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亚太地区是中国企业跨境投资核心区域,各成员经济体投资规则与合规要求差异显著、法律需求旺盛。
APEC是亚太地区最重要的经济合作机制。2026年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将于2026年11月在中国深圳举行。为此我们推出《中国企业投资APEC成员经济体法律指南》系列文章,系统解读投资规则、实操要点与风险防控,内容涵盖综合规则篇及各成员经济体专项篇,为中国企业深耕亚太提供专业法律支持。希望这套系列文章能够成为企业的决策者与管理层手边的一本实用指南,从容应对全球化浪潮中的每一次挑战。
一、引言:为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跨境投资APEC成员经济体?
近年来,大量中国企业加速布局APEC成员经济体境外投资,亚太区域已然成为中企跨境投资的核心主战场。结合市场公开数据与我们服务客户积累的实务经验,中国企业优先选择赴APEC成员经济体开展跨境投资,既是国内企业出海发展的整体趋势,也源于亚太区域独特的区位、政策与市场红利,核心动因主要包括:
一是市场扩容需求,国内存量市场竞争趋于饱和,而APEC成员经济体覆盖东南亚、大洋洲、美洲等多元市场,聚集大量新兴经济体与成熟发达市场,电商、高端制造、新能源、基建等赛道需求持续释放,区域市场梯度分层明显、增长空间充足,为中国企业落地产业、扩大营收增量创造良好机遇;
二是跨境税收优化,中国香港、新加坡等APEC经济体具备极具竞争力的税收政策,是中企搭建海外控股架构、优化集团税负的核心枢纽;
三是规避贸易壁垒,通过在泰国、越南、马来西亚、美国等APEC成员经济体落地实体工厂、本地化运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双边贸易关税、进口配额等贸易限制;
四是前沿技术获取,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美国等发达APEC经济体集聚全球先进技术、核心专利与优质产业链资源,为技术导向型企业通过海外并购、股权投资实现技术迭代、产业升级提供了重要渠道。
除此之外,国内政策的支持与鼓励、“一带一路”倡议与APEC亚太经贸一体化机制深度联动,APEC长期推行的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规则,大幅降低了区域内跨境投资制度性交易成本;叠加亚太区域地缘经贸联系紧密、文化交融度高、跨境物流通过便捷等优势,共同推动中企对APEC成员经济体的跨境投资规模持续增长。而BVI、开曼等非APEC离岸属地,虽不属于APEC成员、不适用亚太一体化经贸便利政策,但凭借灵活宽松的商事制度,常作为配套离岸架构辅助中企完成APEC区域投资布局。下文将以问答形式,为计划布局亚太、投资APEC经济体的中国企业提供全流程规划思路,解答亚太跨境投资实操高频法律问题。
二、跨境投资第一步:选择投资东道国与投资方式
Q:在APEC投资经济体中,如何筛选适配的投资东道国?
A:国内企业筹备亚太跨境投资,首要决策为确定投资目的地。在APEC经济体中筛选东道国(即境外投资所在国),第一步需评估目标国家综合风险及特定行业外资准入限制。
国家风险层面,可参考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家全球战略智库、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联合编制的《中国海外投资国家风险评级报告(2025)》,以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发布的年度《国家风险分析报告》,重点区分各APEC成员经济体差异化风险特征。风险评估四大核心维度及指标如下:

中国企业可依托上述指标及相关权威风险报告,可优先排除APEC区域内高风险、不符合企业投资需求的经济体。完成初步筛选后,结合自身出海核心诉求精准匹配东道国:
- 若核心需求是控制生产成本、依托廉价劳动力扩张制造产能,可优先布局越南、泰国、印尼等东南亚地区;
- 若侧重搭建合规海外控股架构、优化集团税负,可优先选择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地区,同时可配套BVI、开曼离岸主体完善多层架构;
- 若聚焦技术研发、高端产业链整合,可重点布局日韩、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经济体。
Q:针对APEC经济体,有哪些主流投资方式,如何选择?
