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跨境供应链风险,企业应主动进行尽职调查,了解、筛查自身业务活动所涉供应链上下游物项管制与主体制裁情况,避免规避中国政府的贸易反制措施。跨境供应链服务商应确保不为规避中国贸易反制措施的行为提供代理、货运、报关、仓储或平台等服务或者协助。”
202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下称“2025年《对外贸易法》”或者“该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该法自1994年颁布后,曾分别于2004年、2016年以及2022年进行了修订和修正。
本文将在2022年《对外贸易法》的基础上,分析并总结2025年《对外贸易法》的修订背景、修订要点与贸易监管趋势,并向企业提示法律风险以及合规对策。
一、立法政策考量
根据商务部部长就本次法律修订所作的说明[1],本次修订《对外贸易法》,为因应全球经贸秩序的新变化,一方面改善营商法律环境,将中国外贸领域的成熟实践法制化,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从制度上与高标准的国际经贸规则相通相融;另一方面,也为反制违反国际法的外国单边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提供反制的依据,预留反制的空间,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前者,则是对企业的利好消息;后者,则是企业需要关注的可能的法律和监管风险。
二、具体贸易措施纳入合规审查
基于前述修法政策,可以理解,该法(1)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增列为立法目的(第一条),(2)要求政府主动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即相融相通(第六条),(3)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提出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和公平公正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的国家立场和任务(第六条),(4)优化开放性的贸易政策并推动建设开放性的世界经济(第六条),继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5)并且提出国务院部门及地方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前,必须开展合规评估的新要求,以达到在贸易政策方面落实国际义务、依法行政的目的(第七条)。
上述五点内容,已经清晰地指明中国的对外贸易战略,即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基础上,着力维护并完善对外贸易规则和秩序,提升对外贸易规则与国际通行规则的衔接性、相容性和对于贸易主体的便利性,促进、发展对外贸易。其中“推动建设开放性的世界经济”,至少意味着中国同时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贸易的立场和目标,将便利企业的国际投资和全球经营活动,并保护其正当利益。

就贸易政策合规评估主题,现阶段要求确保不违反世贸组织规则以及中国的相应承诺,具体要求已见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意见》和《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1]。同时,为达到“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要求,贸易政策的合规审查将考虑中国所承担的所有国际义务,包括《贸易便利化协定》以及对于中国生效的各类自由贸易协定等。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界定问题
“对外贸易经营者”仍被界定为依照规定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依法经营的主体(第十一条)。而第十二条新增了一项要求,对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主体,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备案或者经过审批。
需要注意的是,立法者在立法技术上展示了完美主义思维,认为贸易主体均是合法登记并依法经营的主体,否则就不是对外贸易经营者。这样的立法思路,值得商榷。实践中,如果经过了登记但是在某些方面没有依法经营的公司实际从事了进出口活动,就不是外贸经营者了么?如果不是,它们的地位是什么?此外,笔者认为,将外贸经营者界定为从事外贸活动的实体和个人,更为合适,也更合乎实际。在此基础上,规定这些实体和个人有义务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取得相应的批准,并且依法经营。这样的界定,不会因为某实体和个人因为没有登记或者取得批准或者没有依法经营而失去外贸经营者的资格,从而避免了这些实体和个人的法律地位悬空,义务或责任不明,同时也有助于明确即使没有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取得批准或者没有依法经营,该实体或者个人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出口管制法》以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对于出口经营者的定义,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四、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以“国家鼓励”为导向,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了针对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等四种国际服务贸易模式[1]的管理范式。
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开展的跨境服务贸易,从法律层面明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同时,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商业存在模式开展国际服务贸易的,要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新增“国际条约、协定更优惠规定优先”的原则。
