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伦视界,作者:李斯、张方伟、刘昱彤、许亚芹、刘岩。本文已获作者授权转载。
本文拆解欧美强迫劳动立法的核心内容、实施流程与典型特征,提出中国企业的供应链与劳动合规路径。
上期回顾:
在本系列文章(一)中,我们探讨了国际劳工组织(ILO)关于“强迫劳动”的基准定义,并全景透视了欧盟立足内部市场、强调全链条监管的《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FLR)。
与欧盟偏向风险导向和后置调查的“市场净化”逻辑不同,美国在该领域的监管则展现出了截然不同的强硬手腕。本篇作为系列的中篇,我们将深入剖析美国以严苛边境拦截为核心的立法体系,详细解读《1930年关税法》暂扣令(WRO)机制以及当前执法力度更严厉的《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UFLPA),分析其类似“有罪推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机制,与“极限溯源举证”的实务运作本质。
一、美国强迫劳动立法实践:全链条管控与强执法力度
美国以两部核心法规为支撑,立法覆盖进口贸易、用工、供应链追责全场景,执法力度与影响力位居全球前列。
(一)核心立法体系
美国强迫劳动立法的核心是《1930年关税法》第307条(经修订,19 U.S.C. § 1307)与《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 UFLPA),二者共同构成立法支柱,覆盖不同监管场景:
- 《1930年关税法》第307条:美国强迫劳动立法的“基础条款”,核心内容为禁止进口“所有全部或部分在外国通过囚犯劳动、强迫劳动和/或受刑罚约束的契约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该条款历经多次修订,逐步扩大监管范围(2016年美国通过了《贸易便利化与执法法案》,废除了原有的“消费需求豁免”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果美国国内产量不足,允许进口强迫劳动产品),将“强迫劳动”的认定标准与ILO第29号公约完全对齐。
- 《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UFLPA):美国针对新疆地区供应链的“专项强化立法”,核心在于采用可反驳的推定原则——凡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开采或制造的商品,或由被认定与新疆强迫劳动存在关联的实体所生产的商品,均推定为"使用强迫劳动",因此一律禁止进口美国,除非企业提供“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无强迫劳动(进口商需承担极高的举证责任);同时,该法明确禁止进口所有含"强迫劳动成分"或来自被纳入实体清单企业的产品,涵盖铝、服装、烧碱、铜、棉花及棉制品、锂、聚氯乙烯(PVC)、红枣、海鲜、硅基产品(含多晶硅)、钢铁、番茄及下游产品等重点执法领域。
(二)核心执法机制
美国对于强迫劳动的执法主要通过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实施,对于《1930年关税法》第307条和UFLPA适用不同的执法手段。
1. 《1930年关税法》第307条与WRO/Finding机制
《1930年关税法》第307条的执法主要依赖暂扣令(WRO)和最终认定(Finding)机制。当海关掌握的信息合理怀疑某商品可能使用强迫劳动生产且该商品正在或可能进入美国市场,则CBP可以发布暂扣令。当企业货物被扣后,需在3个月(约90天)内提交证据证明货物未违反强迫劳动禁令,或者重新出口货物(re-export)。如企业可以向CBP提交申诉(petition)并成功证明已消除强迫劳动问题且供应链符合美国法律,CBP可以修改或撤销暂扣令。
以上所述进口商所需提供证据规定在19 CFR § 12.43中,其标题为可接受性证明:当进口货物因涉嫌由罪犯劳工、强迫劳工或受刑罚制裁的契约劳工”生产而被CBP扣留时,该条款规定了进口商必须如何证明货物是合规的。
(1)时间限制
