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AI企业加速进入海外市场已成为行业共识。从大模型企业到垂直算法公司,再到应用型创业团队,海外市场正在成为新的增长来源。然而,他们真正踏上出海之路才发现,挑战远不止“海外业务能否落地”这么简单。越来越多企业发现,出海的难点并不在市场进入本身,而在于核心技术与知识产权能否随业务同步实现全球控制。
与产品或服务不同,知识产权天然具有地域性。算法、模型权重及技术成果并不会因业务扩张而自动“走出去”。一旦知识产权持有主体、许可结构或合作安排设计不当,企业即可能在海外运营中逐步削弱对核心技术的控制力。企业普遍面临诸多困惑:海外实体是否应持有技术知识产权?核心算法、模型权重和参数调优成果,该如何实现跨境高效管理?与当地企业合作开发的成果,其IP归属又该如何明确?
因此,对于AI企业而言,出海的下一阶段问题,已从“如何进入海外市场”,转变为“如何让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被有效控制与使用”。核心算法、模型权重、参数调优成果,以及应用层配置的归属和使用权,直接关系到企业在海外业务运营、融资、上市及合规管理中的实际控制力。尤其在当前中美及全球地缘政治的复杂背景下,股权安排、合同条款在不同司法环境中,很可能受强制性监管和行政法规的约束。正因如此,合理的知识产权布局,成为企业守住控制权、保持市场灵活性的关键点。
从宏观角度来看,中国AI企业出海主要有两种核心模式,各有侧重、各有适配场景。一种是自建体系模式,核心是通过新设海外实体在当地开展业务,确保自身牢牢掌控核心技术,以实现全球范围内的技术统一管理;另一种是合作赋能模式,通过嵌入式技术输出、合同约定,实现风险分层管控与运营灵活调整。这两种模式在商业化路径、技术控制力度以及知识产权管理上的差异,体现了企业在出海过程中必须面对的不同战略考量。
一、自建体系模式:通过实体架构实现知识产权的全球控制与责任分配
(一)模式概述
自建体系模式,是指境内企业在海外直接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通过海外实体负责客户签约、算力部署和本地运营,同时亦可能开展本地研发。其核心特点是境内企业通过海外实体,直接掌握海外市场和技术运营权。当知识产权无法直接迁移时,企业通常通过实体结构与许可安排,使核心技术在不发生实质转移的情况下,实现全球运营。
具体而言,境内企业不仅主导海外商业模式的走向,还对包括算法、模型权重、微调参数和源代码等核心技术要素的IP具有绝对的管理控制权,而海外实体仅获得在特定区域内使用权或商业化许可。相应地,法律责任、合规要求、投资审查,以及数据和产品相关的责任,均由境内企业集中承担。
这种布局的优势很明显,能确保境内企业在全球范围内主导核心技术的迭代和商业化进程,但短板也同样突出:企业需要独自承担海外监管带来的各种的压力,对企业的合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知识产权全球布局的战略考量
对于采取自建体系模式出海的企业来说,知识产权的全球布局不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资产管理,更是企业在海外保持核心技术控制力、商业主导权和战略灵活性的关键点。在设计全球IP布局时,企业不能盲目推进,必须综合考虑海外研发能力、新IP生成潜力、技术进出口合规管理、跨境税务安排、融资结构、未来商业化路径以及维权策略等因素,才能确定最合适的知识产权持有主体。
通过合理分配母公司和海外实体的权利和许可范围,企业既能牢牢守住核心技术的控制权,又能灵活应对不同国家的监管要求、市场环境和商业需求,实现技术、合规和商业三方面平衡。
通常而言,中国企业出海时,大多会采取母公司集中持有核心IP、海外子公司负责本地化运营和商业化拓展的模式。但在AI行业,情况可能更为复杂。为应对各国政府的监管审查、投资限制,甚至潜在偏见,很多企业会选择母子公司全面切割的策略,即母子公司在人员、业务、品牌甚至股权上完全独立,使海外实体在法律和运营层面相对独立。
与此同时,企业会通过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条款设计和整体架构规划,让母公司仍能对核心技术和全球商业方向保持必要的战略控制。这种布局既能帮助企业应对海外的政策和监管压力,又能始终保持核心技术的主动权,形成灵活又稳健的知识产权管理和商业化体系。
1、知识产权持有主体的选择
