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是我国危险化学品领域一部专门性、基础性法律。相较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提升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位阶,是推进安全生产法治现代化的重要表征。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核心变化与海关的法定职责新定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在多个维度上对海关职责进行了明确和强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五大方面:

(一)法定职责更加明确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七条规定“(九)海关负责依法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明确了海关在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链条中的法定地位。

海关依法参与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及相关规则制定工作。《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条及八十七条规定,海关需参与《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确定、公布与调整,以及制定“危险化学品免予登记具体办法”。这表明海关将参与制定规则”,从源头上介入风险管理,在更高层面发挥专业作用。

(二)行政处罚权力得到确认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明确海关属于“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七条),进而赋予海关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等条款中规定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力,海关行政处罚权力得到确认。《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明确适用“双罚制”,适用于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情形,‌对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

(三)对监管协作、信息共享等要求更加高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九条规定“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相较于《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对监管协作、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这意味着,传统的单一部门履职模式需向协同共治转变,各部门应建立高效的协同机制。

(四)海关检测机构、检验机构纳入“危险化学品单位”范围

与《条例》相比,《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定义,包括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检测机构、检验机构等单位。这表明海关实验室等机构需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中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规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要求,强化内部实验室的危化品安全管理。

(五)违法行为“双罚制”和“严格罚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明确适用“双罚制”,适用于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情形,‌对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与《条例》第七十八条相比,《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处罚更重。海关在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过程中经常发现的“进口企业未提供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张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等情况都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罚则。海关对相关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企业应掌握哪些重点内容

《危险化学品法》覆盖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各个环节,构建了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同时全面升级对进出口企业的监管要求,相关企业需重点关注。

(一)如何界定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目录管理制度,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定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现行《危险化学品目录》为2015版。

(二)谁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需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和环节。《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与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等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三)如何向海关申报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9号)的要求,提供或填写有关资料信息。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后,应及时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检查通知。

(四)进口的危化品需加贴中文安全标签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下同)上粘贴、印刷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同时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中也有相关规定: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来源:济南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