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伴随中国储能产业链成熟与制造成本下降,中国储能企业对美出口已从单一产品贸易演变为涵盖电芯、模组、集装箱式储能系统、储能变流器、电池管理系统及能量管理系统等上下游产品的系统性出口。与此同时,美国市场在关税工具、产业政策和国家安全审查三个方面的监管持续加强。
2026年5月,中美两国元首会晤释放了中美关系阶段性稳定的信号,但未形成针对中国储能产品的任何关税豁免安排,不构成关税风险已经解除的依据。本文梳理截至2026年5月16日的美国对华关税政策,分析IEEPA征税授权被否定后的替代工具、122条款的当前执行状态、IRA下FEOC/PFE规则对储能项目市场准入的实质影响,以期为相关企业开展美国市场业务提供参考。
一、中国储能产品对美出口背景
近年来,中国储能产品出口呈现持续增长态势。以宁德时代、比亚迪、海辰储能为代表的国内储能企业,已构建起覆盖北美、欧洲、亚太多个市场的国际布局,美国是中国锂离子电池出口的重要目的地之一。
然而,自2018年301条款关税实施以来,中国储能产品对美出口始终面临叠加税负和进口合规审查的双重压力。2024年5月,美国政府对来自中国的锂电池、光伏电池组件、电动汽车、天然石墨、钢铁、铝材料等加征关税,并于2024年至2026年分步实施。
时至今日,美国高额的关税壁垒已实质性改变贸易条件。一方面,部分美国进口商拒绝承担进口清关及税费风险,要求中国出口商由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转为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模式,将原本由买方承担的关税义务、清关责任及政策风险全部转移至卖方。另一方面,叠加关税显著提升了中国储能产品的进入成本,压缩价格优势空间并影响了部分订单的承接能力。以DDP模式出口的企业,需垫付全程运费、保险费及高额关税,资金占用激增,且面临美国海关反规避调查等合规风险。
二、美国对华储能产品关税政策演变
近年来,美国对中国储能产品构建了从基础关税到多层叠加关税的政策体系。这一体系的形成经历了不同阶段,伴随着法律依据的转换、税率的调整以及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博弈。下表列示截至目前与储能产品对美出口关系较为密切的主要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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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层级 |
主要法律依据 |
当前法律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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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FN基础关税 |
《1930年关税法》 |
稳定有效,无司法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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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条款关税 |
《1974年贸易法》 第301条 |
有效,2026年3月新调查及2026年5月第二轮四年期复审均提示后续调整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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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条款关税 |
《1974年贸易法》 第122条 |
尚处于司法争议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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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条款关税 |
《1962年贸易扩展法》 第232条 |
多项调查进行中,大型电池、电网设备、关键矿物在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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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EPA关税 |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 |
2026年2月20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IEEPA不授权总统单方征税 |
(一)最惠国(MFN)基础关税时期
在中美贸易战爆发之前,中国储能产品输美适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标准关税待遇。在制度层面,美国关税的具体税率及商品分类体现在《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及《美国协调关税表》(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of the United States, HTSUS)。以锂离子电池为例,其最惠国基础税率为3.4%。
这一时期,中国储能产业凭借成本优势快速扩张,贸易条件相对稳定,额外惩罚性关税尚未成为主要贸易成本因素,关税水平符合多边贸易体制要求。
(二)301条款关税的引入与扩展时期
2018年3月,美国依据《1974年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第301条启动对华贸易战。该条款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调查外国政府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并采取报复措施,包括征收额外关税。301条款关税并非基础关税,而是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叠加征收,是否适用取决于产品编码及原产地认定结果。
自2018年7月起,美国共实施四份301条款的关税清单,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中国原产产品,具体分类如下:
1、List1:2018年7月,针对34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25%的关税,包括铝产品、钢铁产品、橡胶制品等;
