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背景:区域冲突对工程项目履约环境的现实冲击

近期中东地区地缘政治风险显著上升,围绕伊朗及海湾地区的军事紧张局势引发市场对霍尔木兹海峡航运安全的高度关注。国际航运保险机构与多家航运公司已对该区域发布风险提示,区域物流和能源运输面临潜在冲击。

例如:

  • 伊朗对海湾地区关键经济基础设施和港口发动无人机与导弹袭击,部分港口及机场运营受到影响;
  • 霍尔木兹海峡航运安全风险上升,大量船只避开该航线,物流延误明显增加;
  • 中东地区建材供应链(钢材、水泥、铝等)出现运输延误和价格波动。

对于在沙特、阿联酋、卡塔尔及周边地区承包工程项目的中国企业而言,这类地缘政治风险往往会直接影响项目履约条件,例如:

  • 施工材料无法按期运输;
  • 关键设备进口受阻;
  • 项目现场安全形势恶化;
  • 航班停飞导致人员无法轮换;
  • 项目保险成本及安全成本大幅上升。

在上述情形下,企业往往会首先考虑是否构成合同意义上的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Exceptional Event),并据此主张免责或工期顺延。

然而,在国际工程仲裁实践中,不可抗力的认定通常具有严格的法律标准。即使存在战争或重大国际冲突,也未必当然构成合同意义上的不可抗力。本文结合FIDIC合同框架、海湾地区法律环境以及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FIDIC合同体系中的不可抗力规则

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大量项目采用FIDIC合同条件(如Red Book、Yellow Book或Silver Book)。在FIDIC 1999版合同条件中,该制度被称为“Force Majeure”;在FIDIC 2017版中则改称为“Exceptional Event”,其成立通常需要满足四个基本要件:

  • 事件超出当事人合理控制范围;
  • 在合同订立时无法合理预见;
  • 无法合理避免或克服;
  • 并非由当事人自身行为造成。

FIDIC条款中通常列举的典型不可抗力事件包括:

  • 战争或敌对军事行动;
  • 恐怖活动;
  • 政府禁令或贸易限制;
  • 大规模社会动荡;
  • 自然灾害。

但在实践中,仲裁庭往往进一步审查该事件是否真正阻止了合同履约(prevent performance)。

例如:

  • 港口关闭导致设备无法进口,可能构成不可抗力;
  • 航运成本上升或运输时间延长,通常不足以构成不可抗力。

因此,不可抗力认定的核心并非事件本身,而是其对合同履约的实际影响程度。

二、案例:红海航运危机与工程项目延误争议

2024年红海航运危机为工程合同履约带来了大量现实问题。由于红海航道安全风险上升,多家国际航运公司暂停通过苏伊士运河航线,转而绕行好望角。这一变化使得从欧洲或亚洲运往中东地区的货物运输时间增加约10至20天,同时运费大幅上涨。

在近期涉及中东基础设施项目的仲裁争议中,承包商主张由于红海航线中断,关键设备运输延误,导致工程进度受到重大影响,因此构成不可抗力,应获得工期延长。

业主方面则提出反驳:

  • 红海航运危机并未完全阻断运输,仅是航线改变;
  • 承包商仍可以通过替代航线运输设备;
  • 延误主要来自承包商内部采购安排不当。

有仲裁庭在审理类似航运风险时重点审查以下问题:

(一)第一,运输是否真正不可能。

如果仅仅是运输成本增加或运输时间延长,一般不会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二)第二,承包商是否采取合理替代措施。

例如是否及时改用其他航线或运输方式。

(三)第三,延误与航运危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最终仲裁庭认为,红海危机虽然属于承包商无法控制的外部事件,但在该案中并未完全阻止设备运输,因此仅部分延误可以归因于该事件。承包商最终仅获得有限的工期顺延,而未获得全部索赔。

这一案例表明,在工程仲裁实践中,不可抗力认定具有高度事实性和个案性。

三、程序性要求:通知义务的重要性

在FIDIC合同框架下,不可抗力主张通常必须满足严格的程序条件。承包商通常需要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在规定期限内(通常为14天或28天)发出通知。通知内容通常包括:

  • 事件描述;
  • 对工程进度的影响;
  • 预计延误时间;
  • 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在FIDIC 2017版本中,第20.2.1款明确规定:承包商若未在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其索赔权利可能被完全丧失。这一规则与合同中多项条款形成联动,例如:

  • 第3.7.2款(工程师的决定)
  • 第8.5款(竣工时间延长)

上述条款均以及时通知作为启动索赔程序的重要前提。

在普通法体系下,这类通知条款在很多情况下会被视为先决条件(condition precedent)条款。英国法院历来对其采取严格执行态度,例如在Bremer Handelsgesellschaft v Vanden Avenne等案件中,法院均强调未按时通知可能导致索赔权利灭失。

因此,在实践中,不少索赔失败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不存在,而是通知不符合合同要求。在出现供应链中断或地缘政治风险时,承包商往往首先发出保留权利通知(reservation of rights notice),以确保未来索赔的法律基础。

四、通知条款与当地法律的互动:合同机制与民法原则的再平衡

然而,在海湾地区,这一问题并不完全遵循普通法逻辑。随着各国民法体系的发展,合同程序规则与民法原则之间逐渐形成一种平衡关系。

以沙特阿拉伯为例,2023年生效的《民事交易法》(Civil Transactions Law,CTL)引入了一系列具有强制性质的合同履行原则,这些原则在实践中可能对FIDIC严格的通知机制产生一定“软化”作用。

其中,三个条款尤为值得关注:

(一)第一,诚信原则(Article 95)

CTL第95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循诚信原则。如果业主实际上早已知悉工程延误或项目受阻情况,仲裁庭可能认为单纯依赖时间限制条款否定索赔权利,可能违反诚信原则。换言之,如果业主已经充分了解项目风险,仍试图以程序性瑕疵否定全部索赔,仲裁庭可能会认为这种做法与诚信原则不符。

(二)第二,法定通知义务(Article 470)

CTL第470条规定,如果工程项目中按单价计量的工程量出现重大偏差,承包商必须立即通知业主。这一法定通知义务与FIDIC合同中关于工程量和变更的条款存在明显交叉,例如:

  • 第12.3款(工程计价);
  • 第13.1款(变更权)。

如果承包商已经依据第470条履行通知义务,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为其抗辩FIDIC时间限制提供一定依据。反之,如果承包商既未履行合同通知义务,也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则法律风险将显著增加。

(三)第三,异常情势原则【Article 471(3)】

CTL第471条第3款引入了类似“情势变更”的制度。如果发生异常事件(例如疫情、贸易禁运或重大监管变化),导致合同履行严重失衡,仲裁庭可以恢复合同平衡。可能采取的措施包括:

  • 延长履约期限;
  • 调整合同价款;
  • 在极端情况下允许合同解除并给予合理补偿。

这一制度在功能上与FIDIC合同中的以下条款存在一定对应关系:

  • 第18条(Exceptional Events);
  • 第13.6款(法律变化调整)。

在这一制度框架下,港口关闭或战争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可能构成不可抗力;而运输成本上升或材料价格上涨,则更可能被认定为异常情势。

与FIDIC不同的是,CTL为仲裁庭提供了一条独立的法定救济路径,即使合同通知条款被严格解释,仲裁庭仍可能基于法律原则作出适度调整。因此,在沙特法律框架下,仲裁庭往往需要在两种逻辑之间进行平衡:一方面,FIDIC合同体系强调程序规则和风险分配的确定性;另一方面,民法体系则更强调诚信、公平和比例原则。

虽然沙特《民事交易法》刚刚实施,但从海湾其他国家的司法与仲裁实践中,也可以观察到类似的发展趋势。诸如:

阿联酋

在迪拜法院判例Panther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v Modern Executive Systems Contracting (Dubai Court of Cassation)中,法院明确认可FIDIC通知条款可以构成严格的条件先决条款。然而,在部分仲裁案件中,如果业主已经实质性审查迟延索赔,仲裁庭有时会认为业主已放弃严格依赖时间限制条款。