明确知识产权由哪一法律主体持有,是企业实现IP全球控制的首要问题。目前,大部分中国AI企业的核心研发均在国内完成,因此,跨境技术转让的过程中,必须同时考虑中国技术出口管制政策及目标国家监管要求。
实践中,知识产权持有与管理的安排具有多种可能性,企业可以根据战略目标、海外研发能力和当地市场政策,灵活设计布局方式。比如在企业初期,可采用母公司集中持有IP,并授权海外子公司使用或进行商业化的稳健模式。等海外子公司具备研发能力后,再逐步推动其在研发、运营及IP管理上实现独立。这一设计在保持战略灵活性的同时,既兼顾了技术出口合规与全球商业化自由,也确保企业对核心IP的长期、可持续掌控。
2、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区别化保护策略
在AI大模型出海实践中,企业不能对所有知识产权采取“一刀切”的保护方式,而应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技术特性、商业价值,以及海外市场的法律环境,进行差异化布局,同时亦要结合企业自身发展及海外市场拓展的阶段,动态调整策略。参考全球大型AI企业的成熟做法,IP全球布局通常遵循阶段性、类型化与地域差异化原则:
(1)阶段性策略
知识产权布局应随企业发展态势和海外市场拓展阶段,逐步调整优化:
- 研发阶段:核心算法、模型架构和源代码主要在母国完成,由母公司集中持有,并通过商业秘密管理和著作权登记等手段,确保底层技术安全,同时为未来跨境许可和技术出口备案做好前期准备。
- 出海早期阶段:母公司持续控制核心技术,许可海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在其运营区域内使用或商业化利用IP;同时,海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可针对软件实现方式、界面设计或功能模块在当地开展知识产权注册,为本地运营构建起基础的IP保护屏障。
- 业务扩张与成熟阶段:当海外团队具备独立研发能力后,企业可逐步推进母子公司在业务、人员、技术成果和IP持有层面的分离,最终实现海外实体的IP独立管理。海外子公司可独立在当地申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而母公司则继续保留对底层模型、关键算法的战略控制权,以实现全球技术控制与本地商业灵活性的平衡。
(2)按知识产权类型与地域优化的保护策略
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企业需要根据其法律属性、技术特性及商业价值,采取差异化保护措施,同时结合母国与海外市场的法律环境进行布局。例如,核心算法与系统架构,可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成熟的司法辖区(如美国、欧盟)申请专利,以获得排他权,强化市场竞争优势;源代码与软件,则可通过在母国和海外同步登记著作权的方式进行保护,其成本相对低,也更适合软件技术快速迭代的行业特性。
通过上述阶段化、类型化和地域差异化保护策略,企业既能强化母公司对核心技术的集中控制,又能赋予海外市场研发成果独立保护的地位,从而实现全球核心技术控制权与本地市场灵活性的兼顾,为跨境商业化落地和长期战略布局提供保障。
(三)技术出口合规
在自建体系模式下,知识产权全球布局与技术出口管制亦密切相关。对于大多数中国AI企业而言,其核心算法、模型架构、训练框架及关键技术成果,均在国内研发完成,一旦通过IP许可、源代码交付、模型权重传输、技术支持等方式,向海外实体提供相关技术或服务,就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技术出口行为。
因此,企业在确定谁持有知识产权、如何许可使用、母子公司如何分工时,必须将技术出口合规的要求融入整个布局中。否则,跨境技术许可与服务可能面临复杂的审批、备案程序,甚至会被限制出口,直接影响全球商业化节奏和对核心技术的掌控。
