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手册作为合法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核心凭证,其设立办理流程的规范性直接关系企业能否顺利享受保税监管政策红利。

为帮助企业吃透政策要点,本文将梳理手册设立的核心依据、办理步骤与最新便利化措施,带您快速掌握从材料准备到海关审核的全流程指南。

一、前期准备

(一)学习加工贸易文件

企业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等文件。

提醒:

企业首次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

(二)查询进出口商品是否属于加工贸易禁止类

通过商务部网站查询进出口商品是否可以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提醒:

建议在首次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前,企业可提前了解商品是否涉及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是否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等管理规定。若确有涉及,须按相关规定提供担保、许可证件等。

(三)备案生产能力信息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9号)规定: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登录“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系统”(https://ecomp.mofcom.gov.cn/),自主填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信息表》有效期为自填报(更新)之日起1年,到期后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企业应及时更新《信息表》。

提醒:

若涉及有特别管理要求的商品,企业应符合相关政策管理规定。建议企业在首次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前,向地方相关部门(如商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充分了解相关政策要求。

二、操作指引

(一)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的加工贸易手册板块。

依次点击:全部应用→口岸执法申报→加贸保税→加工贸易手册,登录账号。

(二)录入手册信息,上传随附单据,进行申报。

企业应向加工企业注册地主管海关申请设立手册。企业提交单证材料齐全有效、电子数据申报规范完整的,海关自接受企业手册设立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核。

关于加工贸易手册申报的系统功能介绍,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首页,依次点击:服务支持—用户手册—《“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加工贸易手册申报篇)》查看。

(三)结果查询。点击“综合查询”-“加工贸易手册查询”。

提醒:

  • 海关退单,需要查看回执内容,按回执内容进行修改重报。修改后再重新上传随附单据暂存、申报,再等待海关审批。
  • 海关审核通过后,如果需要交保证金,在保税担保管理模块确认保证金信息,并交保证金。需要交保证金的企业,交完保证金,海关在系统确认信息后,就可以办理加贸业务了。

三、注意事项

(一)手册有效期是多久?

企业应当按照合同有效期申报手册有效期,但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开展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的加工贸易企业,经主管海关确认,可参照合同实际有效期确定手册有效期。

(二)企业申请设立手册需要上传哪些随附单据?

1、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2、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3、涉及铜精矿、生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等根据有关规定设定了企业资质或数量等限制条件的商品,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手册设立时,还需提交商务部核准文件。

4、申请报核前申报单耗的,应提供企业主管海关出具意见的《加工贸易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申请审批表》。

5、企业申报保税进口消耗性物料的,应提交《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申报表》,并按主管海关要求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 消耗性物料的属性和用途说明;
  • 消耗性物料在加工过程中的化学反应或物理变化原理、化学反应式、耗用量以及与成品的匹配关系等书面材料;
  • 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三)什么情况下设立手册需要办理担保手续?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 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 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 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 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 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 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
  • 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四)什么情况不得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 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 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 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 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 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 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
  • 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五)什么情况不得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 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 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 进口料件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
  •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 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重新申报设立手册的。

(原标题:加贸小课堂 | 首次办理加工贸易手册,企业该怎么做?)

来源:广州海关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