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背景与研究对象
《清真产品保障法》(Undang-Undang No.33 Tahun 2014 tentang Jaminan Produk Halal,下称“JPH法”)确立“清真认证分阶段强制(penahapan kewajiban bersertifikat halal)”制度。2024年10月,其实施进程进入关键阶段:印尼政府出台新实施条例PP 42/2024并由BPJPH公开宣布第一阶段强制期结束、执法启动。这一法律与政策的双重转变,在2025年初直接引发了企业界,特别是涉及印尼市场的国内外生产商与贸易商的普遍关注。
本文旨在系统回应上述背景下的三个核心问题。第一,分析2025年是否已经实际强制执行;第二,厘清该强制义务对进口产品与微小企业是否仍存在特殊宽限安排;第三,明确非清真产品履行“强制标注”义务的具体合规底线。同时,本文在JPH法与PP 42/2024(现行有效,替代旧PP 39/2021)框架下,结合BPJPH 2024–2025官方口径,对2025年执法状态、对象范围、时间表与合规影响作体系化解读。
二、合规要点解析:强制认证、阶段执法与双轨标签义务
(一)法律框架与现行有效性
1.上位法:JPH法(UU 33/2014)
JPH 法确立三项关键规则:“强制性认证”(第4条)、“官方清真标识”(第25条)、“非清真产品的标注义务”(第26条)。第1条确立了受到本法约束的产品范围覆盖食品饮料、药品、化妆品、化学/生物/基因工程产品及各类消费品与相关服务。第4条规定了“强制性认证”原则。它明确规定,任何在印尼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包装、分销和销售并声称为清真的商品或服务,都必须获得清真认证。第25条规定了要求所有经过认证的清真产品,必须在外包装或相关材料上清晰标注由印尼宗教事务部签发的官方清真标识(Logo Halal)。而第26条则规定了“非清真产品的标注义务”。它要求那些没有获得清真认证、但被认为可能引起清真性质疑的产品(例如含猪肉或酒精成分的食品),必须在包装上明确标注“非清真”字样。这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最新实施条例:PP 42/2024
PP 42/2024自2024年10月17日生效,废止PP 39/2021,对强制清真认证的阶段、对象、延期、境外证书承认和标签展示规则作最新安排。其中,Pasal 160规定了新的最终期限,即所有在印尼境内流通并宣称为清真的产品和服务,最迟必须在2026年10月17日之前获得官方清真认证。在2026年10月17日这个最终期限之前,企业可以自愿为产品申请清真认证。但一旦超过该期限,强制认证规定将正式全面生效,无认证却声称“清真”将构成违法行为。
(二)第一阶段强制对象与原定期限
根据《清真产品保障法》(JPH法)设定的“分阶段强制”路径,其第一阶段的目标范围明确聚焦于与公众日常饮食及基础食材供应直接相关的领域。具体而言,该阶段的核心强制对象涵盖了食品与饮料、用于食品加工的各类原材料、添加剂及辅助材料、屠宰产品以及专业的屠宰服务。本法规定针对印尼境内中大型企业的第一阶段强制准备期为2019年10月17日至2024年10月17日,旨在为相关企业适应新的认证体系预留充分的调整与合规准备时间。
(三)2025年执法现状:已进入真强制期,但两类主体享受法定延长
1.境内中大型企业:2024年10月18日起强制生效并可执法
根据印度尼西亚清真产品认证机构(BPJPH)的官方宣告,针对第一阶段涵盖产品(食品饮料、相关原料、屠宰产品及服务)的法定适应期已于2024年10月17日正式结束。这意味着,自2024年10月18日起,对于在印尼境内运营的中大型企业,强制性清真认证义务已完全生效并进入可监督执法阶段。在2025年,相关主管部门有权依据《清真产品保障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属于第一阶段范围内且未获得有效认证却宣称“清真”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启动监督检查并施以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
2.UMK 延期期限至2026年10月17日
依据2024年颁布的《政府条例第42号》第160条第(2)款之规定(PP 42/2024 Pasal 160(2)),微型与小规模企业履行第一阶段强制性清真认证义务的最终截止期限,被明确延长至2026年10月17日。该条款为UMK提供了区别于中大型企业的差异化过渡安排,使其享有更长的法定准备期以完成认证所需的各项程序。