A:在确定投资东道国后,企业需匹配适配当地市场规则的投资模式。结合跨境法律服务实务,中企投资APEC成员经济体主流分为三类:新设外商独资企业、与当地主体合资新设企业、收购境外存量公司,三类模式适配不同经济体监管规则与企业发展目标,各有利弊,企业需结合东道国外资准入政策、自身经营规划审慎选择,具体解读如下:
1. 新设外商独资公司
适用范围:企业希望完整掌握项目经营决策权、独立开展运营,且目标APEC经济体对应行业允许外资100%持股。
优势:
- 拥有完全的经营决策权,适配企业亚太区域战略布局;
- 独享技术、管理经验、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规避同业竞争中的技术外泄风险;
- 财务管理灵活性高,便于统筹区域资金调配;
- 在部分APEC经济体中,独资企业可规避特定行业外资股比限制、准入壁垒。
劣势:
- 部分APEC经济体存在法律政策不确定性,例如印尼、马来西亚等东南亚APEC国家对矿业、能源等领域外资独资存在限制,要求逐步转让股权;
- 发达APEC经济体监管严苛,美国等成员在国家安全、能源、数据保护领域对外资独资企业监管审查力度更强,合规门槛更高。
法律要点:
- 按国内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外汇登记;
- 聘请目标APEC经济体当地律师,针对性完成公司设立、注册、税务、劳动合规管控。
2. 与当地企业或/和自然人合资新设公司
适用范围:投资者与当地企业或个人共同出资设立企业,双方按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特别适用于对外资股比有限制的APEC成员经济体。
优势:
- 降低投资风险,借助当地合作方的本土资源、市场渠道和区域运营经验;
- 依托本地合作资源快速切入目标市场,缩短项目落地周期,提升运营效率;
- 整合中外双方资源、技术、渠道优势,实现市场资源共享、风险共担。
劣势:
- 合资模式会稀释企业决策权,无法实现对项目的完全管控;
- 不同市场主体、区域文化易引发利益分配、经营理念纠纷;
- 中外管理模式、运营体系存在差异,增加统筹管理难度。
法律要点:
- 合资协议中需明确股权结构、利润分配、管理权划分、退出机制等核心条款;
- 精准掌握当地合资企业法律地位、税收政策、外汇管理及APEC区域投资配套规则;
- 全面核查合作方信用状况、合规经营记录。
3. 收购境外存量公司
适用范围:通过购买外国企业的股权或资产,获取项目控制权、经营权,尤其适用于企业布局高端产业、获取海外优质知识产权、产业链资源、本地品牌渠道的场景。
优势:
- 快速切入成熟市场,承接目标企业现有客户资源、销售渠道、品牌影响力,缩短市场布局周期;
- 高效整合海外技术、产能、供应链资源,快速完善企业亚太区域产业布局。
劣势:
- 需通过全面尽调、多轮谈判确定合理收购价格;
- 即便完成前置尽调,仍可能无法完全规避目标企业隐性债务、历史合规瑕疵、跨境法律风险。
法律要点:
- 针对APEC区域跨境收购特点,开展财务、法律、税务、人力、知识产权全方位尽职调查;
- 重点核查目标企业合规经营状况、核心知识产权归属、存续合同义务等关键内容;
- 严格遵守当地反垄断、反洗钱、外资准入审查等规定,规避合规风险。
三、跨境投资第二步:设计海外架构并搭建合规管理体系
Q:如何设计适配APEC 投资的海外投资架构?
A:针对海外投资架构,主流模式分为单层控股、多层SPV模式、VIE架构三类:
- 单层控股模式多用于中企布局越南、泰国、印尼等东南亚制造业市场,适合初入亚太市场、开展实体建厂、产能落地的投资场景;
- 多层SPV模式普遍以BVI、开曼等非APEC离岸主体作为上层境外上市平台,搭配新加坡、中国香港等APEC成员经济体作为中间控股主体,适配亚太跨境融资、资本运作需求;
- VIE架构则主要适用于APEC区域内互联网、金融、文化传媒等外资准入受限行业的跨境布局。
Q:如何搭建跨境投资全周期合规管控体系?