卡塔尔

卡塔尔民法典对合同条款限制法定权利持较为谨慎态度。在部分仲裁案件中,仲裁庭依据诚信原则和比例原则,对未完全符合通知期限的索赔给予部分支持,而非完全否定。

科威特

科威特的仲裁实践通常强调比例原则。如果承包商迟延通知但未对业主造成实质性损害,仲裁庭往往会减少索赔金额,而不是完全剥夺索赔权利。

从整体趋势来看,海湾地区逐渐形成一种相对一致的实践逻辑:即合同条款仍然具有重要约束力;但同时,民法原则(如诚信、禁止权利滥用、比例原则)可以防止程序性条款被过度利用。在未来沙特及海外各国的仲裁实践中,这种平衡思路很可能逐渐形成稳定趋势。

五、减损义务与替代履行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使不可抗力成立,承包商仍然需要履行减损义务(duty to mitigate)。在国际工程仲裁实践中,不可抗力并不意味着承包商可以完全停止履约或消极等待风险消失,而是需要在合理范围内采取措施减少延误和损失。

在FIDIC合同体系下,这一义务并未总是以单一条款形式出现,而是通过多项条款体现。例如,在涉及异常事件或延误的情况下,承包商通常需要采取合理措施减轻事件影响,并持续与工程师或业主沟通应对方案。仲裁庭在审查相关索赔时,往往会重点关注承包商是否在商业和技术上采取了合理行动。

从实践经验来看,仲裁庭通常会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包商是否及时采取替代履约措施。

如果某一运输路径因地区冲突或航运安全问题受阻,承包商通常需要评估其他可行路线。例如,在红海航运危机期间,一些项目承包商选择通过绕行好望角或增加陆路运输安排来缓解设备运输延误。

(二)是否积极寻找替代供应来源

如果原材料或设备供应因政治风险或贸易限制受到影响,承包商通常需要证明其已经尝试通过其他国家或供应商采购关键设备或材料。

(三)是否对施工计划进行合理调整

在部分材料或设备无法及时到位的情况下,承包商可能需要通过调整施工顺序、优先实施其他施工内容等方式减少整体延误。

(四)是否及时向业主和工程师报告应对措施

减损措施不仅需要实际采取,还需要通过书面记录和项目文件加以证明,例如会议纪要、施工计划调整文件或供应商沟通记录。

在工程仲裁中,如果承包商能够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仲裁庭通常更倾向于支持其关于工期延长或费用调整的主张。相反,如果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未采取积极措施,而是单纯依赖不可抗力条款主张免责,仲裁庭往往会认定其未履行减损义务,从而减少甚至否定部分索赔。

因此,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不仅取决于外部事件本身,还取决于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应对行为。及时评估替代履约方案、记录决策过程并与业主保持沟通,往往是工程项目在复杂地缘政治环境下控制争议风险的重要手段。

六、对中国工程承包企业的实务建议

在当前中东局势复杂化的背景下,中国企业在海外工程项目中建议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合同风险条款

企业应重点关注:

  • 不可抗力定义;
  • 通知期限;
  • 工期顺延机制;
  • 成本补偿条件。

2、及时发送风险通知

即使影响尚未完全发生,也可以发送预警通知,以保留索赔权利。

3、建立证据体系

包括:

  • 航运中断公告;
  • 港口关闭通知;
  • 供应商延迟交付文件;
  • 政府安全警告或限制措施。

4、主动寻求替代履约方案

例如:

  • 启用备用运输路线;
  • 多供应商采购;
  • 调整施工顺序。

结语

在当前国际政治环境不确定性不断增加的背景下,中东地区工程项目的履约风险显著上升。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战争、航运危机或政府限制措施,并不会自动构成FIDIC意义上的不可抗力。

在国际工程仲裁实践中,仲裁庭通常重点审查以下几个问题:

  • 事件是否真正阻止履约;
  • 企业是否履行通知义务;
  • 是否采取合理减损措施;
  • 是否存在替代履约路径。

对于中国工程承包企业而言,建立完善的合同风险管理机制,并在事件发生初期采取及时的法律与商业应对措施,是降低争议风险的重要手段。

作者:

  • 王翊,大成北京,高级合伙人;专业领域: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公司与并购重组、跨境投资与贸易;联系方式:wang.yi@dentons.cn
  • 张润,大成北京,高级合伙人;执业领域: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公司与并购重组、房建与能源;联系方式:run.zhang@dentons.cn
  • 冷卓岩,大成北京,合伙人;执业领域:资本市场、公司与并购重组、争议解决、金融;联系方式:zhuoyan.leng@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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