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围绕中国企业赴蒙古国投资的现实需求,本文在梳理该国政治经济结构、资源禀赋与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其投资环境进行整体性分析。不同于既有研究多从法律条文或具体制度入手,本文将视角前移,重点关注国家行为、制度运行与资本流动之间的互动关系,尝试解释投资风险为何在实践中呈现出不稳定且具有周期性的特征。通过层层分析展现,投资的关键不在于寻找“低风险环境”,而在于在既有约束条件下,通过条约路径、合同设计与资金安排,构建一套能够承受不确定性的运行结构。

一、引言

2026年4月,国务院批复设立中国(内蒙古)自由贸易试验区。这片119.74平方公里的制度创新高地,被赋予打造中蒙俄经济走廊重要枢纽的使命。对企业而言,这不仅是地理意义上的“向北”,更是制度与市场空间的进一步外延。

机遇的另一面,是潜在的法律风险。中国驻蒙古使馆多次提醒中资企业,在进入蒙古市场前,应充分评估当地政治、经济与法律环境。这类提示并非例行公事。过去十余年间,蒙古矿业政策的调整节奏、投资协议的稳定性以及法律预期的可实现程度,都曾在实践中引发争议。

本文试图回应的,正是这一现实张力。与其简单讨论“是否适合投资”,不如进一步追问:在一个制度仍处于演进过程中的资源型国家,风险如何产生,又应如何应对。了解这片夜色的暗处,才能在奔赴星辰时不至于失足。

二、蒙古国家概况

要理解这一张力的根源,有必要首先回到蒙古国的国家结构本身,从其历史、地理与经济基础等方面出发,重新审视其投资环境的形成逻辑。

(一) 历史与地理位置

蒙古民族有数千年的历史,蒙古国原称外蒙古或喀尔喀蒙古。历史上,蒙古族作为马背上的民族,以游牧的生活方式,逐水草而居。1949年10月16日,蒙古国同新中国建交。1992年2月通过新宪法,改国名为“蒙古国”。

蒙古国北接俄罗斯,南邻中国,地处东北亚,是世界第二大内陆国家。这一地理条件对其经济结构和投资环境产生了根本性影响。一方面,内陆国地位使其对外贸易高度依赖邻国的交通通道与市场需求;另一方面,交通与物流成本长期高位,使蒙古发展多元制造业或有困难,从而在经济上形成对矿产资源开发的依赖。

(二) 自然资源结构:资源禀赋决定国际路径

蒙古国矿产资源丰富。煤炭、铜、金矿储量居世界前列。大型矿藏有额尔登特铜矿、奥尤陶勒盖铜矿、塔温陶勒盖煤矿等。据蒙古国国家统计局数据,2024年采矿业占工业总产值的70%、占工业总销售额的66.1%。2024年,采矿业总产值为21.8万亿图格里克(64.3亿美元),同比增加1.9万亿图格里克(5.6亿美元),增长10.3%;采矿业总销售额为46.7万亿图格里克(137.7亿美元),同比增加3.5万亿图格里克(10.3亿美元),增长8.2%。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蒙古国逐步形成了以矿业为核心的经济结构。这不仅构成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在事实上影响着国家政策的制定方向。国家财政与宏观经济对矿业的高度依赖,使政府在政策制定中不得不围绕资源展开。这种依赖关系具体表现为:财政收入与矿业景气度高度联动、汇率与资本流动受大宗商品价格影响显著,政策制定优先服务于资源开发。于是,在经济下行期倾向于加强对资源的控制,而在资本短缺阶段又转向吸引外资,从而形成一种具有周期性的政策摆动。

(三) 政治和法律

蒙古国为宪政共和国。国家大呼拉尔(议会)是蒙古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全国人民团结的象征。总统由全民不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总理领导下的政府为国家权力最高执行机关,政府成员由国家大呼拉尔任命。蒙古国实行多党制。自转型以来,其政治制度在形式上不断向成熟民主国家靠拢。

蒙古国法律体系属于典型大陆法系,其核心规范包括宪法、民商法体系及专门投资立法。蒙古国法院是拥有审判权的唯一机构。蒙古国司法体系由国家最高法院、省和首都法院、县法院、县际法院和区法院、行政事务专门法院组成。

