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风险隔离、资金管理、税务优化等考虑,中资企业在搭建出海架构时,往往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等国家或地区设立境外实体,并将这些境外实体作为企业出海的投资平台、贸易平台、知识产权中心或财资中心。此时,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税务雷区”正在悄然靠近:境外实体构成受控外国企业(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简称CFC)的风险。

不少企业管理层认为“利润留在海外实体不分配,就不用在中国交税”,但事实并非如此。在CFC规则下,中国税务机关可能视同已分配,直接对未汇回国内的海外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文将带您了解中国税法下的CFC规则和适用场景,同时介绍最新监管趋势,并就如何应对CFC问题分享实操经验。

一、什么是CFC?对出海企业有什么影响? 

CFC规则的核心目的是,防止中国居民企业通过设立在低税率地区的境外实体,将利润长期留存海外不分配,从而递延或规避中国税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6至118条、国税发[2009]2号第8章等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境外企业,可以被认定为CFC:

 

一旦被认定为CFC,中国税务机关有权将境外实体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利润,视同当期已分配,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应税所得。

二、常见的CFC高风险场景有哪些? 

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案例,来了解实操中常见的CFC高风险场景。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容易引起税务机关关注CFC风险的典型特征包括:海外实体主要取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被动收入;拥有大额的未分配利润;实际税负为零或低税率;无员工/仅有少量员工;主要的交易为关联方交易等。

三、企业如何对CFC风险进行自查? 

一般来说,企业可以按下面的“三步法”来对海外实体的CFC风险进行自我评估。

第一步:评估是否满足“控制条件”,如果满足,则构成了CFC。但是否涉及CFC的纳税调整,还需要看第二步、第三步的分析。

第二步:评估是否满足CFC豁免纳税调整的情形之一,包括:

  • 国税函[2009]37号文中的白名单(即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
  • 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 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如果上述豁免的情形均无法满足,则去到第三步。

第三步:进一步评估

  • 海外实体当年的实际税负是否低于12.5%;
  • 是否有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做分配或减少分配。

如果实际税负低于12.5%,且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则存在CFC纳税调整的风险,需要按以下公式计算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CFC股息分配的所得: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四、国内CFC监管的最新趋势 

早前,不少出海企业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要求提供与境外投资相关的资料,例如:

  • 企业海外实体的股权架构图;
  • 相关海外实体按年列示的收入(特别是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被动收入)、利润、所得税费用、实际缴纳所得税金额等;
  • 海外实体的主营业务和相关资质(如有);
  • 如果海外实体的收入来自关联方,税务机关可能会进一步要求提供关联方的相关信息;
  • 海外实体有合理经营需要不做分配/减少分配的相关证明资料。

同时,税务机关会将收集到的信息与企业历史上报送的信息(例如企业过往年度报送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进行交叉比对,如果发现不一致的地方,通常会提出疑问和要求企业进行解释说明。

在评估CFC的纳税调整风险时,税务机关普遍会逐年单独分析,决定是否排除(基于豁免情形或其他考虑),或者存在补税风险。

目前,国内的CFC征税规则比较原则性,在执法口径的细节上存在一些尚待厘清或待统一口径的地方,例如:

  • “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的具体判定标准。
  • 就境外投资架构涉及多层境外实体的情况下,是否每一个境外实体都要通过CFC检验?如果某一层的境外企业缺乏积极经营但已经分派股息给上一层具有实质和积极经营所得的境外企业,是否不涉及CFC视同股息分配问题?
  • “应归属利润”的计算与划分方法不够明确,比如“应归属利润”是CFC的“全部利润”还是“避税利润”,在计算“应归属利润”时哪些支出可以从收入中扣除等。

目前,上述CFC信息收集工作暂时告一段落。未来,CFC监管可能会转变为常态化管理。税务机关也可能将CFC监管过程中收集到的信息,用于其他类型的税务检查(例如转让定价调查)。对于大型企业集团,还需要关注全球最低税(即支柱二)与CFC叠加的影响。

五、建议

 结合上述最新的监管趋势,我们建议企业立即采取行动,积极应对CFC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一)开展CFC专项审阅和自查

  • 梳理集团内境外实体设立地、实际税负、收入类型、利润留存等情况。
  • 评估是否触发CFC认定标准。

(二)完善海外实体的相关文档

1、与商业实质相关的文档

例如董事的经常居住地/出入境记录、董事会决议、人员雇佣合同、办公室租赁合同等。

2、财税相关资料

例如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可扣除的相关支出等。

3、证明有合理经营需要的相关资料

例如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计划书、与投资相关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签署的投资协议、公司设立文件、投资款汇款的银行流水等。

(三)重新审视和优化海外架构

  • 审视境外投资的选址、商业目的、落地经营的可行性。
  • 合理布局海外实体的“积极经营活动所得”和“消极所得”。
  • 针对特定业务(例如财资中心、融资租赁等)取得相关运营牌照/资质认定,以争取认定为“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 进一步充实海外实体的商业实质(例如业务、人员、办公场所)。
  • 调整股权架构,例如拆除不必要的中间层公司(涉及重组方面的税务事项);合理利用海南、横琴等地的境外投资股息免税优惠政策等。
  • 重新评估海外实体申请离岸豁免、预提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的必要性,维持实际税负在12.5%以上。

(四)规范利润分配与申报

  • 视经营和资金等情况实施年度分红,处理好中国母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申报。
  • 按时做好《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的填报。
  • 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的境外税收抵免(FTC)政策,定期收集境外子公司纳税记录和做好在中国进行抵免的计算和申报。

结语 

越来越多的实际案例告诉我们,CFC不再是理论上的风险,而是出海企业需要认真纳入考量的现实风险。在新的监管趋势下,企业管理层应加强CFC合规意识,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规划”和“事中管控”。

另外,境外实体的商业实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各国税务机关的关注。无论是从转让定价角度,享受国与国之间税收协定待遇的角度,或是享受其他税务优惠的角度(例如享受欧盟的税务政策),都必须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满足一定的商业实质要求,否则,各类反避税的调整都可能导致更高的税负,得不偿失。

考虑到CFC的复杂性以及与其他税务问题的交叉影响,企业可以寻求税务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协助,从全局角度应对风险、把握机遇,在出海的路上行稳致远。

来源:普华永道

作者:

  • 熊小年,普华永道中国内地国际税务服务合伙人;电话:+86 (755) 8261 8280;邮箱:collin.xn.xiong@cn.pwc.com
  • 庄树清,普华永道亚太区国际税务主管合伙人;电话:+86 (21) 2323 3219;邮箱:j.chong@cn.pwc.com
  • 王鹏,普华永道中国内地国际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电话:+86 (10) 6533 3331;邮箱:kevin.p.wang@cn.pwc.com
  • 王舜宜,普华永道中国南部市场及深圳税务部主管合伙人;电话:+86 (755) 8261 8267;邮箱:rebecca.s.wong@cn.pwc.com
  • 曹菲,普华永道中国内地国际税务服务合伙人;电话:+86 (21) 2323 3019;邮箱:amanda.f.cao@cn.pw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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