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4日,欧盟委员会正式提出《工业加速器法案》(IAA)草案,核心目标是扭转欧盟制造业的衰退态势,同时推动清洁技术的广泛应用。2025年3月,欧盟委员会发布《汽车行业行动计划》,旨在提升欧盟汽车行业的全球竞争力,推动其向清洁出行转型,以契合《清洁工业协议》的相关目标。同年12月,欧盟委员会进一步推出《汽车行业一揽子计划》,通过一系列立法及政策举措,对前述战略进行补充完善。
一、IAA草案的提出,具体对应实现欧盟《汽车行业行动计划》的关键目标
具体包括:
- 明确电池及汽车制造行业外国投资的相关条件;
- 允许符合“欧盟制造”标准的新型电动汽车参与公共采购程序及其他公共支持计划。
此外,《欧盟汽车法案》草案亦对《汽车行业一揽子计划》进行了补充,明确规定了小型零排放车辆(可享受排放超级积分)及企业用车(可获得公共补贴)的“欧盟制造”标准。下文第2节将详细阐述《欧盟汽车法案》与《汽车行业一揽子计划》之间的关联,第3节则将概述IAA草案中影响汽车价值链各环节的相关措施——该法案涵盖的一系列举措,将贯穿从关键原材料开采到车辆最终组装的整个汽车价值链。
二、与2025年12月《汽车行业一揽子计划》的关联
欧盟委员会2025年12月推出的《汽车行业一揽子计划》包含四个核心组成部分:
- 审查现有汽车及货车二氧化碳排放标准;
- 推出“电池助推器”战略,提供18亿欧元资金支持,助力欧盟电池供应链发展;
- 出台《汽车综合法案》,通过一系列监管简化措施,减轻欧洲汽车制造商的行政负担、降低运营成本;
- 提出企业车队脱碳提案,通过设定零排放及低排放车辆的国家目标,推动企业车队绿色转型。
该计划对欧盟汽车及货车二氧化碳排放标准进行了针对性修订。现行法规规定,自2035年起,欧盟市场销售的新车尾气二氧化碳排放量需实现100%减排;修订后,减排目标调整为90%,剩余10%的排放量可通过低碳钢信用额度,以及/或基于电子燃料、生物燃料减排量的燃料信用额度进行抵消。具体抵消规则如下:
- 制造商使用欧盟生产的低碳钢,最多可抵消其7%的二氧化碳排放目标;
- 燃料信用额度上限为制造商欧盟车队整体排放目标的3%。
这一调整意味着,2034年之后,混合动力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及纯电动汽车可继续在欧盟市场销售。
该提案还包含多项灵活性措施,将持续至2035年及以后,助力汽车制造商合规达标。例如,《汽车综合法案》新增了乘用车子类别——最大长度为4.2米的小型电动汽车(“M1E”类);根据排放标准修正案,2025年至2034年期间,在欧盟生产的该类车辆,在计算汽车制造商平均二氧化碳排放量时,将按1.3辆车折算,这实质上是为欧盟本土生产的小型电动汽车提供了“排放超级积分”奖励。
《汽车行业一揽子计划》还包含一项清洁企业用车法规提案,旨在通过要求成员国确保:自2030年起,其境内注册的大型企业车辆中,一定比例的轿车及货车为零排放或低排放车辆,从而降低企业车队的环境影响。各国设定的目标将共同推动欧盟范围内的企业车队达标:零排放及低排放企业轿车(其中至少45%为零排放车辆)的最低占比达到69%,零排放及低排放企业货车(其中至少36%为零排放车辆)的最低占比达到40%,与2035年整体脱碳目标保持一致。该提案借助大型企业的购买力,增强制造商对零排放、低排放车辆的需求预期;同时,由于企业用车行驶里程累积更快、进入二手车市场周期更短,此举也有望增加私人买家购买高性价比零排放、低排放车辆的机会。
此外,该清洁企业用车法规草案明确规定,自2028年起,成员国不得为企业轿车及货车的购买、租赁、租用、分期付款或运营提供财政支持,除非该车辆为零排放或低排放车型,且在欧盟境内制造。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二氧化碳排放标准修订提案,还是清洁企业用车法规提案,均将“欧盟制造”汽车及货车的认定标准交由欧盟委员会通过授权法案确定。而IAA草案通过在附件三中明确“欧盟制造”的具体条件,对上述授权法案进行了补充完善。
三、IAA将如何影响汽车价值链
IAA草案包含的各项措施,不仅将直接影响汽车行业,还将覆盖钢铁、铝材、电池及电池原材料等关键上游产业,具体影响如下:
1、外国直接投资(FDI)相关条件
该草案针对关键原材料、电池及电动汽车领域的外国直接投资设定了相关条件。根据提案,对于非欧盟投资者在“新兴战略领域”超过一定门槛的投资,欧盟成员国投资主管部门或欧盟委员会可施加相应条件,核心目的是确保此类投资能为欧盟创造实际经济价值。上述“新兴战略领域”包括电动汽车制造、电池技术,以及生产这些技术所需的关键原材料(如锂、镍、钴、锰等)。
2、钢铁和铝材的欧盟原产地及低碳要求
钢铁和铝材是汽车行业的核心原材料。IAA草案规定,能源密集型产业(EII)的产品(包括钢铁、铝材),只有符合低碳要求,才有资格参与公共采购及其他形式的公共干预。其中,用于民用车辆的钢铁、铝材及其衍生产品,其低碳含量不得低于25%;此外,铝材的欧盟原产地含量需至少达到25%。未来,钢铁和铝材“低碳”标准的具体界定,将由欧盟委员会根据《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条例》(ESPR)通过授权法案确定。
