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6日,针对《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Regulation on prohibiting products made with forced labour on the Union market,以下简称“《禁止强迫劳动条例》”)规定的将于2026年6月14日前颁布的《指南》,欧委会进行“Call for evidence”,邀请各利益相关方提供有关《指南》的意见及信息,提交期限截止于2026年3月6日。
本文将围绕Call for evidence 这一《禁止强迫劳动条例》的最新动向,回顾《禁止强迫劳动条例》主要内容,介绍《指南》的法律地位,分析Call for evidence的意义及参与方式,并就现阶段如何应对《禁止强迫劳动条例》提出简要建议。本文不仅是一份信息更新,更是一份合规战略预警和立法游说建议,希望帮助中国企业在所剩不多的规则形成期争取有利的实施空间。
一、背景回顾
(一)欧盟出台《禁止强迫劳动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禁止强迫劳动条例》于2024年12月13日生效,将于2027年12月14日正式实施,其核心是禁止经济经营者将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投放欧盟市场或从欧盟出口,针对在产品供应链任何阶段全部或部分使用了强迫劳动的产品,就强迫劳动产品的调查、裁决进行了规定。同时,《禁止强迫劳动条例》还规定了一系列实施支持机制,其中就包括《指南》的出台。依据《禁止强迫劳动条例》第11条,欧盟委员会需在2026年6月14日前发布《禁止强迫劳动条例》的《指南》。该《指南》的起草制定需经相关利益相关方协商,并在发布后进行定期更新,以确保《指南》与其他相关欧盟法律及国际组织指南保持一致。
(二)《指南》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指南》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成员国、企业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无强制遵守义务,不能替代欧盟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不得作为司法裁判的直接依据。其内容通常是对法规中的原则性规定提供细节、标准或实施方式、步骤,不得在原法规规定外新增额外的法律义务。
尽管无直接法律效力,《指南》的出台可以促进主管机关、经济经营者以及其他各方对《禁止强迫劳动条例》中各主体的职责形成共识,就尽职调查、各环节所需证据等提供更加细致的标准和操作指引,提高所有利益相关方参与的透明度。这进而有助于推动《禁止强迫劳动条例》在欧盟范围内的有效实施,帮助企业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为法规适用做好准备,并减轻主管机关与经济经营者的负担。
在欧盟执法实践中,此类《指南》通常会成为主管机关开展调查、风险评估和做出决定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主管机关对《指南》的遵循会使其成为行政及调查程序中“事实上的合规标准”。因此,未能遵循《指南》建议的企业,在面临调查时通常会处于更不利的地位,或承担更重的举证负担。
二、此次Call for evidence有哪些作用?
(一)Call for evidence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Call for evidence是欧盟委员会在《指南》起草阶段开展的公开事实收集与意见征询程序,属于“更好的规制”框架下的前置环节,其核心是欧委会征询各方对其关于强迫劳动治理相关问题认知、解决方案的意见与看法,让这些实践层面的详实信息成为《指南》制定的重要依据,推动《指南》内容更贴合实际治理需求、更具实操性,也让最终出台的《指南》能充分兼顾各利益相关方的合理诉求。
因此,各方在这一阶段提交的信息、意见及建议,将很有可能被欧委会采纳,对《指南》的内容造成实质性影响。
(二)谁可以在此次Call for evidence的过程中提交信息?
政府部门、审查机构、企业及行业组织、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工会、雇主组织、强迫劳动受害者、学术界及研究机构均可以在Call for evidence的过程中提交信息。欧委会未对信息提交方的国籍、住所地进行限制,因此,注册于欧盟之外的实体也可以在此Call for evidence的过程中提交信息。
(三)Call for evidence中各方可以提交哪些信息?
依据欧委会的要求,此次Call for evidence希望各方提交下列信息:
- 调查证据类:主管当局应考虑的证据类型、企业在初步调查阶段可提供的文件、利益相关方举报需提交的材料;
- 合规实践类:各行业/产品类别的尽职调查最佳实践、强迫劳动补救措施最佳实践;
- 支持资源类:除指南外的补充合规资源(如FAQ)、企业所需的合规培训及能力建设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禁止强迫劳动条例》第11条同样对《指南》所需囊括的内容进行了规定。通过对比《禁止强迫劳动条例》第11条及本次Call for evidence希望收集的信息范围不难发现,第11条明确要求《指南》涵盖的部分内容,未被纳入本次Call for evidence的征询范围,具体包括:
- 海关有关额外信息提交的实操流程与要求;
- 强迫劳动风险指标识别指引;
- 调查风险评估基准;
- 成员国罚款计算方法指引。
中国企业必须高度关注这些将由欧委会单方面制定的内容,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调查的触发和执法的严厉程度。企业应通过其他议题的反馈,间接表达对这些领域的关切。
三、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禁止强迫劳动条例》、《指南》及Call for evidence的影响?
