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的企业信用管理,可以理解为按标准划分企业信用等级,并差异化地对不同等级企业适用对应的监管与便利措施。2026年1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8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于2026年4月1日起施行,2021年9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5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共48条,不仅条文数量更多,而且对旧《办法》未做任何改动而直接沿袭的条文也屈指可数。新《办法》称得上海关在监管机制的理念和具体管理的措施予以革新的一次立法,事关每一个海关注册登记企业的切身利益。本文将聚焦于企业的视角,梳理《新办法》带来的制度要点,并对企业合规经营、维持或提升海关信用级别提出建议。
一、企业信用等级划分的重大调整
旧《办法》只将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和其他企业。而新《办法》则将信用等级调整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常规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五个类别。尽管五个类别的区分,表面上看似乎与在2008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8〕第170号令)确立并施行较长时间的对企业“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的做法较为相似,但新《办法》在这方面仍有内在的区别和优化。
一方面,新《办法》在已有的高级认证企业之下新增了“认证企业”等级,再加上新《办法》明确规定“高级认证企业和认证企业是中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本办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合作,并且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所以新《办法》是对AEO的扩容,总体而言应当会有利于更多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申请成为AEO,海关的便利措施将惠及更多企业,从而让守法企业更有“获得感”,同时也拓展了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海关进行AEO互认的渠道。
另一方面,新《办法》又新增了“严重失信企业”等级,这是比失信企业更为严重的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中的最低级别。海关将“同步将其列入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可见是对其适用最严格的管理措施,且更好地对接国家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失信企业将是极大的法律震慑。
新《办法》规定,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实施便利的管理措施;对常规企业实施常规的管理措施;对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
企业信用管理措施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二、信用等级的认定标准更为合理,考量维度更加全面
以认定失信企业的标准为例,新《办法》既将旧《办法》中的“被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立案侦查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件调整为“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既简化了表述也扩大了内涵,同时又对偶发性违规以及单笔进出口额较高但报关单量较少的企业予以适当放宽,说明海关针对不同事由分别体现了更严管和更包容的不同态度。特别要关注的是,新《办法》首次将“构成走私行为或者故意违反出口管制法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作为认定失信企业的标准,无论由此引发具体行政处罚轻重程度如何,均在信用等级方面实行一票否决,这在一个侧面也可以反映海关收紧出口管制的监管是一个长期性的态势,有关企业必须更加注重提高出口管制的合规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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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办法》在认定失信企业条件方面的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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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办法》 |
新《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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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被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立案侦查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三)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以下简称“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上年度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的,1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非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四)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
(五)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1万元的;
(六)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处罚的;
(七)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处以罚款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构成走私行为或者故意违反出口管制法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一百万元的,但累计处罚金额未超过上年度进出口总值百分之一的除外;
上年度报关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的,一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一百万元的;
(四)一年内在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中,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代理报关业务报关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五十万元的;
上年度报关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的,一年内在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中,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五十万元的;
(五)被海关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件、禁止从事报关业务行政处罚的;
(六)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缴纳税款的;
(七)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一万元的;
(八)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处罚的;
(九)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处以罚款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至于对此次新增的“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是“失信企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配套公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2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列举了9种可判定为判定为违法情节严重、从而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的情形,其中包括了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处罚的,或者一年内因走私行为或者故意违反出口管制法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等等。
