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6年3月10日,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正式发布了《企业执法与自愿披露政策》(Corporate Enforcement and Voluntary Self-Disclosure Policy,以下简称“CEP”)。该政策首次以部门级文件的形式,统一了此前分散于刑事司(Criminal Division)、国家安全司(National Security Division)及各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的企业刑事执法标准。

本次 CEP 的落地实现了美国联邦涉企刑事执法标准的全面统一,其以 “自愿披露获优待、被动应对受重罚” 的刚性规则,将企业合规行为与刑事起诉、罚金减免、合规监管期等直接挂钩,对在美上市 / 拟上市、在美拥有实体业务或跨境经营、接受美资投资或与美国企业存在深度商业合作的中国企业构成直接且重大的影响。同时,CEP 对初创企业前置性合规架构的明确要求,也让聚焦美国市场的成长型跨境企业面临新的合规义务。对于上述企业而言,快速对标 CEP 规则完成合规体系升级、制定自愿披露与内部举报的实操流程,已成为化解在美刑事法律风险的要务。

一、美国联邦涉企刑事执法标准的全面统一

在CEP出台之前,美国联邦刑事执法对企业的政策长期呈现碎片化状态。刑事司、国家安全司以及各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各自适用不同的政策指引,企业在面临调查时存在一定的解释和博弈空间。

CEP终结了这一局面。政策开篇即明确,其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刑事案件——无论涉及《反海外腐败法》(FCPA)违规、证券欺诈、洗钱还是其他联邦刑事犯罪[1]。同时,政策明文废止了包括2025年2月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SDNY)发布的地方性政策在内的各类部门及地区特定执法指引。

副总检察长托德·布兰奇(Todd Blanche)在发布声明中指出,CEP是“数十年跨部门执法经验的产物”[2],旨在建立统一的激励机制,促使企业在不当行为发生时主动向司法部披露。这一表述也意味着,企业试图通过地域或部门差异寻求更优执法待遇的博弈策略,已基本失去空间。

二、涉企案件的三层执法处理路径与适用要件

CEP将企业的执法后果划分为三个明确的层级,每一层级的适用条件、优待幅度及裁量规则均在文件中逐条列明。

(一)第一层级:完全不起诉

根据CEP第一部分,如果企业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检察官将被指示完全放弃起诉:

  • 自愿主动披露:根据附录B的定义,披露必须在DOJ尚未知晓该行为、公司无预先披露义务、且披露发生于“面临即将披露或政府调查威胁之前”作出。公司需在得知不当行为后的合理时间内向DOJ刑事部门进行诚信披露。
  • 全力配合调查:附录B列明了六项具体要求,核心在于公司必须主动披露所有相关非特权事实,包括将责任归因于具体个人——无论该个人的职位或资历如何。配合的含义超越被动回应文件请求,而是要求公司主动预见并满足调查方的信息需求。
  • 及时妥善整改:整改措施包括进行根本原因分析(Root Cause Analysis)、惩戒责任人、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以及对员工使用个人设备和即时通讯平台进行业务沟通的行为实施必要的管控。
  • 无加重情节:政策列举了四类加重因素——行为的性质与严重性、不当行为在公司内的恶劣程度或普遍性、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过去五年内是否存在基于类似行为的刑事定罪或和解。

即使存在加重情节,检察官仍保留裁量权,可在权衡情节严重性与公司配合、整改力度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给予不起诉优待。在此情况下,公司需全额支付违法所得、没收款及受害者赔偿金。

(二)第二层级:不起诉协议+减轻处罚

根据CEP Part II,如果公司全力配合并整改,但因以下原因未能获得不起诉资格,则可适用该层级的优惠待遇:

  • 公司出于善意进行了自我报告,但该报告在技术上不符合附录B对“自愿披露”的定义(例如报告时间略晚或披露对象不适当);或
  • 存在加重情节,且这些情节的严重程度需要以刑事和解方式结案。
  • 对于落入这一层级的公司,政策要求检察官:
  • 通常给予不起诉协议(Non-Prosecution Agreement, “NPA”);
  • 协议期限少于三年;
  • 无需任命独立的合规监察员;
  • 罚金在美国量刑指南(U.S. Sentencing Guidelines)范围的底端基础上减免75%。

需要留意的是,政策在“NPA”前附加了“除非存在特别恶劣或多项加重情节”的限定条件。换言之,若加重情节的性质或数量超出一般范围,检察官仍可决定采用更严格的协议形式。