2、List2:2018年8月,针对16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25%的关税,包括聚氯乙烯板、塑料管等;
3、List3:2018年9月,针对200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10%的关税,包括海产品、日用品、水果、农产品等;
4、List4(A):2019年9月,针对300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分两阶段加征15%的关税,包括机械设备等。2019年12月,中美双方就第一阶段贸易协议达成原则性框架,List4(A)税率自2020年2月起由15%降至7.5%。
依据《1974年贸易法》的明确要求,USTR须每四年对301条款关税进行复审。2024年,USTR公布了有关上调部分中国产品关税的更多细节,其在公告附件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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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 |
调整前关税 |
调整后关税 |
实施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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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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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 |
25% |
100% |
2024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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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电池(无论是否组装成模块) |
25% |
50% |
2024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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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零件(非锂离子电池) |
7.50% |
25% |
2024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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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离子电动汽车电池 |
7.50% |
25% |
2024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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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和铝产品 |
0%-7.5% |
25% |
2024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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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导体 |
25% |
50% |
2025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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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离子非电动汽车电池 |
7.50% |
25% |
2026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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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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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关键矿物 |
0% |
25% |
2024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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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石墨 |
0% |
25% |
2026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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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磁铁 |
0% |
25% |
2026年1月1日 |
(三)IEEPA关税的兴起与司法审查时期
2025年,美国总统特朗普以贸易逆差、芬太尼问题等为由,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并援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IEEPA),推出“对等关税”“芬太尼关税”等新型关税措施。2025年2月,特朗普以“芬太尼危机”为由,依据IEEPA对中国进口商品加征10%关税,3月将该税率提升至20%;同年4月,特朗普再次依据IEEPA实施“对等关税”政策,对中国进口商品征收34%的关税。
这一举动遭遇了美国司法体系的审查。2026年2月20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Learning Resources, Inc. v. Trump一案(合并审理Trump v. V.O.S. Selections, Inc.,No. 25-250)作出裁定,认定IEEPA并无赋予美国总统单方面征收关税的权力。