根据该法,在中国境外的服务提供者若通过跨境交付(即服务本身跨境,人和机构不移动,例如SaaS服务-即Software as a Service软件运营服务)、为在华消费(即境外消费者来华旅游、留学)提供服务或自然人移动(即外国服务提供者通过自然人来华提供服务,例如外籍专家来华进行短期培训)等方式向中国提供服务贸易,必须遵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规定。
中国目前现行有效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是商务部令2024年第1号《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商务部部长近期表示商务部将完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序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
境外服务提供者以商业存在模式(即通过在本地设立机构提供服务,例如外资在华设立独资公司)在华开展国际服务贸易的,则需要遵守《外商投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按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进行管理。
五、对外贸易反制措施
该法所增加的对外贸易反制措施,则是《对外贸易法》的另一个重要修订。并且对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主管部门除了按原有规定可予以公示外,还新增了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同时,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的内容纳入该法,即境外个人、组织如果(1)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2)违反正常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主体正常交易而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3)对中国主体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均将被采取禁止或限制贸易等措施。
该法亦明确禁止任何主体为规避前述反制措施的行为提供支持、协助和便利,否则将处以(1)五十万元以下(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或(2)违法所得的一至五倍(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并设置了一至五年从业禁止(该法对于一般违法行为仅设置一至三年的从业禁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新规定的上述贸易反制的原因并不限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宏观考虑,还包括了对在华企业因外国主体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断供而产生商业损失的微观考量。在禁止一般规避中国贸易措施的基础上,也禁止任何第三方主体为被中国反制对象的规避行为提供支持、协助或便利,包括物流运输、支付结算、报关协助或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等,从而扩大了域外管辖的范围。
六、贸易限制的新理由
该法将“其他需要的情况”作为禁止或限制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国际服务贸易的新理由,并在禁止或限制贸易的具体措施之外保留“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空间,《对外贸易法》项下的管制措施可能超于贸易管制的范畴。而对于涉及核物项或者军品相关的贸易,将“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增列为与原有的“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并行的原因,国家得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七、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政府义务
该法拓展了贸易主管部门对于所取得敏感信息的保密义务,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明确纳入保护范围,不仅不得泄露,并且也禁止政府及工作人员“非法提供”,并强调泄露或非法提供秘密或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这将减轻实业界和公民个人的疑虑,同时提升依法行政的水平。

八、贸易救济规避的对治和贸易调整援助制度
该法保留了原有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新增了在经济贸易有关条约、协定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无法正常运转,使国家利益丧失或受损,抑或条约、协定目标无法实现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这是针对美国瘫痪WTO上诉机制的情况下,保留依据该法采取相应反制措施的权利。
该法还增加了对于贸易政策的国别评估机制,这将作为中国政府采取相应贸易以及其他反制措施的基础。
此外,该法还针对规避贸易救济的做法,规定可以适时调整已经采取的法定救济措施的权利,提高了对治规避贸易救济措施的应变能力。
该法新增了贸易调整援助制度,为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帮助企业应对贸易风险的能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九、知识产权保护