其中,2013年颁布的蒙古投资法构成该国外资制度的基础。该法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出明显的国际化取向:原则上允许外资自由进入多数行业、明确投资保护与非歧视待遇,允许利润依法汇出。从文本角度看,其结构与多数发展中国家投资法高度一致。然而,法律文本的现代性并未完全转化为实践中的稳定性。

(四) 投资环境

根据世界银行治理指标,蒙古国在“控制腐败”维度的得分为35分(最好状态为100分)[注1],处于中低水平区间。

2025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蒙古的第四条款磋商指出,2023-2024年蒙古国蓬勃发展的采矿业显著提振了出口和财政收入,支撑了强劲的经济增长,并降低了外部和财政脆弱性。资源繁荣正在减弱,前景下行风险正在上升。2023-2024年,创纪录的煤炭出口以及强劲的家庭和政府支出带动了经济活动的蓬勃发展,加之财政盈余和成功的外部债务展期,有助于降低脆弱性。财政审慎对于恢复内外平衡至关重要,并需要遵守财政规则。政策重点是恢复内外平衡,管控新出现的财政、外部和信贷风险,并做好在短期风险出现时迅速调整政策的准备。应加强宏观审慎框架和金融监管,以减轻信贷快速增长(包括来自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增长)带来的金融稳定风险。改善营商环境和治理对于实现多元化、强劲和可持续的增长至关重要。[注2]

(五) 发展规划

2019年蒙古国政府提出,将大力发展蒙古国经济,拉动投资,保护来蒙投资者合法利益,通过成立一站式投资服务中心等措施,便利投资环境。计划拟在今后8年内使每年的经济增长率保持一定高位。据蒙古国议会通过的《国家铁路运输领域建设规划》,共分两阶段完成近2000公里的铁路建设。[注3]

电力、燃料领域第一阶段发展战略目标:建设小型煤炭火力发电厂和中、大型煤制油、煤制气等煤化工工业园区;第二阶段战略目标:建设大型清洁型煤炭火力发电站,实现煤制油等煤化工厂产能最大化。

在媒体通信领域,第一阶段的发展战略目标:创建有利于媒体通信产业发展的技术、法律、融资、人才储备环境,建设完善的通信和互联网网络;第二阶段发展战略目标:继续建设和推广更先进、更便捷、更廉价的通信媒体网络;将通信媒体技术应用于环境监测、国防安全、紧急情况处理等各领域。

根据蒙古国家大呼拉尔2020年52号决议通过蒙古国长期发展规划《远景-2050》,致力于发展低碳、高效、包容的绿色经济,为全球减缓气候变化作出贡献。2021-2030年间,构建发展国家绿色金融体系,支持环保高效清洁技术和节能消费。减少能源、农牧业、建筑、运输、工业、垃圾处理领域碳排放,增加二氧化碳吸收率。鼓励发展依托政企合作的国家绿色金融体系,利用国际金融工具,对环保绿色项目和计划提供融资。2031-2040年间,培育智能消费,打造高效产业,增加绿色金融国内外气候融资渠道。

2021年12月6日,蒙古人民党举行第30次代表大会。会议详细介绍“新复兴政策”,旨在巩固蒙古国经济独立,减少疫情对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迅速解决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为落实“远景-2050”长期发展政策奠定基础,致力于改进经济、基础设施、政府效能的中期发展纲要。通过政府、私营部门、投资商之间的合作,落实“新复兴政策”。据蒙方预测,实施“新复兴政策”后,经济平均增速有望达到6%,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3倍,劳动力参与率达到65%,中产阶级比例达到85%。“新复兴政策”包括口岸复兴、能源复兴、工业复兴、城乡复兴、绿色发展复兴、政府效能复兴。[注4]

