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202411日起施行。

施行后,申请人向海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需要注意哪些内容呢?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扩大行政复议范围

可以依法向海关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如下:

(一)对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海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海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海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海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五)对海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六)对海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七)认为海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八)认为海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九)申请海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海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申请海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海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一)认为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二)认为海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优化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明确对海关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海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海关不予公开,以及纳税争议事项等情形,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增加便民举措

一是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二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是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四是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关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五是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八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四、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更完善

一是增加行政复议中止情形: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依照本法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有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是完善行政复议证据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

三是增加申请人阅卷权利: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

四是普通程序听取当事人意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五是加强听证要求: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五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三)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四)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六)依照本法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

(七)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八)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九)有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十)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

第四十九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第五十条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五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五、行政复议办理基本流程和申请材料

注:流程图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一般流程,不能涵盖所有情形。有特殊情形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等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应提供下列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应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法律文书邮寄地址与住所不一致的,请同时注明法律文书邮寄地址);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2.海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

3.其他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广州海关行政复议机构依照《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内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且由其签字确认。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属于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情形的,提供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以上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请随附在行政复议申请书后,一式两份。

(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及邮政编码;

3.委托事项和代理期间;

4.代理人代为提起、变更、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参加行政复议调解、达成行政复议和解、参加行政复议听证、递交证据材料、收受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代理权限;

5.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签章。

(来源:广州海关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