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兰迪律师,作者:张明敏。本文已获作者授权转载。

一、 驰名商标反淡化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是为防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从而削弱驰名商标与其核定商品/服务之间唯一、特定联系的法律制度。其保护核心已超越传统商标法防止“混淆”的范畴,转向保护驰名商标本身所承载的显著性与商誉,防止其被“稀释”“玷污”或“不当利用”[1]。目前司法实践中,看到的淡化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类:弱化(削弱显著性)、丑化(贬损市场声誉)以及不正当利用市场声誉(搭便车)。[2]

二、 反淡化保护的正当性基础

(一)保护商誉与投资激励

驰名商标的声誉是企业长期投入资金、智力劳动进行市场推广、营销宣传后获得的品牌建设的结晶。反淡化保护旨在防止他人无偿搭借该商誉,确保商标权人能够收获其投资带来的全部回报,从而激励市场主体持续创新和品质提升。

(二)维护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与表彰功能

现代商标不仅是来源标识,更是品质保证和文化象征。淡化行为割裂了驰名商标与商品品质的固有联系,削弱了其在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识别性外,更削弱了彰显消费者身份、品位的功能。反淡化保护即是对商标这种扩展功能的维护。

(三)消费者利益与市场秩序

虽然淡化不一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但它会逐渐侵蚀驰名商标指示单一、稳定商业来源的能力,增加消费者的搜寻成本。另外,企业的发展不再趋向于单一领域的发展,淡化行为会影响企业在相关领域、产业的商业布局。长远来看,这会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使投机取巧者获利,勤勉经营者受损。

(四)利益平衡与权利限制

反淡化保护并非无限制扩张商标权。其适用仍然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按需认定等原则,只有当系争标识活商标与驰名商标足够相似,且使用在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服务上,足以建立相当程度的联系,并可能产生淡化后果时,才需要允于干预。这确保了在保护商标权与保障他人商业表达自由、促进市场竞争之间取得平衡。[3]

三、 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保护体系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分布于以下三个层面:

四、 司法实践:相关判例的裁判逻辑分析

法院在反淡化案件中的审查要点:

(一)“误导公众”与“相当程度的联系”的认定

在(2023)最高法民申2551号“晨光”案中,虽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在文具上,被诉侵权商品为儿童牙刷,二者不类似。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者消费群体存在交叉重合,被诉标识与驰名商标高度近似,结合涉案商标的驰名程度,倍加洁日用品厂将被诉侵权标识用于儿童牙刷商品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与晨光公司存在联系,从而误导相关公众。此处的“联系”并非来源混淆,而是基于商标近似和消费群体关联所产生的联想,这种联想会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构成淡化中的“弱化”。

在(2021)京73行初853号“青花郎”案中,法院指出:即便部分公众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但引证商标和诉争商标的消费群里交叉。相关公众易产生误认,削弱引证商标与所核定使用商品之间的固有联系”。同时,通过该案也明确了“淡化”(弱化)与“混淆”的区别,并确立了“联想导致固有联系割裂”的淡化认定标准。

(二)淡化具体形态的司法识别

弱化:前述“晨光”“青花郎”案均为典型的弱化案例。在(2021)沪73民初551号“特斯拉”案[4]中,法院指出被告在宣传涉案侵权产品时突出使用涉案侵权标识,极易使相关公众对特斯拉苏打酒、啤酒等均出自特斯拉公司,减损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其侵权行为本质也是不当利用并弱化“特斯拉”商标的显著性。

丑化:在(2025粤73民初6326号“顺丰速孕”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以玩梗的方式将“顺丰速孕”和相关公众熟知的“顺丰速运”驰名商标使消费者产生联想,打破驰名商标与固有的其快递等服务的关系性,直接弱化了涉案驰名商标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显著性特征。[5]

不正当利用:在(2021)最高法民申5225号“LOUIS VUITTON”案中[6],路易威登“LOUISVUITTON”商标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被诉侵权标识与路易威登“LOUISVUITTON”商标构成近似,被告在葡萄酒上使用“路易威登”等标识,被告销售的葡萄酒商品在消费对象和销售渠道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和重叠,被告的行为减弱了“路易威登”与箱包产业之间的关联关系,攀附路易威登知名度的意图明显,属于典型的不正当利用市场声誉。

五、 实务挑战

(一)证据收集与举证难度大

驰名商标的“驰名”对于举证商标知名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证明持续使用,而且持续使用需要达到公众熟知的状态。在淡化诉讼中,还需证明“淡化可能性”,即行为足以导致淡化后果,而非已经发生实际损害,这往往依赖于逻辑推论和市场调查报告,举证难度和成本较高。

建议:

企业端:建立长期常态化的品牌档案管理制度,有意识地保存商标使用、明星代言、广告宣传、市场占有率、所获荣誉、媒体报道等相关材料。对于互联网时代快速崛起的品牌,应注意收集其短期内爆发式增长和获得极高知名度的证据。

司法端:合理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在原告已证明商标高度驰名且被告标识高度近似的情况下,可适当降低对“淡化可能性”的证明要求,或要求被告就其使用行为的正当性进行举证。

(二)赔偿数额认定困难

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计算复杂,涉及实际损失、侵权获利以及商标许可费的倍数等方法。当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酌情确定赔偿此类商标淡化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但对于如何量化“显著性减弱”带来的损失,缺乏明确标准。

建议: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 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程度;
  • 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如是否明知而攀附);
  • 侵权行为的地域范围、持续时间、规模;
  • 侵权行为对驰名商标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害程度。

在恶意明显、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跨类保护的“类”与“度”需谨慎把握

从前述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驰名商标反淡化的保护的重要前提是商标标志足够近似,如果商标标志不近似,则无法引发相关公众的联想,淡化便无从谈起。反淡化保护并非全类保护。商品/服务类别是否“不相类似”但又有“一定关联”,是判断的关键。

建议:法院应严格依照《商标授权确权规定》第十三条,综合考量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以及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等因素。例如,“文具”与“儿童牙刷”因消费对象(学生、儿童)重合而产生关联;“酒”与“茶饮料”因同属饮品可能产生关联。但将电子类驰名商标用于完全无关的农产品上,则可能因无法建立“相当程度的联系”而不构成淡化。

六、 结论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是保护驰名商标所蕴含的巨大商誉与投资,维护商标的扩展功能与良好的竞争秩序。法院通过“按需认定”驰名商标,并重点审查商标近似程度、是否足以建立“相当程度的联系”并导致显著性减弱、声誉贬损或不正当利用等后果,来综合认定。对恶意淡化行为予以严厉制裁,也要避免商标权的不当扩张,从而在保护创新激励与保障市场自由之间达成最佳平衡。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最终目的,是护航品牌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崇尚诚信经营的营商环境。

脚注:

[1]《观韬观点丨浅析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以“老干妈”商标纠纷案为引》观韬律师事务所,2023年6月16日

[2]《学术丨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和完善建议》,广州君达律师事务所,2025年8月29日

[3]《驰名商标反淡化构成要件的分析与检讨(一)》,《知识产权》(京)2015年第20158期,2016.3.30

[4]《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与中饮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3.02.21

[5]《顺丰速运vs顺丰速孕|判决书》知产库,2026.01.28

[6]《(2021)最高法民申5225号民事裁定书》,深圳路易威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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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明敏,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领域: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民商事争议解决、体育娱乐与文化;联系方式:mingmin.zhang@landinglawyer.com,18516015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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