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商务部将40家日本实体分别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和关注名单,强化对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本次管制措施聚焦高风险实体与两用物项,同时设置了名单移出渠道,兼顾执法刚性与程序正当。最新管制措施释放明确信号:我国将持续沿“风险更精细、管理更规范、执法更明确”方向完善出口管制体系。对国内企业而言,需尽快认清最新的管制逻辑与合规红线,开展两用物项与对日业务风险排查,在安全与发展间实现稳健平衡。
一、我国当前两用物项管制范围特点
此次商务部公告援引的法律主要是《出口管制法》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所管制的物项范围为所有“两用物项”。
翻开这两部法律可以发现:首先,在我国目前的出口管制法律体系中,“两用物项”与“军品”、“核”是并列的三大主要管制物项;其次,我国对“两用物项”的定义更加强调“军用”色彩(包括提升军事潜力)。此外,2024年底整合完毕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物项编码为“XX9XX”(第3位“9”代表管控原因为兜底式的“与其他国家安全因素相关“)的物项依然非常有限,这与美国《商业管制清单(CCL)》形成了鲜明对比:美国CCL覆盖物项超过3000项,采用ECCN编码体系对物项进行全品类、广维度列管,不仅包含典型两用物项,还大量纳入泛民用、高技术、基础工业品,并通过宽泛的兜底条款与“EAR99”概括性管辖,体现出明显的扩张性;而目前我国两用物项的管制范围则呈现稳定性与谦抑性。
除立法本身的措辞外,翻开2026版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一、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从罗列的“海关商品编号”也可以看出(前4位数字),所覆盖的管制产品类别确实比较有限。以“85.42”的集成电路为例,目前该目录仅明确提及“85.42.31(处理器及控制器)”中的“专用集成电路芯片/安全芯片”;而“85.42.32(存储器)/33(放大器)/39(其他集成电路)/90(零件)”的芯片均未被提及管制。当然,这也与我国的对外出口管制倾向有关:我国始终坚持依法管控、审慎适度、聚焦核心、非歧视性的出口管制原则,以履行国际防扩散义务、维护国家安全与核心利益为边界,不搞泛化管制、不干扰正常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在制度设计上,我国仅对真正具有军民两用属性、可能提升军事潜力、涉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风险的物项实施列管,对普通民用产品与通用技术保持开放与包容。这一倾向既体现了我国出口管制的谦抑性,也彰显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在安全与发展、管控与合作之间寻求稳健平衡的政策取向。
二、企业内部如何开展两用物项排查
此次第一份管制公告即“管控名单”的措辞较为严厉,要求是“禁止”出口经营者向20家日本实体出口两用物项,并且要求“正在开展的相关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制裁效果拉满。因此,企业主动排查自身产品是否落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将显得至关重要。
(一)供应链宏观梳理
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在军民两用属性界定、分类管理思路以及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管控理念上,借鉴了国际通行规则与成熟实践,与美国《商业管制清单(CCL)》存在一定相似性,二者最显著的区别仍在于物项管制范围与覆盖广度。在进行具体排查之前,企业可以先从宏观角度对自身所在产业链上下游受中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影响程度有一个框架性的认知和判断。以半导体行业为例,可能产生相关性的产品如下:
如前所述,由于目前《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对集成电路本身的着墨不多,相关企业可以根据物项编码第1位的“行业领域”,结合自己在产业链中的角色及主营产品,快速定位到可能需要进一步深入研判的物项类别。
(二)基本排查方法
作为最基本也是相对严谨的方法,企业可以先通过“参考商品名称”进行初步判断,排查与自身产品可能相关的或者比较“可疑”的部分;然后根据罗列的“物项名称及描述”,深入判断自身产品各项性能,特别是对外公开的技术参数,是否满足商务部的各项要求,例如尺寸、温度、压力、电压、电流等阈值、用途等。
但为了更加快速地进行初步识别,推荐企业先从商务部公布的 “海关商品编号” 中,排查自身产品的HS编码是否存在一致或近似情形(如半导体行业常见:8541系列芯片、8486系列晶圆制造设备、3818系列光刻胶等)。随后,再交叉检索2026 版《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若该HS编码标注有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字样(如81019400.01),或目录中明确该编码对应物项“技术指标达标即需申请出口许可证”,则直接进入技术参数精判环节。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商务部在文件和官网中明确提醒企业,“海关商品编号”主要是为了方便阅读,便利管理,不是判定两用物项的依据,应当以商品名称及描述为准;但这些编号背后大概率是海关实际执法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对快速定位产品相关性仍有最直接的帮助。
三、日本实体列管风险及未来管制趋势
(一)日军工巨头列管背景及企业关联排查
此次“管控名单”上均为日本著名的军工巨头,主要集中在Mitsubishi(三菱)、Kawasaki(川崎)、Fujitsu(富士通)、IHI(原石川岛播磨)、NEC(日本电气)等企业,是参与日本自卫队主战装备研发、生产和制造的关键企业。事实上,这些日本军工企业也同步从事着民事领域,一些子公司在中国有着很广泛的业务,例如在电子电气、工业领域。企业如与清单内日本军工企业存在直接业务往来,应尽快核查自身产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若与清单外的前述军工企业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开展交易,且相关产品属于管制物项,则需持续关注后续是否可能因支持提升日本军事潜力等情形,被纳入关联管制范围。
(二)未来我国对日出口管制的趋势预判与应对
从“关注名单”罗列的日本院校、科研机构、其他非典型军工企业(车企)来看,中国政府已经关注到那些站在上述军工巨头光芒背后的、非显性军用的日本实体,这对国内企业来讲需要引起充分重视。如果企业自身产品受到管制,则一方面需要按照商务部的要求,对被列入“关注名单”的日本实体采取充分的合规尽职调查措施;另一方面还需注意未来或将会有更多的日本合作伙伴被列入清单,建议企业需要提前识别与评估未被此轮制裁的日本客户、经销商、合作方等,加强合规背景调查,明确属性,分类、分别管理,未雨绸缪。同时,此次“关注名单”中的日本实体会否进一步升级转入“管控名单”,亦是下一步中国企业需要紧密关注的执法焦点。
如前文所述,我国现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相对限定。结合商务部本次公告主旨,中方明确不干扰中日经贸关系“主航道”;同时,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尚未实行国别差异化管理。基于此,短期内商务部直接修订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扩大整体管控范围的可能性较低,但不排除以发布专项公告的方式,对特定物项及技术的对日出口采取进一步限制措施。
参考资料:
1.https://aqygzj.mofcom.gov.cn/flzc/fl/art/2020/art_4fda791e3ada460b8c7ef0b6d8a62724.html
2.https://aqygzj.mofcom.gov.cn/flzc/fg/art/2024/art_94746fc2d7f24462b9ea7fe13e747718.html
3.https://aqygzj.mofcom.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600926013/attach/202511/a7d3c18725de412c84ed7354d28800f3.pdf
4.https://aqygzj.mofcom.gov.cn/zsyd/art/2025/art_b30af830218f4932a9b5ad428d7e664d.html
5.http://www.china.com.cn/opinion2020/2026-02/26/content_118346728.shtml
来源:合规观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