制度层面,中国技术出口监管主要依据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及相关条例,将技术划分为禁止出口、限制出口和自由出口技术,并在《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明确列出了具体的技术名称及其控制要点。其中,被列为限制出口的技术,比如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技术等,企业在向境外许可或转让前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即便是自由类技术,其出口也必须依法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值得注意的是,此前自由类技术出口若未完成备案尚无明确罚则,但2026年3月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生效后,强化了自由类技术出口的备案义务,并明确: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未办理合同备案登记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还将处五万以下罚款。这一变化意味着自由类技术出口备案已变为具有明确法律后果的强制性前置要求。
在不同知识产权布局模式下,企业的技术出口合规关注要点各有侧重。
- 若母公司集中持有核心IP、海外子公司仅获区域内使用或商业化许可的权利,则企业应重点评估许可行为是否构成技术出口,并在合同中明确技术范围、使用边界及再许可限制,并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
- 若海外子公司具备独立研发能力并逐步承担技术开发职能,企业需重点核查其技术成果是否依赖境内技术资源,从而需要履行中国的技术出口管制程序,同时也要关注潜在的技术回流问题,评估境外出口管制和国际制裁风险,防止在跨境研发或转让中触发新的合规问题。
- 对于计划将部分核心IP直接转移至海外主体的企业,更应在出海架构设计阶段完成出口合规评估与审核、备案规划,以降低未来融资、重组或并购的不确定性。
(四)境外运营中的其他合规风险
在自建体系模式出海结构下,企业还需同步关注数据合规、外商投资审查及国家安全监管等制度性风险。这些风险虽非直接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但会对知识产权持有主体安排、研发分工及海外实体控制权设计产生结构性影响,进而影响企业整体出海布局的稳定性。
因此,企业在搭建自建体系出海架构时,应将数据治理、AI合规与知识产权布局、技术出口合规统筹考量,在稳固核心技术控制权的同时,确保海外运营全流程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现技术掌控与合规经营的平衡,为海外业务的长期稳定发展筑牢基础。
二、合作赋能模式:通过合同与技术结构实现知识产权的跨境使用
相较于设立海外实体,部分企业选择不直接转移知识产权,而通过技术输出与合同安排,使核心技术能力在海外市场被持续使用。在合作赋能模式下,企业通常通过API调用、SDK授权、白标输出、平台集成、联合研发、数据共建等方式,将自身AI能力嵌入海外合作方的产品或服务体系,并最终以合作方名义面向终端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在此模式下,企业无需直接掌握市场终端用户,也不一定直接承担全部对外合规义务,但包括算法、模型权重、推理能力和持续迭代能力在内的核心竞争因素仍掌握在企业自身手中。换言之,企业技术控制权的实现,不再依赖法律实体结构设计,而更多依赖于知识产权结构规划、合同安排与技术架构控制的综合运作。
(一)核心技术与前景知识产权归属安排
在合作赋能模式下,前景知识产权(即技术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改进成果、衍生模型、优化算法或应用场景创新)的归属与权益安排,往往是整个合作谈判中的核心议题。与企业既有核心技术不同,前景知识产权具有不确定性和成长性,其价值可能随着合作推进迅速放大,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清晰界定知识产权归属、使用权边界及再许可机制,技术提供企业可能在不知不觉中丧失对关键改进成果的控制权,甚至形成对合作方的技术依赖。
法律并未对前景知识产权的归属规则作出法定安排,其权利归属原则上遵循合同自由与当事人自治原则。实践中,归属模式通常取决于行业惯例、双方议价能力以及技术投入比例等因素。例如,技术提供方若处于强势地位,通常会主张改进成果归其所有,或其至少需获得全球范围内免费、不可撤销的使用许可;若合作方具备较强市场资源或本地化能力,双方可能采取共同所有、区域分割或交叉许可等安排。因此,前景知识产权的谈判,本质上是双方对未来技术收益与控制权的分配博弈。
