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推崇多元文化并长期依靠吸引海外移民维持本地经济发展的国家,澳大利亚一直以来欢迎海外资本进入其市场,以促进经济、创造就业、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发展。但与此同时,考虑到国家安全与总体利益,澳大利亚政府对涉及土地、企业并购、关键基础设施、敏感行业等重大境外投资设立了健全且繁琐的监管制度。概括来说,澳大利亚是一个欢迎外资投资的国家,但也非常注重监管。
因此,个人或企业出海澳大利亚,无论是购房、收购/并购公司、土地/矿业权益,还是设立新企业,只要涉及外国人对澳大利亚资产/企业所进行的投资,就可能触发《澳大利亚外资收购法》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 (FATA) 及 FIRB 审批制度的要求。对中国投资者而言,不论是个人,民企还是政府企业,充分了解并遵守该制度,是在澳投资的重要合规前提。
一、FIRB是什么
FIRB的全称是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 (澳大利亚外商投资审核委员会)。
FIRB是一个向澳大利亚财政部长提供监管服务及建议的机构,负责审查来自境外的投资是否符合澳大利亚的国家利益与安全要求。在FIRB审阅投资申请并作出建议后,海外投资的最终批准权属于澳大利亚财政部长。
二、FIRB审批的门槛 (从2026年1月1日起)
关于FIRB的主要监管类别及投资数额的监管门槛,请参考下面表格(其中所包含的信息是基于2025年12月31日的FIRB审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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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类别 / 情况 |
触发 FIRB 审批的金额门槛及备注 ($代表AUD澳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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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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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用地 |
无论金额多少,均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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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地 / 住房 |
无论金额多少,均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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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商业土地 |
无论金额多少,均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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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用地 |
来自智利,新西兰以及美国的投资者:门槛为$1,498,000,000。 来自泰国的投资者:门槛为$5,000万。 其他非政府投资者(不论是否来自自由贸易协定 (FTA) 成员国:门槛为 AUD$1500万(累计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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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发的商业土地 |
对来自特定 FTA 国家 (包括中国) 的私人投资者 (普通土地/非敏感土地):门槛为 $1,498,000,000,。 对来自于印度的投资者,收购非敏感土地,用于提供服务,则门槛是$560,000,000。 对普通非政府投资者 (非特定FTA国):门槛为$347,000,000 若该土地被认定为“敏感土地”(如机场、港口、矿区等基础设施或关键设施),则门槛降低为$7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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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租赁 (Mining and production tenements) |
来自智利,新西兰以及美国的投资者:门槛为$1,498,000,000。 对来自于中国香港的投资者:门槛为$7,500万。 对于其他投资者(不论是否来自自由贸易协定 (FTA) 成员国:门槛为 $0,均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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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外国政府投资者 |
无论金额多少,何种土地,均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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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土地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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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家安全业务或提供国家安全生意有关的公司或实体 |
获取任何直接权益(直接权益通常是指超过10%的权益比例),不论金额多少,所有相关投资均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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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媒体业务 |
所有涉及媒体业务的投资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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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一个新的涉及国家安全的业务 |
N/A(笔者注:意义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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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国家安全的土地上及逆行矿产勘探采矿业务的公司 |
不论股份比例,不论金额多少,所有投资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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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商业/非敏感业务 |
对来自特定FTA国家 (包括中国) 的私人投资者收购显著权益时(显著权益通常是指20%以上的权益比例):门槛为$1,498,000,000。 对其他私人投资者 (即非FTA国家) 收购显著权益时(时(显著权益通常是指20%以上的权益比例):门槛为$347,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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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业务 (目前,所谓敏感业务包括媒体、电信、运输、国防和军事相关的业务、加密和安全技术以及通信系统、铀或钚的提取或核设施的运行等行业及业务范围)。 |
对来自特定FTA国家 (包括中国) 的私人投资者收购显著权益时(显著权益通常是指20%以上的权益比例):门槛为$347,000,000。 对其他私人投资者 (即非FTA国家) 收购20%以上的直接控制权:门槛为$347,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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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类商业行业 |
不论是否来自特定FTA国家,当获取直接权益时(直接权益通常时指超过10%的权益比例):门槛为$7,5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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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行业 (非敏感服务业务) |
对来自印度的私人投资者:门槛为 $56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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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投资者 |
采矿证相关:无论金额多少,均须审批。 澳大利亚公司或生意:收购直接权益时(直接权益通常指10%或以上的权益),不论金额多少,均须审批。 在澳大利亚开启一个新的生意:N/A (笔者注:意义不明) 矿业,生产或矿产勘探类业务的公司:收购直接权益时(直接权益通常指10%或以上的权益),不论金额多少,均须审批。 |
FTA特定国家/地区包括:智利、中国、中国香港、日本、新西兰、秘鲁、新加坡、韩国、美国、英国,以及通过 (CPTPP) 的其他国家 (例如加拿大、墨西哥、马来西亚、越南等)。
三、投资者责任与法律合规义务及给中国企业的建议
作为海外投资者,需要首先通过一系列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包括投资人的身份(及该投资人的‘最终控制人’)、计划收购的资产类别或公司经营行业、投资金额/股权比例,评估拟投资计划是否触发 FIRB 审查门槛 – 随着FIRB的审查要求近年来日渐完善,这通常是一个颇为复杂的工作,因此建议投资者委托熟悉FIRB流程及相关法律要求的澳大利亚律师协助并提供法律建议,以确保正确识别监管要求的应用。
如海外投资者拟投资项目通过分析判断需要获得 FIRB 批准,投资者应在开展任何投资行为前及时准备并递交FIRB申请,按规定缴纳申请费,并履行相关披露义务。我们仍建议通过具有此方面经验的澳大利亚律师协助,因为如未能遵守相关要求,FIRB拥有宽泛的惩罚权力 - 违规的投资者有可能面临高额罚款、未来被禁入市场,甚至刑事处罚。
此外,即便投资未达到触发审批的门槛,海外投资者也应关注是否触及FIRB的“自愿通知”要求,例如业务变更、股权结构变动、重大资产重组等,也有可能必须向FIRB申报。
到目前为止,澳洲政府仍在不断优化外国投资审批框架、申请流程,并不断在更新相关的法律要求、披露责任、审批门槛及惩罚权限。因此我们非常建议有出海澳大利亚打算的企业持续不断地关注FIRB官方网站 https://foreigninvestment.gov.au 上更新,以便及时了解最新规定和政策变化。
原标题:研究 | 中企出海澳大利亚第一关:澳大利亚境外投资审核委员会(FIRB)(锦天城跨境委出海系列)
来源:云上锦天城
作者:
- 史军,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锦天城悉尼办公室负责人;联系方式:邮箱:sharonshi@allbrightlaw.com
- Leon Yang 杨律师,澳大利亚律师,澳大利亚Cornwall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中国业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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