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近日正式更新其“涵盖清单”(Covered List),宣布对部分原产于外国的无人机系统(UAS)及关键组件实施豁免。根据美国战争部(Department of War, DoW)的最新认定,符合特定标准的无人机产品在2027年1月1日前将不再被视为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
此次政策调整是对2025年12月22日全面禁令的修正。此前,FCC在跨部门国家安全认定的基础上,将所有外国生产的UAS及关键组件列入“涵盖清单”,实际上禁止了这些产品获得FCC设备授权及进入美国市场。
一、核心豁免内容与适用期限
根据DoW的最新裁定,以下两类原本被禁的外国产UAS及关键组件,即日起至2027年1月1日期间,将从“涵盖清单”中移除:
列入“蓝色UAS清理清单”的产品:已被美国国防合约管理局(DCMA)纳入“Blue UAS Cleared List”的无人机及组件。该清单并非由FCC制定,而是由美国国防合约管理局(DCMA) 管理 。通常情况下,“蓝色UAS”项目旨在为美国国防部提供经过网络安全审查的商用无人机。如果一款无人机或组件被列入此清单,意味着它已经通过了美国国防部(在此文件中具体指Department of War, DoW)的严格审查 。DoW已做出明确的“具体认定(specific determination)”,确认清单上的这些设备不会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 。
符合“购买美国货”标准的产品:符合《联邦采购条例》(48 CFR 25.101(a))中“国内最终产品(domestic end products)”定义的组件。根据FCC引用的这一标准,一个产品要被视为“国内最终产品”,通常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 该最终产品必须是在美国本土生产的;
2. 符合国内采购比例要求。
这一豁免窗口期为期一年,旨在缓解供应链压力,同时给予相关企业调整生产布局的时间。
二、监管逻辑
此次更新进一步明确了FCC“涵盖清单”的执法边界和合规要求,对于涉及无人机制造、进口和销售的企业具有重要的合规指引意义。
1. “外国制造”的认定标准:FCC明确指出,判定产品是否为“外国制造”时不考虑生产实体的国籍,而是基于实际的生产地。在申请FCC设备授权时,申请人必须做出“诚信认证(good faith certification)”,声明其产品并非在外国生产。若涉及虚假认证,FCC将保留采取执法行动的权力。
2. 关键组件的定义与双重用途:新规详细列出了“UAS关键组件”的范畴,包括数据传输设备、飞行控制器、导航系统、传感器、相机以及电池等。值得注意的是,FCC对“通用组件”与“专用组件”进行了区分。如果一个组件(如相机)设计初衷并非主要用于无人机,且具备多种用途,则不属于被禁的“关键组件”。反之,如果该组件是专为无人机设计的,则受到限制。此外,对于此前无需FCC授权的基础组件(如通用电池),新规不会强制要求其进行单独授权,但申请豁免的企业需制定相关组件的本土化生产计划(Onshoring Plan)。
3. 存量设备不受影响:FCC重申,此次限制仅针对新设备的授权申请。消费者和企业已合法购买、且此前已获得FCC授权的现有设备,其继续使用不受限制。
三、后续执法方向
除上述自动豁免外,FCC还确立了个案申请机制。企业若认为其特定产品不构成国家安全风险,可向 drones@fcc.gov 提交“有条件批准(Conditional Approvals)”申请。FCC将把相关材料转交至DoW和国土安全部(DHS)进行评估。这表明美国监管层在保持高压态势的同时,保留了针对特定技术或供应链需求的灵活性。
战略意图FCC主席Chairman Carr在声明中直言,此次更新是响应President Trump关于“释放美国无人机主导地位(unleashing American drone dominance)”的号召,旨在恢复美国空域的主权。这显示出该政策不仅是出于纯粹的防御性国家安全考虑,更具有扶持美国本土无人机工业基础、排挤外国竞争对手的产业政策色彩。
后续影响尽管目前开启了为期一年的豁免窗口,但2027年1月1日这一截止日期表明,美国政府推动无人机供应链“去外国化”的长期目标并未改变。企业应当利用这一窗口期,加速供应链调整,以应对未来更为严格的合规环境。
来源:国际贸易合规观察
作者:施沈畅,协力律师事务所、中国及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业务领域: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海关、国际贸易;联系方式:电话:+86 1770211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