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6年2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里程碑式裁决,以6比3的多数意见明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IEEPA”)并未赋予总统在未经国会明确批准的情况下征收关税的权力。该裁决直指此前特朗普政府依托IEEPA实施的大规模全球关税措施缺乏合法授权,宣告此类关税自始无效。
裁决公布后,美国总统特朗普迅速在社交媒体平台发文回应,宣称已签署行政令,计划对来自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加征10%的关税,以此取代被最高法院认定违法的前述关税措施。根据白宫当日发布的公告,该行政令的核心法律依据为《1974年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第122条,明确为临时措施,为期150天,将于美国东部时间2月24日凌晨0时01分正式生效;同时公告明确了豁免范围。短短1日之后,即2月21日,特朗普再次发文宣布,他将把对全球范围输美商品加征的关税税率从10%提高到15%,且“立即生效”。接下来几个月里,美国政府将确定并颁布新的“合法关税”。
根据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CBP”)当地时间2月23日晚在其“货运系统消息服务”(Cargo Systems Messaging Service, “CSMS”)中的公告,目前该临时关税税率为10%,于美国东部时间2月24日凌晨0时01分正式生效。
中国商务部对此回应正在对本次裁决相关内容和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同时密切关注美方准备采取的贸易调查等各项替代措施。
本文将聚焦于本次特朗普关税调整的范围和下一步的可能加征路径,以及在当前严峻形势下对美出口原产地申报的要点和潜在风险。本文将分为上下两篇,此为上篇。
一、关税调整明细:被取消关税范围与现存生效加征关税解析
(一)被最高法院裁决取消的关税范围
本次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取消的关税,特指特朗普政府完全依托《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未经国会批准而实施的全部大规模加征关税,该部分关税因缺乏明确的国会授权的关税征收条款,被认定为超越总统法定权限,自实施之日起即属无效。
当地时间2月20日白宫官方网站公布被取消的关税具体包括在行政令14193、14194、14195、14245、14257、14323、14329、14380、14382下征收的关税。[1]2月22日晚间,CBP也在CSMS中公布上述行政命令下的关税自2026年2月24日东部时间午夜零点起,对于申报进口或从保税仓库提取消费的商品将不再生效,亦不再征收。 自2026年2月24日起,IEEPA关税所适用的所有《美国协调关税表》(HTSUS)税号将在报关系统中失效。
结合此前美国政府公布的各项关税加征依据,我们理解被取消的关税中与中国相关的主要涵盖以下类别:
- 以边境安全与打击芬太尼为由加征的关税(行政令14195,经修订):2025年2月至3月,特朗普政府以芬太尼流入为由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依托IEEPA发布行政令,对中国加征20%关税(即“芬太尼关税”);
- 覆盖全球多数贸易伙伴的“对等关税”(行政令14257,经修订):2025年4月起实施,对所有非禁运地区进口产品征收10%“最低基准关税”,对美国存在巨额货物贸易逆差的国家和地区(含中国、中国台湾地区、泰国、欧盟等),加征11%至50%不等的“对等关税”,其中对华附加关税曾一度提升至125%,叠加“芬太尼关税”后对华总关税高达145%;
2025年11月4日,特朗普签署两项行政令后,上述两项关税在被裁决无效前对华执行税率均为10%。
(二)目前仍生效的加征关税:301条款与232条款项下关税详解
本次裁决仅否定“依托IEEPA、未经国会批准”的关税,并未涉及美国其他贸易法律授权的关税措施,其中《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301调查关税”)、《1962年贸易扩展法》(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第232条(“232调查关税”)项下的加征关税均继续有效:
1、301调查关税
- 加征依据:核心为《1974年贸易法》第301-310节(19 U.S.C. §§ 2411-2420),该条款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USTR”)对外国政府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行调查,若认定外国行为违反国际贸易规则、损害美国商业利益,总统可授权采取报复性措施,包括加征关税、限制进口、中止贸易协定优惠等,本质是美国针对“不公平贸易”的单边报复性工具,具备明确的国会关税授权条款,不受本次最高法院裁决影响。
- 对华实施情况:以中国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方面存在不公平的贸易行为为由,于2018年特朗普第一任期开始对中国加征的关税,目前已发布四批加征关税清单,覆盖机械、电子、化工、纺织、家具等数千种中国输美商品,覆盖中国输美绝大多数工业品,仅部分民生消费品、医疗用品、关键零部件获得临时豁免。税率在7.5%-25%之间。[3]经4年复审后,税率上调至25%-100%不等。[4]
2、232调查关税
- 加征依据:核心为《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节(19 U.S.C. § 1862),该条款以“国家安全”为核心授权,规定:若美国商务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 “DOC”)经过调查,认定某类进口商品的数量或进口方式“威胁或损害美国国家安全”,总统可授权采取加征关税、设定进口配额、限制进口等措施,以保护美国国内相关产业及国家安全利益。
