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常约定付款交单或者见提单复印件付款等结算形式。然而,货物到港后,部分买家会以资金周转困难等为由,请求卖家先放货、后付款。面对长期合作的伙伴或迫在眉睫的滞港成本,出口企业往往会选择妥协。然而一旦操作不当,此类先放货的交易往往容易引发纠纷,甚至钱货两空。在此提醒广大出口企业关注以下风险:

一、未书面确认变更

这是信保受理此类案件最常见的“雷区”。很多企业在变更付款方式时,只是口头答应买方“晚点付”,却忽略了通过书面确认新的应付款日期。在缺乏书面补充协议或正式邮件确认的情况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模糊状态。从法律看,口头变更付款方式容易导致难以界定“买方违约拖欠”和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从而让举证变得麻烦。一旦买方恶意拖欠,出口企业在自行催收或委托第三方追讨时,往往难以证明对方违约。

二、保险合同履约问题

对于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业务,先放货、后付款可能导致实际账期超出最初申报的付款期限。如未经保险公司书面确认,届时发生损失,出口企业可能会因未尽到履约责任而影响保险权益。

为避免上述风险,保障货款安全和保险权益,请广大出口企业在面对买方提出变更支付方式要求时,提高警惕并做好风险防控:

  • 坚持书面确认:无论是改变支付方式还是延长账期,只要涉及付款条件变更,请务必通过邮件、聊天记录或签署补充协议的形式明确。
  • 及时沟通报备信保:出口企业若变更合同支付条件,请事先联系信保客户经理,经保险人同意后,执行相关承保手续再同意买方,以保障自身保险权益。

再次提醒广大出口企业,重视合同管理、规范留痕、充分沟通,让出海之路走得更稳、更远。

来源:中国信保厦门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