进口商必须在货物进口之日起的3个月(约90天)内向CBP港口主管或局长提交特定的证明文件。如果未能在期限内提交合格的证明,货物将被拒绝入境、视为放弃并销毁,或被要求退运。
(2)必须提交的两项核心文件
根据该法规的(a)和(b)款,进口商必须提供以下两份文件:
(a)卖家签署的《无强迫劳动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b)进口商的详细声明(Detailed Statement from the Importer):必须表明进口商已经尽了一切合理努力(every reasonable effort)来确定该商品及其中每一个零部件的来源,并查明了生产该商品所使用的劳工性质。
(3)海关的决定
如果上述(a)和(b)规定的证书和声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并且CBP局长经过审查认为这些证据足够充分,认定商品具有“可接受性”(Admissible),海关将通知相关港口主管,随后商品将被放行并获准入境。

WRO与Finding的核心对比
在CBP发布WRO或Finding后,企业如希望推动措施修改或撤销,需要向CBP证明其已对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问题完成识别、纠正与预防。自WRO/Findings生效起,企业需启动内部专项整改,通过供应链排查、第三方审计、工人访谈、文件审阅等方式,识别符合国际劳工组织11项强迫劳动指标的问题及根源;其次围绕发现的问题制定包含整改措施、时间表、责任人及验证方式的纠正行动计划(CAP),同时向受影响工人提供补救,并修订内控、用工政策、供应商管理、培训与申诉机制;之后向CBP提交附带整改报告、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的修改申请,最终由CBP开展审查,可要求补充材料,并决定是否修改或撤销该项WRO/Findings。
截至本文成文之时,CBP共发布了55项WRO和8项Finding。其中针对中国的WRO高达36项,Finding有5项。
2. 《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UFLPA)
该法案于2021年12月生效,2022年6月全面实施,在2022年6月21日之前进口的货物,将通过WRO/Finding结果流程处理;2022年6月21日及之后进口的、属于UFLPA管辖范围且此前可能适用特定地区相关WRO/Finding的货物,将按UFLPA程序处理。在执法层面,UFLPA赋予CBP广泛的调查和扣留权限,并通过实体清单(UFLPA Entity List)、供应链溯源审查、文件核查及与其他联邦机构协作来实施执法。该法的监管重心不在于认定企业是否直接实施违法用工行为,而在于产品是否与强迫劳动存在任何关联。因此,UFLPA在实务中对高风险行业及跨国供应链产生了显著的合规压力。根据CBP数据统计,自UFLPA生效以来,涉案金额已超过39亿美元,处理货物近7万批,已成为美国反强迫劳动的主要执法手段和依据之一。
UFLPA的执法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执法前置:风险识别与筛查
筛查依据:以“可反驳推定”为核心标准 —— 所有来自特定地区、UFLPA实体清单实体(截至目前共160家,还在持续更新中),或含特定地区输入成分的货物(无论是否经第三国转运),均推定为 “使用强迫劳动生产”。
筛查工具:依托CBP自动化系统,整合供应链数据、实体清单匹配、原产国信息、商品HS编码等多维度信息,采用动态的、基于风险的方法,根据现有数据和情报优先处理风险最高的货物。
筛查范围:覆盖货物全供应链,包括原材料开采、生产加工、运输转运等所有环节,重点核查是否存在与特定地区或UFLPA实体清单的关联(无论是母公司、子公司还是关联公司)。
自动化投资:自动发送扣押和查封通知;建立门户网站,供进口商提交证据以对可反驳推定提出异议,这将加快进口许可认定;创建通用界面,使现场操作人员能够对疑似来自强迫劳动高风险地区的进口货物的验证结果,并直接连接到现有系统,这些系统根据实验室验证结果记录放行或执法工作。
(2)货物到港后:扣留(Detention)流程
扣留触发:高风险货物到港后,CBP在货物提交查验后的5个工作日内(不含周末节假日)作出扣留决定,避免货物非法流入美国市场。
扣留通知:CBP向进口商出具书面扣留通知,明确说明扣留理由(如“涉及特定地区产地”、“关联UFLPA清单实体”)、需提交的反驳材料要求及提交时限。