另外,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认证企业标准也将有比较大的变化。根据配套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4号(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通用标准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2类企业标准;单项标准包括进出境卫生检疫业务,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业务,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4类业务类型标准。企业应当同时符合相对应的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才能成为高级认证企业或者认证企业。
三、关于申请认证、维持信用等级的具体程序
在施行新《办法》后,对于要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或者认证企业的经营主体,应当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海关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且海关的认证工作所需时间在正常情况下仍然与过去无异:“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认证并作出决定。特殊情形下,海关的认证时限可以延长三十日”。但不同的是,新《办法》新增了“企业在认证期间被海关实施稽查、核查,或者因涉嫌违法被海关立案调查的,相关稽查、核查及调查时间可以不计入认证时限”的规定,这就让已经启动申请、在认证流程中才被立案调查的企业有了足够的缓冲空间,可以等待案件有了处理结果后得到公平的认证结果,不至于因为相关的立案行为而导致企业浪费了一次申请认证的机会。
新《办法》要求“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五年复核一次”,这一做法沿袭了旧《办法》的复核频次要求。不过,新《办法》在认证企业的复核方面保留了一定的时间弹性,要求“对认证企业根据企业信用评估结果开展复核”。另外,复核时还可以适用新增的简易复核程序——“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简化复核程序”。根据2026年3月26日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1号(关于实施高级认证企业简易复核的公告)》,海关对在“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信用评估状况为“优秀”或者“良好”的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复核时可以适用简易复核——对“优秀”的高级认证企业开展简易复核时不开展实地复核,直接通过复核;对“良好”的高级认证企业开展简易复核时仅对个别认证标准项目开展实地复核,并作出相应决定。
此外一个进步是给AEO企业设置了复核时的容错机制,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在复核时将有合理的“整改”机会。按照新《办法》,海关发现AEO企业已不符合原等级标准,但同时尚不存在被认定为“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的负面情况时(此时将直接触发调整企业信用等级的后果),海关不是立刻作出调低信用等级的决定,而是会“书面告知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整改”,只要企业在此时完成整改,仍然可以保留原定的等级,这一复核过程有相对柔性的一面。相比之下,在实施旧《办法》时,经复核发现“不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海关将直接制发“制发未通过复核决定书,并收回高级认证企业证书”。
四、专门新增企业失信信息公示与修复专章,企业在海关监管领域的失信信息将更有可能对企业整体运营产生影响
前述内容主要是关于海关层面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和调整问题。在此基础之上、且有所区分的是,新《办法》还特别增设了“企业失信信息公示与修复”专章(即第五章),基本要求是根据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企业失信信息,企业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其中,严重失信信息包括吊销许可证件、禁止从事报关业务以及对走私行为或者故意违反出口管制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此处又将故意违反出口管制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放到一个特别重要、严重的位置上。对企业而言,一旦被公示了企业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的公示期为一年,严重失信信息的公示期为三年),此时受限的将远不止其从事海关业务的范围,而是会让自己在投标、融资借贷或者其它寻求商业机会方面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
在这一方面,新《办法》也结合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设置了失信信息修复的内容,被海关进行失信信息公示后,企业也仍然有机会在正常的公示期满之前申请失信信息修复。第五章在相关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期限、修复结果、异议申诉方面有较为详尽的规定。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求企业“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报送信用信息年度报告”是新《办法》的亮点之一。本来,《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号)已经规定在海关备案的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等企业自2017年度年报起不再通过海关相关业务平台报送《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而是改为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在新《办法》施行后,企业疏于履行该项义务将可能在海关信用管理方面受到不利的后果——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如未按照规定报送信用信息年度报告的,则不能调整信用等级、即不得恢复为常规企业。
其次,海关的企业信用管理范围将能扩展至未在海关注册登记、备案的企业。新《办法》规定,“海关对未注册登记、备案但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需要实施信用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这些未在海关注册登记、备案的企业,在传统意义上不属于海关管理的“行政相对人”,但在新《办法》的框架下则有可能被“参照”实施海关的信用管理。从语义和业务链条上分析,“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可能包括了货代类企业、物流运输企业或者以他人名义进出口货物的实际货主,但由于这条规定尚未有更具体的执行细则,故其适用范围和实际影响尚需假以时日才能初露端倪。
结语
此次新规的落地,不仅让海关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更贴合跨境贸易发展的实际需求,也与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了更深度的衔接。对于所有涉及海关业务的企业而言,唯有将信用管理合规融入日常经营全流程,主动关注认证标准、严格把控出口管制等合规要点、及时履行年报报送等法定义务,才能稳步维持或提升自身海关信用等级,充分享受守信带来的通关与经营便利,有效规避失信引发的监管限制与联合惩戒风险。未来,海关对企业信用的监管将更趋精细化、常态化,企业的信用等级也将成为其参与跨境贸易竞争的重要“名片”,唯有坚守合规底线、强化信用管理,才能在长期经营中行稳致远。
原标题: 企业出海与合规|新规落地!2026版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核心变化及企业实操影响
来源: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作者:
- 王建霖,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联系方式:邮箱:wang.jianlin@jingtian.com、电话:86) 13924287320
- 叶晓岚,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顾问、广州;联系方式:邮箱:ye.xiaolan@jingtian.com、电话:(86-20) 8573 2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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