A:在投资东道国、投资方式和投资架构均确定后,企业需全面开展亚太区域跨境投资合规管控。当前国内外对跨境投资的合规监管持续收紧,叠加APEC各成员经济体合规规则差异化显著、区域地缘经贸政策多变的特点,若前期合规调研不足、管控缺失,极易引发税务、法律、外汇、行业准入等多重风险,造成不可预估的投资损失。根据实务经验,企业投资APEC成员经济体,需覆盖投资前、投资中、投资后全周期落实合规管理。
1.投资前
深入研究国内及目标APEC经济体双层法律法规,搭建专属合规团队。企业需精准掌握目标国家的税法、外汇管理、贸易管制、数据保护、外资准入等专项规则,重点关注不同APEC成员的差异化政策,如东南亚国家的用工合规要求、欧美等APEC成员经济体的数据安全与反垄断规则。同时,组建或聘请专业合规团队,结合企业投资属性、亚太区域合规标准,搭建适配APEC跨境投资的反腐败、反洗钱、数据跨境、税务合规制度与流程。
2. 投资过程中
严格落实合规执行与动态管控,适配亚太区域跨境运营规则。企业需严格执行前置搭建的合规流程,完善内部审查、申报、审计、监控机制,开展全员合规专项培训,确保员工熟知属地规则与区域合规要求。实操中严格遵守外汇管理规定,规范跨境资金收付、账户管理、资本项目运作,保障资金流转透明可追溯。
3. 投资后
持续开展合规维护与体系迭代,适配亚太区域政策动态。持续跟踪各APEC成员经济体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地域文化、营商环境的动态调整,及时优化合规体系,规避项目落地及持续运营中的区域适配风险。可长期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开展合规评审,排查管控漏洞并迭代优化。同时,完善企业内部审批授权机制,培育跨境合规文化,提升企业应对亚太复杂地缘政治、差异化法律环境的抗风险能力。
四、跨境投资第三步:办理投资与外汇手续
Q:跨境投资的前期费用如何合规汇出境外?
A:企业决定在境外直接投资前,较大可能有汇出前期费用(例如市场调查、聘用法律或会计等中介服务、参加展会、租用办公场地、差旅费等项目启动前的必要开支)的需求,针对此种需求,企业应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前期费用登记。对于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拟投资总额的15%,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应列入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企业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办理登记所需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
-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 营业执照;
- 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汇出前期费用配套材料清单:
- 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
- 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决议以及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需注意的是,企业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办公用房的,应向所在地银行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但期限合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Q:开展境外投资,必须办理哪些核心手续,完整流程是什么?
A:在所有跨境投资中,ODI备案/核准为核心程序,未经核准/备案的资金出境将被视为非法外汇流出,境内主体新设或并购境外子公司、认购境外公司新增股份、收购境外公司股权、取得境外土地或基础设施权益等均需要完成ODI备案/核准。
境外投资项目办理ODI备案/核准所涉及的监管主体主要包括商务局、发改委、属地银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授权)。最终应取得发改委出具的关于境外投资的《备案通知书》、商务局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及银行的业务登记凭证。
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办理ODI备案/核准主要需准备的资料包括:
- 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财务状况、产品或技术介绍、业务开展模式、国内产能和境外公司产能对比等)、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测算明细,可行性研究及分析、投资环境分析(特别需要注意高风险地区)等评估情况,如采用并购投资方式,还需被并购公司注册文件及股东身份证明等内容,需要体现对该投资决定开展了充分的前期调研工作(尽调报告应由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出具);
- 银行存款证明等文件说明投资资金来源;
- 如涉及合资方,需说明合资的必要性,并提供外方股东身份证明;
- 涉及返程投资对境外第一层级进行备案的,需补充相关证明材料(比如最终标的或整个架构的尽调报告、认购协议等);
- 关于跨境投资的内部决策流程;
-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 投资主体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 投资主体为自有资金出资的,提供自有资金证明;
- 如涉及银行融资的,提供银行出具的含融资金额的意向书;
- 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等资料。
Q:商务、发改部门审核ODI备案/核准的核心关注点是什么?
