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供应链的重构,许多跨国企业和中国制造企业选择在墨西哥、东南亚等第三国建立组装或加工基地,以优化关税结构并利用 USMCA 等区域贸易协定。自 2025 年下半年及 2026 年初,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 (CBP) 针对此类包含中国原材料或零部件的“混合原产地”货物发起了多项执法行动。
当前的监管态势表明,CBP 已彻底放弃了仅依赖最终出口国单证的表面审查,全面转向实质性的深层供应链穿透。这一转变直接导致因原产地申报不实、反倾销/反补贴税 (AD/CVD) 规避以及违反 UFLPA 而引发的扣押、调查乃至高额民事惩罚案件激增。
本文将结合近期公开的执法案例与 CBP 官方指南,深度剖析当前“混合原产地”货物的监管逻辑,并为相关企业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合规实务建议。
一、核心执法动向与典型案例解析
目前,CBP 针对第三国组装及“混合原产地”货物的执法工具主要集中在 EAPA (Enforce and Protect Act) 调查、UFLPA 暂扣令以及与美国司法部 (DOJ) 联动的 FCA (False Claims Act) 诉讼。
(一)EAPA 调查与 AD/CVD 规避打击
EAPA 赋予了 CBP 在收到举报后,对涉嫌通过转运、虚假申报原产地等方式规避 AD/CVD 的行为进行快速调查并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
EAPA Case 8245:Zoomlion Heavy Industry, NA Inc. (2026 年 2 月)
2026 年 2 月 11 日,CBP 发布了针对 Zoomlion Heavy Industry, NA Inc. 的调查启动及临时措施通知。该案的核心在于移动高空作业平台 (Mobile Access Equipment, MAE) 的原产地争议。进口商在报关时申报该批货物原产于墨西哥,但 CBP 经初步调查后认定存在合理怀疑 (reasonable suspicion),指出该进口商实质上是将中国原产的 MAE 伪装成墨西哥原产输入美国,以此规避针对中国 MAE 实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A-570-139 和 C-570-140)。
作为临时执法措施,CBP 直接对该进口商实施了极为严厉的“活单申报” (Live Entry) 要求,即进口商必须在货物放行前提交完整的进口文件并全额缴纳预估的 AD/CVD 关税,同时 CBP 延长了对调查启动前未结关货物的清关审查期。
EAPA Case 8206:Wysdom USA Co., Ltd (2025 年 11 月)
在另一起针对甘氨酸 (Glycine) 进口的案件中,CBP 同样认定 Wysdom USA Co., Ltd 存在规避行为。此类案件的共性在于,涉案企业往往在第三国仅进行了简单的包装更换或轻微加工,未能达到改变原产地所需的“实质性改变” (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标准,却在报关时主张第三国原产。根据 CBP 2025 年的公开通报,其在一年内通过 EAPA 调查追回了超过 4 亿美元的未缴关税,其中一起涉及通过印度尼西亚、韩国和越南转运的合并案件涉案金额高达 2.5 亿美元。
(二)贸易欺诈的民事与刑事责任联动
当原产地造假不仅违反海关规定,还涉及对美国政府的欺诈时,司法部贸易欺诈工作组 (DOJ Trade Fraud Task Force) 会介入并利用 FCA 索赔。
Island Industries, Inc. v. Sigma Corporation 案 (2025 年)
在该案中,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高达 2600 万美元的判决。Sigma Corporation 被控通过伪造文件和转运手段,故意做出虚假陈述以规避针对中国制造管件的反倾销税。法院明确驳回了被告关于《关税法》排斥 FCA 适用的抗辩,确立了通过虚假原产地申报逃避关税可以直接触发 FCA 惩罚性赔偿的规则。
Ceratizit USA LLC 案
该公司因涉嫌规避从中国进口的碳化钨产品的海关关税,最终支付了 5440 万美元的天价和解金。在这些 FCA 案件中,吹哨人 (Relator) 机制的存在极大地增加了企业内部合规漏洞被外部曝光的风险。
(三)UFLPA 执法的长臂管辖与深层穿透
2025 年至 2026 年初,UFLPA 的执法重心已从早期的棉花、多晶硅和番茄,向供应链更为复杂、对第三国组装依赖度更高的工业和科技领域转移。CBP 与美国劳工部明确将锂、铜、钢、PVC 和铝列为高优先级执法部门。
对于在墨西哥或东南亚组装的汽车零部件、储能系统或电子消费品而言,即便其在关税分类上取得了当地原产地资格,但只要其供应链中包含上述高风险原材料且涉及 UFLPA Entity List 上的实体,CBP 依然会适用“可反驳推定” (Rebuttable Presumption) 予以扣留。
二、“混合原产地”货物的法律定性与审查逻辑
在应对 CBP 的审查时,企业必须清晰区分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逻辑:关税层面的原产地规则与强制劳动层面的市场准入规则。
(一)实质性改变 (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原则
在确定适用普通关税、Section 301 关税或 AD/CVD 时,CBP 依然依赖原产地规则。如果中国原材料在墨西哥经过了复杂的制造工艺,获得了新的名称、特性和用途(例如从基础钢材加工成精密的汽车发动机部件),则该产品在关税认定上可能被视为墨西哥原产,从而豁免针对中国的特定关税。然而,如果加工过程仅涉及简单的装配、切割或重新包装,CBP 将视其为原产地欺诈与关税规避。
(二)UFLPA 下的“全部或部分” (Wholly or in Part) 标准
