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全球制造业产业升级与基础设施更新的双重背景下,中国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出海迎来战略发展机遇,其中轨道交通与新能源(储能、风电、光伏)作为中企高端装备出海的核心赛道,出口规模与海外投资布局呈双增长态势。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高端装备制造业出口相关数据显示,2025年中国轨道交通装备对出口实现大幅增长[1],新能源装备出口同样保持高速增长态势[2],成为中企高端装备出海的重要增长极。
欧盟作为全球高端装备技术标准与监管规则制定的高地,构建了体系化、严苛化的市场准入与投资监管法律体系,2025年多项核心法规修正案的落地进一步强化了关键领域的外资管控力度。本文以轨道交通、新能源两大核心领域为切入点,系统梳理欧盟高端装备市场准入规则、投资核心监管要求及外资机构设立与注销实操规范,为中企出海欧盟搭建全维度合规框架,助力企业在合规前提下把握市场机遇。
一、欧盟市场准入法律框架与实操要求
(一)通用市场准入规则:四项基本自由与例外约束
欧盟统一市场准入的法律根基源于《欧盟运行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TFEU)确立的“货物、人员、服务、资本”四项基本自由,通过“横向立法统合标准+纵向规范细化执行”的双层体系,为外资企业进入欧盟市场构建了非歧视性的基础规则体系。
横向层面,2008年出台的“新立法框架”(New Legislative Framework,NLF)通过《关于产品营销通用框架的决定》(Decision No 768/2008/EC)与《关于产品营销认证和市场监督要求的条例》(Regulation (EC) No 765/2008),统一了全欧产品合格评定、市场监督及标准协作机制,其中CE标志制度成为货物进入欧盟市场的核心合规凭证,可有效避免成员国重复认证,显著降低外资企业准入的时间和资金成本。纵向层面,《服务业指令》(Directive 2006/123/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2006/123/EC)聚焦消除成员国间服务业贸易壁垒,明确要求各成员国保障服务市场自由准入与非歧视待遇,核心取消了跨境经营企业须在营业地设立独立分支机构、及在其他成员国开展服务经营需向当地政府报批的双重要求,大幅简化服务业跨境运营行政流程。
需重点关注的是,欧盟市场自由准入原则存在明确的法定例外情形:《欧盟运行条约》(TFEU)第36条赋予成员国基于公共道德、国家安全、公共健康等核心利益限制市场准入的权利;第114条则允许成员国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工作环境等领域保留更严格的国内监管规定。其中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是关键约束条款,《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Regulation (EU) 2019/45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2019/452)虽未建立欧盟层面统一的审查机构,但强制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对涉及关键基础设施(交通、能源)、关键技术的外资项目开展安全审查;2025年该条例修正草案进一步强化管控,将交通基础设施、关键原材料等纳入强制性审查范围,并赋予欧盟委员会“建议否决权”,实现了对关键领域外资的全维度监管升级。
对中企而言,进入欧盟市场需同时满足平等待遇与强制性合规两大核心要求:一方面,《欧盟运行条约》(TFEU)第49条、第56条明确外国企业与欧盟本地企业享有同等的设立自由与服务提供自由,成员国不得基于国籍设置歧视性准入条件;另一方面,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需严格符合《欧盟一般产品安全条例》(Regulation (EU) 2023/988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2023/988),完成CE标志认证并委任欧盟境内合法“责任人”,全面履行产品风险评估、标签合规等法定义务。涉及交通、能源等关键领域投资时,中企需提前研判交易是否触发外商直接投资审查门槛,尤其在2025年修正案生效后,相关领域跨境投资需履行更严格的事前申报程序。
(二)高端装备特定准入标准:行业差异化合规要求
1、轨道交通行业:认证与资质的双重门槛