结合《禁止强迫劳动条例》主要内容、《指南》的作用以及Call for evidence这一程序的意义,中国对欧出口企业需把握当前政策制定窗口期、紧盯后续规则落地节奏、提前布局合规体系,以主动姿态应对《禁止强迫劳动条例》及配套《指南》带来的合规挑战,将规则影响转化为供应链合规升级的契机。具体来说,可从以下三方面推进:
(一)积极参与Call for evidence,主动影响《指南》内容制定
当前欧委会开展的Call for evidence是中国企业向欧委会传递实际经营诉求、参与《指南》共识形成的关键窗口期。对欧出口企业应抓住这一机会主动发声,针对性提交反馈意见与实操信息。结合欧盟征询的核心问题,企业可以围绕尽职调查标准,结合中国行业特性与跨境供应链实际,提出适配中小企业的尽职调查流程建议,明确不同行业的尽职调查重点与实操难点;也可以针对调查证据类型,说明中国企业在供应链证据收集、留存中的客观情况,建议欧盟制定兼顾跨境实操的证据认定标准。
需要进一步提示的是,中国企业单独提交的声音可能较弱,更有效的策略是联合中国主要的行业组织,或与欧盟进口商、客户联盟,甚至通过已在欧盟设立分支机构的实体,以共同立场文件(joint submission)的形式提交,以增强说服力和代表性。
通过精准、详实的意见提交,推动《指南》内容充分考虑中国企业的经营实际,让最终出台的《指南》将中国企业的经营实际公平地纳入考虑。
(二)紧盯《指南》与风险数据库出台,及时开展内部风险评估
《禁止强迫劳动条例》虽将于2027年12月14日正式实施,但《指南》及强迫劳动风险数据库则需在2026年6月14日前发布,将直接明确《禁止强迫劳动条例》的实操执行标准与高风险领域、产品清单,是对欧出口企业合规准备的核心依据。企业需建立常态化的规则跟踪机制,及时关注《指南》与数据库更新信息,联合行业协会、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开展规则解读,明确《指南》中关于尽职调查、证据提交、海关信息申报的具体要求,以及数据库中纳入的高风险区域、产品类别与认定依据。
在此基础上,企业应快速开展全供应链的合规风险自查与评估,识别自身供应链中可能存在的强迫劳动风险。必要时,还应进行“压力测试”或“紧急情景模拟”,例如:假设某上游原材料产区被列入风险数据库、或某主要供应商被举报或遭受欧委会强迫劳动调查,企业的应急响应预案、证据链调取能力、与欧盟当局的沟通方案是否就绪,进而为后续合规决策奠定基础。
(三)提前布局供应链合规体系,筑牢长期合规基础
虽然《禁止强迫劳动条例》尚未正式实施,但对欧出口企业,特别是因行业、地区、供应链特点等而导致被欧委会认为存在强迫劳动的风险较高的企业,应考虑提前搭建、健全供应链合规体系,供应链合规体系的搭建与落地往往需要较长的搭建、校准和磨合时间。此类体系可借鉴或融合现有国际标准,如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UNGPs)、经合组织负责任商业行为尽职调查指南、以及ISO 37301合规管理体系标准等。
完善的供应链合规体系不仅覆盖供应商管理、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人力资源管理等各环节,还需要配套以完善的文件管理系统,按欧盟证据标准留存用工、溯源、审核等相关材料,将合规要求融入日常经营管理。
四、结语
欧盟《禁止强迫劳动条例》及配套《指南》的制定,标志着全球供应链劳动权益合规进入更严格的阶段。尽管《指南》无直接法律效力,但其作为法规实施的核心指引,将直接影响中国对欧出口企业的合规实操。中国企业应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当前阶段的参与机会,主动跟踪《指南》及强迫劳动风险数据库制定、出台的动态,未雨绸缪建立全供应链强迫劳动尽职调查体系。
同时,中国企业也应当充分理解《禁止强迫劳动条例》与 《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欧盟电池法规》、《冲突矿产法案》等法律法规中的人权尽职调查要求存在交叉和协同。在可能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所在产业的特点,考虑建立统一的供应链“人权尽职调查”管理体系,以应对多重合规要求,提高成本收益比。
来源:金诚同达
作者:
- 符欣,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办公室;执业领域:国际贸易与WTO、海关与出口管制、跨境争议解决、ESG(环境、社会与治理);联系方式:fuxin@jtn.com
- 沈姿英,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办公室;执业领域:跨境投资、企业合规、国际贸易与WTO、海关与出口管制;联系方式:shenziying@jtn.com
- 赵菡清,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执业领域:跨境投资、企业合规、国际贸易与WTO、海关与出口管制
- 施苏青,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执业领域:跨境投资、企业合规、国际贸易与WTO、海关与出口管制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