不同合作模式,也会产生不同形态的前景知识产权,其归属约定也需区别设计。
- 在API或SDK授权模式下,合作方可能基于接口开发新的应用模块或功能插件,此类成果通常涉及软件著作权或应用层专利,可通过合同约定由合作方持有,但需赋予技术提供方必要的使用权或回授权,以避免技术“碎片化”。
- 在白标输出或平台集成模式下,合作过程中可能形成更接近核心技术的针对特定行业的模型微调成果或参数优化数据,合同应明确此类成果是否构成对原始模型的改进,以及是否需要回归原始模型体系。
- 对于联合研发或数据共建型合作,则双方更需区分底层算法创新与应用层创新的边界,并分别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属、商业秘密管理措施及后续许可方式。
在合作赋能模式下,通过清晰界定改进成果的范围、归属方式、许可机制及分许可权利,企业方能在保持合作灵活性的同时,避免核心技术被边缘化或逐步外移,牢牢把握未来技术演进路径与技术市场主动权。
(二)排他和不竞争机制设计
在合作赋能模式下,排他与不竞争安排看似是商业条款,但其本质是对企业知识产权控制力在市场层面的再分配。当技术提供方以API、SDK或白标等方式输出AI能力时,其核心知识产权所有权并未转移,可通过排他与不竞争条款界定所输出技术的使用边界。
排他条款的作用是限定技术提供方的授权自由度,在约定的特定范围内,技术提供方不能再将相关知识产权授权给第三方;而不竞争条款,则是约束合作方的行为边界,禁止其自行研发、或从其他第三方引入可替代技术,本质上是为了守护技术提供方知识产权的核心价值,避免其被稀释与削弱。二者相互配合,在合同层面明确知识产权使用边界,反映了双方在技术控制权与市场资源之间的博弈。
- 关于排他条款,其并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通常围绕地域、期限、应用领域或具体场景来设定限制,这背后其实是双方商业路线差异的体现。例如,技术提供方可能仅在特定国家、或某一个细分行业,给予合作方排他性权利,以换取合作方在当地的渠道投入和市场推广承诺,同时自己也保留在其他区域或行业继续授权其他合作伙伴的自由,避免因排他而局限了自身的商业化范围。而且,排他条款往往附加业绩条件,比如约定一定期限内的销售目标、用户规模目标,如果合作方未达标,排他合作就会自动转为非排他,这样能避免技术提供方的知识产权被长期锁定,无法实现更广泛的商业价值。
- 关于不竞争条款,则更多是约束合作方的行为,防止其通过自行研发或引入第三方技术削弱原有合作价值。排他条款限制的是技术提供方“不能再授权给别人”,不竞争条款限制的是合作方“不能找替代方案”,二者在结构上相互配合,分别对技术提供方和合作方作出制约,确保合作的稳定性。
需要注意的是,若排他或不竞争条款约定范围过宽、期限过长,可能触及不正当竞争或垄断风险。因此,双方在设计这两个条款时,应协调知识产权许可范围、改进成果归属、及技术更新机制,既要保障市场激励,让双方都能从合作中获益,也要维持核心技术的持续控制力与商业灵活性。
(三)数据控制与产品责任分配
在合作赋能模式下,技术提供方通过API、SDK或白标输出等方式,将自身AI能力嵌入合作方产品体系,并最终以合作方名义面向终端用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在此模式下,数据处理、模型调用及产品运营活动由不同主体分别实施或共同完成,从而形成多主体参与的控制权利与责任分配结构。
值得注意的是,责任分配并非简单以“谁操作、谁负责”来界定。实际的数据处理、模型调用或产品运行,既可能由技术提供方在其基础设施中完成,也可能由合作方在自身系统中独立执行。因此,责任边界通常取决于多项因素的综合判断,包括数据控制关系、技术与产品的实际控制程度、合同安排以及产品的市场呈现方式,而非单纯依据操作行为本身。
对技术提供方而言,其核心关注是防止核心算法、模型权重及知识产权被滥用,并控制由模型输出所可能引发的合规与侵权风险;而合作方则更关注产品运营的灵活性及商业化自主空间,以便根据市场需求持续调整产品功能并优化用户体验。两者的诉求差异,也让数据控制与产品责任安排,成为合作结构设计中的关键问题。