这是目前企业面临的最大合规挑战。UFLPA 不受实质性改变原则的限制。无论中国原材料在墨西哥经历了多么彻底的物理或化学形态改变,只要该原材料与受限地区或实体存在关联,整件在墨西哥完工的产品就会被推定为受限货物。Ninestar Corp. v. United States 案的判例已经确认,虽然 CBP 实施扣留只需“合理理由” (Reasonable Cause),但进口商若要推翻推定,必须承担“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这一极高的证明责任,这实际上堵死了通过司法途径轻易挑战 CBP 扣押决定的后路。
三、CBP的合规要求
针对因“混合原产地”引发的合规审查,CBP 官方发布了明确的适用性审查 (Applicability Review) 最佳实践指南,要求企业提供在日常商业活动中产生的、能够完整记录从原材料到成品的订单、采购、制造和运输全过程的文件。
(一)交易参与方的完整披露 (Parties Participating in the Transaction)
企业必须提供能够说明所有参与采购、制造、加工、运输和出口的实体清单及角色说明。CBP 强烈建议企业提供直观的供应链流程图 (Flow Chart of Supply Chain),并在提交的文件材料中准备详尽的执行摘要 (Executive Summary) 和目录,所有外文材料必须附带准确的英文翻译。
(二)交易与供应链全链路文件 (Transaction and Supply Chain Records)
CBP 审查的核心在于资金流与物流的完美闭环。企业需要提供全套的商业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原产地证书、装箱单、提单、舱单等,以确凿证明进口货物及其每一个组件的原产国。
(三)原材料支付与运输证明 (Payment and Transport of Raw Materials)
这是中国企业最容易出现证据断链的环节。CBP 不仅要求看到商业发票、采购合同和采购订单,更要求提供财务结算凭证(如银行付款水单、信用证支付记录)以及证明货物在不同实体间发生物理转移的物流凭据。任何资金往来与物流节点的不匹配,都会被 CBP 视为供应链不透明或存在潜在规避行为。
(四)混料生产与相同供应链的追溯
对于依赖将不同来源的原材料在生产过程中混合(Commingled)的供应链,企业必须提供详细的摘要追溯报告,证明未受限的投入材料与受限材料在物理上和账目上实现了严格隔离。此外,如果当前被扣押的货物使用了与之前已成功通过 CBP 审查的货物完全相同的供应链,企业应当主动通知相关卓越与专业中心 (Center of Excellence and Expertise),提交相同供应链声明及历史审查记录,以大幅缩短释放周期。
四、中国及跨国制造企业的合规建议
面对 CBP 日益精准和严苛的执法,中国出口企业、特别是那些在第三国进行产能布局的科技、半导体、能源和制造业企业,必须将合规阵线前移,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的体系化防御。
(一)重新评估第三国组装的原产地风险与合规底线
企业应当立刻摒弃“只要在海外设厂就可以洗白原产地”的陈旧观念。对于任何在墨西哥、东南亚等地的组装业务,法务与合规团队必须联合外部律师,按照美国海关的“实质性改变”标准或具体的税则归类改变 (Tariff Shift) 规则,对产品的加工工序进行严格的法律评估。如果判断未能实现实质性改变,必须如实申报原产地,切勿为了节省短期关税成本而触犯可能引发 FCA 民事巨额索赔甚至刑事欺诈的红线。
(二)构建穿透式、Tier-N 级别的 ICP 供应链溯源体系
内部合规计划 (ICP) 的建设必须超越直接的一级供应商 (Tier 1),向二级 (Tier 2)、三级乃至原材料开采端 (Tier-N) 延伸。
- 供应商管理: 在与各级供应商的商业合同中,必须强制加入供应链透明度条款和审计权 (Right to Audit) 条款。明确要求供应商定期披露其上游来源,并在拒绝配合或发现涉黑名单实体时,赋予采购方单方解除合同及要求赔偿的权利。
- 数据隔离与留存: 建立结构化的供应链数据库,妥善保管所有采购、排产、物流和财务凭证,确保每一批次的成品都能逆向追溯到最初的原材料批次。
(三)建立应对 CBP 扣押的 30 天应急响应机制
UFLPA 扣押发生后,进口商仅有 30 天的关键窗口期提交 Applicability Review 文件。企业不应在收到扣押通知后才开始收集证据。
- 前置预案: 针对输美的高价值或高风险产品线,应提前按照 CBP 的 Best Practice 要求,将全套追溯文件打包整理完毕,作为日常业务流程的一部分。
- 主动沟通: 对于高风险货物的进口,可以考虑在货物抵达美国入境口岸之前,由代表律师提前与负责的 CBP Center 取得联系,就供应链的合规性进行预先沟通,这有助于建立互信并加快通关速度。
(四)强化跨司法管辖区的合规协同
由于“混合原产地”问题同时牵涉到出口管制、经济制裁以及海关查验等多个领域,企业在处理相关危机时,不能仅从单一视角出发。例如,在向 CBP 提交涉及中国供应链深层信息的溯源文件时,必须同步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确保提交给美国政府机构的商业信息不违反中国的数据安全法和保密规定。
总结而言,CBP 在 2025-2026 年度的执法行动已明确释放出强烈的信号:“混合原产地”不再是规避贸易壁垒的安全港,反而正成为受到重点监控的高风险地带。面对常态化的 EAPA 调查和 UFLPA 穿透审查,企业唯有通过建立具备极高透明度和法律经得起检验的供应链追溯体系,才能在激烈的国际贸易摩擦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商业连续性。
原标题:美国海关执法研究:涉华“混合原产地”货物扣押案件增多
来源:国际贸易合规观察
作者:施沈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业务领域: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海关、国际贸易;联系方式:+86 1770211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