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货物,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答: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答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材料信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在具体操作时,应根据货物销售的情况,确定具体的申报办理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按照一般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货物尚未实现销售的,按照"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即:先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信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
二、问: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
答:纳税人应当凭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810"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材料信息,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申报时应当注意:一是填报申报明细表时,应当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海外仓预退"标识,业务类型代码为:HWC-YT。二是对未实现销售的货物和已实现销售的货物进行区分,并分别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申报;未作区分的,全部视为未实现销售,统一申报出口预退税。三是纳税人为生产企业的,应当使用单独的申报序号申报出口预退税;纳税人为外贸企业的,应当使用单独的关联号申报出口预退税。
三、问: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同一项号下问的货物,未全部实现销售时,那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
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同一项号下的货物,纳税人可对已销售部分和未销售部分进行区分,已实现销售的部分,按照现行一般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实现销售的部分,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纳税人未作区分的,可全部视为未销售,统一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
四、问:在出口海外仓的货物申报办理问出口退(免)税的,需要留存哪些备案单证?
答:答纳税人应当留存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包括:
(一)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纳税人出口海外仓业务无法取得出口合同的,可选择使用海外仓订仓单、自营海外仓所有权文件、租赁海外仓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佐证海外仓使用的相关资料等进行单证备案。
(二)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三)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四)出口企业的销售记账凭证、销售明细账等可以佐证货物已实现销售的资料。
温馨提示: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
五、问:纳税人在<<公告>>施行前出口的货物,能否实行"离境即退税"?
答:《公告》自2025年1月27日起施行。纳税人在《公告》施行前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但尚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按照《公告》规定执行。
举例说明:
某出口企业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货物。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24年12月20日。截至2025年1月27日(即<<公告>>施行之日),该企业尚未就该笔出口货物进行过出口退(免)税申报。该企业于2025年2月20日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对于未实现销售的货物,企业可以按照"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办法,先行申报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实际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对于已实现销售的货物,企业按照现行一般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六、问:如何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
答:已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核算期截止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外贸企业在核算期截止日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上述核算期是指,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的次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为帮助纳税人精准高效办理核算,税务机关定期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信息系统,向纳税人推送税务机关已办结、但纳税人尚未核算的出口预退税数据清单。
纳税人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时,应当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区分以下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一)核算时货物已实现销售,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计算的出口应退(免)税额与出口预退税额无差异的,纳税人在信息系统中勾选提交"无需调整申报"的选项进行确认后,即办结核算手续;
(二)核算时货物已实现销售、但按照实际销售情况计算的出口应退(免)税额与出口预退税额存在差异的,纳税人在信息系统中勾选提交"需要调整申报"的选项进行确认,并进行调整申报后,即办结核算手续;
(三)核算时货物仍未实现销售的,纳税人在信息系统中勾选提交"需要调整申报"的选项进行确认,并全额缴回出口预退税后,即办结核算手续。待该笔货物后续实现销售后,纳税人可按照现行一般规定重新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七、问: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预退问税核算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的,税务机关应当追回已办理的出口预退税;纳税人待货物实现销售后,再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八、问:以出口海外仓万式出口时货物,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是否需要报送销售佐证资料?
答: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销售佐证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按照"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的,应当在货物实现销售后15日内,完成销售佐证资料的留存工作以备税务机关核查;按照一般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完成销售佐证资料的留存工作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九、问:已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的,应当何时办理核算?
答: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的,应当在核算期截止日前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核算。上述核算期具体是指,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的次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实际操作时,纳税人可在核算期内的任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办理核算,但最迟不得晚于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次年4 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经税务机关同意后,外贸企业在核算截止目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
十、问: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是否需要报送收汇材料?
答: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除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第(二)项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纳税人留存备查。
来源:出口退税会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