- 目前已针对多项“关键产业相关商品”加征,包括钢铁、铝及制品(初始税率为25%,2025年6月提升至50%)[5]、汽车及零部件(税率25%)[6]、半导体芯片及衍生品(税率25%)[7]、半成品铜制品及衍生品(税率50%)[8],木材及木制家居(税率10%-50%)[9],该等加征关税针对所有对美出口钢铁产品的国家和地区(部分盟友通过谈判获得豁免或关税减免)。且目前仍有多项正在进行中的调查,包括机器人与工业机械、个人防护设备、医疗设备、风力涡轮机等。[10]
(三)本次加征的《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临时关税
该关税为特朗普政府针对最高法院裁决的紧急应对措施,依据为《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19 U.S.C. § 2132)。根据该条,在以下情况下,总统可在不超过150天(除非经国会法令延长)的期限内采取临时进口限制措施:
- 应对严重且持续的国际收支赤字;
- 防止美元在外汇市场即将大幅贬值;
- 与他国合作纠正国际收支失衡。
具体限制措施包括:
- 临时进口附加税(不超过从价税15%);
- 临时进口配额;
- 同时采取以上两种措施。
该条款设立的背景为应对尼克松时期的国际收支危机、美元压力,授权总统在面临严重国际收支失衡时,短期征收进口关税(最高不超过15%)或设定进口配额。该条款的内容也符合上述时代背景。
- 自1973年美国转向浮动汇率后,该条款从未被启用,本次为首次启用;
- 加征对象为全球所有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商品(豁免范围除外),税率统一为15%;
- 豁免商品包括关键矿物、能源产品、部分农产品、药品、乘用车及零部件、航空航天产品等特定品类,以及目前及将来落入232调查关税加征范围内的商品、符合《美墨加自由贸易协定》(United States–Mexico–Canada Agreement)的商品等。
如上述规定所示,该临时加征关税的有效期为150天,到期后若需继续实施,需获得国会批准,否则自动失效。
二、未来美国可能的关税加征途径
结合本次最高法院裁决及美国现行贸易法律体系,我们理解未来美国政府加征关税的核心途径将聚焦于“具备明确国会授权”的法律条款,除已经适用的《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外,《1974年贸易法》第201条、第301条、《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1930年贸易法》第338条都可能成为适用的依据,以下以表格形式对这四种加征途径做一归纳,便于读者参阅。

从上述潜在加征途径的实施程序来看,虽然总统在各加征途径中起主导作用,但是相较于过去特朗普在IEEPA下直接征收关税的方式,各方式均需经过一定的调查程序,相对而言较为间接且客观上不具备立即生效的可能性,相较于以往特朗普的“突袭式”加征将给予相关产业一定时间的缓冲。
四种途径中,《1930年贸易法》第338条无强制性正式调查程序,且可由总统发起、指定调查机构、制定决策等,可以预见特朗普政府如保持以往的决策风格,则适用该条的可能性较大。但是根据第338条,总统的权力似乎与《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赋予USTR的权力重叠,后者同样授权对外国某些“歧视性”行为征收关税。与第301条不同的是,第338条似乎不要求任何机构调查或裁决作为征收关税的前提条件。第338条仅责成USITC“查明”并告知总统相关歧视行为的情况。[14]而且鉴于该条在实践中尚未启用过,其法理性可能受到挑战。
而当前紧急实施的《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临时关税措施,又存在15%税率上限及150天的期限限制,因此仅可能作为缓兵之计。
另外,除上述贸易调查类的加征关税外,美国长期对华实施“双反关税”(贸易救济措施类关税),即反倾销税(AD)和反补贴税(CVD),主要是出于保护国内产业、减少贸易逆差以及维护特定国内行业的利益。若商品被美国商务部裁决存在倾销或补贴行为,则美国商务部将针对存在倾销行为的特定外国商品,按出口企业、出口国分别设定“双反关税”税率,叠加在进口商在进口特定商品时需额外申报并按照对应的特定税率缴纳相应税款。但是“双反关税”主要由美国商务部(DO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发起并裁决,总统并不能直接参与该等关税的决策。
三、对中国出海企业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一)退税难度高周期长,仍应积极争取
本次最高院裁决公布后,美国进口商第一时间想到申请退回多缴的非法关税,事实上,在最高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前,已有超过1500家企业提前在国际贸易法院提起关税诉讼,排队申请退税。遗憾的是,本次裁决中并未对退税流程做清晰的规定,也尚未有CBP或美国财政部出台的统一操作细则。
对于已经完成理算的报关单,涉及已缴纳的该类非法关税,相关进口企业可能需要通过美国关税相关的抗议(protest)程序及后续诉讼程序推进。其中,protest程序的法律依据为《美国法典》第19编第1514条(19 U.S.C.§1514),其法条规定任何支付美国进口商品法定关税、税费的主体,或主张退税的主体,可在收到海关官员关于关税税率、金额的决定,或其他影响其关税、税费责任及退税权利的决定通知后180天内,向相应海关官员提交抗议申请,对该决定提出异议。
从当前行业预判及法律实操经验来看,企业需先依据该法条,向CBP提交退税抗议申请,详细说明报关单信息、已缴关税金额、关税与IEEPA裁决无效关税的对应关系等核心材料,完成初步的异议申报。
若CBP驳回抗议申请或未作出明确回应,企业则需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主张自身权益、申请退税。
但是,该类退税流程预计所需时间极长。一方面,特朗普已公开表示,关于联邦政府是否必须退还该类关税税款,可能会引发长达五年的法律缠斗,预示退税难度较大;另一方面,即便不考虑额外的法律争议,仅从CBP过往退税实操(如反倾销退税)来看,从申请提交、层层审核到最终退款到账,本身就存在流程繁琐、效率低下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CBP近期已悄然升级其电子退税系统,优化了退税申请线上提交、材料审核、进度查询等核心模块,实现了部分退税流程的无纸化流转,此举被业内解读为可能是为本次IEEPA关税裁决无效后的大规模退税工作提前做好技术准备,以应对潜在的海量退税申请,缓解过往退税流程繁琐、效率低下的问题。