值得注意的是,六位大法官在判决结论上达成多数,但其论证路径存在分歧。首席大法官Roberts与Gorsuch、Barrett大法官援引了“重大问题原则”(Major Questions Doctrine),认为国会若欲将关税这一实质性经济权力授予行政机关,须在法律文本中作出清晰授权,而IEEPA条文显然未达此标准。然而,其他三位大法官在赞同意见中认为,仅凭IEEPA条文的普通文义解释即可得出IEEPA不授权征税的结论,无需适用“重大问题原则”。上述分歧意味着“重大问题原则”在本案中仅具相对多数意见地位,而非全体多数意见,其在未来类似案件中的约束力仍有待后续判决厘清。
(四)122条款:启用、司法挑战与当前执行状态
在IEEPA关税法律效力受到司法质疑的背景下,特朗普政府援引《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该条款授权总统在应对“巨大且严重的国际收支赤字”时采取进口限制,原则上对全球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加征10%的进口关税,有效期为150天,以最大程度弥补因IEEPA关税取消带来的财政收入损失。
2026年5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就State of Oregon v. United States和Burlap & Barrel, Inc. v. United States两案(Slip Op. 26-47)作出裁定,认为总统公告未充分满足122条款所要求的“国际收支赤字”法定触发条件,并对相关原告给予救济。
2026年5月12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就政府上诉申请发布行政暂缓令,这意味着122条款的10%全球关税在上诉审理期间继续执行,进口商仍须如常缴付,目前CAFC尚未就实体问题作出最终裁决。对已经实际承担122条款关税成本的中国企业而言,应结合进口主体身份、报关记录、合同税费承担条款及美国海关程序,评估是否通过行政程序、诉讼参与、合同追偿或保留索赔通知等方式保全潜在退税或损失转嫁权利。
(五)潜在232条款风险
根据美国贸易法律实务界及媒体公开信息,大型电池、铸铁及铁制配件、塑料管道、工业化学品、电网设备、电信设备等领域亦存在被纳入《1962年贸易扩展法》(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第232条调查的可能。该条款授权总统在认定进口“威胁国家安全”时采取调整措施,且不以301条款为前提,亦无税率上限。目前,大型电池、电网设备、关键矿物等领域存在被纳入232条款调查或类似国家安全审查框架的政策风险,但是否形成正式调查和最终措施,仍需以美国商务部及《联邦公告》为准。
三、储能全产业链产品分类及关税分析
前述关税并非按产业类别统一适用,而是依据HTSUS编码逐项确定。储能产业涉及原材料、电芯、系统设备及辅助装置等多个产品层级,各类产品在HTSUS中的归类位置、是否落入301清单范围、以及原产地认定标准均存在差异。因此,基于HTSUS编码体系对产品进行分类,是判断具体关税义务的前提。
(一)储能产业链产品分类
按照产业链全流程分类,储能产品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1)电池原材料及关键矿物。主要包括正负极材料、电解液、隔膜、铜箔、铝箔及锂、钴、镍、锰等关键矿物。此类产品是储能产业链的上游基础,直接决定电池性能、成本与安全性。
(2)是电池单体及组件。主要包括圆柱、方形、软包电芯,以及电池模组、电池包等中间产品。电芯是储能系统的核心能量载体,其技术路线直接影响系统循环寿命与热稳定性。此类产品的合规重点在于电芯、模组、电池包及系统之间的归类边界,以及电动汽车与非电动汽车的区分。
(3)储能系统设备。主要包括集装箱式电池储能系统、柜式储能系统、户用储能一体机及配套的功率转换系统、电池管理系统、能量管理系统等。此类产品功能整合程度高,是产业链中附加值最高的环节,也是当前中国对美出口的主要形态。集装箱式系统作为主流交付方式,其归类需根据主导功能认定,中国企业需特别关注进口责任归属、价格联动机制及外国关注实体风险在合同中的安排。
(4)配套辅助装置。主要包括温控设备、消防与安全装置、电缆线束、连接器、机柜结构件及监控传感器等。此类产品虽不直接承担储能功能,但对系统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二)储能产品关税适用情况
以下表格列示上述储能产品的美国关税归类风险提示。需特别指出,在美国海关归类中,上述产品分类仅为分析起点,并不直接决定税号。HTSUS归类具有较强的产品形态依赖性,相近产品在申报形态、技术参数或用途发生变化时可能影响税号认定。建议中国企业在正式对美出口前向美国海关申请预归类意见,以获得归类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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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 |
代表性产品 |
参考HTSUS |
归类与关税风险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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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电池原材料及关键矿物 |
碳酸锂 |
2836.91等项下税号 |
应根据化学成分、纯度和用途确认是否归入Lithium carbonates项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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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氧化锂 |
2825.20.00等税号 |
通常需按Lithium oxide and hydroxide等项下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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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电池单体及组件 |
锂离子电芯 |
8507.60等项下税号 |
须注意区分EV电池(Electric Vehicle Battery)与非EV电池(Non-Electric Vehicle Battery),电池单体与电池系统/模组在税则归类及税率适用上的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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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模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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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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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储能系统设备 |