该法新增了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宏观措施,如开展有关国际交流合作、推进对外谈判、健全海外预警和维权援助、提升对外贸易经营者合规水平和风险应对能力。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报告,在“十四五”(2021-2025年)期间,中国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向纵深推进,中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和《马拉喀什条约》;推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缔结《产权组织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条约》和《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建立中国-中亚知识产权合作机制,深度参与中美欧日韩等知识产权合作,推动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合作实现扩容,完善周边合作格局,而在2026年,中国将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人工智能(AI)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
本次修订体现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实现重要转变,即从侧重国内保护与被动应对国际纠纷,转向主动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此为中国企业全球化趋势使然,为企业全球知识产权合规提供便利和确定的治理环境。
十、对外贸易促进
根据该法,“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等成为新的贸易发展业态和发展重点,构建数字贸易与绿色贸易,亦是新的发展机遇。专条规定“对外贸易数字化”,涵盖技术应用、国际互认、治理体系建设的战略节点,顺应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此外,新增“绿色贸易体系”建设,明确鼓励绿色产品进出口、推动有关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以及国际合作。
明确支持建设多元化、韧性强的国际运输通道体系,以降低供应链中断风险。同时,鼓励金融、法律、会计、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机构完善国际服务网络,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防范风险和维权提供专业支持。
提出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鼓励企业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灵活选用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涉外纠纷。有助于企业高效、低成本地维护权益,减少时间和经济成本,高效地应对涉外贸易纠纷。


十一、加大处罚力度
除前文所提及的新修订要点及对应法律责任外,第七十一条对“未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罚金上限从五万元提升至五十万元;第七十二条新增对“自由进出口技术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处罚规定,即警告和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对“未经授权擅自进出口禁止、限制类货物、技术或从事禁止、限制类服务的行为”的罚金上限从五万元提升至五十万元,违法所得超过五十万元的按违法所得的一至五倍进行处罚。这两条罚则还新增了对于“未执行本法规定的必要措施的”(即违反国家为保护国家安全等利益而颁布的禁止、限制进出口等必要措施的规定)的处罚情形,在无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前提下,相关违法主体除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将可能被处以同等程度的罚款。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对于不执行、不遵守、不配合相关禁令的违法后果规定得较为笼统、不明确,这一新增规定有效弥补并完善了该等法律法规制定时的不足之处,使企业在开展相关商业行为前可以更为精准地评估违法后果、警示其严守合规底线。



十二、企业的机遇和风险
该法项下,企业面临的机遇和风险如下:
(一)企业发展机遇
1. 服务贸易准入空间扩大
该法鼓励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及自然人移动等各类模式开展国际服务贸易,从立法层面引入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确立了“非禁即入”的管理模式,促进贸易便利和开放,增强了政策透明度与市场预期,有利于境外服务提供商进行长期市场布局。
2. 数字化转型红利
该法明确支持数字贸易发展,推动电子提单、电子签名等国际互认,通过贸易流程数字化降低跨境交易成本,为数据经济新业态创造良好的设施和制度对接环境。
3. 绿色贸易体系构建
该法提出加快建立绿色贸易体系,推动绿色低碳产品进出口及相关标准认证体系建设,引导相关企业优化产品结构、契合我国“双碳”[1]战略,绿色低碳标准的体系化将助力相关产品出口企业更好地应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环境保护等市场阻碍,增加企业国际贸易的竞争力。
4. 贸易救济与风险应对
该法引入贸易调整援助制度,为受外部冲击的企业提供支持。同时完善反制措施与贸易调查工具,帮助企业应对歧视性贸易限制,增强企业应对国际制裁与反制等政治风险的抵御能力。
(二)企业需要注意的主要风险
1. 动态合规与市场准入风险
该法确立了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意味着企业面临的合规环境从相对静态的准入制,转向了更具动态性的“非禁即入”模式。但是,相关负面清单仍待主管部门制定和动态调整。企业若未建立常态化跟踪和核查机制,可能因信息滞后而误入禁止或限制类领域,导致业务违规。
2. 处罚升级和连带风险
该法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上限大幅提高。例如,对无证进出口等行为,罚款可达违法所得的一倍至五倍,对于擅自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行为,罚款上限已提升至五十万元,意味着企业如未审慎核查自身对外贸易是否合规,其违法行为在该法下可能面临难以承受的经济代价。
此外,该法确立了对协助规避行为的强力“连带责任”,任何为规避反制措施提供支持(如代理、货运、报关、仓储、平台服务等)的行为都会受到处罚,一旦企业(包括物流、平台等第三方)被认定为其交易对手提供了规避反制措施的协助,将面临罚款和可能长达五年的从业禁止。
十三、企业的因应措施
企业在充分利用上述利好与商业机遇的基础上,需要更加重视并加强企业的贸易合规内控管理,避免被巨额处罚或者被制裁的后果。