欧盟轨道交通行业的市场准入以“互联互通”为核心原则,受《欧盟轨道系统互通性指令》(Directive (EU) 2016/797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2016/797)与《欧盟单一欧洲铁路区指令》(Directive 2012/34/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2012/34/EU)双重规制,从产品、企业到服务构建了全链条准入体系。
产品层面,所有拟进入欧盟市场的轨道装备(含机车车辆、信号系统、轨道部件等)必须符合欧洲铁路管理局(ERA)制定的《互通性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Interoperability,TSI),完成法定符合性评估并签署《欧盟符合性声明》(EC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未通过认证的产品禁止在欧盟市场投放。《互通性技术规范》(TSI)覆盖安全、可靠性、环境保护等核心维度,对中企形成硬性技术约束。例如列车控制系统需适配欧洲ETCS Level 2标准,车辆设计需满足噪声、能耗等环保指标。
企业资质层面,参与轨道运输服务的企业需依据《欧盟单一欧洲铁路区指令》(2012/34/EU)获得运营许可证,核心满足四项法定条件:无严重刑事犯罪或职业违规记录的良好商业声誉、具备履行合同的财务适足性、拥有专业的管理与技术团队以满足职业能力要求、完成运营相关责任风险的保险覆盖。开展跨境运营中企还需通过“单一通知与互认程序”(Single Notification and Recognition Procedure,SNRP),获得目标成员国的资质认可。此外,根据《欧盟铁路安全指令》(Directive (EU) 2016/798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2016/798),企业需建立安全管理体系(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MS),获得所在国国家安全许可并接受定期监督审查。
服务准入层面,尽管欧盟已开放铁路客运市场竞争,但新进入者可能面临“公共服务义务(Public Service Obligation,PSO)保护”的限制——若新服务可能对现有公共服务合同的经济平衡造成实质性破坏,成员国可通过独立监管机构评估后限制其准入。同时,服务设施接入需遵守《欧盟铁路服务设施接入实施条例》(Regulation (EU) 2017/2177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2017/2177),禁止设施运营商对合规外资企业设置捆绑销售、不合理延迟等歧视性条件,保障企业公平的设施接入权。
2、新能源行业(储能、风电、光伏):技术与项目的双重合规要求
新能源行业的准入标准聚焦技术合规与项目审批两大维度。欧盟新能源行业市场准入聚焦技术合规与项目审批两大核心维度,覆盖装备产品入市与基建项目落地全流程,合规要求兼具技术性与程序性特征。
技术层面,新能源装备需符合欧盟“新方法规则”(New Approach)并通过CE认证,方可进入欧盟市场,不同品类装备另有专项合规标准:风电设备需同时满足《欧盟机械指令》(Directive 2006/42/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2006/42/EC)、《欧盟低电压指令》(Directive 2014/35/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2014/35/EU)要求,遵循IEC 61400系列标准;光伏组件需通过IEC 61215(性能鉴定)、IEC 61730(安全)认证;储能设备(尤其是电池储能)需遵守《欧盟电池法规》(Regulation (EU) 2023/154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2023/1542),履行供应链追溯、碳足迹披露、回收利用等义务。此外,《欧盟生态设计指令》(Directive 2009/12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2009/125/EC)对能源相关产品的能效提出强制性要求,光伏逆变器、风电变流器等核心配套设备需满足最低能效标准。