A:商务和发改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及政治环境可能对ODI备案/核准审核在不同时期有不同尺度,但无论在何种时期,国家要求进行ODI备案/核准的目的是不变的,核准/备案手续是国家对境外投资进行宏观管理和风险防控的重要手段,旨在平衡企业国际化需求与国家整体利益,确保境外投资活动健康、有序开展,防止资金非法外流。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对于ODI备案/核准的审核关注点主要包括:
- 境内主体的基本运营情况,核心是确认该主体具备与其申报投资资金、境外投资项目相匹配的真实投资能力;
- 境外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及资金出境后的去向,对于BVI公司,需穿透核查到最终目的地;
- 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是否属于敏感行业和敏感地区,并购项目的估值及方案是否具备商业合理性;
- 投资资金来源审查,是否能提供清晰的资金来源证明。
Q: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如何办理?
A:企业跨境投资的最终实质是资金或资产出境,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境外出资前,均应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外汇登记。主要所需材料包括:
- 书面申请,并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 不存在返程投资构架银行不予受理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
- 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 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后,企业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如涉及登记事项变更或注销的,企业应当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注销等需要汇回资金的,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后续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等手续。银行将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涉嫌汇回非法资金的,将无法办理。
Q:是否可以不办理ODI备案/核准,直接去境外投资?
A:在实务过程中,时常有客户认为ODI备案/核准手续较为繁琐,询问是否能够不办理ODI备案/核准直接到境外投资,实际上,这属于不合规的高风险行为,未按照规定办理ODI备案/核准可能面临资金无法出境、利润汇回困难、面临行政处罚、形成上市障碍等一系列问题。
值得中资企业注意的是,是否需要办理ODI备案/核准应结合业务实质判断,并深入研究是否应进行ODI备案/核准手续。例如,对于工程项目而言,是办理境外承包工程备案还是ODI备案?某江苏路桥公司2024 年中标东南亚某国高速公路项目,误以为境外工程仅办理工程承包备案即可,但由于其按照当地要求设立了子公司,实质上已属于对外投资,却未办理ODI备案,导致行政处罚。
在IPO审核过程中,监管机构会频繁问询企业ODI的合规性。例如,对“岸迈生物”“焦点国际”等企业的问询中,均要求详细说明其在境外投资架构搭建过程中履行ODI等程序的具体情况、合规性,并要求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意见。如果企业无法证明其境外投资的资金出境路径合法合规,可能对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Q:什么是“37号文”登记?号文适用的对象与范围?
A:涉及境外投资的“37号文”登记,是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进行外汇登记。“37号文”出台后,为简化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
37号文是境内居民个人通过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开展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核心外汇监管规则。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境内居民个人可先行在境外设立SPV,但完成登记前,除支付境外公司注册费外,不得发生任何其他出资行为(包括向SPV注入境内资产权益、境外出资);若违规出资,需至外汇局补办个人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境内居民个人仅需为直接控制的第一层境外 SPV办理登记,下层主体无需单独登记。
Q:办理个人特殊目的公司登记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A:如境内个人拟搭建海外SPV架构,办理37号文登记需同时满足全部以下条件:
- 办理登记前,该境内个人已直接或间接控制了一家或若干家境内企业的股权,特殊目的公司未来拟以增资、并购等合法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境内企业的资产或权益;
- 境内个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以融资为目的,且从行业、规模、盈利能力、监管政策等角度看,这些境内企业具备潜在能力获得境外的股权或债权融资;
- 关于在条件具备时实施返程投资的个人承诺,表明其有明确的返程投资意向和计划;
- 银行要求补充的其他真实性佐证材料。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银行将按照展业原则对申请行为做出真实性审核和判断,且在实操中亦受监管口径影响。
Q:未办理“37号文”登记会产生哪些法律风险?
