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以下简称《“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修订后有什么变化?

答:一是业务领域更全。在原《“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3个业务领域的基础上,新增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领域免罚事项,实现对海关检验检疫4个业务领域的全覆盖;二是免罚事项更多。新增进出境人员未按规定健康申报、携带部分低检疫风险物品入境未申报、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等5项情形,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扩大到15项。

二、《“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第1项为什么要设定“进境出境人员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相关信息,尚不构成情节严重的”的免罚事项?

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进境出境人员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相关信息或者拒绝接受检疫查验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实践中,进境出境人员可能因对申报事项不了解、笔误以及不能准确掌握自身及其随行人员健康情况,从而导致未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相关信息的情形发生,该类情形下当事人主观过错较小,可以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容错空间。

三、《“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第2、3项为什么要限定携带物免罚的种类范围?

答:进出境人员因不熟悉国家进出境管理规定,出于生活需要或旅途自用带入零星少量动植物及其产品,在防控国门生物安全风险的前提下,将部分检疫风险相对较低的携带物纳入免罚范围。对携带外来物种、动植物病原体、有害生物等检疫风险较高的物品入境未申报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怎么理解《“轻微违法免罚”清单(二)》第4项“在海关要求期限内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恢复记录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来源和流向,符合可追溯性要求”的免罚条件?

答:进口商记录制度是进口食品溯源、落实进口商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及时改正应当恢复记录已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口和销售数量、流向等,符合溯源要求。例如,某公司进口1000瓶红酒未记录相关销售记录,海关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恢复了其中800瓶红酒的销售记录,但剩余200瓶无法恢复记录,无法符合溯源要求,则不符合免罚条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第9项的免罚情形“商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增加“危险货物”的原因?

答:主要考虑到进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生产风险较大,故不列入免罚事项。第11、13项同理。例如,某公司申报进口货物中夹藏有烟花爆竹,货值金额4000元。该公司对法定检验的烟花爆竹不予报检,逃避商品检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违法情形,因烟花属于危险货物,虽货值金额不满5000元,仍不符合免罚条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来源:北京报关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