货物管控:扣留期间货物由CBP暂扣,不得放行或转运,进口商需配合提供仓储、查验相关便利。
(3)进口商举证:反驳推定与材料提交
进口商举证所适用路径包括适用性审查(Applicability Review)与申请例外(Request for an Exception)两种。

根据《UFLPA 进口商操作指南》(UFLPA Operational Guidance for Importers)和《UFLPA 战略》(UFLPA Strategy),进口商所需提交材料包括以下几项(适用性审查参照B、D,申请例外参照A-C和E):
A. 尽职调查体系信息
尽管不同行业的合规体系存在差异,但各行业中有效的尽职调查体系均应包含以下要素:
- 与供应商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开展协作,对强迫劳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
- 梳理供应链全链路,对进口商品从原材料环节到生产环节的全供应链强迫劳动风险进行评估;
- 制定书面的供应商行为准则,明确禁止使用强迫劳动,并针对供应商所在国政府各类用工计划存在的强迫劳动风险作出应对规定;
- 为负责供应商筛选及对接的员工与代理人员开展强迫劳动风险专项培训;
- 对供应商遵守行为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 对已发现的任何强迫劳动情形采取整改措施;若无法完成整改或未及时完成整改,则终止与相关供应商的合作关系;
- 对尽职调查体系的落地执行情况及实际成效开展独立验证;
- 就本企业尽职调查体系的建设成效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公开披露与报告。
B. 供应链追溯信息
供应链追溯的第一步是“绘制”整个供应链图,包括用于生产进口商品或原材料的原材料供应商。除了绘制供应链地图之外,供应链追溯是指能够证明货物和原材料从供应链源头到最终产品买家的整个监管链。一些成熟的供应链追溯方法包括身份保持和隔离。
- 身份保持要求每种产品原料在整个供应链中与其他产品原料或加工环节分开包装、加工和追溯。最重要的是,它不允许在供应链的任何环节混合产品原料。
- 隔离等替代方法允许原料混合,前提是混合前必须对每一批原料进行完整的追溯和记录,证明其不含强迫劳动成分。隔离后的产品必须与其他无法在物理上和文件上都证明不含强迫劳动成分的产品完全分开存放。
C. 供应链管理措施相关信息
有效的供应链管理措施包括:
- 在与潜在供应商签订合同前,对其是否存在强迫劳动进行审查;
- 要求供应商合同规定,如果供应链中发现强迫劳动现象,供应商必须采取纠正措施;
- 并明确规定如果不采取纠正措施的后果,例如终止合同关系;
- 招聘阶段,能够查阅相关文件、接触人员和工人,以核实是否存在强迫劳动迹象。
供应链管理措施相关文件,可能包括:
- 为防止或减轻强迫劳动风险、整改进口货物开采/生产/制造过程中发现的任何强迫劳动行为而制定的内部控制措施;
- 进口商应能证明所提供文件属于包含经审计财务报表的运营系统或会计系统的一部分。
D. 货物未全部或部分在特定地区开采、生产或制造的证明
追溯货物供应链的文件包括:
- 详细描述进口商品及其组件的供应链,包括采矿、生产或制造的所有阶段,以及在第三国采购、制造或加工商品的任何步骤。这包括记录进口商品从原材料到成品的制造过程,由哪些实体在何处制造,包括所有内部制造、子装配作业以及与进口商品相关的外包生产。这还包括记录供应链每个阶段相关实体的角色,以及实体之间的关系(例如,供应商是否同时也是制造商)。
- 能够证明进口商品各组成部分来源的证据。尽可能使用唯一标识符来追踪供应链中的原材料和其他投入品。当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原材料/投入品混合使用时,应建立可审计的流程,以证明每种原材料或投入品的来源和控制权。
E. 源自中国的货物未全部或部分由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证明
相关文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 标识货物生产所有参与实体的供应链图谱;
- 中国境内参与货物生产的各实体的工人相关信息(如薪资支付情况、证据确定每位⼯⼈是否来⾃特定地区、人均产量等);