A:与未办理ODI备案后果类似,自然人未办理“37号文”登记也可能面临利润汇回困难、行政处罚、上市障碍等一系列问题。
如果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存在被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风险。
如果境内居民或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或者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发生资金流出的,外汇管理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发生资金流入或结汇的,属于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情形,将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五、跨境投资第四步:汇回境外盈利或境外再投资
Q:境内机构从境外获得的分红利润如何合规汇回?
A:境内机构获取境外利润首先需要提供已经办理ODI备案的业务登记凭证,另外还需提供依法获得境外企业利润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准备齐全上述材料后即可赴银行办理,汇回利润可保留在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直接结汇。
银行在办理境外投资企业利润汇回时,将审核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情况,对于应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登记的相关市场主体,应待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后,方可为其办理利润汇回手续。
Q:境内个人从境外获得的收益如何合规汇回?
A:境内个人从特殊目的公司分配的利润、从特殊目的公司减资、向境外机构或个人出让股份、从特殊目的公司清算等获得的收入,应在合理时间内及时调回境内。特殊目的公司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从境内被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减资、清算收益,从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获得的股权出让等收入(包括境外上市企业私有化以后获得的相关收益),其属于境内个人的部分,应在合理时间内及时调回境内。
境内个人从境外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获得资本变动收入等需要汇回资金的,需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中“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开立、入账和使用”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接收。个人境外持股的非第一层级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资本变动事项有收入需要调回的,应以利润、分红形式从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调回。
Q:境外经营利润可否用于境外再投资?操作流程是什么?
A:如果境外公司开始盈利,企业通常面临两个选择:利润汇回国内或继续投入发展,前面已经解答过如果ODI手续齐全且利润真实合法,境外利润可以正常汇回国内,那么境外利润是否可用于境外再投资呢?
根据目前的监管要求,两类境外产生的资金可以用于再投资:
- 境外最终目的公司的经营利润;
- 境外自筹资金(如向境外银行贷款等,不包含内保外贷)。
对于可以进行境外再投资的资金,仍需要进行合规的核准或备案程序。在发改部门,如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核准。如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分为两种情况:
- 如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则不论金额大小,均需要履行备案手续
- 如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则①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项目,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无需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②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无需办理有关手续。在商务部门,再投资属于事后报告,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在网上申报系统内填写《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送商务部门。
六、跨境投资第五步:应对纠纷及政策突变
Q:跨境投资可选择哪些争议解决方式?
A:跨境投资的争议解决机制主要有以下三类,对比分析如下:
(1)国际诉讼
在国际诉讼中,选择任何一方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理,均可能面临当地司法存在保护倾向的风险。因此,跨境交易中通常难以约定仅在一方所在国法院解决争议。若选择第三方国家的法院,则可能面临该法院拒绝管辖的风险,且其判决在败诉方所在国或资产所在地亦可能难以获得承认与执行。
(2)国际仲裁
国际仲裁因其程序灵活、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密性强以及裁决易于跨境执行等特点,成为解决跨境争议的常用方式。在涉及多国当事人的交易中,各方可在仲裁程序中协商确定适用的规则与具体程序安排。仲裁通常在中立的第三国进行,并由当事人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审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已在全球众多缔约国生效,使得国际仲裁裁决在各法域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前景较为明朗。
(3)国际商事调解
相较于诉讼与仲裁,国际商事调解通常具有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优势。该方式通过促成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有助于维护商业关系的连续性与和谐,对于长远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Q:适配APEC跨境投资的主流仲裁机构有哪些?如何选择?
A:仲裁机构、仲裁地直接决定争议解决效率与执行效果,亚太区域适配中企投资APEC经济体的核心仲裁机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若中方谈判地位占优,可优先约定境内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充分保障中方投资者权益。
Q:什么是国际投资仲裁?