故从投资环境的吸引力角度,蒙古国的竞争优势有:矿产资源丰富、经济增长具有一定潜力、市场化程度较高。

三、蒙古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规范结构与实践运作

构成蒙古国对外商投资有影响力的主要包括各类经贸协定和国内立法。

(一) 经贸协定

2017年5月,中国与蒙古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蒙古国对外关系部关于启动中国—蒙古国自由贸易协定联合可行性研究的谅解备忘录》,宣布启动自贸协定可行性联合研究,正式开启双边自贸区建设进程。同月,中蒙两国签署《中蒙人文交流共同委员会政府间备忘录》,旨在通过该机制统筹协调两国人文领域交流合作,夯实双方友好社会基础,推动中蒙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向前发展。2019年6月,中蒙两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建设中国蒙古二连浩特—扎门乌德经济合作区的协议》。2023年10月19日,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期间,蒙古国前副总理兼经济发展部部长呼日勒巴特尔和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郑栅洁签署《蒙古国经济发展部与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低碳绿色发展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24年11月,双方签署《蒙古国经济发展部与中国商务部关于绿色发展领域投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24年8月27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主任兼秘书长张朝华与蒙古国国家认可局主席赛日奥德·尼亚姆额尔德尼共同签署《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与蒙古国国家认可局合作谅解备忘录》。2024年11月5日,中蒙两国总理在上海会谈期间,签署关于标准化合作谅解备忘录,标志着两国在标准化领域的合作进入新阶段。

目前,蒙古国政府与包括中国在内的29个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1996年加入华盛顿《解决投资争议公约》,1997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999年成为首尔《关于成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成员国,同时也成为世界银行多边投资担保组织(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简称MIGA)成员国,2013年加入联合国绿色经济行动伙伴计划(PAGE),2020年9月加入《亚太贸易协定》。欧盟给予蒙古国7200种商品GSP+优惠政策。此外,签署协议有《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货物贸易多边谈判》《原产地规则协议》《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关于颁发特别进口许可证程序的谈判》《技术性贸易壁垒谈判》等。

(二) 2013年投资法

在蒙古国国内立法体系中,外资法律体系的核心规范是2013年通过的蒙古投资法(Law On Investment)。该法在体系上整合并取代了此前分散的外资立法,确立了一个统一的投资法律框架。[注5]

该法共有七章24条。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在蒙古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注6]该法规定了投资的形式,包括设立新的商业实体,购买证券,收购与合并,订立特许经营、产品共享、营销和管理以及其他协议,融资租赁等。[注7]该法列举了稳定证书的发放相关事项,在蒙古国从事矿业、银行和金融及媒体与传播,若持发行股份总数33%以上的,则需要获得许可。

(三) 国内立法变化

蒙古国对外资的态度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从“审查导向”向“开放导向”,从“限制外资”向“吸引外资”的转变。

在现行制度形成之前,蒙古国曾于2012年通过一部具有明显限制性质的法律《战略实体外国投资法》(Strategic Entities Foreign Investment Law)。此后,蒙古国的外国投资急剧下降,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该法律在国际上不受欢迎。[注8]

结合2012年和2013年两部法律,可以发现蒙古国投资制度具有明显的非线性演进特征,即其并非稳定演进,而是受宏观经济压力驱动的“适应性调整机制”。更为重要的是,投资法改革并非孤立进行,而是与矿业法调整及国家资源治理机制同步推进。例如,2024年蒙古国设立国家主权财富基金(Chinggis Fund),用于统筹资源收益并参与国家发展项目。这一变化意味着,国家在投资中的角色正在从“监管者”向“参与者”转变,从而可能重塑外资在资源及基础设施领域的合作模式。在这一背景下,投资者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并非源于法律缺失,而是源于制度演进尚未完成。

四、资金流动风险和应对措施

从跨境投资的结构性逻辑来看,资本的进入从来不是问题的终点,反而是风险分析的起点。真正决定投资可行性的,是资金在项目周期中的可流动性,尤其是最终收益能否稳定、可预期地实现跨境回收。蒙古国的制度恰恰体现出一种典型的“形式开放与现实约束并存”的结构。

(一) 外汇管理规定

根据蒙古国《外汇法》,国家大呼拉尔负责管理外汇和批准年度综合计划部分的国家外汇预算。蒙古国财政部根据国家外汇预算和推算出的外汇收入制定各部门的外汇分配计划,蒙古银行是蒙古国外汇管理的主要协调机构,确保分配的顺利完成。各商业银行在蒙古国银行的授权下可从事外汇交易。在蒙古国注册的外资企业可以根据当地商业银行要求开立账户,用于进出口结算。一年中,在外汇用完时,可动用临时性可使用外汇资源进行追加分配。国家对个人和企业的外汇使用和存储不加限制。

同时,蒙古国实行外汇上缴与外汇留成制度。如果出现外汇储备大幅下降,不排除中央银行或商业银行采取临时性的外汇管制措施的可能性。据蒙古国中央银行数据,截至2024年底蒙古国外汇储备达55.1亿美元,同比增加11.8%。

