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简称刚果(布)〕政府关于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简称早期收获安排)于2026年4月1日正式实施。
二、关税减让
根据安排,中方100%税目产品将对刚方最终实现零关税(解读1),刚方的茯苓、花生、可可豆等特色农产品将加速进入中国市场;刚方也将对中方部分产品实施零关税,中方的机械设备、化学品等将更好助力刚工业化进程。
解读1:100%税目产品:企业从刚果(布)进口至我国境内的原产货物均可享受零关税待遇。
降税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承诺表》
《刚果共和国关税承诺表》
三、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3号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一)原产地规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是《早期收获安排》项下原产货物,具备《早期收获安排》项下原产资格:
1. 在中国或者刚果(布)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2. 在中国或者刚果(布)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3. 在中国或者刚果(布)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 属于《早期收获安排》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解读2)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税则归类改变或者其他规定的;
- 不属于《早期收获安排》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但是满足区域价值成分(解读3)不低于40%的。
解读2:
- “章改变”表示用于生产货物的所有非原产材料进行了协调制度编码两位数级的税则归类改变;
- “品目改变”表示用于生产货物的所有非原产材料进行了协调制度编码四位数级的税则归类改变;
- “完全获得”表示货物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中国或者刚果(布)完全获得或生产。
解读3:
区域价值成分=(货物离岸价格FOB–非原产材料价格)/货物离岸价格FOBx100%
部分补充规则、辅助性规则
1. 累积规则
中国或者刚果(布)的原产材料,如在另一方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应当视为另一方的原产材料。
2. 微小含量
适用《早期收获安排》项下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资格的货物,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价格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的10%,并且货物符合本办法所有其他规定的,应当视为原产货物。
3. 微小加工或者处理
如果货物在生产过程中仅经过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的加工或者处理,不应当赋予原产资格:
- 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储藏期间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处理;
- 把零部件装配成完整品,或者将产品拆成零部件的简单装配或者拆卸;
- 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
- 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涂层;
- 纺织品的熨烫或者压平;
- 简单的上漆以及磨光工序;
- 谷物以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者完全的漂白、抛光以及上光;
- 糖的上色、加味、或者与其他材料的混合,形成糖块或者将晶糖部分或者全部磨粉;
- 水果、坚果以及蔬菜的去皮、去核以及去壳;
- 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
- 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纵切、弯曲、卷绕、展开;
- 简单装瓶、装罐、装壶、装袋、装箱或者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以及其他简单的包装工序;
- 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以及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 同类或者不同类产品的简单混合;
- 测试或者校准;
- 仅用水或者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性质;
- 干燥、加盐(或者盐渍)、冷藏、冷冻;
- 动物屠宰。
4. 直接运输
从出口方运输至进口方的原产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保有其原产资格:
(1)未途径中国、刚果(布)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2)虽然途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不论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进行临时储存,但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 货物未做除装卸或者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 货物始终处于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 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临时储存的,停留时间应当不超过6个月。
(二)原产地证书格式
(三)原产地标准
解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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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标准 |
证书第8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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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早期收获安排》第三条(完全获得货物),货物在一方完全获得。 |
W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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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完全在一方领土内生产,仅由符合《早期收获安排》要求的原产材料生产。 |
W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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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货物在一方由非原产材料生产且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 |
RV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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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货物在一方或双方领土内使用符合PSR(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及《早期收获安排》其他有关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 |
PSR |
四、温馨提示:申报环节
(一)进口申报
应当按照“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优惠贸易协定享惠”栏目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应填报代码“29”。
(二)出口申报
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如因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错误、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导致原产地证书未能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
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
原标题:带你了解中国-刚果共和国关于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期收获安排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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