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中,我们通过对美国海关执法数据的量化复盘与中资企业维权应对实践的深度剖析,勾勒出了2025年供应链执法的“实战图景”。不难发现,以美国所谓的《涉疆法案》(UFLPA)为代表的审查逻辑已日趋成熟且严苛,企业的合规防线正面临前所未有的穿透式考验。

如果说上篇聚焦的是“过去的战场”与“当下的应对”,那么在下篇中,我们将目光投向更广阔的立法版图与更前置的风险筹划。

一方面,监管的浪潮正从太平洋蔓延至大西洋。欧盟《强迫劳动条例》的正式生效,标志着继美国之后,全球第二大高净值市场也正式筑起了供应链合规的“硬性壁垒”。与此同时,加拿大、英国等重点市场的立法进程亦在加速。这意味着,对于面向全球市场的中国企业而言,合规已不再是“单选题”,而是一道复杂的“多选题”。

另一方面,面对趋同却各有差异的国际规则,企业需要的不仅是“被动防守”的合规底线,更是“主动筹划”的战略韧性。在下篇的第四章,我们将基于对欧美执法逻辑与立法趋势的全局把握,为您提供一套兼具前瞻性与实操性的风险防范建议——从供应链溯源、尽职调查体系建设,到如何将合规成本转化为可持续发展的竞争优势。

监管的边界正在重塑全球贸易的版图。当合规成为进入欧美市场的“新准入证”,唯有穿透规则、提前布局,方能行稳致远。

三、欧盟及其他重点国家供应链反强迫劳动立法进程

当美国海关的执法利剑持续高悬,大西洋彼岸乃至环太平洋地区的监管框架亦在加速成型。如果说美国模式侧重于以“扣留—排除”为核心的边境执法,那么欧盟及其他发达经济体则正构建另一套逻辑——以企业“尽职调查”和供应链“透明度披露”为基石的预防性合规体系。

2024年11月,备受瞩目的欧盟《强迫劳动条例》正式发布,为其全面生效进入两年倒计时;与此同时,加拿大《打击供应链强迫劳动和童工法案》已行至第二个报告周期,监管颗粒度不断细化;澳大利亚亦在对《现代奴役法案》进行改革,并联合英国和加拿大于2025年7月推出国际报告模板,试图统一跨国企业的合规披露标准。

这标志着供应链人权合规已从“点状执法”演变为“网状约束”。对中国企业而言,仅关注美国海关的扣留名单已远不足以规避风险——产品能否进入欧盟市场,将取决于企业能否拿出贯穿上下游的尽职调查记录;能否持续供货加拿大,则取决于年度报告是否经得起推敲。

本章将依次梳理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三大法域的立法要点与2025年最新动态,旨在为企业绘制一张跨越不同法域的合规路线图,为2026年及以后的国际化布局提供兼具纵深感与实操性的制度导航。

(一)欧盟《强迫劳动条例》:立法逻辑、执法机制与2026年关键节点

《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n prohibiting products made with forced labour on the Union market),以下简称“《强迫劳动条例》”或“《条例》”)最早于2022年9月14日由欧盟委员会提出。《条例》最终版本已于2024年11月19日获得欧盟理事会的最终正式批准,并于2024年12月12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2027年12月14日正式落地实施。

1、 “强迫劳动”的宽泛定义与 “全链条”产品禁令

《条例》禁止在欧盟市场投放、提供或出口全部或部分通过“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其产品范围极广,涵盖从原材料开采、收获到生产、制造、加工等供应链任何阶段。这意味着,即使强迫劳动风险仅发生在遥远的二级、三级原材料供应商环节,也可能导致最终产品的整机被禁入欧盟。与UFLPA类似,《条例》同样不设“微量允许”例外——哪怕产品中仅含极小比例的涉强迫劳动成分,仍将触发禁令。

《条例》对“强迫劳动”的定义援引国际劳工组织(下称“ILO”)第29号公约(即“在任何处罚威胁下强迫任何人从事的工作或服务,且该人并非自愿提供此类工作或服务。”),同时兼顾考虑ILO认定的11项强迫劳动指标(包括乘人之危、欺诈、限制行动自由、隔绝、身体性暴力、恐吓和威胁、扣留身份证件、拖扣工资、债役、恶劣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及过度加班)等,与中国制造业常见的用工管理实践风险高度相关。

此外,《条例》还参照ILO第105号公约单独针对“国家政府施加的强迫劳动”进行了定义,即“凡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均承诺取缔并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 作为政治胁迫或教育的手段,或作为对持有或表达政治观点、或对现行政治、社会或经济制度持意识形态反对意见者的惩罚;
  • 作为为经济发展目的调动和使用劳动力的手段;
  • 作为劳动纪律的手段;
  • 作为参与罢工的惩罚;
  • 作为种族、社会、民族或宗教歧视的手段。

2、与UFLPA的核心差异:从“推定有罪”到“风险调查”

理解欧盟《条例》的独特性,关键在于把握其与美国所谓《涉疆法案》在立法逻辑上的根本差异。[1]

(1)举证责任的差异:谁主张,谁举证 vs. 有罪推定

美国UFLPA的核心是“可反驳的推定”:任何全部或部分在新疆开采、生产的产品,或由清单实体生产的产品,均推定为涉及所谓“强迫劳动”,禁止入境。进口商须以“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推翻这一推定。

欧盟《条例》则不同:主管机关须主动调查并证明违规存在。调查启动后,主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30个工作日内提供关于涉案产品的尽职调查信息。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提供信息,或提供不完整、误导性信息,主管机关可在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获取证据时,推定强迫劳动指控成立(即“不合作条款”)[2]。这一机制虽在效果上接近举证责任倒置,但其触发前提是企业不予配合,而非初始即推定有罪。

(2)市场准入逻辑的差异:边境扣留 vs. 市场禁入

美国UFLPA的执法发生在边境——货物被扣留、无法进入美国市场。进口商可选择退运或提交证据申请放行。而欧盟《条例》在一定场景下存在采取“先通关、后追溯”执法的逻辑,一旦认定产品存在所谓“强迫劳动”,将面临:

  • 市场禁令:禁止继续销售;
  • 产品处置令:强制召回已上市产品,并予以销毁或退运;
  • 海关全境封锁:违规产品信息录入欧盟海关系统,实现全境联动拦截,相当于被列入全欧盟“黑名单”。

这种设计意味着:企业不能在出口时“蒙混过关”,而必须确保整个供应链的长期合规,否则将面临进入市场后的“秋后算账”。

(3) 严格的调查程序与时限

《条例》规定了如下分阶段的调查程序:

  • 初步调查阶段(第17条):主管机关基于合理怀疑向企业发出信息请求,企业须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尽职调查信息。主管机关在收到回复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的决定。
  • 正式调查阶段(第18条-第20条):如启动正式调查,企业再次获得30至60个工作日提交补充信息。如遇特殊情况,主管机关可能会开展实地考察。主管机关应力争在发起调查后9个月内完成调查,作出认定或结案决定。
  • 复核阶段(第21条):企业可随时申请复核已作出的决定,主管机关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维持或撤销原决定的答复。

如经正式调查认定存在违规,主管机关将发布决定:禁止产品上市、强制召回已上市产品、并责令处置。

(4)严格的调查过程与海关执法联动

如上所述,《条例》规定,如牵头部门认定企业存在违反禁止行为的可能性,则会优先要求被评估对象(包括欧盟境外的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为查明、预防、减轻或终止其与被评估产品有关的业务和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风险而采取的行动以及针对强迫劳动案例采取的补救措施。如经初步调查欧盟正式认定存在违反禁止行为的可能性时,则会启动正式调查,并最终作出裁定。一旦被确认违规,企业将面临“市场禁令”、“产品处置令”和“海关全境封锁”的多重处罚。

各成员国海关则以主管部门所做裁定为执法前提,对经海关放行进入欧盟境内供销售、私人使用或消费的第三国产品或者即将从欧盟出口的产品进行识别和处置:海关将在海关数据处理系统或违规产品的商业发票上标注“使用强迫劳动制造的产品——禁止放行进入自由流通领域/禁止出口”的字样,欧盟海关系统将据此进行全境联动拦截,相当于产品被列入全欧盟“黑名单”。

(5)2026年6月14日:数据库上线与合规指引发布的关键节点

根据《条例》规定,欧盟委员会须在2026年6月14日前完成数据库上线与合规指引发布两项重要准备工作。

① 强迫劳动风险数据库

欧盟委员会将建立并公开一个“强迫劳动风险区域或产品数据库”[3],该数据库具有以下4项显著特征:

  • 基于独立可验证信息:主要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ILO)、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以及科研或学术机构;
  • 指示性而非穷尽性:提供关于特定地理区域或特定产品(含产品组)的强迫劳动风险信息,包括“国家政府施加的强迫劳动”风险区域;
  • 定期更新:优先识别广泛存在且严重的强迫劳动风险;
  • 不公开点名企业:数据库不披露直接指向特定经济运营者的信息。

这一数据库将成为成员国主管机关和欧盟委员会启动调查的重要依据。企业需密切关注数据库发布后,自身所处行业或采购来源地是否被列为“高风险”。

② 《条例》实施指南[4]

同日,欧盟委员会还将发布《条例》实施指南,包括:

  • 对经济运营者的尽职调查指引;
  • 最佳实践案例;
  • 针对“国家政府施加的强迫劳动”的尽职调查特别指引。

(6)企业的战略认知转变

由于欧盟《强迫劳动条例》正式生效之后,将对从事对欧盟出口或从欧盟进口的中国企业造成与美国《涉疆法案》类似的供应链风险,公开可查询的调研结果显示,部分知名企业已通过其实践行动表明其认知态度的快速转变与提升。即,应对此类法规已从防御性成本,演变为构建核心竞争力的战略组成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欧盟《条例》与《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形成互补关系:CSDDD要求企业履行程序性尽职调查义务(过程合规),而《条例》关注产品本身是否涉及强迫劳动(结果合规)。企业即使建立了完善的尽职调查流程,若供应链中仍发现强迫劳动,产品仍将被禁。反之,有效的尽职调查可作为减轻因素,在调查中被主管机关纳入考量。这意味着,中国企业需将“过程合规”与“结果合规”同步推进,方能在2027年条例全面生效后从容应对。

(二)加拿大《打击供应链强迫劳动和童工法案》:报告义务与执法升级的双轨演进

加拿大《打击供应链强迫劳动和童工法案》[5](以下简称“《供应链法案》”)于2023年5月3日正式通过,标志着北美地区在供应链人权合规领域形成了美、加、墨三国的制度拼图。该法案受《美墨加协定》(USMCA)劳工条款的直接推动,旨在通过透明度要求预防现代奴役问题。[6]

1、法案的核心机制:报告义务与进口禁令的双轨并行

加拿大反强迫劳动立法采取“双轨制”架构:一方面通过《供应链法案》强制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另一方面在《海关关税法》中维持对强迫劳动产品的进口禁令。[7]

(1)报告义务的适用范围与内容要求

《供应链法案》要求符合以下条件的实体于每年5月31日前提交年度报告。[8]同时,报告须经董事会或治理机构批准,并提交公共安全部(Public Safety Canada)公开。[9]

一是适用主体。在加拿大上市、在加开展业务或持有资产、且满足以下任二财务门槛的主体——过去两个财年中至少其中一年资产超2,000万加元、营收超4,000万加元、平均雇员超250人。[10]

二是报告核心内容。需要包括如下内容:

  • 实体结构、活动及供应链概况;
  • 有关强迫劳动和童工的政策及尽职调查程序;
  • 业务和供应链中存在强迫劳动或童工风险的部分,以及为评估和管理风险采取的措施;
  • 为纠正任何强迫劳动或童工现象采取的措施;
  • 为受影响的脆弱家庭弥补收入损失的措施;
  • 向员工提供的相关培训;
  • 如何评估措施的有效性。

(2)进口禁令的并存

法案同时维持并强化了进口禁令:全部或部分由强迫劳动或童工开采、生产或制造的商品,将被排除在关税优惠之外,禁止进入加拿大市场。与美国的“推定扣留”不同,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 ,CBSA)长期以来因资源有限,截至2025年之前的实际执法案例极少——唯一公开的扣货案例最终以放行告终。[11]

2、与欧美的核心差异:从“报告透明”到“推定禁止”的制度光谱

首先,理解加拿大立法的独特性,需要将其与美国《涉疆法案》置于同一光谱进行比较,具体如下表:

其次,加拿大《供应链法案》在立法逻辑方面更接近欧盟《强迫劳动条例》和澳大利亚的《现代奴役法案》模式,强调通过透明度倒逼企业自律,而非直接的边境执法。然而,未来受到地缘政治复杂性的影响,这一格局可能会发生实质性转变。

3、2025年执法数据:合规成熟度提升,但执法仍处“窗口期”

2025年10月,加拿大公共安全部发布第二份年度议会报告[13],披露了以下关键数据:

(1)报告提交情况

2025年报告周期共收到4,313份报告(2024年为5,795份),数量下降主要源于2024年11月发布的指南对报告范围进行了澄清。

超过20%的报告由境外实体提交,其中美国实体642家,其他国家216家。

(2)企业合规实践进展

根据如下统计数据可知,虽然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在2025年之前的实际执法案例较少,但是受到《供应链法案》影响,企业合规意识仍呈现持续提升的态势:

(3)执法行动

连续第二个报告周期,公共安全部未采取任何正式执法行动,未发布第18条项下的命令,也未提起第19条项下的指控。但与此同时,监管机构也明确表示,现阶段重点在于“提高对报告要求的认识、加强分析以促进合规、提高报告信息质量”,但“下一个报告周期的审查力度将逐步加强”。

(4)2026年关键动态:执法升级与立法突破的双重信号

① CBSA边境执法显著加码[14]

2025年,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的扣货行动出现历史性突破:近50批次货物因涉嫌强迫劳动被扣留,其中9批最终被拒绝入境。与此前近乎“零执法”的状态相比,这一变化释放了明确信号:即便对于未被扣留的货物,进口商也可能面临数月延迟及衍生成本。

为支撑执法能力建设,加拿大政府承诺在2025-2026财年起的五年内投入6.177亿加元,用于加强CBSA检测和拦截非法货物的能力,此后每年持续投入1.983亿加元。

② 公共安全部发布2026年1月更新指南

2025年12月及2026年1月,公共安全部连续发布更新指南,为2026年5月31日的报告截止期提供以下重要澄清:[15]

  • “非常微小交易”的界定:若生产或进口活动属于“附带的、低量的、或非核心业务”,可能构成“非常微小交易”而免于报告义务;但实体需自行判断并记录决策理由。
  • 连续改进的期待:指南明确期望企业设定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逐年展示供应链可见性、风险识别和尽职调查流程的持续进展。
  • 多法域联合模板:2025年7月,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三国政府联合发布《现代奴役、强迫劳动和童工问题国际报告模板》,旨在为跨国企业提供统一的报告框架。该模板可在三国通用,且因加拿大要求最为严格,可作为单一报告的基础。[16]
  • 报告审核透明度提升:公共安全部明确将进行“高层次质量保证审查”,确保报告完整、格式正确、包含必要签署、不含个人信息。预计到2026年3月31日,将推出报告质量评估工具。

③ 《C-251法案》:向“推定禁止”机制的跨越

2025年10月,加拿大议会提出《C-251法案》(私人议员法案),拟对《海关法》和《海关关税法》进行重大修订。[17]核心内容包括两项核心内容:

  • 推定禁止。对来自特定国家、地区或由特定实体生产的货物,推定其涉及强迫劳动,禁止进口;
  • 举证责任倒置。进口商需提交证据证明已履行供应链监控义务、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提供所需认证,并证明已尽合理注意确保货物不涉强迫劳动。

这一机制与UFLPA的“可反驳推定”原则高度相似,若获通过,将标志着加拿大从“报告透明”模式向“边境执法”模式的根本性转变。尽管作为私人议员法案面临程序障碍,但其提出本身释放了明确的政策信号——加拿大立法者正持续关注并推动反强迫劳动框架的强化。

(5)对企业的影响与应对建议

① 报告义务:从“填空”到“叙事”的质变

公共安全部对“连续改进”和“目标设定”的期待,意味着企业不能仅满足于提交一份“合规”报告。市场基线已显著提升,如96.6%的报告实体已将负责任商业行为嵌入管理体系,又如84.1%已建立正式的尽职调查流程。

这意味着:若企业的合规实践停滞在2024年水平,将在2026年报告中“显形”。企业应审视自身在供应链可见性、风险识别方法、供应商合同条款、培训覆盖范围等方面是否实现了逐年进步。

② 进口业务:关境风险成为新常态

CBSA扣货行动的跃升表明,边境执法不再是“纸老虎”。进口商需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 即使最终获放行,数月扣留期间的滞港费、仓储费、延迟交付违约责任仍可能造成重大损失;
  • 若《C-251法案》通过,进口商需提前构建合同向下溯源的权利,确保在需要时能获取下级供应商的合规证据;
  • 对高风险行业(如纺织、光伏、电池等),建议主动开展供应链溯源,而非等到被扣后“临时拼凑”。

③ 2026年USMCA复审的潜在影响

2026年,美国将参与对《美墨加协定》(USMCA)的复审。鉴于美国在UFLPA执法上的强势立场,不排除美方会利用这一机会向加拿大施压,要求其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中国货物的合规审查。这一外部变量值得持续关注。

(三)澳大利亚《现代奴役法案》:透明度框架的改革临界点

澳大利亚《现代奴役法案》(Modern Slavery Act 2018)[18]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成为继英国之后全球第二个建立强制性现代奴役报告制度的国家。与美国的边境执法模式不同,澳大利亚法案以“通过透明度推动问责”为核心逻辑,要求企业披露其在运营和供应链中识别、预防和应对现代奴役风险的措施。

对于中国企业对澳出口而言,澳大利亚《现代奴役法案》带来的风险形态与美国截然不同——它不是边境上的“关卡”,而是嵌入商业关系中的“暗流”。目前澳大利亚尚未建立针对“强迫劳动产品”的专门进口禁令或边境扣留机制,中国企业出口澳洲的产品不会因涉嫌“强迫劳动”而被系统性地拦截。但风险并未缺席,只是换了一种方式传导:通过客户的压力、监管的升级和立法的演进,层层穿透至供应链上游。

1、法案的核心机制:报告义务与透明度框架

(1)报告主体的范围

法案适用于任何在澳大利亚年综合收入超过1亿澳元的商业实体(包括外国实体),要求其每年向政府提交《现代奴役声明》(Modern Slavery Statement)。收入低于门槛的企业可自愿提交声明。

声明须经实体董事会或同等治理机构批准,并由一名董事签署,提交至政府公开的《现代奴役声明登记册》。

(2)声明应包含的七项核心内容

根据法案第16条,声明须涵盖以下内容:

  • 报告主体识别:实体的名称、性质及报告覆盖期间;
  • 结构、运营和供应链描述:包括实体拥有或控制的任何主体;
  • 现代奴役风险:实体运营和供应链中存在的现代奴役风险;
  • 应对措施:为评估和管理风险采取的行动,包括尽职调查和补救流程;
  • 有效性评估:如何评估上述措施的有效性;
  • 咨询过程:与实体拥有或控制的主体就声明编制进行咨询的过程;
  • 其他相关信息:实体认为相关的其他信息。[19]

(3)“现代奴役”的定义范围

法案所识别的现代奴役问题包括:奴隶制、奴役、人口贩卖、强迫劳动、债役、最恶劣形式的童工以及强迫婚姻。其中,“强迫劳动”和“童工”是中国企业对澳出口时需重点关注的风险点——且不排除被恶意解读为“强迫劳动”的可能性,这与美国UFLPA和欧盟《强迫劳动条例》的底层逻辑一脉相承。

2、与UFLPA的核心差异:透明度框架与边境执法的光谱两端

根据上表比较可知,核心差异在于:澳大利亚现行立法属于“第二代”现代奴役法案——以透明度倒逼企业自律,而非直接的边境执法。企业即使供应链存在风险,只要如实披露并说明应对措施,仍可满足合规要求。但这一“轻触式”监管模式正面临根本性改革。