(二) 资金进入

从规范层面来看,蒙古国对外资进入并未设置显著障碍。然而,这一“形式上的自由”,在实践中必须与蒙古国金融体系的现实能力相结合加以理解。

蒙古国金融市场呈现典型的小规模、集中化特征:银行体系集中度较高,外汇市场深度有限,本币图格里克长期存在波动压力。在这一背景下,大额资本流入往往无法被即时吸收,而需要通过商业银行体系逐步消化。这一点在基础设施与能源项目中尤为明显。例如,在电力或矿业投资中,初始资本投入规模较大,若完全依赖本地金融体系承接,往往面临流动性压力。因此,在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做法并非直接将资金汇入蒙古国,而是通过境外融资平台分阶段注资,甚至通过设备出资或技术投入等方式,减少对本地外汇市场的依赖。

所以,在蒙古国,资金进入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允许”,而在于“是否能够被承接”。这一差异在项目初期可能并不明显,但在资本密集型项目中,往往会直接影响建设周期与成本结构。避免因流动性限制而被动拉长,从而影响项目进度与成本控制。

(三) 利润汇回

与资金进入类似,蒙古国法律在利润汇回问题上同样表现出明确的开放态度。法律上原则允许利润汇出,但实践中仍受外汇供给及银行体系约束。《投资法》第六条规定,投资者有权将其下列资产和收入不受阻碍地转移出蒙古,但前提是已在蒙古境内妥善履行其纳税义务。

顺便说明,外商在蒙古国取得外汇的基本途径有:

(1)携带入蒙(超过一定数额须海关申报,目前允许携带1500万图格里克或等值外币);

(2)接到外国汇来的外汇。这两项通常无数量限制;

(3)外国投资企业的出口外汇收入,但这部分外汇收入须是上交国家后企业留成部分中的。

另外,外国游人为旅游和商业目的,可按官价限量购买外汇。外商获得的出口收入和从国外汇来的外汇可以在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存取和使用不受限制。大量外汇进出蒙古国需要到海关部门申报。利润汇出需要交税,具体税率根据所属行业不同而不同。

从国际组织的评估与市场实践来看,投资者要实现自由转移利润的权利,不能脱离宏观经济环境。蒙古国经济对大宗商品价格高度依赖,外汇储备规模易受国际市场波动影响。在外汇供给趋紧时期,大额利润汇回往往需要通过银行审批并分阶段实施。法律保障的是“可以汇出”的权利,而金融体系决定的是“何时以及如何汇出”的路径。当外汇供给充足时,这一差异并不显著。但在外部环境趋紧或大宗商品价格下行时,这种差异便会迅速放大,进而转化为投资回收的不确定性。

从风险类型上看,这种不确定性至少包含三个层面:

其一是时间风险,即利润无法按预期周期汇出;

其二是汇率风险,即在等待过程中本币贬值侵蚀收益,虽然蒙古国在《投资法》中规定了稳定证书(Stabilization certificate)的制度,但也似乎无法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其三则是政策性风险,即监管机构可能通过窗口指导或审慎措施,对资金流动施加事实上的约束。

(四) 可能的应对方法

1.收益实现路径的重构

与单一依赖股息分配相比,通过股东贷款利息、技术服务费或许可费等方式实现收益分配,往往更具稳定性。

2.现金流的前置安排

在理想状态下,投资者应尽量避免将全部收入锁定在蒙古国境内。通过贸易结构、服务协议或结算安排,使部分现金流在境外实现。这一做法的逻辑极为直接:如果资金无需进入蒙古国,则自然无需面对汇出的不确定性。比如对于矿业项目而言,由于其产品本身面向国际市场,这一结构较易实现。

3.通过分层投资结构提升整体灵活性

实践中,多数跨境投资并不直接以中国主体进入蒙古,而是通过香港或新加坡等中间控股平台进行。这一安排不仅有助于利用双边投资协定(BIT)提供的保护,同时也为资金调度与利润分配提供了更大空间。更重要的是,这种结构使得投资回报可以在更高层级实现,从而降低对蒙古国本地外汇市场的依赖。