3.进口产品延期期限同样至2026年10月17日
基于《政府条例第42号》第160条(PP 42/2024 Pasal 160)的授权,对于在印尼境内流通的进口产品,其履行强制性清真认证义务的期限亦获得同等延长,最迟不得晚于2026年10月17日。印尼清真产品认证机构在2025年发布的后续通知(BPJPH 2025年通知)中,进一步细化了进口商在此期间需完成的注册程序、境外清真证书的对接认可机制以及产品标签的最终合规要求,为进口产品在宽限期内的准备与最终达标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
(四)第二阶段及2025年监管信号
第二阶段将扩展至化妆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化学品等。2025年BPJPH已明确化妆品须在2026年10月17日前完成清真认证,显示监管前置推进,根据分阶段强制实施的既定路径,强制性清真认证的第二阶段将扩展至化妆品、药品、日用化学品及其他消费品领域。印尼清真产品认证机构已于2025年明确释放关键监管信号,要求化妆品必须在2026年10月17日前完成清真认证。这一具体时限的提前公布,标志着监管机构正采取前置化推进策略,旨在引导企业尽早启动合规准备。因此,企业应在2025年至2026年排期完成供应链成分梳理以及认证路径准备,以应对即将到来的全面强制合规要求。
(五)非清真产品的合规底线:不认证≠不监管
JPH法Pasal 26明确含哈拉姆成分产品必须标注非清真信息,而PP 42/2024细化展示规则,构成清真制度双轨标签体系。印度尼西亚的清真产品监管体系通过《清真产品保障法》及其施行条例构建了一套清晰的双轨合规路径,其核心立法意图在于全方位保障穆斯林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该体系的第一轨道为强制性认证与标识,要求任何在境内宣称“清真”的产品必须经由官方认证机构审核,并在包装上使用统一的官方清真标识,以此确保证称的真实性与公信力。第二轨道则是强制性告知与标注,规定含有非清真成分(如猪肉衍生物、酒精等)且可能引发消费者混淆的产品,虽无需申请清真认证,但必须在标签上以清晰、易读的印尼语强制标注“非清真”字样,必要时还须说明成分来源。这一双重义务框架,一方面通过严格的认证机制为正面的“清真”宣称建立权威背书,另一方面通过反向的标注要求防止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而误购禁忌产品,共同构成了一个事前认证与事后披露相结合、覆盖产品全域的综合性消费者保护制度。
实务中,未依法标注“非清真”信息的产品,极易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对(穆斯林)消费者构成误导或欺诈,从而面临行政处罚、产品下架乃至舆论抵制的多重风险。此项标注义务是法律为含有非清真成分产品设定的最低合规底线,企业绝不可因无须申请认证而忽视。
三、对中国投资者的关键影响与合规建议
面对2025年印尼清真认证执法进入“真强制期”但过渡安排分层重置的复杂局面,中国相关企业需采取精准的合规策略:
1. 以“产品线+主体线+来源线”三维框架判定自身在2025年的法律义务状态:若产品属于第一阶段范畴(食品饮料及相关原料等)且由中国企业在印尼设立的本地中大型主体生产或经营,则已于2024年10月18日起进入强制执法期,必须立即完成认证。若经营主体为微型与小规模企业,或产品为进口来源,则依法享有宽限期,最迟合规截止日期为2026年10月17日。
2. 进口企业应将法定宽限期(至2026年10月17日)视为不可延误的关键准备期:必须提前启动并完成在印尼清真产品认证机构的进口商注册,系统梳理并确保其境外生产商、原料供应商的清真证书体系符合印尼的对接认可要求,确保企业可以在截止日期前顺利获得进口产品清真认证。
3. 对于明确含有非清真成分的产品,必须优先确保合规底线:须严格按照PP 42/2024的要求,在产品标签上以清晰、显著、统一的印尼语标注“tidak halal”(非清真)的显著标识,此行为构成该类产品在印尼市场合法流通的最低法定门槛。
4. 涉及第二阶段产品(如化妆品)的企业应从2025年起立即启动合规排期:鉴于监管机构已明确化妆品等须在2026年10月17日前完成认证,企业应尽快对产品成分进行清真符合性筛查,规划认证申请路径,避免在临近截止日期时因申请拥堵而无法按时完成合规。
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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