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工贸易手册
(一)手册概念
加工贸易手册就是海关根据企业申报,以加工贸易合同为单元在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的电子底账。
(二)办理主体
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备案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能力;经营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的经营权,加工企业应具备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三)办理范围
加工贸易手册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外的未实行账册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
二、设立的具体流程
(一)企业登录“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系统”(https://ecomp.mofcom.gov.cn/)
填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有效期为自填报(更新)之日起1年,到期后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企业应及时更新。
(二)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
进入标准版应用→加工贸易→加工贸易手册(金二)功能,完整、规范地录入申报手册设立的相关数据,并上传相关随附单证。
三、需提供的单证
(一)必须上传的单证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属于来料加工的,提交来料加工协议或合同;属于进料加工的,提交进料加工进口合同。
(二)根据情况上传的其他单证
- 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 涉及铜精矿、生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等根据有关规定设定了企业资质或数量等限制条件的商品,需提供商务部为企业出具的涉及禁止或限制开展加工贸易商品的核准文件;
- 进口保税消耗性物料的,需提供经主管海关签章确认的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申报表;
- 商品编码涉及禁止类、出口应税商品等加工贸易政策要求的,需提供说明材料;
- 涉及缴纳风险担保的,需上传风险保证金计算表;
- 商品编码涉及单耗标准的,需上传是否适用单耗标准或者是否超单耗标准的说明,包括计量单位的换算过程、料件和成品的规格型号、归并情况等;
- 企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四、不能办理的情况
1、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2、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3、进口料件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
4、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5、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重新申报设立手册的。
来源:出口退税会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