(三)第三层级:检察官自行裁量

对于未能在前两层级获得优待的企业——即未能同时满足自愿披露、全力配合、及时整改三项条件,或虽部分满足但不足以进入前两层级的——适用CEP 第三部分的规定。

第三部分未像前两部分那样列明具体的优待清单,而是明确:检察官保留决定协议形式、期限、合规义务及罚金数额的全部裁量权。

唯一的确定性体现在罚金上限:此类企业无法获得超过50%的罚金减免。对于已全力配合并整改的企业,检察官在裁量时倾向于从量刑指南范围的底端开始计算减免;否则,将根据具体案情确定起点。简言之,前两部分明确规定了检察官“应当”作出的优惠安排,而第三部分则将决定权完全交予检察官个案裁量。值得注意的是,副总检察长在发布声明中的一句话可作为此处的注脚:“对于那些不主动披露的人,不要搞错——我们将毫不犹豫地寻求适当的解决方案。”[2]

三、120天自愿披露窗口期与举报人机制的衔接

CEP中最具操作意义的规则之一,是自愿披露与举报人机制之间的时间联动。

附录B明确,构成“自愿披露”需满足严格的时间条件——披露须发生在DOJ知晓之前、无披露义务、且在合理时间内作出。但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公司收到内部举报,仍在调查核实阶段,而举报人为获取奖励已抢先向DOJ提交材料。

针对这一困境,CEP设置了“120天窗口期”:即使举报人抢先提交材料,只要公司在收到内部举报后的120天内向DOJ进行自我报告,在同时满足其他要求的情况下,仍可获得完全不起诉的资格认定。

这一规定的实际效果是将企业的决策时间压缩。根据DOJ公布的数据,自2024年启动“企业举报人奖励试点计划”(Corporate Whistleblower Awards Pilot Program)以来,举报数量已超过1100份,转交调查的比例从最初的50%上升至80%。这意味着,内部举报发生后,企业面临的不仅是内部调查的压力,更是与举报人“赛跑”的计时器。

四、CEP鼓励企业搭建前置性合规框架并履行跨境合规义务

CEP不仅规定了事发后的处理路径,也对企业的日常合规架构提出了明确要求。

政策特别强调,初创及成长型企业不应等到规模扩大后再建立合规计划。早期的基本道德与合规架构,是事发后证明“及时有效整改”的重要基础。如果企业缺乏可追溯的合规记录,将难以满足CEP对整改“及时性”和“有效性”的证明要求。

在具体合规要素方面,政策列举了充足资源配置、合规职能独立性、风险导向的制度设计、定期测试等要求。其中,对即时通讯平台的管控被列为整改的重要关注点——企业需确保对员工使用个人设备和即时通讯软件进行业务沟通的行为建立充分的指导和管控机制,以妥善保存文件和通信记录。

对于涉及跨境业务的企业,CEP还明确了证据开示的义务:如果公司声称受外国隐私法或阻断法限制无法提供数据,举证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必须证明确实存在此类限制,并提出合法的替代方案,协助DOJ获取相关证据。

五、CEP对企业合规管理的启示

本次 DOJ 发布的 CEP 并非单纯的执法规则调整,而是对全球企业在美刑事合规义务的一次系统性重构 —— 其以 “统一标准、明确激励、刚性时限” 建立了全新的涉企刑事执法体系,将企业自愿披露的主动性、合规整改的有效性、配合调查的全面性直接与刑事法律后果挂钩。

特别是,对于在美有业务布局的中国企业而言,CEP 的落地意味着刑事合规已从 “企业管理选项” 升级为 “法定风险防控必备项”。企业需尽快开展三项核心工作:

一是对现有合规体系进行对标 CEP 的全面审查,特别是补足在即时通讯管控、跨境数据传输等方面的常见短板;

二是建立内部举报的快速响应与调查机制,确保 120 天窗口期的有效利用;

三是制定涉企刑事违规的自愿披露操作流程,明确内部决策、证据固定、与 DOJ 沟通的全环节规范。

我们作为企业的专业法律服务伙伴,将持续在合规体系搭建、内部调查、对接监管机关等环节,为企业提供全程支持,助力企业在 CEP 的全新执法框架下,实现刑事法律风险的有效防控与合规利益的最大化。

脚注:

[1] 反垄断违规调查由反垄断司管辖,详见https://www.justice.gov/jm/jm-7-30。

[2] https://www.justice.gov/opa/pr/department-justice-releases-first-ever-corporate-enforcement-policy-all-criminal-cases

来源:金杜研究院,https://www.kwm.com/cn/zh/home.html

作者:

  • 吴巍,金杜律师事务所、调查与合规团队、合伙人;业务领域:危机处理与政府调查应对、企业合规风险评估、企业合规风险防范与应对、企业合规制度建设,公司纠纷以及民商行政案件的再审等;联系方式:邮箱:wuwei@cn.kwm.com
  • 张双,金杜律师事务所、调查与合规团队、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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