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产业升级与国际贸易的发展,旧机电产品进口已成为企业技术改造、产能转移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旧机电进口涉及检验检疫、贸易管制、价格审定等多重监管要求,法律规范复杂、合规风险较高。为帮助企业系统把握旧机电进口的核心要点,本文从产品界定、进口分类监管、检验要求、违规责任等方面进行梳理,供实务参考。
一、什么是旧机电产品?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了旧机电产品的范围。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这里需要注意,翻新设备以及虽未使用但已过质量保证期的机器,均属于旧机电产品。例如,海外子公司库存的一台频谱分析仪,虽为全新未经使用,但出厂日期为2005年,质量保证期为15年,因其已超过质量保证期,进口时仍须按照旧机电产品进行申报。
二、我国对旧机电产品进口的监管
我国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三类。
(一)禁止进口
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6号公告《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中的旧机电产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海关不受理申报。我国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列入该目录的旧机电产品。
(二)限制进口
我国对重点旧机电产品实行限制进口管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被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根据每年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其中第2至第14项所列货物为旧机电产品(即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此类货物需办理进口许可证。
(三)自由进口
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范围的机电产品进口,企业需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三、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要求
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实施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以及监督管理。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需实施装运前检验。
(一)口岸查验
口岸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口岸查验,应当对报检资料进行逐批核查;必要时,对进口旧机电产品与报检资料是否相符进行现场核查。
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6号》(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纳入该公告附件《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原生产厂售后服务维修除外),由口岸海关逐批依据相关产品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现场检验。经检验,凡不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的,责令收货人销毁,或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
(二)目的地检验
目的地检验是指旧机电产品入境后,由属地海关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对进口旧机电产品进行一致性核查以及合格评定。
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目的地检验内容包括:一致性核查,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检验。其中,一致性核查是指:
(1)核查产品是否存在外观及包装的缺陷或者残损;
(2)核查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报检资料及装运前检验结果相符;
(3)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实际用途实施抽查,重点核查特殊贸易方式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与申报情况一致。
经目的地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收货人销毁、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经目的地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属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的,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海关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三)装运前检验
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需实施装运前检验。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提交《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及《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系统”,输入商品税号查询是否需办理装运前检验。
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内且属于“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国内转移复进口”4种特殊情况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货单位凭《免进口特殊情况声明》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海关申报。
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应当于启运前,在其境外装货地或者发货地,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装运前检验内容包括:
(1)核查产品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新旧、残损等情况是否与合同、发票等贸易文件所列相符;
(2)是否包括、夹带禁止进口货物;
(3)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能源消耗等项目做出评定:属特种设备的,检查是否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型式试验报告;属食品接触机械的,评估产品安全卫生状况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评估其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相关强制性要求;评估产品是否符合我国能源效率有关限定标准;核查产品是否符合我国安全准入的其他要求。
四、违规进口旧机电产品会有什么责任?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进口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海关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调换海关抽取的样品或者经海关检验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海关有关单证,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进口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进口旧机电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海关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对于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如果违规进口,轻则由海关责令退运,对企业行政处罚,重则可能存在刑事风险。以伪报、瞒报等方式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达到一定数额则可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
五、旧机电产品进口价格的确定
旧机电产品进口基本都会遇到海关审价,核定企业申报的价格是否合理。旧机电产品的估价也要符合《关税法》和《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的规定,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与企业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适用相同货物、类似货物、倒扣价格、计算价格以及合理方法,来确定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计税价格。
实践中,针对旧机电产品,海关通常采用折旧法来评估其价值合理性。主要有两种模式:(1)按新机价值折旧,即参照当前相同或类似型号新机的市场价格,综合考虑设备的使用年限、成新率、功能损耗等因素进行折旧计算。该方法得出的估值与市场二手交易价格更接近。(2)按原始购买价格折旧,即海关要求企业提交该旧设备购入时的发票,以原始购买价格为基础,按折旧率计算。该方法多用于企业内部调拨或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联关系的情况。
进口旧机电产品,如果海关认为企业申报的价格受关联关系的影响,则会要求调价补税;如果认为企业存在低报价格的行为,则可能存在走私刑事风险。
来源:兰迪关税争议与进出口合规
作者:费云,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走私刑事辩护部负责人;执业领域: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电话:18875129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