项目审批层面,新能源项目需通过多重合规审查:一是环境影响评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根据《欧盟环境影响评估指令》(Directive 2011/92/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2011/92/EU),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及储能项目需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对野生动植物、景观、噪声等的影响;二是并网许可,项目需符合《欧盟电力市场法规》(Regulation (EU) 2019/94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2019/943)要求,通过电网接入测试,跨境项目可按“共同互联项目”(Projects of Common Interest,PCI)享受优先审批通道;三是土地与规划许可,需符合成员国土地分区法规,海上风电项目还需遵守《欧盟海洋战略框架指令》(Directive 2008/56/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2008/56/EC)、《欧盟栖息地指令》(Directive 92/43/EEC of the Council,92/43/EEC)等生态保护要求。
补贴准入方面,新能源项目若申请欧盟或成员国补贴,需符合《欧盟气候、能源与环境国家援助指导方针》(2022),指令禁止成员国设置强制采购本国产品的补贴条件,且补贴金额需与项目的环境效益、创新价值相匹配。跨国联合新能源项目(Important Projects of Common European Interest,IPCEI)需证明其对欧盟产业发展的战略价值,方可获得补贴豁免。
(三)市场准入的国别差异与重点市场聚焦
欧盟市场准入的国别差异主要体现在成员国对欧盟指令的转化实施、监管执法强度、优惠政策导向等方面。以中企出海占比最高的德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为例:
- 德国:对轨道交通装备的《互通性技术规范》(TSI)认证执行严格,联邦网络局(Bundesnetzagentur,BNetzA)负责并网许可审批,要求新能源项目提交详细的电网接入方案;外资参与关键基础设施项目需通过联邦经济和气候事务部(Bundesministerium für Wirtschaft und Klimaschutz,BMWK)的外商直接投资审查,对来自非欧盟国家的投资审查尤为严格。
- 法国:公共采购招标中倾向于将本地就业、技术转让纳入评分体系,中企参与轨道交通装备招标、新能源项目投标时需在方案中明确本地化用工与技术合作规划;新能源项目需通过能源监管委员会(Commission de Régulation de l'Énergie,CRE)的资质审核,海上风电项目的环境评估需征求沿海社区意见,社情民意评估成为合规重点。
- 西班牙:新能源项目可享受国家复苏计划(Plan de Recuperación, Transformación y Resiliencia,PNRR)资金支持,但需满足本地供应链比例要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标文件需使用西班牙语,技术文档需经本地机构认证,本地化文件处理成为基础准入要求。
- 意大利:实行“统一建筑许可证”制度,轨道交通和新能源项目的审批需通过地方政府与中央部门的协同审核,审批流程较长且环节繁琐;外资收购意大利能源企业需经总理府“黄金权力”办公室审查,中企在意新能源领域的并购项目需提前履行申报程序。
针对这些差异,中企应采取“国别定制化”合规策略:提前对接目标国监管机构(如德国BNetzA、法国CRE),建立沟通机制,精准掌握轨道交通、新能源领域的具体审批要求与实操细节;借助本地合作伙伴的资源优势,降低资质认证与项目审批的沟通成本,弥补本地资源与信息短板;针对公共采购项目,精准匹配目标国评分偏好,突出本地化就业、技术转让、供应链协同等核心价值,提升投标竞争力。
(四)准入优惠政策利用:合规前提下的政策红利挖掘
为推动绿色转型与基础设施升级,欧盟及各成员国针对轨道交通、新能源等高端装备领域推出多元化准入优惠政策,与中企出海核心赛道高度契合,中企可结合自身业务特点精准对接,在合规前提下降低市场准入成本、提升项目效益。
- 欧盟层面的优惠政策聚焦基建项目与技术研发:连接欧洲设施基金(Connecting Europe Facility,CEF)重点资助跨境轨道交通、新能源基建项目,符合条件的项目可获得最高60%的投资补贴;“地平线欧洲计划”(Horizon Europe)为轨道交通智能升级、新能源核心技术研发项目提供跨国联合资助,支持中企与欧盟科研机构、本土企业开展技术合作;《欧盟净零工业法》将储能设备、光伏组件等列为“战略净零技术”,纳入“欧盟优先项目清单”的项目可将审批周期压缩至1年以内。
- 成员国层面的优惠政策各有侧重,贴合本地高端装备市场发展需求:德国通过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reditanstalt für Wiederaufbau,KfW)提供绿色信贷,为新能源装备制造项目提供低息贷款;法国“法国2030”计划(France 2030)对本地生产的风电设备、储能电池给予补贴;西班牙、意大利为大型新能源项目提供资本性拨款,简化电力购买协议(Power Purchase Agreement,PPA)备案流程。
利用这些政策需牢牢把握三大合规要点:
一是确保项目核心方向与政策导向高度契合,聚焦绿色转型、技术创新等核心领域,避免因“补贴依赖”引发合规风险,严禁虚构项目用途获取财政补贴;
二是严格遵守补贴申报法定程序,留存完整的资金使用记录与项目实施资料,接受欧盟委员会与成员国主管机构的审计监督,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三是避免与国别产业保护政策冲突,不得通过虚假本地化、设立空壳公司等方式规避采购规则与本地供应链比例要求,坚守合规经营底线。
二、欧盟外资投资监管体系与审查要点
(一)核心监管法规及最新动态
欧盟外资投资监管核心法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2019/452)与《外国补贴条例》(2022/2560),同时辅以成员国各自的外资审查立法。
《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2019/452)作为欧盟层面的基础性框架,未建立统一审查机构,但要求成员国建立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对涉及关键基础设施(交通、能源)、关键技术(人工智能、半导体)、关键原材料(锂、稀土)的外资项目进行审查。2025年修正草案进一步强化了管控力度:将交通基础设施、关键原材料、媒体服务等纳入强制性审查范围;赋予欧盟委员会“建议否决权”,可在成员国之间存在分歧时主动干预;审查范围扩展至欧盟内部的跨境交易,若投资者最终由非欧盟实体控制,即使交易在欧盟内部完成,仍需接受外资安全审查。
《外国补贴条例》(2022/2560)于2023年7月12日正式生效,构建了针对第三国企业的补贴审查机制,对参与欧盟公共采购、并购交易的企业设定了事前申报与事后审查义务,成为中企在欧开展大额交易的关键合规约束。
成员国层面的外资审查立法通常比欧盟层面更为严苛,且对轨道交通、新能源领域的管控更为细化:德国《对外贸易条例》(Außenwirtschaftsverordnung,AWV)将“交通运输关键基础设施”“交通远程信息处理”纳入审查范围;法国《外资审查法令》扩大了战略行业清单,将新能源储能设施纳入重点审查范围,且审查门槛低于欧盟层面;意大利通过“黄金权力”机制,对涉及能源、交通等关键领域的外资收购进行行政干预。
(二)投资审查核心领域与触发门槛
1、审查核心领域
- 关键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网络、新能源发电基地、储能设施、跨境电网等,此类资产被欧盟认定为国家安全敏感资产,中企对上述资产的收购、参股或参与运营均需接受严格的外资安全审查。
- 关键技术:轨道交通自动驾驶系统、新能源智能控制技术、储能电池核心技术等,审查核心关注中企投资可能引发的技术转移风险与欧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防止核心技术外流。
- 关键原材料:锂、稀土、晶硅等新能源装备、轨道交通装备制造所需的战略矿产,《欧盟关键原材料法案》(Regulation (EU) 2024/125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2024/1252)限制外资对相关矿产开采和加工环节的控制权。
2、审查触发门槛
- 股权比例门槛:德国、法国等核心市场规定,外资收购交通、能源等关键领域企业≥10%股权的,需启动外资安全审查;意大利对涉及战略资产的收购,无论股权比例高低,均需向主管机关申报,中企即使收购新能源、轨道交通企业少量股权,也需提前备案。
- 交易金额门槛:法国对能源、交通领域的外资收购设定5000万欧元的交易金额门槛;西班牙规定外资收购能源企业≥10%股权且交易金额超1亿欧元需事前申报。
此外,欧盟设立兜底审查条款:若外资企业由第三国政府控制、或存在影响欧盟国家安全的过往活动,即使未达到上述门槛,也可能被启动审查。例如,在中远海运港口收购汉堡港“福地”(Tollerort)集装箱码头项目中,相关方最初于2021年9月达成收购35%股权的协议,后德国政府以关键基础设施安全为由启动审查,于2022年10月批准妥协方案,将中企持股比例限定为24.9%,该交易最终于2023年5月获得德国政府正式核准。
(三)审查流程与救济机制
1、审查流程
欧盟外资审查遵循“成员国审查+欧盟协调”的流程:
- 申报阶段:外资企业需在交易签署后、交割前向目标国审查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交易结构、投资者背景、资金来源、目标企业业务范围等。轨道交通、新能源项目,还需额外提交项目对当地基础设施安全、产业链供应链的影响分析报告。
- 审查阶段:审查机构通常在收到申报后30天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审查,正式审查期限一般为90天,可延长5个月。审查期间,审查机构可要求企业补充技术、资金、本地化规划等材料,或与投资者协商补救措施,如剥离敏感资产、承诺本地治理、限制技术转移等。
