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作者:刘向东、王珊珊。

2026年3月11日,昆明海关公布对广东某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因该企业雇佣 “水客”携带金属锆(航空发动机关键材料,两用物项)出境,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且未向海关申报,被罚没收金属锆和缴纳罚款。

*金属锆及锆基材料是航空发动机热端性能、可靠性与轻量化的关键支撑,覆盖核心部件、涂层、精密制造全链条,是现代先进航空发动机不可或缺的关键材料。

2025年5月8日,上海浦东机场海关公布一起处罚案例,某江苏公司因其申报出口的“模型、电机、翼面、控制器”实际为军品范畴航空零部件,需要提交军品出口许可证,但企业并没有申请过出口许可证,因此被罚没收货物和缴纳罚款。2022年8月,首都机场海关公布了一起航空级芯片走私案,因出口企业未取得军品出口许可证,伪报品名出口该芯片,被处经营额 5 倍罚款。

近年来海关公布的一系列未申报两用物项许可证处罚案例,清晰地表明我国正将出口管制执法推向"全链条严管"的新阶段。这不仅是法律执行力度的升级,更是对企业合规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的直接考验。

一、中国在航空领域的出口管制法律法规

在航空领域,航空动力、导航、飞控、结构等技术同时也是导弹、军用无人机、高超音速飞行器的核心技术,直接受国际防扩散机制《导弹技术管制制度》的约束;军机与民用飞机在气动设计、结构材料、飞控、导航、动力等底层技术高度相通,部分民用飞机零部件经改装和适配,可直接用于军机、军用无人机或导弹,存在快速军事化的风险,大量航空物项本身就是军品,或具备军民两用属性、可直接或间接提升军事能力,因此我国通过军品和两用物项两类管制来防范物项的扩散风险、维护国家安全。2002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发布了新修订的《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并印发《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对属于管理清单内的产品通过颁发军品出口许可实施严控管理,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为主管部门。根据该条例,军用飞机、直升机、无人机、军用发动机、机载雷达、火控系统、电子战设备、军用结构件等是明确的军事装备或零部件,其出口需按法规,接受严格许可、最终用户 / 最终用途审查与监管。

除此,军品清单外的航空领域大量物项属于两用物项,依据国务院2024年公布实施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两用物项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可提升军事潜力,尤其可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与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航空领域大量物项符合这些特征,即使是纯民用航空零部件,若被用于改装军用无人机、升级军机性能、支撑军工生产,会显著提升接收方军事潜力。因此很多航空器材及零部件的出口需要向负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工业安全局申请出口许可证。

以下为我国与民用航空物项出口相关的出口管制法律法规:

 对于航空业中存在大量修理、暂出、保税、租赁等高频、小额、重复出口场景,企业逐单申请出口许可流程繁琐、通关效率低,为了便利民航维修与零部件出口业务发展,商务部和海关总署2006年8月发布了《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对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经营者以修理物品(1300)、暂时进出货物(2600)、保税仓库货物(1233)、租赁不满一年(1500)、租赁贸易(1523) 出口民用航空零部件,商务部可核发《出口许可批件》,有效期内可多次通关、不限报关次数与出口数量 ,无需逐单申请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批件》原件办理便利类出口通关。出口经营者需确保零部件仅限民用航空用途,不得用于军事或扩散目的。

2023年8月20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在部分自由贸易试验区1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相关试点工作“的通知,针对部分化学品、航空零部件、石墨类临时管制物项等两用物项,在试点自贸试验区内推行实施通用许可,根据申请企业内部合规制度建设情况和实际出口需求,视情给予1-3年通用许可有效期。在推行通用许可两用物项列表中含有10项航空零部件。这项便利措施已经在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的自贸区展开。

二、美国在航空领域的出口管制法律法规

美欧国家掌握全球航空产业链最核心的技术与标准,我国虽在材料、发动机、航电等关键领域取得局部突破,但整体仍处追赶期,美国的出口管制对我国民航量产、军机迭代、科研创新的压制将长期存在。随着美国对华出口管制规则持续收紧、对华航空出口管制也形成清单化、全链条、精准打击的封锁体系,如2025年暂停向中国商飞C919 发放 LEAP-1C 发动机、飞控、起落架等关键部件许可证,对中国所有民用航空发动机、航电软件、高性能材料,实施 “逐案从严、暂停新证”,将中国商飞,中国航发及子公司,中航工业及核心院所列入美国商务部出口管制实体清单,将中航工业各主机厂、航发院所、商飞下属单位列入美国商务部的中国军事最终用户清单,美国物项向这些清单企业的出口均需美国商务部的出口许可,许可政策是“推定拒绝”;将中航工业、中航沈飞、中航西飞、洪都航空等列为国防部1260H 清单 “中国军事企业”,禁止美投资、技术接触。美国对我国航空业实行系统管制的核心目标是阻滞中国大飞机、先进战机、航空发动机的自主化进程,维持美在航空高端技术的垄断。