3、2025年执法与监管动态:从“报告透明”到“审查升级”

(1)边境执法机制的制度空白

与美国《涉疆法案》和欧盟《强迫劳动条例》不同,澳大利亚目前尚未建立针对“强迫劳动产品”的专门进口禁令或边境扣留机制。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对澳出口的产品,在边境环节不会因“涉嫌强迫劳动”而被系统性地拦截或扣留。这是澳大利亚立法与美国模式最根本的差异——其重心不在于边境执法,而在于通过透明度倒逼企业自律。

然而,这一“制度空白”并不意味着中国企业可以高枕无忧。来自客户、监管机构和立法改革的压力,正在从其他通道持续传导至供应链上游。

(2)政府回应与改革路线图

2024年12月,澳大利亚政府发布对法定审查的正式回应,原则上接受30项建议中的25项。[20]2025年7月21日,检察总署启动公开咨询,就以下关键改革征求公众意见:[21]

 

公开咨询已于2025年9月1日截止,预计2026年将进入立法修订阶段(Phase 2)。

(3)监管审查力度显著增强

与此同时,2025年,澳大利亚反奴役监管框架迎来实质性升级:

  • 反奴役专员到位履职:2024年11月,Chris Evans被任命为首任联邦反奴役专员,任期五年。2025年7月,专员致函所有报告实体,宣布将加强对报告义务的监管,检察总署正推进识别未履行报告义务实体,并拟采取“针对性行动”解决不合规问题。[22]
  • “公开点名”机制正式启用:根据法案第16A(4)条,总检察长有权在登记册上公布不合规实体的名称、整改要求及未履行义务的理由。这一机制虽不涉及罚款,但其声誉威慑力不容小觑。
  • 刑事调查数量攀升:根据美国国务院《2025年人口贩运报告》,2024年澳大利亚联邦警察(AFP)共发起200项人口贩运调查,其中80项涉及劳动贩运;当局起诉66名涉嫌贩运者,法院定罪60名贩运者,包括一例劳动贩运案件在上诉后被定罪。虽然这些数据主要针对澳大利亚境内的刑事犯罪,但其释放的信号清晰:澳大利亚对强迫劳动问题的执法资源正在持续投入。[23]

(4)客户传导压力持续加码

澳大利亚人权法律中心(Human Rights Law Centre)2025年5月发布了《破碎的承诺》(Broken Promises)报告,对92家从高风险地区采购的澳大利亚企业履行《现代奴役法案》报告义务的情况进行追踪。结果显示:

  • 报告质量堪忧。66%的企业未能满足基本报告要求,部分企业甚至未提交任何报告;
  • 承诺兑现不足。56%的企业在首年报告中作出的改进承诺,在次年报告中仍未兑现;
  • 风险识别缺失。43%的企业未能识别供应链中的明显现代奴役风险;四是行动迟缓。仅6%的企业采取了有效行动应对现代奴役风险,仍有三分之二企业未采取实质性措施。[24]

这些数据揭示了一个关键事实:大量澳大利亚企业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供应链合规管理体系。但对于那些已开始认真履行报告义务的客户而言,它们正加紧向下游传导合规要求——要求中国供应商填写自我评估问卷、提供供应链溯源资料、签署无强迫劳动承诺,已成为对澳出口的“新常态”。

4、对中资企业的实务影响与应对建议

综合上述动态,中国企业对澳出口面临的供应链合规风险,呈现为三重相互叠加的传导路径:

  • 合规压力通过客户传导:澳大利亚无边境执法,但客户的报告义务迫使其向下游索取合规证据。中国企业若无法提供供应链溯源资料或拒绝签署无强迫劳动承诺,可能被客户视为“高风险供应商”而遭替换。
  • 未来立法改革的风险窗口:澳大利亚正推进《现代奴役法案》改革,拟引入民事处罚、尽职调查义务等机制。一旦改革落地,对澳出口企业将面临直接的合规责任,而非仅间接的客户压力。当前至新法案落地前的2-3年,是企业建立供应链溯源能力、积累合规数据的“战略准备窗口”。
  • 声誉风险的间接传导:若中国企业被NGO报告、学术研究或媒体报道指控涉及强迫劳动,其澳大利亚客户可能在报告中披露这一风险,进而影响客户的合规评级。这种声誉风险虽无直接法律后果,却可能转化为商业损失。

澳大利亚对中国企业的供应链合规压力,并非来自边境的“硬拦截”,而是来自市场的“软约束”——客户要求、监管审查、声誉机制共同编织成一张无形的合规之网。对于面向澳大利亚市场的中国企业而言,真正的风险不是产品被挡在国门之外,而是被挤出客户的选择范围之内。建立可核实的供应链溯源能力、主动配合客户履行报告义务、提前布局未来立法改革的应对方案,方能在这一“透明度驱动”的合规体系中赢得主动。

四、前瞻性供应链合规风险防范建议

前文对美国海关执法态势的复盘、对中资企业维权案例的剖析,以及对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立法进程的梳理,共同勾勒出2026年全球供应链合规的清晰图景:以“强迫劳动”为核心议题的监管网络正在从美国向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主要市场扩散,执法逻辑从“边境拦截”向“穿透溯源”深化,合规要求从“结果合规”向“过程合规”延展。对于面向欧美高净值市场的中国出口企业而言,供应链合规已不再是法务部门的“专项任务”,而是关乎市场准入、客户关系乃至企业生存的“战略命题”。

基于上述研判,本章从能力建设、供应链管理、产业架构、国际化布局、舆情监控及中国法律底线六个维度,提出前瞻性防范建议,旨在协助企业在2026年及更远的未来,将合规挑战转化为可持续发展的竞争优势。

(一)夯实基础:启动合规能力建设工程

面对2026年欧美供应链合规监管的持续加码,企业不应将精力局限于零散或个案的事后补救,而应尽快启动一项战略性合规能力建设工程,将外部压力系统性地转化为内部管理升级与竞争优势。这项工程的核心,是将供应链合规风险应对工作从法务合规或人力资源部门的“个案应对”层面,提升至由最高管理层主导的“集团核心战略”层面。

从2025年多家企业的实践来看,一套可落地、可复制的合规能力建设方案,应包含以下五个关键步骤:

1、组织筑基:建立“三层一线”合规治理架构

合规能力建设的起点是“有人管事、有层决策”。建议企业参照国内领先供应链企业的实践经验,建立“合规委员会—首席合规官—合规管理员”的三级架构:

  • 顶层决策层:设立合规委员会,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任主任,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任副主任。委员会负责审定合规战略、重大合规事项决策及跨部门协调。
  • 专职管理层:设立首席合规官(CCO),作为合规工作的专职负责人,统筹合规体系建设,并赋予其对重大经营事项的“一票否决”或独立发表合规意见的权力。首席合规官应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关键决策会议,确保合规意见直达最高决策层。
  • 执行落实层:在各业务和职能部门设立合规管理员,由部门骨干兼任,负责本部门的合规风险识别、制度执行和日常监控,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合规网络。

2、制度固本:发布“三项清单”划定合规红线

制度建设的核心不在于厚厚的手册,而在于让每个岗位清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建议企业以“三项清单”为抓手,将合规要求嵌入日常经营:

  • 风险识别清单:从战略、市场、运营、财务、法律等维度,系统梳理企业面临的供应链合规风险。重点关注高风险行业(如光伏、纺织、电池)、高风险地区及高风险环节(如劳务派遣、外籍劳工管理)。
  • 岗位合规职责清单:将合规责任分解到每一个相关岗位——采购岗负责供应商准入合规,人力资源岗负责用工合规,销售岗负责客户合同合规。明确“谁主管、谁负责”,避免合规与业务“两张皮”。
  • 流程管控清单:将合规管控节点嵌入核心业务流程——供应商准入需经合规审查,大额采购合同需附合规条款,出口报关前需完成供应链溯源资料准备。实现“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表单化”

3、人才赋能:制定“三年持证”能力提升计划

合规能力最终落地于人。建议企业制定可量化的合规人才建设目标:

  • 专业资质目标:参考知名先行企业的经验,设定“三年内法务合规部门人员全员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目标,实现专业岗位持证上岗。
  • 全员合规培训:建立“法治讲堂”机制,每年组织至少2次法治专题、合规专题培训,覆盖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培训内容应从“法律条文解读”向“实操工具赋能”转变,如供应链溯源资料包编制、供应商问卷填写、扣货应对流程等。

关键少数引领:将合规学习纳入董事会学习议程,由“关键少数”带头学法、尊法、守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4、工具增效:搭建数智化合规风控平台

随着供应链穿透式监管成为常态,单纯依靠人工审核已难以应对。建议企业分步推进合规管理数字化:

  • 第一阶段:流程线上化。将合规审批流程嵌入ERP或采购系统,实现供应商准入、合同审批、付款申请的线上合规审查,确保“无合规、不通过”。
  • 第二阶段:风险实时化。建立“风险数据库”与“合规数据库”双引擎,实时比对供应商信息与UFLPA实体清单、出口管制清单等,对高风险交易自动预警。如建立电子招采平台,实现“公开透明、过程可控、全程在线、永久可溯”。
  • 第三阶段:决策智能化。逐步引入AI工具,实现招投标文件合规性自动审核、供应链溯源资料完整性自动校验,将合规管控从“事后追溯”升级为“事前导航”。

5、文化铸魂:提炼“四个维度”合规理念

合规能力建设的最高境界,是让合规意识融入日常、成为本能。建议企业提炼具有自身特色的合规文化理念,从以下四个维度持续浸润:

  • 战略认知层:将合规纳入企业发展战略,明确“合规创造价值”的定位;
  • 行为规范层:发布员工合规守则,明确“红线”与“底线”;
  • 价值自觉层:推动从“要我合规”向“我要合规”转变;
  • 风险治理层:将合规文化延伸至供应商,形成“全链条合规生态”。

通过上述“组织—制度—人才—工具—文化”五维建设,企业可将境外政府的监管压力,转化为在全球市场尤其是高端市场的差异化竞争优势。这套能力建设工程的意义,不仅在于应对当下的扣货或列单风险,更在于为2026年及未来的供应链合规挑战,构筑一道可进化的“系统免疫屏障”。

(二)穿透管理:构建可溯源的供应链体系

无论是应对海关扣货的紧急放行申请,还是为后续可能的实体清单移除积累证据,中国企业始终无法回避一项基础性工作——针对出口产品开展全供应链溯源。2025年的执法实践表明,美国海关的穿透能力已显著增强,单纯依赖“调整”交易单据的路径正迅速收窄。对于产品构成复杂、涉及原材料种类及供应商层级较多的企业而言,供应链溯源已从“可选项”变为“必答题”。

1、供应链溯源:从应急响应到常态管理

(1)溯源工作的启动时机

如受到诸多客观因素限制,在扣货发生后30天内完成全供应链溯源、取证及资料编制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企业应尽早着手开展供应链溯源工作,确保有充分时间提前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不配合、物料可溯源性差、历史记录缺失等。

(2)溯源工作的实施路径

一是从“物料流向倒推法”入手。对于溯源基础薄弱的企业,可选取一款主打出口产品作为试点,从成品反向追溯至原材料来源。具体步骤包括:

  • 梳理该产品的所有物料清单(BOM),识别每一种原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
  • 向一级供应商采集上述原材料的采购来源信息,逐步延伸至二级、三级供应商;
  • 绘制完整的“供应链链路图”,明确各环节主体、地理位置、交易时间。

二是建立“供应商数据采集标准”。为避免每次溯源都“临时抱佛脚”,企业应提前制定标准化的数据采集模板,要求供应商定期报送以下信息:

  • 原材料采购记录(含采购合同、发票、运输单据);
  • 生产记录(生产日志、投料记录、产出记录);
  • 库存台账(入库单、出库单、盘点记录);
  • 用工信息(工人名册、工时记录、工资支付凭证)。

三是运用“质量平衡核算”验证数据合理性。对于收集到的供应商数据,企业应建立简单的“质量平衡”校验机制——即投入的原材料数量与产出的成品数量应存在合理的对应关系。例如,某纺织厂申报采购棉花100吨,但同期产出坯布仅能满足80吨棉花的加工量,则需进一步核实剩余20吨棉花的去向。这种核算方式可有效识别数据造假或供应链“黑洞”。

四是引入高阶验证手段。对于高风险行业(如棉纺织、光伏材料),企业可考虑引入同位素检测等科学验证手段。该技术通过分析原材料的独特原子组成,可有效验证其地理来源是否与申报一致。美国海关已明确表示认可同位素检测作为尽职调查的组成部分,并在其实验室中增强相关检测能力。企业可根据自身风险评估结果,选择性地对高风险批次进行抽检,作为供应链溯源的有力佐证。

2、供应商管理:从准入审核到穿透管控

在开展供应链溯源的同时,企业需全面加强供应商准入和审核工作力度,将合规要求通过合同条款和制度文件层层穿透至供应链末端。

(1)建立供应商分类管理机制

如根据供应商对出口产品的重要性及风险等级,企业可建立如下三级分类机制:

  • 核心供应商:直接参与出口产品核心部件生产,或提供高风险原材料(如棉花、多晶硅、番茄制品等)的供应商。对此类供应商应实施“穿透式管理”——不仅采集其自身信息,还需延伸至其上游原材料来源。
  • 重要供应商:提供非核心但关键辅料的供应商。对此类供应商应实施“定期审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合规审计,确保其用工管理符合标准。
  • 一般供应商:提供包装材料、通用配件等低风险物料的供应商。对此类供应商可采取“承诺制管理”——要求其签署无强迫劳动承诺书,并保留抽检权利。

(2)将合规要求嵌入合同条款

建议企业应修订标准采购合同,增加以下合规条款:

  • 劳动合规承诺条款:供应商承诺其生产过程中不存在强迫劳动,且其上游供应商同样遵守此标准。
  • 信息提供义务条款:供应商承诺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必要的供应链溯源资料,包括原材料来源、生产记录、用工信息等。
  • 现场审计权利条款:企业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有权对供应商进行现场审计,审计范围可延伸至其下级供应商。
  • 合规穿透条款:供应商承诺将前述合规要求“穿透”至其所有下级供应商,并建立相应的传导机制。
  • 违约责任条款:明确供应商若违反上述承诺,企业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并可将其列入“供应商黑名单”。

(3)建立供应商合规档案与 “暂停机制”

  • 一户一档:为核心及重要供应商建立合规档案,归集以下材料:
    • 供应商资质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等);
    • 签署的《供应商行为准则》及合规承诺书;
    • 历次合规审计报告及整改记录;
    • 供应链溯源资料(原材料来源、生产记录等);
    • 用工合规文件(工人名册、工时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
  • 动态监控:定期通过公开信息渠道(如NGO报告、学术研究、媒体报道)监测供应商是否存在负面舆情,并对监测结果进行记录。
  • 暂停机制:明确供应商触发以下情形时,立即暂停合作:
    • 被列入境外黑名单;
    • 经审计发现存在强迫劳动且拒绝整改;
    • 提供虚假供应链溯源资料;
    • 连续两次未能按时提供必要信息。

3、制度固化:发布《供应商行为准则》

企业应将上述管理要求系统化,形成正式的《供应商行为准则》并以书面形式下发所有供应商。准则至少应包含以下章节:

  • 适用范围:明确准则适用于所有直接及间接供应商;
  • 基本要求:禁止使用强迫劳动、童工,保障工人合法权益;
  • 合规责任:供应商应建立内部合规管理体系,确保自身及下级供应商遵守准则;
  • 信息提供:供应商应根据要求提供必要的供应链溯源资料;
  • 审计配合:供应商应配合企业或第三方开展现场审计;

综上所述,通过上述“溯源—管理—制度”三位一体的穿透式管控,企业可将供应链合规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预防”。这套体系的建设虽需投入一定资源,但其价值不仅在于应对当下的扣货风险,更在于构建一道可持续进化的“供应链免疫屏障”——当境外监管机构或客户要求提供供应链证据时,企业可从容应对,而非临时拼凑。

(三)从架构到底线的系统性防御:产业布局、国际网络、舆情监控与法律合规

面对欧美日韩等主要市场在供应链人权合规领域的立法趋同与执法联动,中国企业正面临日益清晰的“合围之势”。单一环节的应对已不足以化解系统性风险,企业需要从产业架构优化、供应链国际化布局、舆情风险防御、中国法律底线坚守四个维度,构建多层次的防御体系。

1、产业架构优化:实现境内外市场的风险隔离

随着欧盟《强迫劳动条例》于2027年底全面生效,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立法改革的推进,中国出口企业面临的核心挑战是:如何在深耕国内市场的同时,确保对欧美高净值市场的出口通道不被阻断。在此背景下,企业应评估构建“双循环”产业架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双循环架构的核心逻辑

双循环架构的实质,是通过产能配置和组织架构的调整,实现境内外市场的相对隔离与相互支撑。其基本思路是:保留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生产能力,同时针对出口市场(尤其是欧美)建立相对独立闭环的产能体系。这种架构的优势在于3点:

  • 即使出口板块因境外合规审查而受阻,国内业务仍可正常运转,避免“一损俱损”;
  • 出口板块可专注于满足境外客户的合规要求,建立专门化的溯源体系和供应商库;
  • 两个板块可在技术研发、管理经验等方面相互赋能,实现“内外兼修”。

(2)架构调整的实施路径

企业在评估双循环架构时,需从至少3个维度进行可行性分析:

  • 法律可行性评估。新设的出口产能主体与国内母体之间的股权关系、资产划分、人员调配是否符合境内外法律规定;是否存在被境外执法机构认定为“同一经济实体”的风险。
  • 商业效益测算。架构调整的初期投入(如新设工厂、产线改造、人员培训)与长期收益(如降低扣货风险、维持客户关系)的平衡。
  • 合规成本分析。出口板块独立运行后,在供应链溯源、尽职调查、第三方审计等方面的合规成本是否可控。

此外,对于短期内难以完成双循环架构建设的企业,也可考虑“退而求其次”的过渡方案。例如:

  • 物理隔离。在现有工厂内设立独立的仓储库位和生产产线,对出口产品实行全流程物理隔离管理,确保其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不与国内产品混用。
  • 供应商切割。建立独立的出口供应商库,仅将从低风险地区采购、能够提供完整溯源资料的供应商纳入出口供应链。
  • 海外备料。逐步提高海外生产基地对出口产品的原料供应比例,降低中国本土采购带来的合规审查压力。

2、国际化供应链布局:构建多元弹性的供应网络

在产业架构调整的基础上,企业需要进一步推进供应链的国际化布局,通过区域多元化降低对单一产地、单一供应商的依赖,增强整体供应链的韧性。

(1)“双循环”战略的实施要点

国际化供应链布局的核心是“双循环”战略——在保持中国作为核心生产基地的同时,在东南亚、南亚、墨西哥、东欧等地区建立补充性生产基地。实施过程中需把握以下关键点:

  • 区位选择:不同区域各有优势——东南亚(越南、泰国、马来西亚)产业链配套成熟,适合承接制造业转移;墨西哥靠近美国市场,可享受USMCA关税优惠;东欧国家便于服务欧盟客户,降低物流成本和时间。企业应根据目标市场和产品特性,选择与自身发展战略相匹配的区域布局。
  • 实质性生产要求:在海外设厂时,必须确保生产活动达到进口国原产地认定所需“实质性改变”的标准,而非仅进行简单组装或最终包装。若产品的关键制程仍在中国完成,却申报产地为其他国家,可能面临补征关税、海关稽核、货物延误甚至列入黑名单的风险。
  • 本地化运营:海外生产基地应注重本地人才培养、技术转移和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逐步融入当地产业生态,而非仅作为“组装车间”存在。

(2)供应商多元化与分级管理

在国际化布局的同时,企业需同步推进供应商管理体系的升级:

  • 建立备选机制。对关键物料至少保持两家以上合格供应商,优先选择政治经济环境稳定、贸易壁垒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形成竞争与备份机制。
  • 实施分级管理。如前文所述,根据供应商的产能、技术能力和合作稳定性进行分级,对核心供应商实施穿透式管理,对一般供应商采取承诺制管理。
  • 运用数字化工具。搭建供应商协同平台,实时监控供应商的交付时效、质量合规性,设置风险预警机制,对高风险交易自动提示。

(3)供应链的“压力测试”

企业应定期开展供应链中断模拟测试,评估备用供应商的切换效率,通过对备选供应商的培训提升其工艺水平和交付能力,缩短新供应商的导入周期。这种“练兵”式的测试,可在危机真正来临时争取宝贵的应对时间。

3、声誉风险防御:建立全周期舆情监控机制

2025年的执法实践表明,境外学术机构发布的反华人权报告、NGO研究报告、媒体报道等,已成为美西方执法机构列单和扣货的重要依据。这意味着,声誉风险已不再是“面子问题”,而是可能直接触发执法行动的“里子问题”。企业需建立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周期舆情监控机制。

(1)事前防御:建立敏感词库与合规审核流程

建议企业在开展对外宣传时,建立专门的合规审核机制:

  • 建立敏感词库:梳理境外政府及媒体重点关注的风险词汇,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特定地区(如新疆)、特定领域(如劳动力转移)、特定议题的表述,建立动态更新的敏感词库。
  • 宣传资料合规审核:所有对外宣传材料(包括官网、公众号、新闻稿、年报、社会责任报告等)发布前,应经法务合规部门审核,确保不包含可能被曲解或误读的表述。
  • 员工言行管理:对核心管理人员、外派人员、公关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明确对外发言的注意事项,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论引发连锁反应。

(2)事中监控:建立“监测—研判—预警”机制

参照上市公司舆情管理的通行做法,企业应建立舆情监测的专门机制:

  • 监测范围:覆盖境内外主流媒体、社交媒体、学术数据库、NGO网站、论坛等,对涉及企业自身、所处行业、重要客户、核心供应商的负面信息进行实时抓取。
  • 研判标准:根据舆情的传播范围、内容性质、可能影响,划分为“一般舆情”和“重大舆情”两类。一般舆情指局部传播、影响有限的负面信息;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广、可能触发执法调查或导致客户流失的严重风险。
  • 预警机制:建立信息报告通道,要求各业务部门、海外分支机构在发现重大舆情时,第一时间上报至合规或公关部门,确保管理层及时知情、快速响应。

(3)事后应对:制定分级处置预案

企业应针对不同类型的舆情事件,提前制定分级处置预案:

一般舆情的处置:对于传播范围有限、内容明显失实的舆情,可通过联系刊发媒体沟通澄清、在官网发布声明等方式处理,避免事态扩大。

重大舆情的应对:对于可能触发执法调查或客户信任危机的重大舆情,应启动跨部门应急机制:

  • 迅速核查事实,厘清舆情所涉事项的真实情况;
  • 评估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和商业影响;
  • 统一对外发声口径,指定新闻发言人,避免多口径回应引发混乱;
  • 主动与核心客户沟通,说明事实情况,稳定合作关系;
  • 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开展独立调查并出具报告,增强回应的公信力;
  • 舆情平息后,对事件进行复盘,完善预防机制。

4、中国法律底线:在中外法律冲突中坚守合规红线

在应对境外合规压力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应当始终牢记:无论外部环境如何复杂,优先遵守本国法律法规是不可动摇的底线。特别是在大国博弈持续升温、中外法律冲突日益凸显的背景下,企业需准确识别并严守中国法律划定的红线。

(1)中国反制裁法律体系的核心要求

2021年以来,中国已系统性地建立起应对域外压力的法律工具“组合拳”,包括《反外国制裁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2025年3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正式发布,进一步细化了反制措施的适用对象、程序和法律责任。对于企业而言,以下要求具有直接的约束力:

  • 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歧视性限制措施: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对中国公民和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这意味着,企业在应对境外合规要求时,需审慎评估是否存在“协助执行”境外制裁措施的风险。
  • 履行反制措施协助义务:对于中国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反制措施(如列入反制清单、查封扣押财产、禁止交易等),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义务配合执行。不配合实施反制措施的,可能面临责令改正、禁止或限制从事特定活动等法律责任。

(2)中外法律冲突下的合规抉择

实践中,企业可能面临“进退两难”的合规困境:一边是境外执法机构要求提供供应链信息、签署合规承诺的压力,另一边是中国法律关于数据安全、反制措施的底线要求。在此情形下,企业需把握以下原则:

  • 底线不可突破。涉及《反外国制裁法》明确禁止的事项(如协助执行歧视性措施)、涉及《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数据出境红线、涉及《国家安全法》规定的国家安全事项,企业必须坚持中国法律优先,不得为迎合境外要求而突破底线。
  • 路径可以设计。

在不突破法律底线的前提下,企业可通过以下方式化解合规困境:

  • 向境外执法机构说明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争取理解和个案处理;
  • 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以专业意见替代企业直接披露敏感信息;
  • 在提供信息时进行脱敏处理,隐去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敏感内容;
  • 根据《阻断办法》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遇到外国法律与措施禁止或限制其与第三国正常经贸活动的,应在30日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如实报告。这一报告既是义务,也是获得国家支持和保护的起点。

必要时依据《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及第十二条,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协助执行境外歧视性措施的当事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从产业架构优化到供应链国际化布局,从舆情风险防御到中国法律底线坚守,这四个维度构成了一套层层递进的系统性防御体系。其核心逻辑是:在守住国内法律红线的前提下,通过架构调整实现风险隔离,通过多元布局增强供应链韧性,通过声誉管理阻断风险源头。对于面向欧美市场的中国企业而言,这套体系的建设已非“选择题”,而是关乎生存与发展的“必答题”。

结语

行文至此,我们共同完成了一次对2025年全球供应链合规态势的深度复盘,以及对2026年风险走势的前瞻展望。

回望引言提出的问题——您的产品能否在2026年继续顺利进入欧美市场?经过全文的层层剖析,答案已清晰浮现:这不再仅仅取决于产品的质量与价格,更取决于您的整个供应链能否经得起穿透式审查。从美国海关扣货批次在2025财年跃升至2.2万项,到欧盟《强迫劳动条例》数据库将于2026年6月正式上线;从加拿大CBSA扣货行动的历史性突破,到澳大利亚报告审查力度的持续加码——一个以“强迫劳动”为核心议题的全球供应链合规网络正在加速成型。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2026年将是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

