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正式生效,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等配套文件,对出口业务及出口退税相关规定做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在增值税及出口退税新规下,出口企业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一、严格代理出口的申报要求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以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续,由委托方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未办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续的,由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除了以上规定,在去年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也有一条针对企业所得税的类似要求,具体为:“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去年下半年,我们陆续接到了一些企业的咨询,均反馈出现了以上与代理出口相关的税务问题。其中一家企业是跨境电商出口的企业,但该企业没有自己真实的出口业务,而是将自己公司的抬头借给他人使用,从而以他人出口的数据获取政府的出口补贴。但随着海关和互联网平台将出口数据推送到税务部门,这家企业的税务风险便逐渐显露,税务部门认为企业未按照海关申报出口的数据申报纳税,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在上述规定颁布的若干年之前,我们团队在给进出口企业做税务咨询、税务体检等服务时,已经不断地向企业们提示上述风险。当时税务信息的协同报送还未如此广泛,但如今随着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大数据模型的深入运用,像买单出口、虚增出口业绩等行为将会为出口企业带来极大的纳税负担。

二、涉税信息透明化提高了企业内部合规要求

根据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和配套财税文件的规定,海关应当将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以及税务机关可以和多部门建立增值税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另外,税务机关还有权利向其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与出口货物或者服务相关的物流报关、货物运输代理、资金结算等信息。通过获取的上述信息,税务机关能够非常清晰地判断出口企业的出口业务是否申报合规,是否符合退税要求。

如果说以上图片中列示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条文是赋予税务部门的一把尚方宝剑,那么通过下面这张图片可以看出,还有其他监管部门会敦促、监督税务部门有效的、全面地使用这把尚方宝剑——国家审计署在2025年6月出具了一份审计工作报告,其中提到由于协同治税不到位,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726.6亿元。

2025年12月22号日,国家审计署再次出具了一份关于上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表示在整改过程中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建立了数据共享的机制,其中和海关新增了20多项的共享数据,已经追回710多亿元税款。可以看出税务部门对于涉税信息的收集、税务行政执法的实施,不仅仅是税务部门本身内生主动地开展,还有来自外部的监管压力和要求,而这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则是需要面临更多的税务合规挑战。

三、出口退税备案单证保存期限延长

根据最新规定,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由纳税人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由5年变更为10年。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对于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检查或者追查,从5年延长到了10年。

我们团队在给很多出口企业做合规体检的时候,都会对出口退税备案单证进行梳理或者抽查,但抽查的结果却表示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的合规情况不容乐观。出现以上情况的原因可能是(1)出口企业将工作重点放在前端的业务拓展,对于内部合规、税务合规较为忽视;或者(2)业务、采购、物流、财务等各部门之间没有建立较好的协同、联动,或者未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责任,导致出口退税的相关资料流转到财务部门时出现缺失、错误等问题;或者(3)出口企业本身的业务模式、流程可能存在一些不合规的情况,因而备案单证无法匹配或者会暴露出相关问题。

从近年的税务行政执法实践来看,对于出口企业的退税检查更加的频繁、深入,如果出口企业被认为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则出口货物只能享受出口免税政策,即使已经取得了出口退税款,也会被税务部门要求进行返纳。

四、出口退税申报时间的变化

根据规定,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出口退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另外,未在上述期限内中报退(免)税的,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

也就是说,在新规中,即使存在视同收汇的情形,也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收汇。不过这条新规仅针对2026年1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出口业务适用。

五、细化暂不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出口征税政策的情形

以下图片摘取了新规中部分暂不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出口征税政策的规定。其中第1、2条是暂不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形,即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的,或者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单证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的,税务部门将会暂停办理出口退(免)税,直到核实排除疑点。

如果税务机关发现出口货物涉及的单证、资料之间不匹配或不符合,则可能被认为出口货物应当适用出口征税政策,比如出口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数量与供应商的发货单、出库单、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内容不相符;报关单的出口日期早于供应商的发货时间;报关单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如海运提单、载货清单等)载明的不符等。另外,通过“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方式出口货物的,仍然属于适用出口征税政策的情形。

总体来说,增值税新规对于出口退税的要求更加的明细和严格,从我们协助出口企业进行退税检查的实践来看,对于退税的抽查也是频率越来越高、资料清单的内容越来越多。出口涉及到多环节、多部门的共同合作,出口企业一定要拉通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更加关注出口退税的合规,以免增加不必要的税务成本。

来源:兰迪税务律师

作者:

  • 谢晓晶,兰迪海关与财税团队、税务合规部负责人、律师;执业领域:涉外法律与财税合规及争议解决、税务合规、国际贸易与投资法律实务、公司法律实务、民商事争议解决等;联系方式:电话:+ 86 198 4230 0043
  • 吴武铃,兰迪海关与财税团队、涉税刑事部负责人、律师;执业领域:税务咨询、税收争议解决、进出口合规、出口退税、国际投资与贸易、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法律与财税服务;联系方式:电话:+ 86 153 3878 3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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