五、争议解决与执行的现实及应对方法

在多数跨境投资安排中,争议解决机制往往被视为“最后一道防线”。但在蒙古,这一理解并不完全成立。然而,与许多制度成熟的投资目的地不同,蒙古国的争议解决机制并不应仅仅承担事后救济功能,而应在一定程度上构成投资结构本身的一部分。换言之,投资者并非在争议发生后才“进入”争议解决体系,而是在项目设计之初,便必须围绕该体系进行制度性安排。

(一) 典型案例解析

Khan Resources v. Mongolia[注9]:典型的“资源国家行为风险”

申请方为加拿大公司 Khan Resources Inc.及其关联企业。投资者通过合资公司持有铀矿开采许可,但蒙古国政府随后取消了相关许可。

仲裁庭的核心分析路径可以抽象为:第一步确认投资权利存在-许可证构成受保护投资;第二步分析政府行为性质-取消许可是否具有公共目的;第三步审查比例性与正当程序。最后,仲裁庭认为,蒙古国政府违反了国际投资义务,根据披露的信息,蒙古国应向投资者支付约1亿美元赔偿金,其中包括约8000万美元的损失、累计利息及约900万美元的法律费用。蒙古国政府最初试图向巴黎上诉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但在2016年3月与投资者达成和解,同意支付7000万美元以终结全部争议,并撤回撤销程序。

该案本质并不是“违法征收”的事实认定问题,而是国家在资源监管与投资保护之间的冲突失衡。所以,矿业投资不等于单纯的商业行为,本质为国家利益参与的交易。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依赖BIT及仲裁体系作为核心保护。

Paushok v. Mongolia[注10]:税收与政策波动风险

申请人通过其公司 Golden East Mongolia LLC 经营黄金采矿业务。蒙古国于2006年颁布《矿产超额利润税法》(Windfall Profits Tax on Minerals Law),对黄金出口征收高额税款。投资者声称,该税收措施及随后实施的外汇管制政策违反了蒙古国与俄罗斯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构成征收及不公平待遇。

仲裁庭认定,蒙古国的部分措施确实对投资者产生重大经济影响,但未构成非法征收。仲裁庭指出,国家在追求公共财政目标时拥有一定政策空间,尤其在税收与货币控制领域。最终,仲裁庭驳回了投资者的主要赔偿请求。

该案说明,并非所有对投资者不利的政策,都会构成投资保护违约。国家具有税收主权,投资者对此应预见政策变化。所以,对投资者而言,BIT保护并不是“兜底保险”,有些不利行为并不构成违法行为,而是“合法但不利”的政策调整。

WM Mining v. Mongolia[注11]:环境立法与投资冲突

 申请人是一家美国注册的矿业公司,在蒙古国的矿产勘探和开发项目中投资。争议起因于蒙古国政府实施的河流保护法,即禁止在河流附近采矿,这直接影响了既有矿权的行使。投资方认为,这些措施违反了蒙古国与美国之间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关于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征收补偿的条款。仲裁庭做出了有利于蒙古国政府的裁决。

该案体现了,环境保护正在成为国家行为的“正当理由”。仲裁庭倾向承认国家监管权及限制投资保护范围。所以,之后投资的法律风险方向还需考虑ESG 和环保政策及社会许可(social license)等因素。

基于对涉及蒙古国投资的案例分析,给予我们的启示是:

  • 不要依赖单一保护(BIT ≠ 万能,仲裁 ≠ 必然救济);
  • 投资前即设计“退出路径”;
  • 行业选择本身就是风险控制(矿业:高收益 + 高不确定性,电力:中风险 + 可结构化,消费:低风险);
  • ESG与合规成为新变量。

(二) 制度分析

我们应明白,在国际层面,蒙古国已加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并成为了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从而在形式上完全融入了全球投资争议解决体系。但在国内层面,司法与执行机制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仍存在一定差异。这种结构意味着,争议解决的关键问题不在于是否存在仲裁机制,而在于仲裁结果能否顺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的实现。

根据国际仲裁的一般规则,即使是外国仲裁裁决,亦需经本地法院承认后方可执行。而在这一过程中,法院仍可能基于程序或公共政策理由进行审查。这意味着,仲裁并不能完全“脱离”本地制度,而只是将争议的实体判断转移至国际层面。这一问题可以被拆解为三个连续环节:

首先,在争议发生阶段,投资者通常可以依托双边投资协定(BIT)或合同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至国际仲裁机构,从而避免直接进入本地司法体系;