- 在数据控制层面,双方的博弈通常围绕数据使用权限、处理范围、以及衍生数据的归属展开。这不仅涉及数据收集、跨境传输、匿名化处理的合规性要求,也关系到数据在模型优化、产品迭代及商业化利用过程中的边界。实践中,技术提供方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自己对核心算法和模型权重享有排他性权利与相应控制机制,防止核心技术能力被复制、反向利用或用于竞争性用途。而合作方则希望获取足够的数据访问与使用权限,以便根据市场需求快速调整产品功能、优化服务体验,避免因权限受限而影响运营效率。
- 在产品责任层面,即便技术提供方仅提供托管服务或技术平台,而最终产品以合作方名义发布,一旦算法输出导致歧视性结果、错误决策或第三方权利侵害,技术提供方仍可能因其对核心模型的技术控制能力或持续服务关系而被纳入责任评估范围。因此,技术提供方通常通过合同约定明确模型权利归属、输出使用边界及风险分配机制,例如限制模型的二次训练、反向工程或衍生模型的商业化使用;同时,合作方则需确保其产品运营和市场推广行为不会侵犯技术提供方的知识产权或第三方合法权益,同时建立必要的风险管理机制。
总体而言,数据治理与产品责任的合理分层,实质上构成合作赋能模式下知识产权控制的延伸。通过合同条款设计、技术访问控制及管理制度的协同安排,可以在保护技术提供方核心技术的完整性的同时,为合作方保留必要的运营自主空间,从而在跨境业务拓展过程中实现风险与商业利益之间的动态平衡。
结语
在AI企业加速出海的背景下,中国AI企业虽能获得巨大的市场机会,但也不可避免地面临地缘政治环境变化、投资审查、技术出口管制以及数据合规监管等多重不确定因素。
对AI企业而言,知识产权并不一定需要随业务迁移至海外主体名下,但必须能够在全球运营体系中保持可控、可管理与可持续演进。真正成功的出海,并非技术简单输出,而是在不同司法与监管环境下,仍能维持对核心技术路径与商业化方向的长期控制。从这一意义上看,AI出海的关键,并不只是进入海外市场,而在于如何让知识产权真正“走出去”。
围绕知识产权控制与海外运营灵活的不同取向,当前AI企业出海实践中逐渐形成以自建体系模式与合作赋能模式为代表的两类路径。自建体系模式虽通过境外实体与基础设施布局强化对核心技术及知识产权的直接控制,有助于维护长期技术积累,但在部分敏感市场中可能面临更高的监管与审查压力;合作赋能模式则依托合同安排与技术架构设计,在保持知识产权控制力的同时提升本地化运营灵活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合规与市场进入风险,但亦对合作结构设计及知识产权条款安排提出更高要求。
因此,企业在推进全球化布局过程中,应结合自身技术形态、商业模式及目标市场环境,统筹规划知识产权布局、数据利用机制、技术合同安排与产品责任分层体系。在以知识产权为核心保护技术能力的同时,通过结构设计,实现风险控制与跨境商业价值释放之间的平衡。
来源:金杜研究,https://www.kwm.com/cn/zh/home.html
作者:
- 傅广锐,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合伙人;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信息技术、隐私和数据保护;联系方式:邮箱:fuguangrui@cn.kwm.com
- 徐家兴,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国际合伙人;业务领域:跨境科技交易、跨境并购、私募股权交易及风险投资;联系方式:邮箱:jason.xu@cn.kwm.com
- 吴涵,金杜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部、合伙人;业务领域:网络安全、数据合规与治理;联系方式:邮箱:wuhan@cn.kwm.com
- 戴梦皓,金杜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部合伙人;业务领域: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国际供应链方案筹划和架构搭建、贸易救济以及一般进出口合规及海关和外汇事务等;联系方式:邮箱:daimenghao@cn.kwm.com
- 谭明慧,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律师
声明:本篇文章的所有内容仅供参考与交流,不代表金杜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以及对法律的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