- 决策阶段:审查机构最终作出“无条件批准”“附条件批准”或“禁止交易”的决定。若涉及跨境影响,需向欧盟委员会及其他成员国通报,欧盟委员会可发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但最终决策权仍归成员国。
2、救济机制
若企业对审查结果不服,可通过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两大法定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体流程如下:
- 行政复议:在收到审查决定后,向作出审查决定的机构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进一步向目标国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司法诉讼:向目标国行政法院提起诉讼,挑战审查决定的合法性;若涉及欧盟法适用问题,可通过“初步裁决程序”请求欧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CJEU)对相关法律条款作出权威解释,为案件审理提供法定依据。
(四)《外国补贴条例》对投资的叠加影响
《外国补贴条例》(2022/2560)与《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2019/452)形成监管叠加,对中企高端装备出海欧盟构成双重约束:
- 补贴申报义务:中企参与欧盟大额公共采购或并购交易时,需全面梳理近三年获得的政府补贴(包括研发拨款、税收优惠、贷款贴息等),评估是否触发申报门槛。若未主动申报,可能面临交易被叫停、罚款等风险。
- 审查后果:若被认定存在“扭曲市场竞争”的外国补贴,欧盟委员会可采取剥离资产、限制投标、要求退还补贴等措施。
- 合规建议:中企应建立集团层面的补贴台账,对不同业务板块的补贴进行单独核算、分类管理,定期开展补贴合规性评估;参与大额交易前,提前6-12个月启动自查,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准备申报材料,确保申报内容真实、完整、符合法规要求,降低审查风险。
三、外国投资机构设立与注销的实操规范
(一)企业设立形式与核心要求
中企在欧盟设立投资机构可选择多种形式,不同形式的合规要求与法律责任存在差异:
无论选择何种形式,设立过程中均需遵守以下核心要求:
- 注册流程:向所在国公司注册机关(如德国商业法院登记处、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Institut National de la Propriété Industrielle,INPI))提交公司章程、董事身份证明、注册地址证明等材料,部分文件需经公证认证。
- 税务登记:完成增值税(Value Added Tax,VAT)登记、企业所得税识别号申请,若雇佣员工需向社保机关备案。
- 合规申报:涉及关键领域的设立需提前完成《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2019/452)申报;若企业获得第三国政府补贴,需履行《外国补贴条例》(2022/2560)申报义务。
(二)注册与报告义务
1、注册后必备义务
- 实益所有人(UBO)备案:根据《欧盟反洗钱第五号指令》(Directive (EU) 2018/84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2018/843),需向所在国主管机关备案实益所有人信息,包括姓名、国籍、持股比例、居住地址等。
- ESG信息披露:若企业年营业额超过4,500万欧元或雇员超1000人,需按《欧盟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CSRD)披露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采用欧盟统一的可持续报告标准(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ESRS)。
- 行业许可取得:轨道交通运营企业需获得所在国铁路运营许可,新能源发电企业需取得发电许可、并网许可,储能项目需完成储能登记。
2、常规报告义务
- 财务报告:按所在国法律要求提交年度财务报表,部分成员国要求经审计后公示。
- 税务申报:增值税(VAT)按季度或月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按年度申报,跨境交易需遵守转让定价规则。
- 行业特定报告:新能源企业需向输电系统运营商(Transmission System Operator,TSO)报告装机容量、发电量、并网数据;轨道交通运营企业需定期提交安全运营报告、设备维护记录等,确保运营数据透明可查。
(三)注销清算规则与特殊要求
1、注销清算类型与流程
欧盟企业注销清算分为三类情形,流程如下:
- 自愿清算:由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任命清算人处置资产、清偿债务;通知主管机关(公司登记处、税务机关)、债权人,在官方公报发布注销公告;完成资产变现与债务清偿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破产清算:因资不抵债或负债过多触发,由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优先清偿员工工资、社保费用,其次是税款、普通债务)。破产清算完成后,由法院出具破产终结裁定,企业凭裁定办理注销登记。
- 强制清算:因违反法律、未履行合规义务等被主管机关裁定强制解散,清算流程由法院全程监督。资产处置、债务清偿需严格按法院要求执行,清算完成后办理注销登记。
2、外资企业特殊要求
- 关键资产处置审查义务:注销前若涉及关键资产处置(如技术转让、核心设备出售),需经所在国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 税务清关:注销前需完成所有税款清缴,提交税务注销申请,获得税务机关出具的清关证明,无清关证明不得办理工商注销
- 敏感技术转移审批:对于部分轨道交通技术(如自动驾驶系统)、新能源系统集成算法等,可能触及《欧盟对外技术转移管制条例》(Regulation (EU) 2021/821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2021/821),涉及对特定高技术设备及软件出口的预许可要求。在对欧出口或在欧盟境内设立合资研发平台前,须就相关核心技术是否受限进行分类判定。
- 欧盟资金返还:若企业曾获得欧盟基金支持(如连接欧洲设施基金(CEF)、创新基金),注销前需提交资金使用审计报告,未按规定使用的资金需退还。审计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注销登记。
四、结语
欧盟作为全球高端装备市场的重要阵地,为中企轨道交通、新能源领域出海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但复杂的法律体系、严格的监管政策要求企业将合规作为出海的核心前提。要实现成功准入与合规投资,中企需构建“三层合规体系”:
(一)第一层,准入合规
提前完成CE认证、《互通性技术规范》(TSI)认证等技术资质准备,精准匹配目标国的行业准入要求;借助欧盟及成员国的优惠政策,降低准入成本,同时规避补贴合规风险。
(二)第二层,投资合规
全面评估《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2019/452)与《外国补贴条例》(2022/2560,FSR)审查风险,提前履行申报义务;合理选择企业设立形式,建立完善的实益所有人(UBO)备案、ESG披露、税务申报等常规合规机制。
(三)第三层,长效合规
建立欧盟政策动态监测机制,重点跟踪《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2019/452)修正案、《外国补贴条例》(2022/2560,FSR)实施细则等法规更新;借助欧盟本地律所、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的资源优势,及时应对国别监管差异与执法变化。
注释:
[1] 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索引号:410A04-0502-202501-0011,成文日期:2026年01月19日):装备制造行业出口表现亮眼,铁路船舶航空航天、专用设备、汽车行业出口交货值分别增长24.2%、10.2%、7.5%
[2] 海关总署副署长王军2026年1月14日进出口情况介绍(人民网,2026年1月1日;光明网,2026年1月15日:2025年我国对欧盟出口风力发电机组增长65.9%,出口直流充电桩和储能电池等电工器材增长25.4%;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出口风力发电机组增长73.9%,绿色基础设施建设成效显著。
来源:律商视点
作者:
- 王卫东,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专业领域:能源与自然资源、资本市场、投资与并购、重大资产重组、境外投资、仲裁、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联系方式:邮箱:wang.weidong@jingtian.com
- 林清,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专业领域:投资与并购、境外投资、外商直接投资、竞争法/反垄断;联系方式:邮箱:linqing@jingti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