- 工人招聘相关信息及内部控制措施,以确保中国境内所有工人均为自愿招聘且自愿工作;
- 旨在识别强迫劳动指标的可信审计报告,以及(如适用)相关整改措施。
(4)CBP审查:证据核验与决定作出
审查方式:根据货物风险等级,采取“电子数据核查 + 单证审核 + 物理查验”组合方式,复杂供应链可要求进口商召开沟通会议说明情况。
审查重点:
- 供应链真实性:核查凭证链是否完整、各环节实体关联是否清晰;
- 证据有效性:审计报告需来自可信第三方,工人访谈需排除雇主或政府干预;
- 高风险商品专项核查:棉花需追溯至棉包源头,多晶硅需追溯至石英石原料,番茄需提供批次代码及全流程运输记录。
三类决定结果:
- 放行(Release):证据满足反驳要求,CBP发布例外决定,必须在30日内向国会及公众提交报告,列明相关货物及在依据UFLPA第3(b)节作出例外决定时考量的证据(FOIA豁免信息除外);
- 排除(Exclusion):认定违反UFLPA,货物禁止入境,进口商可依据19 U.S.C. § 1514提出抗议;
- 扣押/没收(Seizure/Forfeiture):违规情节明确的货物移交入境口岸的罚款、处罚与没收(FPFO)官员,进口商可按19 C.F.R. Part 171提交申诉。
(5)后续救济:抗议与申诉流程
收到排除通知的进口商,可依据19 C.F.R. Part 174的规定,在适用时限内提交行政抗议,申请UFLPA可反驳推定的例外。
收到扣押通知的进口商,可依据19 C.F.R. Part 171所述的申诉流程,申请UFLPA可反驳推定的例外。
(6)补充执法工具
The DHS Center for Countering Human Trafficking (CCHT,国土安全部打击人口贩运中心)会将有关中国境内实体或其关联实体在特定地区使用或受益于强迫劳动的指控移交至国土安全调查局(HSI)外地办事处,以便酌情开展刑事调查和联邦起诉。
(三)典型执法案例与实践特征
近年来,美国海关针对中国、东南亚等地区的供应链开展多轮执法,典型案例包括:对中国新疆产棉花制成的纺织品实施扣押,对东南亚某国电子代工厂生产的手机组件启动调查;执法实践呈现两大特征:一是监管趋严,近年来海关扣押强迫劳动相关商品的数量、金额逐年上升,“推定有罪”原则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二是供应链延伸,不仅监管终端商品,还将触角延伸至原材料、零部件供应商等上游环节,要求全链条企业承担合规责任。
透过上述解析不难发现,美国现行的强迫劳动执法框架已经将跨国供应链合规的门槛推向了极高点。在UFLPA“可反驳推定”的重压下,企业面对的不再是简单的海关单证审查,而是必须提交涵盖尽职调查、供应链管理等要素,甚至需要“剥洋葱”式深挖至最源头矿山的庞大证据体系。面对欧美截然不同却又同时全面收紧的监管罗网,身处全球供应链枢纽的中国企业首当其冲,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出海挑战。当“自证清白”的成本与难度双双飙升,中国企业需要思考如何构建坚不可摧的合规防火墙。
下期预告:
在本系列文章(三)中,我们将从适用范围、举证责任、法律定位等核心维度,横向深度对比欧美两大强迫劳动法规的异同,帮助企业精准识别并把握不同国际市场下的合规差异与监管红线,并结合在贸易法及劳动法领域的实践经验,提供一套具有落地价值的中国企业应对指南,全面助力企业破局突围。
作者:
- 李斯,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办公室、高级顾问;业务领域:贸易合规和救济,知识产权权利保护,反垄断和竞争法
- 张方伟,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办公室、合伙人;业务领域:劳动人事,私募股权和投资基金,诉讼仲裁
- 刘昱彤,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办公室、合规与政府监管部
- 刘岩,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办公室、合规与政府监管部
- 许亚芹,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办公室、合规与政府监管部
特别声明: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