储能柜 |
8504、8507、8537、8538等项下税号 |
需结合当期HTSUS统计号及美国海关进行最终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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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式储能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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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 配套辅助装置 |
温控系统(独立) |
8418、8537、8541、9032等项下税号 |
应根据功能属性进行区分,如温控系统需区分空调设备、制冷设备、液冷系统,传感器等监控设备需区分是否为自动调节控制仪器、控制柜或专用电子装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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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感器 (独立) |
四、FEOC/PFE条款:超越关税的市场准入障碍
关税构成储能产品对美出口的直接成本增量,但《通胀削减法案》(Inflation Reduction Act, IRA)项下外国关注实体(Foreign Entity of Concern, FEOC)及受限外国实体(Prohibited Foreign Entity, PFE)规则,可能在项目层面形成更具决定性的准入壁垒。
与关税工具不同,FEOC/PFE限制并非仅增加采购成本,而是可能直接否定美国项目业主取得投资税收抵免(Investment Tax Credit, ITC)或生产税收抵免(Production Tax Credit, PTC)的资格。鉴于电网侧及工商业储能项目的收益模型高度依赖税收抵免测算,该问题往往足以改变项目采购决策与融资可行性。
(一)FEOC的认定标准
实务中,FEOC的认定标准至少包括:
- 政府持股比例及控制权结构;
- 董事会席位与表决权安排;
- 技术许可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归属与使用限制;
- 关键零部件的供应链溯源;
- 供应商认证状态;
- 实质性协助成本占比。
对中国储能企业而言,需同步评估自身主体、控股股东、重要供应商及第三国生产实体在上述标准下的受限风险。
(二)FEOC认定对项目的实质影响
美国储能项目的ITC或PTC通常是项目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相关税收抵免规则下,如项目、储能技术或关键组件被认定存在来自FEOC/PFE的受限协助,项目业主可能丧失相应税收抵免资格。以大型电网侧储能项目为例,税收抵免价值可能达到数百万至数千万美元,在许多交易中足以超过同等规模产品的关税增量。因此,对美国项目业主而言,中国供应商的FEOC/PFE风险已不仅是合规披露事项,而是直接影响采购资格、融资和违约责任分配的核心因素。
(三)FEOC项下的合同调控的实务设计要点
建议中国企业与美国项目业主或系统集成商订立供货协议时,将FEOC/PFE风险作为独立条款处理,并覆盖下列条款:
1、状态披露与持续更新义务。约定卖方就自身、控股股东、主要供应商及关键组件来源是否可能触发FEOC/PFE规则作出合理范围内的披露,并在股权结构、供应链或技术授权安排发生重大变化时履行通知义务,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买方税收抵免资格受损后的责任争议。
2、政策变化与重新协商机制。约定美国税收抵免、FEOC/PFE、供应商认证规则等发生实质变化时,双方在规定期限内就交付方式调整、替代供应安排、价格修正或合同终止等事项启动重新协商,并预设协商不成时的处理规则。
3、税收抵免资格损失的责任边界。预先约定买方因FEOC/PFE规则适用导致ITC/PTC资格受损时的证明责任分配、损失范围界定、赔偿上限设定、间接损失排除及税务收益损失测算方法,避免因损失计算标准不明引发后续争议。
4、第三国布局的协同评估。越南、马来西亚、墨西哥等第三国生产安排可能有助于处理关税及原产地问题,但并不当然消除FEOC/PFE风险。中国企业在设计第三国生产模式时,应同步评估股权控制结构、技术许可安排、关键物料来源、成本占比及供应商认证等因素,避免形成“关税层面已转移、税收抵免层面仍受限”的情形。
五、美国监管环境演变趋势与合规挑战
(一)关税措施由阶段性转向长期性
从过往实践来看,美国针对中国产品的关税措施已明显脱离传统临时性调整定位,而逐步演化为具有长期政策目标的安排。无论是以《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为核心的贸易救济关税,还是在司法审查后迅速启用的122条款,均体现美国行政部门在现有立法框架内持续寻找并固化关税工具的倾向,这意味着未来美国对华关税政策或将更趋制度化,而非单纯依赖紧急状态机制。
在此背景下,即便个别行政措施在短期内存在调整空间,针对储能行业相关的整体关税环境仍难以回归至传统最惠国税率框架。对中国储能企业而言,关税风险本身即成为商业决策中不可剥离的结构性因素。
(二)关税适用由终端向全产业链延伸
美国对储能产业的监管视角,正从终端产品逐步向上游原材料及中间零部件延伸。近年来,除整机电池外,正负极材料、关键矿物、石墨、电池零部件等均被纳入重点审查或加税清单。这一变化意味着,中国储能企业即便不直接出口整机系统,也可能因其产品或零部件被认定为关键投入品而受关税影响。
与此同时,美国海关与贸易主管机构在原产地认定、产品归类等方面上的审查趋严,产业链上下游的法律风险相互传导,单一企业已难以通过自身安排完全实现风险隔离。
(三)储能产品纳入多重关税审查范围
随着储能系统在电力调度、可再生能源并网及关键基础设施运行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美国监管机构对储能的法律认知正在发生变化,相关储能产品已逐步从一般工业制成品,向兼具能源属性与安全属性的设备转变。
这一变化的直接法律后果在于,储能产品的进口、部署及使用,可能同时受国际贸易法、产业政策及国家安全监管的影响。在实践中,中国企业即便在形式上满足关税与申报合规要求,仍可能因产品用途、技术构成或应用场景,被纳入多重关税审查范围。由此产生的风险将进一步影响中国企业在美项目准入、客户合作乃至长期市场布局。
(四)交易结构与合规重构压力加大
在高关税与监管趋严的双重作用下,美国市场的交易结构正发生实质性变化。部分美国进口商通过合同条款将关税、清关及合规风险前移至中国出口方,DDP模式逐渐成为现实选择。这一变化不仅影响中国企业的现金流与定价能力,也直接改变了风险承担结构。中国企业一旦成为责任主体,即需对产品归类、申报价格、原产地声明及后续合规调查承担责任。
