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欧洲汽车及出行行业所面临的以下最新趋势,对投资并购交易的规划、交易结构设计、交易文件的谈判及执行,构成了全新挑战:

  • 地缘政治格局的持续动荡;
  • 欧盟各成员国监管体系的碎片化;
  • 欧盟及各成员国反垄断法/竞争法的强监管趋势;
  • 多元出行场景的高度整合(包括车辆使用、充电基础设施、汽车共享、公共交通与停车等);
  • 深度融合的基础设施、软件、数据和订阅服务,尤其是车辆的人机交互、基础设施的数字化、及用户对智能化的要求;
  • 《欧洲绿色协议》(European Green Deal)所确立的2050年气候中和目标,以及日趋严格的脱碳政策压力。

对此,收购方的业务、法律、合规、投资团队、董事及高管应高度关注以下风险,尤其是避免引发收购方董事、高管的个人责任:

  • 遵守欧盟及各成员国的监管框架,尤其是反垄断法、外国直接投资(FDI)等;
  • PPP模式下合同风险的前瞻研判;
  • 供应链不稳定所引发的法律敞口;及
  • 国家补贴及救助工具的合规运用,并提前防范欧盟国家补贴制度(EU state aid rules)下的追缴风险等。

低估这些挑战及风险的代价,绝不仅仅是导致某个具体收购交易的损失,更可能引发收购方董事、高管的个人责任,并对收购方的未来行业战略及市场竞争力产生长期的不利影响。

一、欧洲汽车及出行行业:最新并购趋势

当前欧洲汽车及出行行业的主要并购趋势,反映了各大行业参与者正在跨越传统行业边界、加速整合:

  • 整车厂商(OEMs)纷纷收购网约车平台;
  • 整车厂商对“出行即服务”(Mobility-as-a-Service)提供商进行少数股权投资;
  • 铁路运营商对票务软件进行股权投资;
  • 机场集团在收购停车出行服务提供商。

同时,行业内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压力及严峻挑战。主要表现在:

(1) 一级供应商深陷转型成本困境,公共运输公司面临绿色交通转型挑战,航空公司则仍未从疫情的冲击中完全复苏;

(2) 地缘政治格局影响、武装冲突、贸易摩擦、及全球供应链的碎片化趋势,导致投资环境充满不确定性且趋于保守;及

(3) 日益复杂的监管压力,加大了汽车及出行领域的跨境并购交易难度:

  • 《欧盟外国投资审查条例》(欧盟第2019/452号条例)框架下的外国直接投资(FDI)审查持续收紧;
  • 欧盟各成员国的FDI审查制度存在差异;
  • 针对自动驾驶、电池电芯等两用物项技术的出口管制许可要求。

实务启示:

这种不确定性,意味着收购方需要在《股权购买协议》(SPA)中,更多考虑灵活的合同保护机制, 如重大不利变化条款(MAC条款)、退出权等。

二、汽车出行行业的并购策略:交易结构设计

(一)核心收购策略

在互联出行时代,整车厂商的收购策略以收购生态系统为核心,主要是为了获取数据访问权、用户界面与平台架构,以保持整车厂商的竞争优势。

实务启示:

在交易结构设计上,100%股权收购更多适用于收购方寻求对技术、数据资产的完全控制的情形。

目前欧洲市场上更常见的是合资架构、战略性少数股权投资、或《框架合作协议》(一方有买入或出售权),反映了市场及估值的不确定性、及强监管环境对交易结构的影响。

(二)AI对交易结构的影响

人工智能(AI)的迅猛发展也极大影响了交易结构设计。一方面,AI驱动型商业模式难以用传统估值方法衡量;另一方面,AI的冲击也使既有商业模式面临估值大幅下调的风险。

实务启示:

由于买卖双方通常存在较大预期落差,难以就收购价格达成一致,因此更倾向于在《股权购买协议协议》(SPA)中采用earn-out机制、或有对价支付、迟延支付、或估值调整机制。

(三)公共交通、充电基础设施领域的交易结构设计

这两个领域的交易结构设计更为复杂,需巧妙平衡公共利益与私有资本。公私合营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可以有效吸引私有资本对基础设施进行投资,但也存在利益冲突;业务私人投资者关注的是投资回报周期,而公共机构则更看重达成政策目标。

这一利益冲突在合同一方发生控制权变更、或监管政策发生变动时尤为明显。此外,欧盟各成员国也制定了不同的PPP法律框架,增加了跨境基础设施的收购难度。

实务启示:

交易双方应在《股权购买协议》(SPA)中深入、精准起草控制权变更条款与终止权条款。

三、平台型出行市场中的反垄断法/ 竞争法审查

从反垄断法/ 竞争法角度,平台型出行市场对传统反垄断法语境下的“市场”(market)界定方法构成了新的挑战。当整车厂商收购一个网约车平台时,从欧盟反垄断法/ 竞争法视角,如何判断受影响的“市场”究竟是车辆制造、乘客运输、还是核心数据?

在充电基础设施与可互操作的票务系统领域,欧盟监管机构已开始关注事实垄断的苗头。

此外,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并购条例》开展的多法域审查日趋频繁,各成员国的反垄断监管机构也加强了审查力度。这对交易时间表及交割条件的满足均造成了不利影响。

实务启示:

在进行并购交易的法律尽职调查时,收购方应从一开始就重点关注欧盟的国家补贴规则、无歧视性基础设施接入(non-discriminatory infrastructure access)义务(即开放接入(open access)要求)、及潜在的行为性救济措施(behavioural remedies),以降低欧盟及成员国反垄断监管机构的主要顾虑,并深入考虑上述问题对交易结构设计、及《股权购买协议》(SPA)条款起草的影响。

(原标题:弱肉强食与交易结构设计:欧洲汽车及出行行业并购(上篇)| 汽车出海系列(四))

来源:鸿鹄律师事务所

作者:

  • Janine Lanfermann-Schmid,鸿鹄律师事务所公司法顾问,慕尼黑;联系方式:邮箱:janine.lanfermann-schmid@twobirds.com、电话:+49 89 3581 6233
  • 何曌,鸿鹄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及跨境并购投资合伙人,深圳;联系方式:邮箱:lucia.he@twobirds.com、电话:+86 185 1028 1313、+86 755 3352 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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