(一)核对监管清单
企业务必跟进贸易负面清单等后续文件的制定发布情况,对照负面清单对拟提供的跨境服务、技术或生产加工销售的货物进行强制性筛查,确认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范畴,方能开展或继续业务活动。特定贸易货物(如原油、稀土)需严格遵循配额及许可证管理规定。
此外,企业应建立常态化的内部合规审查机制,就风险多发的业务环节,落实服务或货物及其进出口的事先审核和事后审计。例如,将贸易合规核查设置为业务合同审批、生产计划启动等关键业务流程中的必经环节。
(二)强化跨境供应链合规筛查
企业需要提升贸易风险的识别能力,主动发现并管理自身货物、技术、服务跨境流动的相关风险,其中包括进出口海关申报风险、中外出口管制风险、中外经济制裁与反制风险、中外ESG(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违规风险等。
2024年商务部曾发布公告指出,有证据显示美国凯普拉格斯公司(Caplugs)规避《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等相关规定,将自中国采购的货物转移至不可靠实体清单中企业,该公告中除了警告该美国主体须尽快采取措施,确保自中国采购的相关货物、技术、服务等不向不可靠实体清单中的外国实体转移外,还明确提示相关境内企业有一系列合规义务,即“在与该美国主体开展出口业务时,应当注意识别违规转移的风险,履行尽职调查,提升注意义务,加强贸易流向管理,采取适当方式确保相关货物、技术、服务等不被转移至不可靠实体清单中的外国实体”。[2]
为降低跨境供应链风险,企业应主动进行尽职调查,了解、筛查自身业务活动所涉供应链上下游物项的管制与主体制裁情况,避免规避中国政府的贸易制裁等措施。跨境供应链服务商应确保不为规避中国贸易反制措施的行为提供代理、货运、报关、仓储或平台等服务或者协助。
跨境供应链企业亦需要在相关交易文件中设置相应合规要求,并对于所涉及的潜在交易进行全面合规筛查,对于交易目的不明确、支付方式存在异常以及企图通过间接方式与受限制主体开展交易等可疑迹象,必须提示并解决风险,否则不应推进该项交易。
(三)开展合规审计与自查
建议企业启动对过往三年进出口业务的合规审计,并定期进行合规审计工作。例如对货物进出口企业而言,审计工作应重点核查货物的品名、价格、商品编码及原产地申报的准确性,确认货物不存在禁止进出口情形,交易方不存在违反制裁规定等情况,并核实许可证件申领的完备性。
同时,企业还应对是否存在外汇违规、数据安全违规及知识产权侵权等风险进行全面自查,及时识别潜在风险,并迅速采取整改措施。
注释:
[1] 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的说明,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12/t20251227_450726.html
[2] English text of 2022 Foreign Trade Law sourced from the official NPC website: http://en.npc.gov.cn.cdurl.cn/2022-12/30/c_909988.htm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2号):
(三)严格做好合规评估。在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中,政策制定部门应严格对照《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文件中有关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进行评估。
《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0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评估,是指在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中,政策制定部门应严格对照《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文件中有关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进行评估。本办法所附《常见贸易政策合规问题自查表》供开展合规评估工作参考。
[4] 该四种主要模式来源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中规定的四种国际服务贸易具体方式,但目前暂无中国法下的进一步详细定义。
根据GATS第1条的规定,服务贸易定义为:
(a) 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
(b) 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c) 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d) 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第28条规定,“商业存在”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而在一成员领土内:(i)组建、收购或维持一法人,或(ii)创建或维持一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服务消费者”指接收或使用一项服务的任何人。“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5]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郑重宣示,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6]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关于对通用原子航空系统公司等三家美国企业采取不可靠实体清单措施的公告(2024年5月20日),https://www.mofcom.gov.cn/zcfb/blgg/art/2024/art_35f833a9c68c4e309099e4903e41d4e4.html。
来源:环球律师事务所
作者:赵德铭,环球律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公司及合规、海关与贸易合规、出口管制、政府调查应对、税务、并购、海事海商、航空及物流、保险和诉讼仲裁业务;联系方式:zhaodeming@gl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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