(五)第三国生产及本地化布局合规成本增加
在高关税环境下,通过东南亚、墨西哥布局或在美本地化生产以降低关税负担,已成为不少中国储能企业的战略选择。该路径的核心不在于形式上的贸易流向改变,而在于能否形成美国海关认可的实质性转型和运营能力。中国企业需证明其生产、加工与价值创造具有实质性,方可获得关税与原产地认定上的正面评价。相应地,合规成本、信息披露义务及持续监管压力亦同步增加。
六、中国储能企业的合规应对建议
鉴于不同类型的中国储能企业对美出口的风险存在差异,下列表格按照企业类型提出合规应对建议,并附核心合同条款清单及内部自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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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电芯及原材料出口商 |
储能系统集成商 |
EPC总包承接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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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认定 |
产品原产中国认定相对简明;重点防范反规避调查中的归类变更风险 |
多国组件整合时须逐项核算中国原产成分比例;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实质性转型审查标准严格 |
设计/采购/施工多地分工时,各环节的原产地审查尤为复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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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P/进口责任 |
通常FOB/CIF条款出口,风险相对可控;需关注DDP条款向电芯供应商蔓延的趋势 |
系统集成商常被美国客户要求承担DDP/进口商记录责任,须明确责任上限 |
工程总承包项目通常在项目所在地完成清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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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OC/PFE风险 |
直接触发限制的风险较高;须核查自身及供应商身份、股权和关键物料来源 |
风险通过供货合同向项目业主传导;须约定披露、替代供应和责任上限 |
项目设计阶段即须核查FEOC/PFE及实质性协助成本占比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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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国布局 |
须证明实质性转型(税号改变、增值比例、本地化生产要素);简单组装难以被认可 |
整机在越南/墨西哥组装但电芯仍为中国原产,存在反规避调查的情况 |
第三国EPC运营须在当地形成真实研发/管理/采购;不得简单复制国内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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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重点 |
原产地陈述保证条款;税号归类协助条款;供应商追偿条款 |
关税变动价格联动条款;FEOC/PFE披露与责任分担条款 |
最终用途限制与监管合规条款;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合规前置条款;进口责任归属明确条款 |
(一)电芯及原材料出口商的合规要点
对于直接出口锂离子电芯、正负极材料、天然石墨、关键矿物等产品的中国企业,合规事项包括:
- 就核心产品向美国海关申请预归类意见,并持续核查电芯、模组、电池包及系统之间的归类边界;
- 在供应商合同中纳入原产地陈述保证和文件留存义务,要求供应商就产品来源、加工环节和关键物料提供可追溯证明;
- 对FEOC/PFE风险进行前置评估,特别是核查企业自身、控股股东及关键供应商是否可能触发相关限制,以便在与美国买家谈判中主动处理披露、替代供应和责任上限问题。
(二)储能系统集成商的合规要点
集成电池包、电池管理系统、能量管理系统及热管理系统并以整机形式出口的中国企业,关税合规的核心挑战在于功能整合类产品的关税表归类争议。集装箱式电池储能系统可能涉及多个归类方向,具体适用取决于产品主导功能、集成程度、控制单元配置及申报形态。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 就集装箱式电池储能系统向美国海关申请预归类意见,获取税号确认;
- 在对美报价时区分“第122条款继续适用”和“第122条款届满或被最终否定”两种情形,避免以固定价格承担不可控税率波动;
- 就FEOC/PFE风险在合同中设定披露义务、替代供应安排和赔偿责任上限,避免在项目业主税收抵免资格受损时被动承担赔偿责任。
(三)EPC总包承接方的合规要点
以EPC模式承接美国储能项目的中国企业,合规重点不在于单一产品的关税税号,而在于整个项目的法律结构设计。当前应重点关注:
- 在项目合同中明确进口记录责任人的责任归属,避免EPC总包方在未充分控制申报文件、报关代理和税费预算的情况下实质承担进口申报义务;
- 对是否涉及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进行交易结构层面的前置判断,尤其关注股权投资、治理权、关键基础设施运维权限、敏感技术访问权及特定房地产权益等触发因素;
- 系统性核查拟用于项目的设备和材料是否存在FEOC/PFE或实质性协助成本占比风险,确保项目业主的税收抵免资格不因供货安排受损。
(四)核心合同条款清单
无论中国企业属于上述哪种类型,均应将以下八类合同条款进行明确约定,而非以笼统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承担”或“卖方负责全部清关风险”等格式条款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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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条款类型 |
对应风险场景 |
核心条款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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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税变动与价格联动条款 |
