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施行至今已有七年多的时间,为促进电子商务与数字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现行法律在平台责任、劳动者权益保障、监管协同等方面已难以完全适应实践需要。2026年7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发布《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共二十条。其中,规范电商领域突出违法行为,增加平台新类型连带责任,强化平台主体责任与社会责任,引发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一、电商领域突出违法行为与典型案例
(一)禁限售商品管控缺位
草案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在电商平台原有违规处置义务基础上,草案新增“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和“违背公序良俗”两类违法情形,强化平台主动排查、处理、上报义务,显著扩大了平台处置义务的范围。
【“烟卡”买卖合同无效案】原告李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内网络店铺购买40张宣称“正版”“儿童小玩具”的“烟卡”。法院经审理认为,“烟卡”作为承载烟草商标标识的载体,以隐蔽、趣味化方式向未成年人渗透烟草文化,易诱发其对烟草的好奇与认同。网络店铺以营利为目的批量销售“烟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涉案合同应属无效,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货款并销毁商品。该案系法院首次从司法层面认定销售“烟卡”违背公序良俗,与修正草案新增“违背公序良俗”触发情形的修法方向高度一致。
(二)信息公示弄虚作假
草案将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据此,草案以平台规则为切入点,要求平台规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制定、修改和执行,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平台将依法承担责任。
【成都快购科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案】2025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对快手电商平台运营主体成都快购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存在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多项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证照信息,构成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该案是近年来因违反《电子商务法》信息公示义务被处以高额罚款的典型案例之一,仅信息公示一项违法情节,即已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叠加其他多项违法事实后,最终被罚没超2,600万元。
(三)平台资质审核与安全保障义务虚化
草案强化平台的资质审核和安全保障义务,平台用工保障也被纳入修法。新增条款规定:平台将法定义务委托第三方履行的,平台与实际提供服务经营者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外包合同不能阻断法定责任的承担。平台须对入网经营者的证照真伪、许可范围、经营地址等关键信息承担接近“实质性审查”义务,“技术中立”不能成为平台推卸法定审核责任的抗辩事由。
【“幽灵外卖”系列案】2026年4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拼多多、美团、京东、饿了么(淘宝闪购)、抖音、淘宝、天猫7家电商平台“幽灵外卖”系列案作出行政处罚。经查,平台与转单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授权转单平台调用订单数据,帮助商家实现“一键转单”,允许店铺将消费者订单转交给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以此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审核义务外包给第三方。涉及转单店铺达4858家。市场监管总局责令7家平台改正违法行为,暂停新增蛋糕店铺3至9个月不等,并处以罚没款共计35.97亿元;同时对7家平台法定代表人和食品安全总监合计罚款1968.74万元。
(四)限制交易与不正当竞争(“二选一”)
草案将违反第三十五条纳入“比例罚”适用范围,针对电商平台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处以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该条与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比例罚”(上一年度销售额1%到10%)具有类型法理逻辑,解决了固定金额罚款对大型平台威慑力不足的问题。
【阿里巴巴“二选一”垄断案】市场监管总局认定,自2015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禁止平台内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并借助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执行,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2021年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19年销售额4%,计182.28亿元罚款。
(五)直播电商等新业态乱象
草案明确直播电商、社交电商、智能电商等新业态平台经营者按照其所提供的具体服务类型承担相应义务,并将“订单生成”确立为认定平台的核心功能要素,旨在覆盖虽不提供完整网络店铺、但通过控制下单入口、交易记录、履约衔接等关键环节实质组织交易的平台形态。这意味着只要平台实质介入交易并生成订单,具备一定的平台交易功能,无论其自我定位如何,均应被认定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进而承担相应的审核、管理、安全保障义务。
【直播电商六大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直播电商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主要集中在六类:各类虚假宣传(含虚构功效、数据、评价、场景等);销售侵权假冒商品;销售不合格产品;广告违法(特别是医疗保健领域);价格欺诈;平台责任履行不到位。上述案例涉及食品、保健品、化妆品、服装饰品等多种商品,反映出直播电商领域违法行为类型多样、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特点。
二、加大平台主体责任:外包行为不能阻断连带责任
(一)现行法规定: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其核心构成要件是网络交易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但未采取“必要”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从一般法层面确立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规则,与《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二)邵新银案:层次外包切割下的维权困境
2019年4月,外卖平台专送骑手邵新银在送餐途中遭遇严重交通事故,双腿严重骨折、肋骨断裂三根。此后三年间,邵新银先后向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向重庆市长寿区法院及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试图确认劳动关系并追究平台责任。然而,平台通过层层外包构建了一个由五家公司交织的劳动关系迷宫:饿了么平台(拉扎斯公司)将配送业务外包给迪亚斯公司,迪亚斯公司转而外包给太昌公司,太昌公司发放工资,而天津某建筑公司、上海某外包公司负责个税扣缴。平台在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均未现身,始终以“合同已外包”“责任在第三方”为由主张免责,成为法律上的“局外人”。
2021年10月,昌平区仲裁委员会最终认定邵新银与太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驳回其要求饿了么平台所属拉扎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2022年4月,历经多年艰辛维权,邵新银最终与迪亚斯公司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法院始终未认定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深刻揭示了现行法框架下的制度漏洞:平台通过层层外包将劳动者权益保障义务切割殆尽,骑手在受伤后才发现自己“无雇主可依”。在法理上,平台是法定义务的法定承担主体,外包合同不能改变这一法律地位,但外包行为在现行法下事实上阻断了平台责任的认定。
(三)草案规定:与实际提供服务经营者的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在第四十六条之后增加一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将本节规定的义务委托其他经营者协助履行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依法分别承担违反本节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造成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损失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服务经营者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草案新增连带责任规定,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将“实际提供服务经营者”纳入规制范畴,从立法层面直接回应了实践中平台通过外包合同规避法定义务的问题。
其中,上述条款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要履行的“本节规定的义务”是指《电子商务法》第二章第二节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电商平台作为各项义务的法定承担主体,外包合同不能改变这一法律地位。根据共同侵权责任的法理原则,当受托的其他经营者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该行为属于电商平台法定义务的范畴时,平台与该经营者的行为即可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外包可以转移业务流程,但不能转移法定义务;合同可以约定内部责任划分,但不能对抗外部的法定责任。草案以连带责任制度从立法层面封堵了“外包免责”的漏洞,标志着平台主体责任从“可以外包”向“不可转嫁”的转变。

此外,草案新增第五条第二款,明确平台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保障商家、劳动者、消费者多方合法权益。该规定把新业态劳动者(外卖骑手、即时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直播电商从业者等)正式纳入电商法保护范围,后续的平台用工纠纷、劳务权益纠纷,可同时适用《劳动合同法》与修订后《电子商务法》。前者提供劳动关系认定、工资报酬、工伤赔偿等基础性保护,后者则从平台主体责任、连带责任、算法治理等维度提供规制。电商法的修订将使很多行业乱象在法律层面上得到纠正,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再被算法与外包合同切割殆尽,让商家可以在公平透明的规则下开展经营活动,让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可以得到切实保障。平台通过守牢主体责任,承担社会责任,走出“内卷”死结,实现平台、商家、消费者、劳动者共赢发展的格局。
(原标题:研究 | 电子商务法修法平台新类型连带责任:主体责任与社会责任(一))
来源:云上锦天城
作者:王良,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联系方式:邮箱:wangliang@allbrightla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