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一个多月以来,中东地缘冲突对全球能源市场、航运通道和国际供应链造成重大干扰。伊朗对霍尔木兹海峡实施实际性封锁,影响全球约五分之一的石油及液化天然气运输量,导致油轮航次大幅减少,国际原油价格急剧攀升。航运受阻及出口停滞使波斯湾地区的储油设施迅速趋于饱和,迫使产油国削减产量甚至关闭部分油田。与此同时,针对该地区能源基础设施的袭击促使卡塔尔能源公司、巴林石油公司和科威特石油公司等多家大型能源企业相继宣布进入“不可抗力”状态。尽管近期美国宣布与伊朗达成临时停火协议并启动谈判,但该停火协议能否得到有效执行、谈判是否具备实质性进展,仍然存在高度不确定性。

在此背景下,中东局势的发展为能源、石油及天然气企业带来了紧迫而复杂的法律与商业挑战,特别是在合同义务履行、合同救济适用范围以及交易对手风险管理等方面。“不可抗力”的认定、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以及风险分配机制,已成为当前跨境贸易合同争议的核心议题。在高度不稳定的地缘政治环境下,及早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对于有效管理合同履约风险和潜在争议至关重要。

一、不可抗力救济

(一)什么是不可抗力?

在中国法下,《民法典》将“不可抗力”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义务无法履行的,受影响一方可依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依法主张部分或全部免责。与中国法不同,英国法中并不存在关于“不可抗力”的默示性法律规定。在英国法下,“不可抗力”并非法定免责事由,而是一种完全源自合同约定的救济机制。只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情形下,受影响方才可援引该等条款主张免责。因此,在发生通常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事件时,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以及如何援引,均须严格以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为准。不可抗力条款通常包括:条款所涵盖的事件范围、相关事件对履约能力产生的影响程度,以及受影响方是否切实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通知义务和合理减损义务等。

(二)中东冲突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受影响方是否可以主张免责?

干扰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范围?典型的不可抗力条款一般规定,构成不可抗力事件需具备以下主要要素:

  • 该事件超出受影响方的合理控制范围;
  • 该事件发生在特定日期当日或之后,且在该日期时无法预见;
  • 该事件阻止、延迟或实质性阻碍相关合同义务的履行;
  • 即使受影响方已尽合理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该事件的影响。

合同条款中通常还会列举被视为不可抗力(以及明确排除为不可抗力)的事件示例。该等示例可能是穷尽性的,也可能仅具有说明性。在当前中东冲突情势下,明确涵盖战争、封锁、政府行为或对运输路线造成影响等情形的不可抗力条款,更有可能被触发并适用。

该影响是否达到所需门槛?大多不可抗力条款要求,不可抗力事件须导致合同义务无法履行,才可触发,而不仅仅是使合同义务履行成本上升或操作难度增加。当航运路线在技术上仍保持畅通的情况下,但出现延误、改道或保险费用上涨等问题时,如何区分真正的无法履约与仅仅是履约成本增加或不便,往往成为争议的核心。

是否能证明其关联性?希望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一方通常需证明,该干扰事件对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能力产生直接影响。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导致受影响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唯一或主要原因。如果合同未能履行是因多重原因共同造成,且其中主要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则受影响方可能无法据此获得免责或其他救济。例如,一方虽以中东冲突为由主张不可抗力,但若其实际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本原因在于油价大幅上涨所引发的商业风险或经营困难,该方将很可能无法主张不可抗力。

受影响方是否采取减损措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一方通常需尝试克服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所造成的影响,而其为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所需付出的努力程度,将取决于合同的具体条款,范围从最高程度的“尽最大努力(best efforts)”到较低程度的“合理努力(reasonable endeavours)”。在实践中,减损措施可能包括评估并采用替代运输或航运路线、调整运输及物流安排,寻找替代设备或供应来源,以及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制定并实施临时性的运营或履约方案。然而,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一方是否已尽所需努力减损,尤其是在相关减损措施可能涉及显著额外成本或商业风险的情形下,往往存在较大争议。

(三)如果收到不可抗力通知,该如何回应?

在收到合同对手方发出的不可抗力通知后,收件方不应当然假定该主张成立,而应及时对该通知进行审慎审查,核实该通知是否严格符合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包括通知的发出时间、形式、送达对象以及实质性内容。审查重点通常包括:对方是否充分证明所主张的不可抗力事件与其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其是否已考虑合理的替代履约方案。如发现该通知存在瑕疵,应及时评估合同是否允许补正,以及是否存在提出异议或作出回应的期限。同时,收件方亦应同步审查相关的上游及下游合同安排,以识别是否存在“背靠背”的不可抗力通知义务、履约联动机制或其他潜在的连锁影响。此外,收件方还应评估自身的合同履行情况。若自身已存在违约或不能履约的情形,可能会削弱其对不可抗力主张提出异议的能力。因此,确保自身持续合规履约,或就影响履约的限制因素进行清晰、及时且完整的记录,往往具有关键意义。

在确认收到不可抗力通知时,收件方应避免作出任何可能被视为承认该通知有效性或同意其法律效果的表述,并应明确保留自身权利,避免使用日后可能被认定为“以行为方式接受”(acceptance by conduct)的措辞。尽管在英国法下,沉默通常不构成接受,但若合同约定收件方须在特定期限内作出回应,收件方未予回应的沉默行为仍可能被援引为放弃权利、禁止反悔或默示同意的证据。

(四)不可抗力有什么效果?

