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标准

商务部、海关总署2023年第39号公告(现已被整合纳入2024年第51号公告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定了一个明确规则:人造石墨要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技术指标才算管制物项。注意,是三个都要达标,缺一不可。

反过来说,只要有一项不到门槛值,就不属于管制。比如人造石墨粉,粉末不存在“抗折强度”指标,三项凑不齐,商务部已经明确过不属于管制。加了棉纤维、玻璃纤维等材料的石墨盘根、垫片、复合板等增强型制品,也不受管制。

但要注意: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球化石墨、膨胀石墨等)是不看指标的,全部纳入管制,出口一律需要许可。

二、企业两步自查

第一步,翻检测报告。把待出口产品的纯度、抗折强度、密度三个实测值拿出来,跟上面表格一项项进行核对。三个都超了,那没跑了,出口前必须拿到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哪怕只有一个没到线,就不在管制范围。

第二步,拿不准就问。产品参数卡在临界值附近,或者产品形态比较特殊,自己吃不准的,别硬猜。可以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ecomp.mofcom.gov.cn)提交出口业务咨询,把技术参数、产品用途说清楚,商务部会研判后给你书面答复。

另外提醒一句:税号“没有监管条件”不等于不受管制。商务部已经专门发文澄清,海关商品编号不是判定两用物项的依据,海关查的是货物实际成分和参数。

三、处罚案例

下面几个案例都是公开的海关处罚决定,拿来对照看看:

案例A:申报的是石墨卷材,查出来是膨胀石墨。某企业申报出口石墨卷材,填的税号无监管条件。海关一查验,发现实际货物是膨胀石墨,得归到需要许可证的编号下面。企业后来虽然补了证,还是被罚了1000元。虽然金额不大,但处罚记录留下了。

案例B:天然石墨粉里混着鳞片石墨。某企业报了1万多千克粉末状天然石墨出口,税号选的是无监管要求的。但海关化验后发现,有2千多千克其实是天然鳞片石墨,属于管制物项,企业被罚款3万。

案例C:报的是“坩埚”,查的是参数。某企业申报出口"熔炼坩埚",海关看到规格栏中的石墨含量高,直接取样送检。结果:纯度99.91%、抗折强度42.1MPa、密度1.76g/cm³——三项指标全线超标,妥妥落入管制范围。企业当场拿不出许可证,货物被扣。

千万不要认为前述案例罚款仅几千、几万,就掉以轻心。一旦海关和商务部认定企业属于“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按照《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起步罚款就是50万元人民币。换税号、换品名蒙混过关已经行不通,事后“补证”也不能改变报关时无证的违法性质,严重的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四、律师建议

第一,产品档案要做扎实。每款拟出口石墨制品的检测报告必须齐全,纯度、强度、密度三个数据可查、可追溯。

第二,报关信息要准确。管制物项在备注栏写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管制编码;参数接近门槛的,也建议主动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附参数,免得海关质疑时解释不清。

第三,紧跟政策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已于2024年底全面施行,监管制度正在收紧。同时,2025年11月7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70号公告,暂停实施2025年第55号至58号及第61、62号公告(涉及超硬材料、稀土、锂电池、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等),暂停期至2026年11月10日届满。届满后,相关管制措施是否恢复实施存在不确定性,相关企业必须提前做好合规预案。

需注意,就石墨类物项而言,目前暂停实施的是针对"人造石墨负极材料"(通常为粉末状)的特定管制(2025年第58号公告)。而满足高纯度、高强度、高密度三项指标的实体人造石墨材料及制品,其管制依据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2024年第51号公告),并未暂停,仍需严格执行。

第四,该找专业帮手就别扛着。从物项识别到许可申请到报关申报,每一步都有讲究。合规这个事,花在前面的成本远比出了事再补救要低。

来源:涉外律师说

作者团队:

团队擅长领域:国际贸易纠纷解决、进出口/物流企业法律顾问、海外欠款催收;电话:+86 191 2935 7595

团队成员:

  • 周誓超,兰迪深圳&迪拜办公室执行主任、律师
  • 赵雅芳,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领域:国际贸易、涉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企业合规等领域的法律业务
  • 章宇超,律师;执业领域:国际贸易及物流、海商海事、企业出海等领域的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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