美国在航空领域的出口管制包括武器贸易管制/军品管制和两用物项管制两类。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其中《武器出口管制法》授权美国务院管制军品出口,维护国家安全与外交政策,是军品航空出口管制的上位法;美国务院依照《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对航空相关出口颁布许可实施管制,其中军品清单中与航空相关的物项主要在VIII 类(军用飞机及相关设备)、XV 类(航天器),含军机、直升机、军用航电、武器系统、军用发动机、相关技术数据与服务。根据ITAR,军品、国防服务、技术数据的出口、再出口、境内转让、视同出口均需国务院国防贸易管制局的许可,无一般许可例外。

而军民两用 / 商用航空则由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IS管辖,在其颁布的《出口管理条例》(EAR)中航空相关管制物项集中在第7类导航与航空电子,第9类航空航天与推进系统和第6类激光器与传感器。除这三大核心类外,其他高度相关的辅助类别有第1类特殊材料、化学品、第2类材料加工、第3类电子产品、第4类计算机、第5类电信与信息安全,包含大量航空关键组件、材料与支持技术。《出口管理条例》EAR还有域外管辖的规定,覆盖美国原产、含美国成分≥10%、美国技术直接产品、再出口、视同出口(向外国人披露技术)。美国商务部的工业安全局BIS内设航空航天与海事司(Sensors, Aerospace and Marine Division)负责航空政策与许可。

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理局OFAC以反恐和防扩散为主要目标,对特定国家和实体实施全面或定向制裁(如伊朗、朝鲜、俄罗斯),禁止航空相关交易、融资、服务,禁止与列入SDN制裁清单实体的航空交易含零部件、维修和技术支持,与航空领域相关的OFAC制裁相关法律法规列表如下:

三、欧盟在航空领域的出口管制法律法规

欧盟在航空领域的出口管制也分为军品管制与两用物项管制。

欧盟军品出口管制清单(Common Military List)中第10类是“飞机”、“轻于空气的飞行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航空发动机、“子轨道飞行器”与“航空器”设备、相关设备及部件,向欧盟外出口军品清单上的物项,必须申请欧盟成员国军用出口许可证。该清单每年由欧盟理事会更新,非直接生效,欧盟成员国必须转化为国内法实施。

《欧盟两用物项出口、中介、技术援助、过境与转让管制条例》(Regulation (EU) 2021/821)是欧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基础法,直接约束所有成员国,围绕 “防扩散、保安全、促合规”,形成覆盖全链条的统一规则框架。其管控物项清单中第7类为导航及航空电子,第9类为航空航天与推进,覆盖了民用和军用航空全链条(整机、发动机、航电、无人机、推进、材料、软件、技术)。比如9A 类涵盖航空器、无人机、航空发动机、推进系统,9B 类涵盖航空生产、测试、维修设备 9C 类涵盖航空材料、特种合金、复合材料 9D 类涵盖航空软件、飞行控制、导航算法,9E 类涵盖航空相关技术、设计文档、技术援助。向欧盟外出口需要申请许可证。

欧盟出口许可审批由各国指定经济部、工业部、外交部或海关总署为主管部门,成员国海关负责出口查验、违规查处、扣押物项,各国民航局配合航空安全与制裁执行。

欧盟与航空领域相关的出口管制与制裁相关法律法规列表如下:

四、民用航空企业的出口管制痛点和合规之道

在当前国际贸易格局中,出口管制已超越传统贸易政策工具的范畴,逐渐成为全球战略博弈与科技竞争的核心手段。对于中国民用航空企业而言,出口管制合规建设必须上升到企业战略的高度。航空零部件由于其特殊属性,在全球出口管制体系中处于严格的监管靶心位置。这意味着,航材出口企业面临的风险并非局限于某一国的单一规则,而是交织了合规、供应链、法律、地缘政治等多重挑战。具体挑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国监管政策普遍带有域外管辖