  • 这是美国执法的“深化之年”。UFLPA实体清单的列单逻辑已从依赖外部报告转向技术溯源,扣货执法重心从第三国转运回归中国本土,WRO手段的频繁使用更表明——即使将产能转移海外,用工合规的瑕疵仍可能被“一剑封喉”。
  • 这是欧盟立法的“准备之年”。距离《强迫劳动条例》全面生效仅剩不足两年,风险数据库与实施指南将在2026年6月发布,企业需在窗口期内完成从“被动应对”到“主动合规”的能力跃迁。
  • 这是多法域协同的“联动之年”。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三国联合发布国际报告模板,USMCA复审在即,美墨加三方可能在2026年形成更紧密的合规联动——中国企业面临的将不再是单一市场的“点状风险”,而是全球主要市场的“面状合围”。

面对这一格局,我们提出了从能力建设到底线坚守的系统性建议:

  • 启动合规能力建设工程,将外部压力转化为内部管理升级;
  • 构建可溯源的供应链体系,让每一次出口都有据可查;
  • 优化全球产业架构,实现境内外市场的风险隔离;
  • 建立国际化的供应链网络,增强整体韧性;
  • 强化舆情风险监控,阻断风险于源头;
  • 坚守中国法律底线,在中外法律冲突中保持定力。

这六项建议的底层逻辑是统一的:将合规从“防御性成本”转化为“战略性投资”。那些率先完成供应链溯源体系建设的企业,将在客户审查中获得先发优势;那些提前布局海外产能的企业,将在市场波动中保持供应韧性;那些建立舆情监控机制的企业,将在声誉风险面前赢得应对时间。

2026年注定不会平静。但危与机从来相伴而生——监管的每一次升级,都在淘汰那些准备不足的参与者,同时也为准备充分者让出更广阔的市场空间。我们期待本文的分析与建议,能够成为您在新一年供应链筹划中的“航海图”与“工具箱”。当风暴来临时,重要的不是预测风向,而是调整风帆。

与所有在全球化浪潮中坚守的中国企业共勉。

脚注:

[1] https://www.pillsburylaw.com/en/news-and-insights/us-eu-strategies-combat-forced-labor.html;https://ca.hoganlovells.com/en/publications/forced-labor-due-diligence-when-regulation-meets-geopolitics。

[2] 《强迫劳动条例》第20条第(2)款。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4/3015/oj/eng

[3] https://service.betterregulation.com/document/774761

[4] https://www.beauchamps.ie/publications/14032

[5] https://laws.justice.gc.ca/PDF/F-10.6.pdf

[6] https://www.sdcexec.com/safety-security/regulations/article/22890907/ethixbase360-the-supply-chain-impact-of-canadas-modern-slavery-act-alexis-asks

[7] https://natlawreview.com/node/219501/printable/print https://www.blg.com/fr/insights/2026/03/modern-slavery-compliance-in-canada-essential-guidance-for-the-2026-reporting-landscape  

[8] https://www.blakes.com/insights/public-safety-canada-releases-updated-guidance-on-modern-slavery-supply-chains-reporting/#twocolumn-content-primary

[9] https://gowlingwlg.com/en-ca/insights-resources/articles/2026/top-10-compliance-tips-for-your-2026-report-under-the-supply-chains-act  https://www.assent.com/blog/north-american-restrictions-forced-labor-canadian-bill-s211/?pager=1&filter=1&tag[]=esg&search_text=&filter_order https://www.publicsafety.gc.ca/cnt/cntrng-crm/frcd-lbr-cndn-spply-chns/prpr-rprt-en.aspx

[10] https://natlawreview.com/node/219501/printable/print

[11] https://www.theglobeandmail.com/canada/article-canadas-border-agency-detained-dozens-of-forced-labour-cargo-shipments/#:~:text=%E2%80%9CAfter%20an%20extensive%20review%20of,t%20made%20with%20forced%20labour.

[12] 加拿大《打击供应链强迫劳动和童工法案》第19条、第20条。https://www.sdcexec.com/safety-security/regulations/article/22890907/ethixbase360-the-supply-chain-impact-of-canadas-modern-slavery-act-alexis-asks

[13] https://www.publicsafety.gc.ca/cnt/rsrcs/pblctns/2025-frcd-lbr-chld-lbr-spply-chns-ct-scnd-rprt/index-en.aspx https://www.dlapiper.com/en-ar/insights/publications/2025/10/key-takeaways-from-public-safety-canada-report-supply-chains-act https://www.ropesgray.com/en/insights/viewpoints/102lqh6/2025-modern-slavery-reporting-in-canada-what-the-data-shows

[14] https://www.blg.com/fr/insights/2026/03/modern-slavery-compliance-in-canada-essential-guidance-for-the-2026-reporting-landscape

[15] https://www.blakes.com/insights/public-safety-canada-releases-updated-guidance-on-modern-slavery-supply-chains-reporting/#twocolumn-content-primary https://www.ropesgray.com/en/insights/viewpoints/102mgmx/complying-with-canadas-fighting-against-forced-labour-and-child-labour-in-supply https://www.blg.com/fr/insights/2026/03/modern-slavery-compliance-in-canada-essential-guidance-for-the-2026-reporting-landscape

[16] 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transparency-in-supply-chains-a-practical-guide/international-reporting-template-on-modern-slavery-forced-labour-and-child-labour-accessible https://www.publicsafety.gc.ca/cnt/cntrng-crm/frcd-lbr-cndn-spply-chns/prpr-rprt-en.aspx https://modernslaveryregister.gov.au/resources/

[17] https://www.parl.ca/LegisInfo/en/bill/45-1/C-251

[18]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C2018A00153/latest/text

[19] https://hamiltonlocke.com.au/modern-slavery-due-diligence-a-business-imperative/#_ftn1。

[20] https://www.ag.gov.au/crime/publications/australian-government-response-review-report-modern-slavery-act-2018-cth https://www.minterellison.com/articles/modern-slavery-act-reforms-afoot-consultation-closes-1-september-2025

[21] https://ministers.ag.gov.au/media-centre/consultation-strengthening-modern-slavery-act-21-07-2025 https://hamiltonlocke.com.au/modern-slavery-due-diligence-a-business-imperative/#_ftn1

[22] https://www.antislaverycommissioner.gov.au/news/anti-slavery-commissioner-issues-letter-compliance-modern-slavery-act

[23] https://www.state.gov/reports/2025-trafficking-in-persons-report/australia/

[24] https://www.hrlc.org.au/reports/broken-promises/

来源:金杜研究,https://www.kwm.com/cn/zh/home.html

作者:

  • 景云峰,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业务部;执业领域: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中国反制措施与国家安全合规、海关与进出口监管;联系方式:jingyunfeng@cn.kwm.com
  • 樊佳欣,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司业务部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的所有内容仅供参考与交流,不代表金杜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以及对法律的解读。

延伸阅读:2025年欧美供应链合规执法总结及2026年趋势展望(上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