DDP/CIF合同中税率变动导致卖方成本失控 |
约定基准税率;设定触发补价的税率变动条款;规定重新谈判时限;设置最高补偿上限以控制不可预见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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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进口清关责任与进口记录边界条款 |
美国客户要求以DDP模式转移全程进口责任 |
明确进口记录责任人;约定报关代理委托授权范围;卖方在归类/申报/补税层面的最高责任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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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原产地陈述保证与追偿条款 |
美国海关原产地调查中卖方面临虚假申报连带风险 |
卖方对产品中国原产成分比例作出明确保证;约定原产地证明文件留存年限;上游供应商提供不实信息时的追偿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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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FEOC/PFE信息披露与风险分担条款 |
项目业主因供应商或关键组件触发FEOC/PFE或实质性协助成本占比限制,导致税收抵免资格受损 |
要求卖方披露可能触发FEOC/PFE限制的控股结构、关键供应商和组件来源;约定规则变化通知、替代供应、损失证明、赔偿上限及税收收益损失排除/限制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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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税号归类协助与争议分担条款 |
进口申报税号被美国海关质疑或更正后产生补税/罚款 |
双方在税号争议中的协助义务;技术资料和产品说明书的提供时限;因卖方产品信息不准确导致归类错误时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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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美国海关调查配合与文件留存条款 |
美国海关稽查/反倾销/反补贴/反规避调查中因配合不力导致不利裁决 |
双方在美国海关调查程序中的协作义务;进出口文件留存年限;调查代理律师的委托授权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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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三国实质性转型合规条款 |
东南亚/墨西哥工厂被认定为未满足实质性转型标准 |
约定第三国工厂的最低增值比例和本地化生产要素标准;要求定期更新合规证明文件;发生反规避认定风险时的通知义务和合同调整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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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最终用途限制与监管合规条款 |
产品被用于敏感场景,需承担额外监管责任 |
限定产品最终用途范围;要求客户提交最终用途声明;客户违规使用时的卖方免责条款 |
(五)企业内部合规自查清单
建议企业将以下自查事项纳入对美业务的常规合规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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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核心工作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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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税率测算 |
按产品逐一计算最惠国税率、301条款、122条款的叠加税率,并区分122条款继续执行与届满两种情景,识别税率超过35%的高成本产品,在报价体系和合同谈判中反映真实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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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供应商原产地档案建立 |
建立上游供应商的原产地证明文件库,确保产品物料清单中的中国原产成分可被追溯;在供应商合同中纳入原产地陈述保证和文件提供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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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FEOC/PFE及实质性协助成本核查 |
核查自身、控股股东及主要供应商是否可能触发美国清洁能源税收抵免规则下的FEOC/PFE认定或实质性协助成本占比限制,评估对下游客户ITC/PTC资格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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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历史订单回溯审查 |
对出口记录进行自查,识别低报价格、归类错误、错误原产地申报或不当豁免适用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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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三国工厂实质性审计 |
