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兰迪关税争议与进出口合规,作者:孙国东
摘要
进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许可证件)是企业事先申请并获得许可、海关验放进出口货物的凭证,就其许可证件本身而言,并不能得出进出口货物是限制进出口、禁止进出口或其他管理属性的判断结论。要下这样的结论,必须回到规定许可证件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由于货物的限制进出口、禁止进出口等管理属性及其界线均由法定,不容任意解释、曲意解释,因而,确定其概念、厘清其中关系、分辨其中利害,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许可证件不同法律条文语境下的含义
许可证件在不同语境下,其含义是不同的,并且管理属性也大相径庭。包括有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自由进出口,也有兼含不同管理属性的:
(一)含“禁止进出口管理属性”
禁止进出口即意味着不得进口、不得出口。关于禁止进出口,由《对外贸易法》规定的形式由外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部门发布目录、临时决定,或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又如《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上述批准之文件,也是许可证件。
(二)兼含“限制进出口、自动许可进口管理属性”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该条例所称“许可证件”,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事先申领,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予进口或者出口的证明、文件。该条例第七条规定了走私情况下的“应当提交许可证件”“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之表述,与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下的“不能提交许可证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等的表述,不仅包括了限制进出口货物,也包括自由进出口货物(仅限自动许可进出口),而不包括禁止进出口货物。
(三)含“限制进出口管理属性”
根据《对外贸易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这里所称的配额、许可证即代表限制进出口之许可证件。正如《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在“限制进口的货物”章节所称“前款所称进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进口性质的证明、文件。”“前款所称出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
(四)含“自由进出口管理属性”
根据《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发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海关凭提交的自动许可证明,办理验放手续。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自动许可证明,其法定名称为《自动进口许可证》,是许可证件的一种。
二、许可证件与“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管理属性的关系
在代表“禁止进出口管理属性”的情形下,许可证件意味着该货物在其管理属性上是禁止进出口货物,只不过在因特别原因、经过法定部门批准的条件下,可以获得进出口。这种因特别原因、经过法定部门批准的条件下的进出口,只能是特例,而不可能是常态,它不能改变该货物是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法律属性。在评价这种禁止状态下的许可时,可以作理论上的探讨:在因特别原因、经法定部门批准的条件下的禁止是“相对禁止”,除此以外的禁止,称为“绝对禁止”。因此,讨论绝对禁止与相对禁止只能在禁止进出口的范围内进行,而不能也不应该超出禁止进出口的范围外来进行,司法认定尤其应当杜绝这一做法。
在代表“限制进出口管理属性”的情形下,许可证件意味着该货物在其管理属性上是限制进出口货物,经过法定申请流程,获得许可,货物进出口申报并提交许可证件由海关放行。例如:《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等。限制管理属性的进出口货物,从管理的程度上来看,有一般程度(如出口许可证),有严格程度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甚至还有严格管控程度的(军品出口许可证)。在评价这种限制状态的许可时,千万不能将“未经许可进出口限制进出口货物”与禁止进出口货物混同:“未经许可进出口”限制进出口货物,其货物的管理属性没有改变,不能因为“未经许可进出口”而将限制进出口货物变性为禁止进出口货物。
无论如何,“禁止进出口管理属性”“限制进出口管理属性”皆由法定,有其确定的法律渊源。根据《对外贸易法》,国家基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等十二项原因,可以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发布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禁止或者限制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出口。《对外贸易法》还规定了对文物和野生动物、植物及其制品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据此,判断许可证件所代表的管理属性,要回到法律条文本身,依据其所源自的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来分析、判断,而不是依据许可证件的名称,更不是想当然地将各种管理属性进行错位解释以混淆视听。
三、许可证件与“自动进出口”管理属性的关系
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自动进出口许可证是我国加入世贸以来所实施的管理制度,其所代表货物的管理属性是自由进出口。目前我国只对于进口货物实施自动进口许可制度,对于出口目前尚无。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不受限制,一旦提出申请,均应当给予许可。因此,自动进出口许可证货物,虽然事先也要办理许可证件,但是其属于自由进出口货物的范围,其管理属性既不是限制进出口货物,更不是禁止进出口货物。
自动进出口许可证货物与禁止进出口货物、限制进出口货物之管理属性泾渭分明,正如禁止进出口货物与限制进出口货物之管理属性一样,不可相互替代、不存在交叉、不能相互混淆,因此,对于自动进出口许可证货物的理解与鉴别也要回到《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上来。
四、许可证件与“海关监管证件”
前文提到过,许可证件是企业事先申请并获得许可、海关验放进出口货物的凭证。既然是海关验放的凭证,那么,就是海关监管的证件之一,该凭证是海关据以验放相应货物的依据,缺少这些许可证件,不能获得海关验放。同样,海关在监管进出口货物的实践中,其所凭以验放货物时要监管、检查、查验、验核的监管证件很多很繁杂,许可证件只是其中一部分,这些监管证件共同支持了海关监管、检查、查验、验核、稽查、核查等执法行为。除了许可证件外,常见的监管证件如下:
(一)原产地证明
是表明进出口原产地的身份证明文件,有优惠的也有非优惠的,海关据此分别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
(二)关税配额证明
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国别关税配额证明》,凭此已申请的配额证分别享有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国别关税配额税率。
(三)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海关对减免税申请人主体资格、投资项目和进出口货物相关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确认意见,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申请人凭此通知获得征税、减税或者免税。
(四)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证
海关对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企业获得海关总署的注册证之后,才能向中国出口食品。
(五)进口药品通关单
药品进口时,进口单位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药品备案并获得《进口药品通关单》,海关凭以办理验放手续。
(六)输华动物、植物产品境外检验检疫证明及卫生证书
进口动植物产品时,进口单位向海关提供允许进口的境外证明文件,海关凭以办理中国检验、检疫等验放手续。
(七)来往香港/澳门货运企业备案登记证、来往香港/澳门车辆进出境签证簿
经海关备案的货运企业、车辆凭海关核发的备案登记证、签证簿,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八)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对于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的情况,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为企业开具证明,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凭此办理退税手续。
(九)金伯利进程毛坯钻石证书
进口商在办理毛坯钻石进境手续时,应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出口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金伯利进程毛坯钻石证书》正本及其它单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对进境毛坯钻石实施检验。
(十)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
商务部为加强对援外项目的管理,对援外物资项下的物资出口签发的通知函,海关凭此验放。
五、许可证件中的行政许可与进出口货物管理属性的关系
行政许可是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我国自2022年始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对于列入清单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海关与外贸进出口领域,涉及许可证件、海关监管证件种类非常庞杂,涉及内容非常广泛,而作为行政许可结果的许可证件、海关监管证件,必须会与进出口货物管理属性(禁止、限制与自由),其对应关系列举如下:
(一)出口配额的行政许可
出口配额货物是行政许可范围,国家发改委会同商务部审批粮食、煤炭的出口配额,该配额经行政许可后颁发出口许可证,企业凭配额许可证办理出口手续。该经许可出口货物是限制出口货物。
(二)出口许可证的行政许可
出口许可证货物是行政许可范围,由商务部颁发镁矿石出口许可证,该出口许可证经行政许可后,企业凭证办理出口手续。该经许可出口货物是限制出口货物。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物项是行政许可范围,由商务部审批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该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行政许可后,企业凭证办理出口手续。该经许可出口的管制物项是限制出口货物。
(四)军品出口许可证
列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的军品是行政许可范围,由军品出口管理部门(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审批办理出口许可证,军贸企业凭证办理出口手续。该经许可出口的军品是限制出口货物。
(五)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批件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属于禁止出境范围,因科学研究需要与国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以及因科学、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行展览的,可以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批准,获得行政许可-出境批件,申请人凭该批件申报出境,并限期进行进境核查。经行政许可在特定原因、特定用途下出境,不影响其是禁止出境物品。
以上列举了数个关于行政许可与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的关系,而在自动进口许可的情形下,虽然也叫进口许可,但是,该许可非法律意义的行政许可,只是国家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采取的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措施。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海关凭提交的自动许可证明,办理验放手续。因而,它只是冠以许可、许可证之名,而不具有行政许可之实质,当然也不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六、结束语
对于许可证件所代表进出口货物管理属性的判断,不能简单从许可证件的名称得出是什么样的贸易管理属性。关于许可证件与进出口货物贸易管理属性的争议仍然将一直争议下去。只有针对具体的进出口货物,根据法律条文对贸易属性的规定,进行对照、分析、鉴别,才能得出正确结论。在此基础上,才能谈得上运用法律辨明是非、解决争议。
来源:兰迪关税争议与进出口合规
作者:孙国东,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执业领域: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出口退税行政争议及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及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跨境合规事务;联系方式:139024676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