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25日,当事人委托北京A公司以其他监管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货物为红外热像仪一台,型号为ImageIR 7350,申报总价为55130欧元。

经现场海关查验,当事人出口的红外热像仪的波长范围1.5-5.7微米(1500-5700纳米),瞬时视场角0.15mrad,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2024年第51号公告)中对于红外成像设备的参数界定标准,现场海关据此认为该货物符合管制规定,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经查,该出口的红外热像仪并不满足“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要求,并非《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满足一定技术标准的专门用于9A012.a项所管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

经查,该红外热像仪为进口溢出货物,关联的是当事人的进口报关单010120241000****,该进口报关单申报的是2台型号为ImageIR  8355的红外热像仪,单价为108400欧元,总价为216800欧元,于2024年12月02日申报进口。在该票进口货物通关放行后,当事人发现实际货物是一台型号为ImageIR 8355的红外热像仪和一台型号为ImageIR 7350的红外热像仪,单价分别为108400欧元和55130欧元。实际货物情况已由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检验确认。经查,由于外商发错了货物,导致了进口的实际货物与申报货物不符。于是当事人将该台溢出的型号为ImageIR 7350的红外热像仪以其他监管方式申报出口。

当事人的进口报关单010120241000****的申报货物与实际货物不一致,价格与型号申报不实,申报货物的价格高于实际货物的价格。

海关认定,当事人申报进口红外热像仪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法行为。

二、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通过制定管制清单、名录或者目录(以下统称管制清单)、实施出口许可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 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
  • 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
  • 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三、海关律师说法

(一)关于本案改变事实认定的背景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海关在出口查验环节,针对高度敏感的红外热像仪,初步认定其技术参数符合两用物项特征,要求企业提供出口许可证件;但经深入核查后,发现案涉货物并不属于受出口管制的两用物项,最终海关退回到进口环节,认定当事人因外商错发货导致进口申报的货物与实际货物不符,构成申报不实。

上述戏剧性的转变有其现实背景。当前,红外成像设备被广泛应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光电吊舱中。光电吊舱作为无人机的核心任务载荷之一,其集成的红外热像仪能够为无人机提供侦察、监视、目标识别与跟踪等能力。基于其敏感用途,我国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对其实施严格管制,《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将具有“波长范围780~30000 nm ”和“‘瞬时视场角’(IFOV)小于2.5 mrad”这两种特性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红外成像设备” 纳入两用物项的范畴。

因此,在出口监管环节中,海关对高性能红外热像仪保持高度警觉。当一款红外热像仪的波长范围、瞬时视场角等指标与典型无人机侦察载荷的参数区间重叠时,海关完全有理由启动管制物项审查程序。但必须强调的是,9A012.c的管制逻辑并非参数达标即受控,而是建立在该设备是“专门设计用于”受管制无人驾驶航空器或飞艇的载荷的前提之上。对于那些参数相似却纯粹面向民用市场与科研用途的通用设备,则不在此列。

(二)本案红外热像仪不构成两用物项的法律分析

根据案情,涉案ImageIR 7350型红外热像仪的波长范围为1.5-5.7微米(1500-5700纳米),瞬时视场角(IFOV)为0.15mrad。在红外成像领域,此类参数已属高端水平。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5-5.7微米的波段范围覆盖了短波红外至中波红外的多个大气窗口,短波红外与中波红外正是军事侦察和无人机光电吊舱中常见的成像波段;而0.15mrad的瞬时视场角意味着该产品极高的空间分辨能力,能够在远距离分辨微小目标,这正是军用光电侦察设备追求的关键性能之一。

然而,正如前文所分析的,9A012.c的管制对象被严格限定为“专门设计用于9A012.a项所管制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而非泛指一切满足参数标准的红外成像设备。“专门设计用于”在出口管制语境中有其特定含义,一般要求设备在研发设计阶段便以配装受控平台为直接目标,并通过结构特征、减重设计、专用接口、通信协议、功耗优化、任务系统集成等设计要素体现出来。仅凭一台设备可以被携带升空并输出图像,尚不足以认定其满足“专门设计”要求。经公开检索,该ImageIR 7350型红外热像仪适用于科学研究、工业研发、过程控制、非破坏性测试、多谱段红外特征分析等领域,其本质上仍是一台高端的实验室或工业级通用成像仪器。因此,即便其部分客观技术参数与9A012.c的描述相符,由于缺少“专门设计用于”这一核心要件,仍不能认定为该条目项下的管制载荷。

关于如何判断案涉产品是否专门设计用于无人机的问题,则需要结合其是否具备一系列超出普通民用和工业需求、直接服务于航空侦察任务的设计特征来判断,而这些特征最终都落在核心零部件的选型与设计上。较为典型的特征是,无人机平台在机械与电气架构上具有较高的要求,与之适配的红外热成像设备往往具备专用接口,并满足低功耗应用需求。

排除9A012.c后,仍需考量该热像仪是否可能落入《清单》内其他类别的管制范围。需要明确的一个前提是,该热像仪为成品仪器,非材料或化学品,尽管其部分部件可能由两用物项组成、或含有两用物项成分,但《清单》对材料的管制通常是针对材料本身或相关技术,而非集成了该材料的通用成品仪器,除非有特别规定。例如,不少红外成像设备曾用到锗单晶材料制作的镜片,而商务部已在大量业务咨询中明确回复,由锗镜片组成的镜头不属于受管制的两用物项。因此,作为成品仪器设备因含有受管制原材料而被视为两用物项的可能性较低,此处不作详细展开。

(三)企业合规启示

达到管制参数却因用途不符合管制条件而不属于两用物项,此类场景在海关通关监管中并不罕见。就此,海关总署在2026年发布第40号、第77号和第78号公告,以完善此类产品的申报规则。其中,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8号则与本文讨论的红外成像设备直接相关。该公告第二条明确: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应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列明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特性等指标接近的;或用途不符合管制要求,但特性等指标符合的,应在《报关单》《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上述新规在本案背景下尤显价值,倘若本案发生在78号公告实施之后,当事人在出口ImageIR 7350红外热像仪时,即应主动在报关单备注栏中声明其“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随附相关技术资料与用途说明,以支持这一判断。对于通关监管部门而言,海关的监管资源有限,企业提供的专业声明和材料,实际上为海关关员完成了一次预先的风险筛查。但对于企业而言,却可能存在其他方面的顾虑。譬如,新规的制度设计初衷或许在于推动海关在查验环节更快地形成准确判断,从而减少货物滞留时间,降低企业的通关成本和法律风险,但在企业看来,上述申报动作反而可能增加海关查验概率、进而增加企业的通关成本。

诚然,企业的顾虑不无道理,主动声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确实可能触发海关更严格的核查,短期内增加通关负担,但也需要说明,该声明意味着企业对申报出口产品的性质有基本认知,一旦企业将本应受管制的物项声明为非管制物项,那么其将面临申报不实甚至伪报的指控。无论如何,企业必须对相关新规予以重视,不能忽视如实声明的义务。

来源:兰迪关税争议与进出口合规

作者:陆怡坤,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执业领域: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走私犯罪辩护、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电话:13527732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