企业须严守“双向合规红线”无论是美国《出口管理条例》的长臂管辖,还是我国商务部对稀土等物项的域外管制,均对出口企业提出了严苛的合规要求。美国通过直接产品规则、最低含量规则、关联公司规则等机制,使全球使用美国技术或产品的企业承担了不合理的合规负担;中兴通讯即因违反美国对芯片两用物项的域外管辖规定而遭受巨额罚款。与此同时,我国商务部也对境外稀土管理施加了物项占比规则、关联公司规则、直接产品规则等域外管辖措施。企业不仅需要在出口前完成许可证申请、最终用户与用途尽职调查,更须对已出口物项实行全生命周期合规管理。稍有懈怠,便可能同时触犯中美两国的合规红线。

(二)管制清单与政策高频变动

企业须具备快速响应能力两用物项的进出口涉及国际防扩散义务、国家安全及外交利益,随着地缘政治局势持续演变,各国的管制规则与物项清单更新频繁。临时管制、紧急禁令一般没有预警,可能对企业的进出口计划造成重大冲击。航空企业必须建立动态追踪与快速响应机制,才能应对法律政策环境的持续波动。

(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尽调难度高

成本大各国政府对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日趋严格,要求企业穿透核查国外买方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下游用途及再出口路径。这一过程不仅技术难度高,且耗费大量时间与资源,显著增加了出口企业的合规成本。尤其在航空供应链高度全球化的背景下,穿透式追踪的难度进一步放大。

(四)违规处罚极为严厉

对企业运营影响深远相比一般海关违规行为,各国对两用物项出口违规的处罚力度显著更高。处罚不仅包括高额罚款,还可能对企业高管个人追责,甚至对企业实施制裁,导致全球供应链断裂或企业破产。对于高度依赖国际供应链的民用航空企业而言,一次合规失误即可能引发毁灭性后果。为帮助企业彻底解决这些通点,商务部在2021年4月发布第10号公告《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引导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从拟定政策说明、建立组织机构、全面评估风险、确立审查程序等9个方面建立健全有效的合规制度,提高出口行为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

具体到两用物项海关执法的实践层面,出口企业若能于货物出口前完成以下两项基础工作,则可以规避后续很多海关处罚及合同违约风险:

  • 一是对货物进行准确的物项分类,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 二是据此判断是否需要申请商务出口许可证。

这两项前置合规措施是避免执法风险的重要所在。

对境外客户开展尽职调查,是出口企业合规管理中的难点。企业可以借助外部法律资源,如专业法律数据库,律师等第三方专业人士,协助来完成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穿透调查。对于高风险业务——例如最终用途模糊、交易涉及敏感国家、客户处于制裁名单、或存在疑似军事或扩散用途等,放弃或停止交易往往比继续推进更为明智,也是合规视角下的理性商业决策。

为应对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所确立的长臂管辖,企业需要追溯产品中的美国成分比例,为高敏感美国物项积极寻找替代来源,并对供应链开展全面的风险排查和调整。此外,企业提升出口管制合规能力的措施还包括:对客户和供应商的前期筛查、完善合同中的合规条款、适时申请出口许可证、定期开展合规体检、完整留存交易文档、持续进行内部培训等。这些措施共同构成了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的闭环。

综上所述,两用物项在航空企业的生产、研发、销售与维修等全流程中广泛存在,其运营管理具有高度复杂性与多法域监管风险。企业不仅需面对中国商务部的管辖,还可能同时受制于美国、欧盟或其他国家的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因此,出口合规已非简单的风险防范问题,而是关乎企业全球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战略命题。我们建议航空企业将合规理念贯穿物项全生命周期,从前期风险识别、物项分类与许可证申请,到售后用途追踪与持续监控,构建一套系统化、动态化、可追溯的治理机制。唯有以合规为基石,方能在地缘政治与科技博弈加剧的时代背景下,稳健拓展国际市场,筑牢航空产业链的安全防线。

标注:[1]https://aqygzj.mofcom.gov.cn/flzc/gzjgfxwj/art/2023/art_1f48dd50b71e472e80a930121f5c72e2.html

原标题:航标·翼talk丨从海关对航空器材和零部件出口执法案例看民用航空企业建设出口管制合规体系

来源: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作者:

  • 刘向东,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顾问;联系电话:8610 8541 9666;电子邮箱:xiangdong.liu@chancebridge.com;业务领域:出口管制、经济制裁、海关合规、供应链合规; 
  • 王珊珊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联系电话:+86 10 8541 9666;电子邮箱:shanshan.wang@chancebridge.com业务领域:航空金融、公司商事合规、跨境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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