如上所述,美国进口商能够获得退税的周期较长,对于中国出口商来说,退税在商业上的影响近期似乎仍将难以显现。但是如果中国出海企业已在美国当地布局,且此前由集团内企业作为进口商进口并承担该非法关税,则我们仍建议积极尝试申请该笔退税。
(二)密切关注未来美国关税政策,充分利用窗口期
目前,除仍在实施的301调查关税、232调查关税、“双反关税”等加征关税外,美国对华加征关税为目前《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下的临时关税(税率15%),而该关税仅有150天的有效期。可以想见,在这150天中,特朗普政府将密集应用上述潜在的关税加征途径,试图“补齐”被本次裁决瓦解的关税高墙,但是如上所述,相关途径下的调查均需一定时间,因此我们建议中国企业一方面密切关注美国关税政策的变动,另一方面充分把握本次临时关税和其他潜在加征关税间的窗口期,及时调整供应链安排。
(三)关注对美商品原产地申报的风险
无论是美国现行加征关税体系还是未来潜在的加征路径中,301调查关税条款、“双反关税”是否征收均与商品“原产地”直接挂钩,实际上仍是针对“原产于中国”的商品实施加征措施,可以预见在未来CBP对商品“原产地”申报的监管仍将严格。因此,中国出海企业如已在美国布局,在当前形势下应密切关注商品“原产地”的正确申报、“原产地”申报错误后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及在美子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我们将在下篇中以案例形式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阐述。
脚注:
[1] 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6/02/ending-certain-tariff-actions/
[2] https://content.govdelivery.com/bulletins/gd/USDHSCBP-40b11c9?wgt_ref=USDHSCBP_WIDGET_2
[3] https://ustr.gov/issue-areas/enforcement/section-301-investigations/search
[4] 89 FR 76581, 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89%20FR%2076581%20(September%2018%2C%202024).pdf
[5] https://www.commerce.gov/issues/trade-enforcement/section-232-steel, 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5/06/adjusting-imports-of-aluminum-and-steel-into-the-united-states/
[6] 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5/03/adjusting-imports-of-automobiles-and-autombile-parts-into-the-united-states/
[7] 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6/01/adjusting-imports-of-semiconductors-semiconductor-manufacturing-equipment-and-their-derivative-products-into-the-united-states/
[8] 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5/07/adjusting-imports-of-copper-into-the-united-states/
[9] 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5/12/amendments-to-adjusting-imports-of-timber-lumber-and-their-derivative-products-into-the-united-states/
[10] https://media.bis.gov/about-bis/bis-leadership-and-offices/SIES/section-232-investigations
[11] https://www.congress.gov/crs-product/IF11346
[12] https://ustr.gov/issue-areas/enforcement/section-301-investigations/tariff-actions#:~:text=The%20Section%20301%20Tariff%20Process%20includes:%20*,at%20(202)%20395%2D5725%20for%20assistance%20or%20questions.
[13] https://www.bis.gov/about-bis/bis-leadership-and-offices/SIES/section-232-investigations/section-232-steel-aluminum/232-inclusions-processes
[14] 19 U.S.C. § 1338(g).
作者:
- 刘新宇,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跨境监管团队;执业领域:出口管制与贸易合规、跨境监管争议解决、海关与外汇管理暨企业并购等;联系方式:liuxinyu@cn.kwm.com
- 孙兴,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跨境监管团队;执业领域:海关法、出口管制法、跨境电商合规和国际贸易合规等领域的法律服务;联系方式:sunxing@cn.kwm.com
- 张文怡,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跨境监管团队
- 职源,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跨境监管团队
- 吕舒云,金杜律师事务所跨境监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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