3、简化审批程序
IAA草案将《净零排放产业法案》(NZIA)中的简化审批条款,扩展至能源密集型产业(EII)的脱碳项目。这些产业包括为汽车行业提供关键投入品的领域,如钢铁、铝材、玻璃、橡胶、塑料等。所有能源密集型产业脱碳项目均被列为战略项目,可享受加速环境评估待遇,且在审批程序中间阶段可获得默示批准,这将有效解决汽车供应链脱碳投资中的审批延误问题。同时,汽车制造项目也将受益于简化审批程序,企业只需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办理所有必需许可证,届时将有专门联络人负责协调各许可证发放机构。
此外,IAA草案要求欧盟成员国指定工业加速区,在这些区域内,关键战略部门的工业活动将实现地理集中,行政程序进一步简化,融资及原材料获取也将更加便捷。汽车制造业(NACE代码C29)被列为核心战略部门之一,同时纳入的还有为该行业提供重要投入品的工业企业,如金属、玻璃、橡胶、塑料及化工企业。
4、电动汽车的欧盟原产地要求
IAA附件三明确了电动汽车的“欧盟原产地”要求,具体分为基础要求及附加要求,同时针对M1E类小型电动汽车制定了特殊标准。
在IAA生效六个月及以上后启动的公共采购程序中,所购买、租赁、租用或分期付款的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需满足以下基础要求:
- 车辆必须在欧盟境内组装;
- 欧盟原产汽车零部件(不含汽车电池)的出厂总价,占所有零部件(不含电池)出厂总价的比例不低于70%;
- 车辆牵引电池需包含至少三个主要特定电池组件(含电池单元),且该类组件必须产自欧盟。
IAA生效三年后,将额外增加以下要求:
- 车辆牵引电池需包含至少五个主要特定电池组件(含电池单元、阴极活性材料及电池管理系统),且该类组件必须产自欧盟;
- 欧盟原产电动动力总成零部件的出厂总价,占所有电动动力总成零部件出厂总价的比例不低于50%;
- 欧盟原产主要电子系统的出厂总价,占所有主要电子系统出厂总价的比例不低于50%。
企业用车需满足上述相同要求,方可根据前文提及的清洁企业用车法规获得“欧盟制造”资格,并参与公共支持计划。
对于前文所述的M1E类小型电动汽车,只需满足以下条件,即可参与公共采购、享受公共支持计划及排放超级积分:
- 车辆必须在欧盟境内组装;
-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欧盟原产汽车零部件(不含电池)的出厂总价占所有零部件(不含电池)出厂总价的比例不低于70%;二是牵引电池包含至少三个主要特定电池组件(含电池单元),且该类组件均产自欧盟。
IAA草案将“欧盟原产地”定义为欧盟原产部件及“等同于欧盟原产地的部件”。目前存在一项争议:在享受等效待遇的第三国组装的车辆,是否符合“欧盟制造”标准,还是仅使用此类国家的零部件、在欧盟境内组装的车辆才可符合标准。这一问题尚未明确,但附件三的措辞表明,车辆只有在欧盟境内(即欧盟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完成最终组装,方可被认定为“欧盟制造”。因此,在等效第三国组装的车辆,将无法参与公共采购、享受公共支持计划、获得小型汽车排放超级积分,也无法纳入清洁企业用车法规的达标范围;而使用等效第三国零部件、在欧盟境内组装的车辆,则可符合相关要求。
四、对汽车行业的实际意义
IAA草案对汽车行业的实际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明确“欧盟制造”标准,该标准直接决定车辆能否参与公共采购、获得公共财政支持、享受小型汽车排放超级积分,以及是否符合企业车队合规要求。IAA借助政府及企业买家的购买力,为欧盟本土绿色汽车打造领先市场,但目前仍存在一处不确定性——在等效第三国组装的车辆,与欧盟境内组装的车辆,是否均能符合“欧盟制造”标准。
第二,针对超过一定门槛的外国投资,尤其是投向电动汽车制造、电池及电池生产关键原材料领域的投资,提出全新条件。非欧盟投资者在这些领域可能面临结构性及/或行为性义务,例如持股比例限制、技术转让要求、本地就业创造、本地研发资金投入等。
第三,通过简化制造业项目许可程序、要求成员国指定涵盖汽车制造业及其关键投入部门的工业加速区,有效消除投资壁垒,降低企业投资成本、缩短项目落地周期。
第四,将公共采购、公共财政支持与钢铁、铝材的低碳含量要求挂钩,推动能源密集型上游产业脱碳;同时,将《净零排放产业法案》的简化许可条款扩展至为汽车行业提供关键投入品的产业(如钢铁、铝材、玻璃、橡胶、塑料等)的脱碳项目,进一步助力汽车供应链全链条绿色转型。
来源:艾科森环境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