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承包业务牵涉多元市场主体,随着共建“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其跨法域的特点愈加明显。国际工程承包争议解决不仅需要面对合同条款解释、责任划分认定等常规性问题,同时也面临着法律冲突、域外法查明以及跨境执行等特殊性挑战。本文基于前述法律要点以及实践情况,剖析国际工程承包争议解决路径选择和操作技巧,以期为企业有效解决争议、防范法律风险提供参考。
一、国际工程承包争议的核心特征与挑战
国际工程承包争议往往面临不同法域的法律规则、司法理念与商业惯例的碰撞,因此争议解决复杂性强。
(一)核心特征
国际工程承包争议主要有以下三个核心特征。
一是法律关系多重复杂。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履行期长、上下游参与方多、工作界面交叉复杂,涉及工程承包、设备采购、技术许可等多重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关系可能适用不同国家法律。
二是技术与法律问题交织。国际工程承包常见的争议包括工程变更、工期延误、质量争议等技术问题,并且不同法域对技术问题的标准不同,这些技术问题的定性将影响法律责任的划分。
三是争议解决方式多元。国际工程承包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工程师决定、调解、争议裁决、诉讼或仲裁等,不同解决方式及其组合可能对争议解决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二)挑战
国际工程承包争议的挑战主要包括四点。
一是域外法查明有难度。有的成文法国家的法条翻译可能会出现偏差,而有的判例法国家对同一案件的解读需要与其他的判例结合起来理解,但因为我国没有足够的相关数据供使用,在实践中有时候会认定该判例不可作为外国法的内容,影响域外法内容查明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是证据效力认定有难度。在境外形成的证据需要经过公证、认证,方能得到认可;判断电子证据是否真实,不同法域有不同的标准;一些国家规定了外国企业不得调取政府文件,即某份证据如果是东道国政府文件,外国企业不能直接获得,需要经过当地律师代理,到法院调取该证据,流程复杂且耗时。
三是跨境执行有难度。若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财产,位于不同法域之中,同时东道国缺乏与相关法域之间的司法协助或没有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可能导致胜诉后无法执行。
四是不能保证司法公正性。如果出现在东道国起诉或者仲裁,或者法官、仲裁员与争议相对方为同一国籍等情况,可能导致出现不公正情形。
二、国际工程承包争议解决的考量因素
一是优先选择和平手段。中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与项目所在国政府机构或国企合作的情况非常普遍,应优先选择友好协商、调解和裁决等方式,因为诉讼或仲裁等对抗式的手段耗时久、耗资多且结果难以预料,一旦判定失利,有可能对以后继续开发东道国市场造成负面影响。
二是选择可能胜诉的争议解决地。如果采取诉讼或仲裁解决争议,应选择可能胜诉的争议解决地(如营业地),同时要考虑不同审判庭形式的特点、程序规则、实体法律适用规则、语言、费用承担规则、损害赔偿方式等。
三是充分考虑可执行性。争议解决的目标是胜诉且可执行,应重点关注:东道国是不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该国签署公约时是否进行了保留;东道国与中国的双边条例是否有司法互助协定;东道国的法律是否对国际仲裁裁决造成执行障碍,例如有的阿拉伯国家仲裁裁决只有经过法院承认和司法审查确定不违反《古兰经》后才能执行。
四是考虑合同联动性。如果项目签署了一系列协议,尽量选择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避免在确定争议管辖上的困难和冲突。
五是做好成本评估。应对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适用规则、具体情况、解决地点和行业特点等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评估成本。
三、国际工程承包争议解决路径选择
(一)优先选择:协商与调解
如双方希望继续合作,协商与调解应当作为首选方案,因其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保密性,并且有利于维护双方友好合作关系。
针对协商的方式,以合同或已经确认的有关工程项目文件为基准,要明确各方查明域外法的权利义务,避免陷入僵局。双方一旦达成一致意见,须订立书面和解协议书,确定协议约定的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协议适用的准据法及争端解决的方式等事项,以防之后再有其他争议。
针对调解的方式,要选择具有工程技术背景、熟悉相关法律和商业惯例的调解员;在达成一致签署调解协议时,通过合同约定和担保措施,让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避免出现调解完一方反悔不履行的局面。例如在调解协议中约定,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直接申请仲裁或诉讼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并可以增加保函、第三方代偿等担保措施以保障调解协议的执行。
(二)核心路径:国际仲裁
国际仲裁的专业性、中立性、保密性和裁决可执行性强,并且更倾向于友好调和双方立场。据统计,截至2024年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一带一路”相关案件达3389件,由此可见国际仲裁是国际工程争议解决的主流选择。在实践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五点。