A:国际投资仲裁,是指外国投资者将其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因投资产生的法律争议,提交给依据国际条约或协议设立的中立仲裁庭进行裁决的一种机制。因此,此类仲裁的双方通常一方是外国投资者,另一方是东道国政府。
投资者启动国际投资仲裁,并非毫无门槛,通常需满足一系列法定前提。例如,投资者自身及其投资必须符合相关国际投资协定(如双边投资协定)所定义的“合格”标准;东道国的行为需被证明违反了该协定中对其设定的保护义务(如公平公正待遇、保护免受非法征收等);并且,该争议必须属于东道国在协定中事先同意提交国际仲裁的事项范围。此外,投资者提起国际投资仲裁前,须依据双边投资协定向东道国发送书面争议通知,完成约定磋商冷静期(我国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约定的主流冷静期为 6 个月),期满协商未果方可启动仲裁;未履行前置协商程序的,仲裁庭将不予受理。所有这些条件的具体内涵,根本上取决于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之间所缔结的投资协定如何规定。
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已成为越来越多投资者在遭遇东道国措施损害时寻求救济的重要途径。这与该机制相比其他方式(如在东道国国内法院诉讼)所具有的独特优势有关:它能提供一个相对中立的国际平台,有助于避免国内司法可能存在的保护主义倾向;其程序通常依据成熟的国际仲裁规则进行,更为明确、可预期;更重要的是,它为投资者主张的权利基础直接源于国际条约,可能提供超越东道国国内法的保护标准。
Q:如何应对东道国政策突变与地缘政治风险?
A:东道国政策突变属于跨境投资固有风险,企业投资前需持续跟踪东道国执政方针、外资政策调整历史、政局稳定性,提前识别潜在政策风险。即便完成完备尽调,地缘冲突、政策急转弯仍难以完全规避,企业可通过两类手段降低损失:
- 事前风险转移: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保险,覆盖征收、汇兑限制、战争暴乱、政策禁令等损失;
- 事中持续经营维护:与东道国政府、行业协会、本地合作方保持常态化沟通,第一时间掌握政策修订草案与调整导向;境外子公司管理层适度配置本地人员,平衡地缘舆论影响。
例如,中资企业岚桥集团在2015年通过竞标方式取得澳大利亚达尔文港长达99年的租赁经营权,该次交易遵循市场化规则,经过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联邦政府、北领地政府的多层审批,但2025年澳大利亚大选中,澳大利亚总理Albanese在竞选中承诺,要把达尔文港重新收归澳大利亚控制,如政府强制收回港口,可能导致中资企业的投资落空。据报道,岚桥集团已于近期向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提起国际仲裁,要求启动仲裁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结语
中企投资APEC成员经济体、布局亚太区域跨境投资,是契合国家对外开放战略、依托亚太经贸一体化红利、实现企业国际化升级的核心路径,同时该业务面临复杂地缘、合规、市场多重挑战,属于系统性工程。本文围绕APEC区域跨境投资全流程高频问题梳理实操指引,为中国企业在亚太布局提供落地参考。各APEC成员经济体产业准入规则、法律体系、地缘营商环境差异极大,每个跨境投资项目均具备独特性,企业需结合自身产业赛道精准研判区域风险,审慎规划投资落地路径。
企业深耕亚太跨境投资,不仅要熟练掌握亚太经贸国际规则、各国属地合规细则,更应建立常态化风险研判、全流程动态合规内控机制。建议企业聘请专业跨境法律、财税、合规顾问团队,将风险预判、合规审查嵌入投资决策、项目落地、长期运营全生命周期,依托专业力量规避亚太区域跨境投资各类法律风险,把握亚太经贸一体化发展机遇,实现稳健出海、长期可持续经营。
原标题:“律”动APEC:中企投资APEC成员经济体之跨境投资|实务探讨
来源:德恒深圳
作者:何承颜,业务领域:公司业务、境内 外投资并购、商事争议解决等;邮箱:sZ_hecy@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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