如已在越南、马来西亚、墨西哥等地布局,需评估是否满足实质性转型标准;同步核查是否满足FEOC/PFE合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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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进口商责任边界确认 |
审查对美出口合同中的贸易术语和进口责任条款,明确DDP类安排下的进口记录责任归属,评估现有合规安排是否足以应对美国海关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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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持续追踪相关政策 |
持续跟踪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启动的301条款调查及四年期复审进展;关注232条款采取的最终措施 |
结语
综观前述,美国对华储能产品关税体系历经301条款关税的多轮扩围、IEEPA关税的司法挑战与122条款的替代适用,已逐步演进为“制度性关税为主、临时性措施为辅”的多层法律架构。在这一过程中,关税的适用逻辑亦发生深刻变化:审查范围从终端系统向上游原材料延伸,监管视角从一般工业制成品向兼具能源与安全属性的关键设备转变,交易结构风险则从进口商向中国出口商实质性前移。
对于中国储能企业而言,未来对美出口的关键不在于判断某一项关税是否短期回落,而是在报价、合同签署及交付执行之前,完成税率测算、产品归类、原产地证据、FEOC/PFE核查、DDP责任边界及第三国实质性运营证明等事项。只有如此,中国储能企业才能在美国关税和市场准入规则持续变化的环境下,保留交易弹性并控制不可预期损失。
展望未来,中国储能企业或将面临更趋复杂的监管环境。笔者建议中国储能企业摒弃对短期政策波动的判断,立足自身业务结构,建立覆盖合同、供应链、产品、海关、投资的全周期合规管理体系,借助法律实现风险的识别与应对。
注释:
1. 法律规定:
[1] Tariff Act of 1930, 19 U.S.C. § 1202 et seq.
[2] 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of the United States (HTSUS), 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3] Trade Act of 1974, Section 301, 19 U.S.C. § 2411; Section 122, 19 U.S.C. § 2132.
[4]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ncoterms® 2020.ICC Publication No. 723E. (Paris: ICC, 2019).
[5] 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IEEPA), 50 U.S.C. §§ 1701–1707.
[6] 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 Section 232, 19 U.S.C. § 1862.
[7] Inflation Reduction Act of 2022, Pub. L. No. 117-169, 136 Stat. 1818.
[8] 26 U.S.C. §§ 45X, 48, 45 (clean energy tax credits, FEOC/PFE exclusions).
[9] 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for Fiscal Year 2021, § 1260H, Pub. L. No. 116-283, 134 Stat. 3388.
2. 书籍、文章及相关报道: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王毅向媒体介绍中美元首会晤情况和共识》(2026年5月15日)
[11] S&P Global China Ratings:《中国储能行业的危与机——以深耕收益与全球布局锚定新增长极》
[12] 方达律师事务所:《中国企业出海进行时——浅谈美国301条款关税及应对》
[13] 国浩律师事务所:《千亿美元关税去哪里?——中企应对美国关税违法裁决的常见法律问题》
[14] 前瞻经济学人:《2026年中国储能电池行业出口分析:整体出口规模大幅增长,澳大利亚跃居为储能企业第二大出海目的地》
[15] 储能网:《美国关税政策剧变,能否为中国储能带来新机遇》
[16] Presidential Proclamations declaring a national emergency related to illicit drug trafficking(Mar, 2025)
[17] Presidential Proclamation on Reciprocal Tariff Measures(Apr, 2025)
[18] Reuters, "US appeals court pauses ruling against Trump's 10% global tariff(May 12, 2026)
[19] Alan Enslen, Scott Jones & Dan Joyner, The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s Burlap & Barrel Decision, the Earlier IEEPA Tariff Ruling, & Implications for the Ongoing Tariff Refund Process, Womble Bond Dickinson (May 13, 2026)
3. 参考案例:
[20] Learning Resources, Inc. v. Trump, No. 24-1287, 2026 WL 892134 (U.S. Feb. 20, 2026) (consolidated with Trump v. V.O.S. Selections, Inc., No. 25-250)
[21] State of Oregon v. United States, 26-01472, and Burlap and Barrel, Inc. v. United States, 26-01606 (Ct. Int'l Trade May 7, 2026)
来源:天元律师
作者:
- 张小伟,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邮箱:zhangxiaowei@tylaw.com.cn
- 胡思芸,天元律师事务所;邮箱:husiyun@tylaw.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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