一是重视仲裁地的选择。仲裁地的重要性主要体现为:在当事人未约定准据法时优先适用仲裁地法;仲裁地法院有权力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执行主要依据仲裁地法进行审查等。因此应优先选择法治水平较高且为《纽约公约》缔约国的仲裁地,同时为了保证公允性,尽量避免在东道国仲裁。
二是区分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临时仲裁即为非机构仲裁,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进行仲裁。虽然我国在2025年新修订的《仲裁法》才予确立临时仲裁制度,临时仲裁在国际争议解决中很普遍。临时仲裁不涉及仲裁机构管理人员,无须支付管理费、服务费,因此成本更低、保密性更高,但同时其可预测性、规范性较低。实践中需要注意,仲裁条款如果仅约定双方当事人选择仲裁员进行仲裁则为临时仲裁,考虑到公平性和规范性,建议优先选择机构仲裁。
三是严格把关仲裁条款。避免出现或裁或诉、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等无效情形。有的合同约定了仲裁前需先调解,但未约定调解机构、期限、调解员选择方式等,双方可能产生分歧,易演变为拖延仲裁。
四是注重仲裁员的选择。在仲裁协议中,可以约定仲裁员的资质、国籍、语言能力等。选择中国国籍的仲裁员,或约定仲裁员可以流利使用某一种语言、拥有工程或法律等专业资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十分有用。特别要注意,首席仲裁员的国籍不要和争议相对方的国籍一致。
五是关注上诉审查机制。大多数情况下仲裁裁决不允许上诉,仅限于在程序公平、管辖权和公共政策方面对仲裁裁决进行上诉。但是有的国家法律允许法院审查仲裁裁决的实体内容。因此在约定仲裁前需要了解当地法律对仲裁上诉审查机制的规定,避免仲裁后对仲裁裁决实体内容进行诉讼的情况。
(三)兜底选择:诉讼
诉讼的程序固定性、公开性强,且诉讼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则主要依靠双边或多边条约、国内法或各个国家的司法实践,跨境执行难度大,因此,诉讼一般是双方合同未约定仲裁、争议涉及东道国公共利益等情况下的兜底选择。在实践过程中要注意两点。
一是选择管辖法院。实践中常出现中国企业对东道国法院管辖权不了解,对约定管辖法院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的情况。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第五百二十九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有的国家需要明确约定法院和地理位置,例如选择美国某一地区的法院,需要进一步选择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因此需要当地律师加以把关。
二是注意主权或国家豁免。中国企业常与国家或国家相关实体打交道,因此最好在合同中约定放弃主权豁免权,将有利于判决执行。
四、国际工程承包争议解决的实务操作技巧
争议解决的效果不仅受争议解决方式影响,更依赖实务技巧,例如证据处理、执行落地等节点的操作技巧。
(一)证据处理实务技巧
由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周期长、涉及主体多,因此所涉材料数量多且复杂,统一归档难度大。在发生争议后再收集证据材料,易出现证据遗失的情况。并且许多材料或事实情况仅有当时在任的人员了解,当人员调离后,还原事实的难度加剧。
此外,境外案件证据收集程序和审查标准与国内可能不同,同时可能需要翻译、公证、认证等程序,因此在实务中需严格从以下三方面把关。
一是注重证据的日常留存。中国企业对合同履约过程的书面同步纪录的重视程度不够,可能造成证据不足、举证不能。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应对工程变更指令、监理日志、进度报告等关键文件进行书面留存,并且注明签署日期、主体及事由。同时针对双方或多方签署的文件,要注意签署人是否有权签署该文件,是否为被授权人,避免文件有效性被质疑。
二是重视证人作证和专家报告。在普通法系国家,证人对书面证据进行验证,因此对证人证言非常重视,证人在出庭过程中需要接受反复询问;当案件涉及某些专门知识时,通常当事人会指定专家,分别独立出具专家报告作为证据提交,在庭审时法官会向专家提问。因此,合适的证人和专家十分重要。
三是和解文件中标明“无损害”。在与对方和解过程中,为了表示诚意,当事方可能承认部分过错或同意降低主张的金额。但是如果未达成和解,对方可能将当事方的表态作为证据证明当事方过错或主张降低金额。因此,为了降低风险,需要在和解相关文件中标明“无损害”,即表示双方沟通的内容是为了达成和解而做出妥协让步,沟通内容不得作为证据提交。
(二)执行落地实务技巧
案件胜诉并不意味着案件能够执行,还要做好计划,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持续关注。
一是排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利用境外律师、征信机构等对被执行人在不同法域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情况开展排查,并特别关注《纽约公约》成员国或有我国司法协助协定的法域内的财产。
二是注意财产保全。实时掌握对方资产变动情况,在诉前或诉中及时申请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资产等强制措施,防止资产隐匿或转移,避免资产转移导致“胜诉空判”。
三是针对《纽约公约》成员国,应向被执行人资产所在地法院提交经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仲裁协议,明确主张适用《纽约公约》,推动案件执行。
四是针对非《纽约公约》缔约国,可以通过我国与当地的司法互助协议申请执行,或委托当地律师启动平行诉讼,获取当地法院的执行裁定。
结语
国际工程承包争议解决是法律、工程技术与文化的综合实践,在争议发生后,优先采取协商或调解等和平方式,必要时采取以国际仲裁为争议解决方式。在项目全过程应注意收集证据,排查和关注对方资产情况,利用好财产保全措施,最大程度实现胜诉且能执行的目标。
来源:国际工程与劳务杂志,作者:秦雨,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