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取决于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尽管部分不可抗力条款可能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达到约定期限后,赋予一方或双方终止合同的权利,在多数情况下,不可抗力事件并不会立即导致合同关系的解除。相反,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合同的履行通常会被暂停、调整或延后,合同中亦常规定相应的履行期限顺延机制。一般而言,不可抗力并不消灭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而仅对履约产生暂时性影响。在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其影响消除后,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合同义务通常将恢复履行。此外,合同方在评估不可抗力后果时,亦应一并考虑不可抗力对合同其他条款可能产生的连锁影响,例如合同期限是否会相应延长至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时间。

二、其他潜在救济措施

(一)分配权及补足权

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卖方的供应量减少但未完全中断时,供应分配机制便显得尤为重要。许多合同包含按比例分配条款,要求卖方在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将现有可供数量按约定比例分配给各客户。买方应仔细审查相关分配条款,并通过要求卖方披露其总供应量及分配原则来监督并确保该等条款得到适当执行。此外,在大宗商品贸易合同中,合同可能会允许在不可抗力终止后延迟交货或对未交付数量进行补足。各方应确定未履行的交货义务是被永久免除,还是仅被暂停。若为后者,则需进一步厘清补足货量的定价机制(是沿用原合同价格,还是依据补交时的市场价格),以避免后续争议。

(二)合同落空原则

在合同未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情况下,受影响方仍可能援引普通法下的“合同目的落空”(frustration)原则作为合同救济的依据。该原则若适用,将会自动终止合同,无需任何一方采取行动或作出选择,且各方均免除根据该合同承担任何进一步责任。 “合同目的落空”原则适用于因发生不可预见事件,使合同义务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使合同履行结果与约定时所设想的情形“截然不同”,以致要求受影响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将有失公允的情形。一旦符合“合同目的落空”原则,合同即被视为无法履行,其法律效果为双方依法自动解除合同义务。尽管如此,英国法院对“合同目的落空”原则的适用性始终采取极为审慎和严格的态度,其适用范围受显著限制。一般仅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方会引用该原则。

三、当前应采取什么行动?

(一)识别风险敞口

除直接受影响的供应商及承包商外,供应链中不同层级的合同主体亦可能因连锁反应而受到影响。企业应对其供应链进行系统性梳理,识别各参与方之间的依赖关系及程度,并据此评估潜在的履约风险,可能受影响的合同义务,以及在相关情形下可援引的合同或法律救济措施。

(二)记录事件影响

企业应确保对相关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对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准确、及时且系统化的记录。此外,企业亦应及时评估是否存在可行的减损或缓解方案,并就已考虑或已实施的措施(包括替代物流安排)保留清晰、及时的书面记录。该等证据记录对于支持日后可能提出的索赔、免责主张或抗辩将具有关键作用。

(三)保全合同权利

企业应考虑及早与合同相对方开展沟通,就潜在影响、应对措施及可能的履约调整进行磋商。企业亦应严格遵守合同项下的通知、时限及减损义务相关要求,以避免丧失原本可获得的合同保护。但在采取任何实质性行动前,企业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全面评估相关合同及潜在风险。

结语

在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加剧以及全球贸易环境持续不确定的背景下,相关冲击可能对能源市场产生持续且深远的中长期影响。面对这一形势,能源和化工企业有必要从战略层面审视并调整其长期规划。从长远来看,企业可考虑采取多元化的风险管理及采购策略,以增强经营韧性和抗风险能力。例如,在风险管理方面,通过运用套期保值工具(如期货、期权及掉期交易)以对冲价格波动风险;通过采购来源的多元化,从不同国家和地区获取能源资源,以降低对单一市场或供应商的依赖;以及结合长期合同与短期合同安排,在确保基础供应稳定性的同时,保留一定的灵活性,以更有效地应对市场变化。

来源:金杜研究,https://www.kwm.com/cn/zh/home.html

作者:

  • 肖勇,金杜中国能源与资源业务负责人/国际合伙人(纽约);执业领域:公司法、能源和自然资源、采矿和金属、石油和天然气;联系方式:xiao.yong@hk.kingandwood.com
  • 莫伦(Nicholas Molan),合伙人,香港办公室;执业领域:能源和自然资源领域的跨国并购、战略投资和项目开发;联系方式:nicholas.molan@hk.kingandwood.com
  • 李名蕙,律师,香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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