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根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对包括中国在内的60个国家或地区(“经济体”)启动调查。本次调查是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特朗普政府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实施的关税措施违法后,美国政府继续推进相关关税政策的举措之一。

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法律专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磊认为,美国此次针对60个经济体跨境供应链强迫劳动调查,政策目标是替代IEEPA征税,不涉及中国企业自身是否存在强迫劳动的情况,因此企业无需盲目自查,可合理借鉴外国采购企业的供应链合规要求,无需完全排斥相关立法执法探索。

要点

1、当美国企业或者行业,受到外国政府不合理、不公平或者歧视性政策对待时,由USTR出面,通过各种手段,要求外国政府取消相关政策,或者平抑美国损失的政府职能。因此,它规制的对象不是经济或者竞争状况,而是外国政府的行为。

2、本次301调查的潜在影响也存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美方可能对特定贸易伙伴进一步加征关税;其二是特定贸易伙伴可能受迫于美方压力,通过加快立法节奏和加大执法力度,将禁止强迫劳动产品进口纳入其本国贸易制度,从而增加在地企业的合规成本和违规风险。

3、除确保企业自身不涉及强迫劳动外,还建议从速在供应链层面建立有深度的反强迫劳动采购的合规与追溯体系。

正文

当地时间2026年3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代表办公室(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简称“USTR”)在官网发布公告称,根据《1974 年贸易法》有关条款授权,以未能有效禁止强迫劳动产品进口为由,正式对美国60个主要贸易伙伴发起301调查(下称“强迫劳动301系列调查”)。大成和Taft联合贸易救济律师团队(下称“律师团队”)根据美国301措施法律制度以及USTR公告,对本次强迫劳动301系列调查的核心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供各利害关系方参考。

一、301调查和措施背景信息

(一) 美国301调查和措施的法律依据

301调查的基础法律依据为《1974年贸易法》第301-310条,归入美国法典第19编第2411-2420条[1],条款内容的结构梳理如下:

注:具体规则梳理,见附件1

(二) 美国301措施的法律实体标准和调查程序

301措施的牵头实施机构为美国国际贸易代表(USTR)。根据美国法典19 U.S.C §2411条规定,301措施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针对约定性权益的,强制(法定)性措施,指USTR对外国剥夺美国贸易协定权利、违反贸易协定规定、或者以其他手段侵犯美国根据贸易协定应得利益的行为,经调查后必须依法采取的应对措施。

针对裁量性权益的,任意(酌定)性措施,指虽不涉及贸易协定,但USTR对外国在主观上具有“不合理性或歧视性”,在客观上 “对美国商务造成负担或限制”的行为、政策和做法,经调查后有权依法采取的应对措施。

根据《1974年贸易法》,301措施必须以301调查作为前置程序,301调查可以由USTR依美国国内利害关系人申请立案调查,也可由USTR根据《1974年贸易法》依职权自行发起调查。

301调查的主体为USTR牵头组成的跨部门调查委员会。根据《1974年贸易法》规定以及301调查的实践,301调查委员会通常将对于外国行为、政策做法本身在《1974年贸易法》项下的可救济性(即:美方是否有权对被调查的外国行为、政策和做法采取贸易限制措施),以及具体贸易限制措施的内容(例如:关税及具体税率,非关税措施及其具体内容,以及上述措施涵盖的范围)分别发起调查。

对于酌定性措施而言,律师团队梳理了《1974年贸易法》明确列举的、可能触发酌定性措施的“不合理或歧视性”的行为、政策和做法类型如下。归根到底一句话:当美国企业或者行业,受到外国政府不合理、不公平或者歧视性政策对待时,由USTR出面,通过各种手段,要求外国政府取消相关政策,或者平抑美国损失的政府职能。因此,它规制的对象不是经济或者竞争状况,而是外国政府的行为。

二、美国强迫劳动301系列调查主要情况

(一) 被调查国家/地区情况

根据USTR官网公告[2],本次强迫劳动301系列调查涉及了美国60大主要贸易伙伴(具有独立经济体身份的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地区、加拿大、墨西哥、欧盟等。具体被调查国家/地区清单请见本文附件2。

(二) 被调查行为、政策和做法主要情况

本次系列调查的行为对象聚焦于被调查经济体未能以立法形式禁止强迫劳动产品进口,或者虽有相应立法/承诺立法但实际执法不力的行为、政策和做法。律师团队基于本次USTR公告内容,对本次系列调查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表格式梳理,具体如下:

(三) 第一阶段调查重大日程和书面征求意见方向

1. 第一阶段调查重大日程

 2. 第一阶段调查书面征求意见方向

三、本次强迫劳动301系列调查潜在影响分析

(一) 本次系列调查的涵盖范围

自特朗普在第一任期内对华发起知产及创新政策301调查和征税措施以来,中国(从贸易角度上主要为中国大陆[3])一直是301调查的重点对象国。但是,本次强迫劳动301系列调查的对象涵盖了美国60个主要贸易伙伴,其打击面之广在301执法历史上可谓罕见。

