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少货代咨询同一个问题:明明是客户拖欠运费,结果客户却先发来律师函,扬言要起诉货代公司。这类看似“奇葩”的欠款客户起诉货代案件,在案情上存在三点共性:

  • 客户欠缴运费;
  • 货代公司因客户欠款而采取留置措施,即扣留货物或单据;
  • 客户反过来要求赔偿并起诉,称扣货或扣单行为违法,造成其商业损失。

许多货代收到律师函后第一反应是慌张,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货代纠纷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除外。”该条款同时隐含了货代公司不得随意扣留货物的一般原则。这让老板们感到既慌又冤:明明是客户到期不付款,货代公司已经尽力配合,甚至继续垫资帮客户出了几个柜子,实在拖到现金流承压、忍无可忍才扣货,结果反被客户以“违法扣货”为由威胁索赔。

面对这种情况,不必过于恐慌。对方虽然搬出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但货代公司是否真的受该条款约束,需要具体分析。建议货代公司按以下四步法进行判断:

一、法律关系识别

第一步必须准确判断贵公司在法律关系中的定位,究竟是纯货代公司、多式联运经营人还是承运人。《最高院货代纠纷司法解释》所限制的是法律意义上的“货运代理”。如果贵公司仅仅充当订舱代理这类纯货代角色,仅负责代订舱位、转交单证,确实要受此限制,此时无权在无合同约定下扣留提单等运输单证。

但如果贵公司的业务范围不止于订舱,就可能不被该条款约束,甚至依法享有独立的留置权。具体分为两种常见情形:

(一)多式联运经营人

实践中,大量货代公司实际提供了:本地拖车、报关、海外清关、海外仓储、尾程派送等服务。此时,贵公司不再是单纯货代,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包括在运费未付时依法留置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客户的律师函威胁很可能不成立。

(二)承运人

如果货代公司签发了提单且具备承运人资质,则属于承运人,承运人依法享有留置权,有权扣留货物和单据。

二、步骤

第一步:准确判断公司身份

必须准确判断贵公司究竟是纯货代、多式联运经营人还是承运人。身份不同,法律武器库截然不同。

第二步:权利义务判定

确定法律关系后,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梳理贵公司是否拥有扣单、扣货或处置客户货物的权利。同时,还要审查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看是否明确赋予了此类权利。合同条款不一定绝对有效,但必须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第三步:判断处置权利并收集证据

在行使留置或处置权利前,通常需要履行合理的通知、提示和催告义务,并留存相关证据。如果客户经合理催告后仍不处置货物,货代公司完全有可能依法取得处置货物的权利。

第四步:尽早起诉

建议尽快考虑起诉客户。客户拖欠贵公司运费,大概率也在拖欠其他债权人的款项。若客户后续破产,所有债权人只能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若客户仍在经营但债务缠身,法律执行中“谁先动手,谁的执行分配顺位就更靠前”。因此,快速决策至关重要。

三、快速决策需要专业分析

货代的快速判断和决策不能凭感觉拍脑袋,而应建立在法律专业分析的基础上。对于涉及多方、大额款项或复杂责任的争议,建议进行系统的案件梳理。

来源:涉外律师说

作者:

  • 周誓超,律师、兰迪深圳&迪拜办公室执行主任、广东省涉外律师先锋人才;专业领域:国际贸易纠纷解决、进出口物流法律顾问
  • 赵雅芳,律师、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涉外律师先锋人才;专业领域:擅长国际贸易、涉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企业合规等领域的法律业务
  • 章宇超,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中英双语律师;专业领域:擅长国际贸易及物流、海商海事、企业出海等领域的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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