约。同时,可结合交易特点设置“制裁通知义务”“替代履行义务”“减损义务”及“重新协商机制”等条款,要求一方在受到外国措施影响时优先采取替代付款路径、替代港口、替代银行、替代运输路线或关联主体履约等合理措施,而非直接终止交易。对于可能涉及中国反制法律适用的交易,还可明确约定合同适用中国法,并将《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办法》等作为合同解释和履行依据,以增强后续争议解决中的法律支撑和诉讼威慑效果。
(四)强化数据与信息合规
对于境外监管机构、调查机关或客户要求提供数据、文件或供应链信息的情形,企业应严格依据《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跨境数据规则进行评估,必要时依法履行安全评估、数据出境申报或主管部门审批程序。对于明显涉及不当域外调查或域外执法协助的要求,可及时向上下游企业、金融机构及合作方发送法律函件,援引相关中国法律要求其审慎配合。
(五)协调多法域合规义务冲突
对于同时受到境外上市规则、融资安排、集团合规政策或第三方监管要求约束的企业,应提前评估境外制裁、调查配合及信息提供义务与中国法下阻断、数据合规及反不当域外管辖规则之间的潜在冲突;必要时,可结合《阻断办法》或《反不当域外管辖条例》项下的豁免机制,评估是否依法向主管部门申请豁免,以管理中外法律义务冲突下的合规风险。
(六)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鉴于中国反制裁法律体系同时涉及跨境合规、国际贸易、数据安全、国际仲裁及境外执法冲突等多个领域,企业应尽早聘请具有涉外合规与争议解决经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制定涵盖行政报告、合同审查、证据固定、诉讼仲裁准备、数据合规及对外沟通在内的应对方案,以降低供应链和跨境经营风险。
结语
中国反制法律体系正在从制度建构阶段逐步迈向常态化适用阶段。近期一系列案例、禁令与识别公告的落地,也意味着相关规则开始真正融入企业跨境交易、供应链管理与国际合规实践。
对企业而言,如何在复杂的域外监管环境中及时识别风险、协调多法域义务,并合理运用中国法下的阻断、反制与救济工具,正逐渐成为跨境经营中的重要合规课题。未来,随着相关制度与实践进一步发展,中国法对于外国“长臂管辖”的回应能力与规则影响力,也将持续增强。
注释:
[1] https://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6/art_0ff88c45f1974962a539775085014888.html
[2] 案号:(2024)苏72民初2157号;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5-10-6-504-001。
[3] https://www.moj.gov.cn/pub/sfbgw/gwxw/xwyw/202605/t20260515_535047.html
[4] https://www.mofcom.gov.cn/syxwfb/art/2026/art_4366d16d0427417fa3312830d038e43d.html
来源:金杜研究,https://www.kwm.com/cn/zh/home.html
作者:
- 孙兴,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业务部;邮箱:sunxing@cn.kingandwood.com;业务领域:海关法、出口管制法、跨境电商合规和国际贸易合规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 张文怡,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公司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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