(二) 美方发起本次系列调查的目的

自特朗普对华发起知产及创新政策301调查以来,美方301调查一直有着“一石二鸟”的特点,即:一方面通过301措施影响和调控外国对美贸易;另一方面以贸易限制为抓手,推动对外国经贸制度、体系和政策向着有利于美国的方向改变。本次强迫劳动301系列调查也具有上述特点,具体的说:

  • 调查客体对象为美国主要贸易伙伴,且潜在措施包括关税(征求意见方向还明确包括了潜在关税对应各个贸易伙伴的贸易额),意味着本次301调查带有通过贸易限制措施调控贸易伙伴对美贸易的动机;
  • 调查出发点是主要贸易伙伴在禁止强迫劳动产品进口领域的立法和执法缺失,意味着美方希望以本次301系列调查为抓手,进一步推动有关贸易伙伴在禁止强迫劳动进口立法和执法规准与美国进行对齐,进而提高后者境内企业的合规要求和成本。

(三) 本次系列调查的潜在影响

与美方上述目的相对应,本次301调查的潜在影响也存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美方可能对特定贸易伙伴进一步加征关税;其二是特定贸易伙伴可能受迫于美方压力,通过加快立法节奏和加大执法力度,将禁止强迫劳动产品进口纳入其本国贸易制度,从而增加在地企业的合规成本和违规风险。

因此,对于中企(特别是有海外生产投资的中企)而言,除了关注本次系列调查涉及到被调查贸易伙伴的征税风险以外,还应当提前考虑,被调查贸易伙伴在禁止强迫劳动进口领域加快后续立法/加大后续执法力度的可能性[4]。

更进一步说,如果有关中企在被调查贸易伙伴已进行制造业投资/建厂的,除确保企业自身不涉及强迫劳动外,还建议从速在供应链层面建立有深度的反强迫劳动采购的合规与追溯体系。在美方发起本次301系列调查的大背景下,供应链反强迫劳动采购合规与追溯体系不仅是对美出口的合规必要步骤,而且也是应对本次系列调查涉及贸易伙伴在反强迫劳动产品进口潜在立法和执法变化的重要基础。

附件1:美国301调查条款的核心内容梳理

 附件2:

美方强迫劳动301系列调查涉案贸易伙伴清单

(清单涵盖国家/地区,根据英文首字母排序)

1. 阿尔及利亚

2. 安哥拉

3. 阿根廷

4. 澳大利亚

5. 巴哈马

6. 巴林

7. 孟加拉国

8. 巴西

9. 柬埔寨

10. 加拿大

11. 智利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

13. 哥伦比亚

14. 哥斯达黎加

15. 多米尼加共和国

16. 厄瓜多尔

17. 埃及

18. 萨尔瓦多

19. 欧盟

20. 危地马拉

21. 圭亚那

22. 洪都拉斯

23. 中国香港

24. 印度

25. 印度尼西亚

26. 伊拉克

27. 以色列

28. 日本

29. 约旦

30. 哈萨克斯坦

31. 科威特

32. 利比亚

33. 马来西亚

34. 墨西哥

35. 摩洛哥

36. 新西兰

37. 尼加拉瓜

38. 尼日利亚

39. 挪威

40. 阿曼

41. 巴基斯坦

42. 秘鲁

43. 菲律宾

44. 卡塔尔

45. 俄罗斯

46. 沙特阿拉伯

47. 新加坡

48. 南非

49. 韩国

50. 斯里兰卡

51. 瑞士

52. 中国台湾地区

53. 泰国

54.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55. 土耳其

56.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57. 英国

58. 乌拉圭

59. 委内瑞拉

60. 越南

注释: 

1.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9/chapter-12/subchapter-III

2.公告链接:https://ustr.gov/about/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26/march/ustr-initiates-60-section-301-investigations-relating-failures-take-action-forced-labor ;公告文件正文: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Press/Releases/2026/FRN%20-%20Forced%20Labor%20Import%20Ban%20301%20-%20FINAL.pdf 

3.在特定情况下,美方可能以明示或默示形式,将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纳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限制措施。但是,在贸易领域,美方截至目前仍将中国台湾地区进行单列并区别对待。

4.例如,欧盟作为本次被调查贸易伙伴之一,其《禁止强迫劳动条例》中的禁止强迫劳动进口条款原拟于2027年12月实施。但是,欧方基于推动美方撤回301调查考虑,不排除加快上述条款的实施进程。

(原标题:跨境合规观察|美国首次对跨境供应链的强迫劳动溯源体制启动301调查执法【走出去智库】)

来源:走出去智库

作者:孙磊,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法律专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法律顾问ICC/国际商会国际贸易与国家援助工作组专家;业务领域:国际贸易、贸易救济、海关事务、竞争和跨境投资

声明:本文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走出去智库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