其次,在裁决形成阶段,国际仲裁庭一般遵循较为成熟的法律标准,对征收、公平待遇等问题作出判断,因此结果具有较高的规范一致性;

而真正的不确定性,集中在第三个环节,即执行阶段。当裁决需要转化为具体资产或资金时,仍需依赖蒙古国国内的司法与行政执行机制,而这一机制的效率与稳定性,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实际回收。

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这种执行层面的不确定性,与蒙古国的经济与制度结构存在内在关联。首先,在涉及政府或国有企业的案件中,可执行资产本身可能具有有限性或特殊性,从而增加执行难度;其次,政治与经济因素在个别情况下可能对执行节奏产生影响;再次,由于争议多集中于矿业等资源领域,而该领域本身具有较强的国家利益属性,因此执行问题往往不完全是法律问题,也具有一定政策维度。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使得“如何执行”成为争议解决体系中最关键的变量。

(三) 应对措施

正因如此,在蒙古投资中,争议解决不应被理解为单一的仲裁条款设计问题,而应被视为一个贯穿投资全周期的结构性议题。

从实践角度来看,有效的风险控制并不能单纯依赖于在合同中简单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地,而在于需通过整体结构设计,降低执行环节的不确定性。具体而言,这首先体现在仲裁路径的选择上。尽管蒙古已加入ICSID体系,但是否适用ICSID仲裁,取决于投资是否符合相关条约的适用范围。因此,在投资路径设计中,确保投资者身份符合双边投资协定的定义,往往成为锁定仲裁管辖权的关键步骤。

其次,是执行路径的前置设计。在传统思维中,执行被视为争议解决的“最后一步”。但在蒙古国语境下,执行路径应当在投资初期即被纳入考量。例如,通过将部分关键资产或现金流安排在境外法域,可以使投资者在必要时选择在第三国执行仲裁裁决,而不完全依赖蒙古本地执行机制。这种做法的本质,在于将执行风险从单一法域分散至多个法域,从而提升权利实现的可能性。

此外,在合同结构上,通过将投资关系拆分为多个层级(如政府协议、融资协议、运营协议),并在不同层级中设置仲裁条款,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争议风险。这样一来,即便某一法律关系的执行受阻,其他法律关系仍可能为投资者提供替代性救济路径。这种“多层保护结构”,也已成为国际能源与基础设施项目中的常见做法。

综上所述,仲裁并不能单独解决问题,只有与投资结构设计相结合,才能真正发挥其保护功能。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争议解决的关键并不在于选择一个“更好的仲裁机构”,而在于通过制度与结构安排,使仲裁裁决能够转化为现实可得的经济利益。

由此,蒙古国投资的核心问题,最终收敛为一个更具方法论意义的命题:在不确定性无法被消除的前提下,如何通过结构设计实现风险的再配置。

六、结语

在蒙古国的投资活动本质上是一种结构工程,而非单纯的法律适用过程。真正的专业能力,并不体现在对单一法律规则的掌握,而体现在如何在多重制度约束下,通过整体设计实现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再平衡。决定项目成败的,并非对风险的识别能力,而是对风险进行重构的能力。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https://www.knowyourcountry.com/country-reports/mongolia/

[2] https://www.elibrary.imf.org/view/journals/002/2025/265/002.2025.issue-265-en.xml?cid=570413-com-dsp-crossref&Tabs=contentSummary-111696

[3] 详见:https://mrtd.gov.mn/

[4] 详见:https://mongolia.gov.mn/

[5] https://investmentpolicy.unctad.org/investment-laws/laws/124/mongolia-investment-law

[6] 详见该法第四条。

[7] 详见该法第五条。

[8] https://www.iflr1000.com/NewsAndAnalysis/mongolias-new-investment-law/Index/918?utm_source=chatgpt.com

[9] https://arbitration.org/award/417?utm_source

[10] https://investmentpolicy.unctad.org/investment-dispute-settlement/cases/276/paushok-v-mongolia

[11] https://www.italaw.com/cases/9775

(原标题:国浩视点 | 乌兰巴托的夜,有矿脉在低吟,也有暗流在涌动——蒙古国投资机遇与风险初览)

来源:国浩律师事务所

作者:卫俊,国浩南京、合伙人;业务领域:商事争议解决、金融法律服务、涉外法律服务(国际商事仲裁等);联系方式:邮箱:weijun@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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