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9日,商务部同日发布两份公告。第27号将防卫研究所等20家日本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理由是这些主体参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第28号将三井E&S株式会社等另外20家日本实体列入关注名单,理由是无法核实其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两份公告均依据《出口管制法》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同一天、针对同一国家、用两份名单各列20家,这是商务部迄今对日本实体规模最大的一次列名。两份名单的法律后果并不相同,管控名单是直接禁止,关注名单是抬高门槛、逐案严审,企业首先要分清交易对手落在哪一份上。

一、两份名单,两套法律后果

管控名单是《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项下约束力最强的工具。一家境外实体被列入后,国内出口经营者不得再向其出口两用物项,境外组织和个人也不得将原产于中国的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它,正在开展的相关活动应当立即停止。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的,须逐案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这等于在常态化许可之外,对这20家关上了获取中国两用物项的大门,只留一道逐案审批的窄缝。

关注名单的约束是程序性的,落点在出口许可的获取方式与审查尺度上。向名单内实体出口两用物项,不能再申请通用许可,也不能以登记填报信息的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只能走单项许可这一条路。申请单项许可时,出口经营者还要提交针对该实体的风险评估报告,并书面承诺不将物项用于任何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用途。更要紧的一处是,这类申请的审查期限不受《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法定时限的约束,审查可以无限期延长。对涉及日本军事用户、军事用途,以及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出口,商务部明确不予批准。

两份名单在退出机制上也有差别。关注名单内的实体,依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六条履行配合核查义务的,可以申请移出,商务部核实后可将其移出;第27号公告对管控名单的20家则没有给出对应的移出安排。关注名单给列名主体留了一条以配合换除名的路径,管控名单没有。

二、进入管控名单的二十家

管控名单的20家,指向日本的防务研究与制造核心。排在最前的防卫研究所,是日本防卫省的政策研究机构;紧随其后的陆上装备研究所、舰艇装备研究所、航空装备研究所,是防卫装备厅下属的武器装备研发机构。把官方的防务研究体系直接列入,是这份名单分量最重的一笔。

其余主体集中在日本头部防务承包商的关联企业。三菱重工系占了相当比重,海洋技术、相模高科技、物流技术、海事技术,加上菱重特殊车辆服务,覆盖舰艇、特种车辆与配套;三菱电机系的防卫与空间技术、软件、工程三家,对应防务电子与系统集成;此外还有三菱精密、川重岐阜制造(KGM)、日本飞机(NIPPI)等航空与精密制造企业,以及日钢系的两家商事主体。这20家的共同标签,是日本军事工业体系的研发端与制造端,列名理由"参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由此落到了具体主体上。

下表按第27号公告附件梳理管控名单20家的名称与归属,集团一栏为依名称所作的归类,供筛查时参考。

三、进入关注名单的二十家

关注名单的20家性质更杂,多数是两用物项的供应商,列名理由是无法核实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其中能看出几条清晰的线。无人机方向有泰拉无人机(Terra Drone)和ACSL;核燃料方向有三菱原子燃料和日本原燃(JNFL);火工与弹药方向有丰和工业(Howa,枪械制造)和细谷火工;航空航装方向有藤仓航装(降落伞)和三井物产航空航天维修中心。

另一部分是电子与机械制造企业。OKI(冲电气)系一家就占了五席,从冲电气工业到OKI通信回声、电路技术、奈克斯泰克、冲电气工程;此外还有富士通网络解决方案、日立高端系统、小松产机与小松NTC。这些企业从事的多为民用或军民两用业务,被列入关注名单而非管控名单,对应的正是"最终用途存疑"与"已确认参与军事"两种定性的差别。

四、这一步落在什么位置

对日本实体启用这两份名单,并非头一回。2026年2月,商务部已首次针对日本实体动用管控名单与关注名单。这次同日各列20家,是在那次之后的一轮集中扩列,无论列名规模还是覆盖面,都明显抬升。

放到更长的时间线里看,管控名单与关注名单自《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年12月施行后投入使用,最初主要针对美国实体,2025年内多次列名,2026年起延伸到日本。这套工具正从针对单一国家的对等回应,扩展为对多个来源国防务与两用供应链的常态化管理手段。列名理由也从泛指的国家安全,细化到"参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无法核实最终用途"这类可对应到具体主体行为的表述。

五、出口经营者与相关企业需要做什么

国内出口经营者应当把这40家实体连同英文名称一并加入交易对手筛查库,对在手订单逐笔比对。两份公告的约束程度不同,处置也要分开。对管控名单的20家,在途交易应当立即停止,新的出口除非逐案获批,否则不得进行;对关注名单的20家,出口本身未被禁止,但通用许可和登记填报两条便捷通道已经关闭,每一单都要走单项许可,备齐风险评估报告与不用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书面承诺,并预留远超常规的审查时间。

管控名单的约束还及于境外。任何持有或经手中国原产两用物项的境外主体,包括第三国的转售方、集成商与维修服务商,只要最终流向指向管控名单上的20家,同样落在禁止范围内。这类企业需要回看自身供应链中是否含有中国原产的受控物项,再判断对日本客户的供货是否触线。

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仍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认定为准。与名单上主体存在供货、分销、技术合作或售后服务关系的企业,建议先就在手业务做一次受控状态与最终用途的排查,再定后续安排。

来源:国际贸易合规观察

作者:施沈畅,协力律师事务所;业务领域: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海关、国际贸易;电话:+86 1770211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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