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建筑市场长期处在基础设施投资的核心位置,道路、工业设施、能源项目和新首都建设持续释放工程需求。但对中国建筑企业而言,进入这一市场,首要问题并不是项目机会,而是用什么法律身份参与工程。

在印尼,建筑服务属于强监管行业,项目承揽资格与企业主体类型直接绑定。选错主体,往往不是效率问题,而是合规风险问题。

一、印尼建筑服务的主体规则:外资只能走两条路径,但本地建筑公司是制度前提

在印尼,建筑服务(jasa konstruksi)被明确界定为高度监管行业,监管逻辑并非围绕项目本身,而是首先围绕参与项目的企业主体类型展开。从现行法律与监管实践看,印尼建筑服务主体只有三种法律形态:

第一类,是印尼内资建筑公司,在法规中通常被称为 Badan Usaha Jasa Konstruksi Nasional(BUJK Nasional),即由印尼本国资本100%持有的建筑服务企业;

第二类,是印尼外资建筑公司,即 Badan Usaha Jasa Konstruksi Penanaman Modal Asing(BUJK PMA),通常以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PT PMA)的形式存在;

第三类,是外国建筑服务代表处,即 Badan Usaha Jasa Konstruksi Asing(BUJKA / Foreign BUJK),本质上是外国建筑企业在印尼设立的项目执行与业务载体。

从中国建筑企业的角度看,真正可行的进入路径只有后两种:设立 BUJK PMA,或以 BUJKA(外国建筑服务代表处)的形式参与工程。BUJK Nasional 并不是外资企业可以直接采用的进入工具,但在印尼建筑监管体系中,它并非“可有可无”的角色,而是被制度性嵌入到所有外资建筑结构中的关键主体。

这一点在实践中体现得非常清晰:

  • 如果选择设立 BUJK PMA,印尼本地建筑公司(BUJK Nasional)必须作为股东参与公司设立;
  • 如果选择通过 BUJKA(外国建筑服务代表处) 参与具体工程项目,则必须与印尼本地建筑公司组成联合体,即 Kerja Sama Operasi(KSO),由双方共同对项目承担法律与工程责任。

换言之,在印尼的建筑服务体系下,外资建筑企业不存在“完全脱离本地建筑公司、单独承揽工程”的合规空间。本地建筑公司不仅是形式上的合作方,而是需要在股权结构或项目执行层面承担实质性责任。这一安排并非操作惯例,而是印尼监管部门贯彻本地实质参与(local participation)政策目标的制度设计结果。

二、中国投资者的两种可行路径:BUJK PMA与BUJKA的适用边界与结构差异

在印尼建筑服务监管体系下,中国投资者能够合法选择的进入路径仅有两种:通过设立印尼外资建筑公司,即 Badan Usaha Jasa Konstruksi Penanaman Modal Asing(BUJK PMA),或通过设立外国建筑服务代表处,即 Badan Usaha Jasa Konstruksi Asing(BUJKA / Foreign BUJK)。两种路径在法律上均被允许,但其制度定位、适用场景及风险结构存在显著差异。

(一)BUJK PMA:以长期经营为前提的高门槛结构

BUJK PMA 属于印尼法律项下的本地法人实体,通常以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PT PMA)形式存在。该路径的制度定位十分明确:用于承接规模较大、技术要求较高、风险等级较高的建筑项目。

1、制约因素

从实务角度看,BUJK PMA 的优势在于主体完整和经营连续性,但其前提条件同样清晰:

(1)资本与资质门槛较高

在实践中,BUJK PMA 不仅需要满足公司设立层面的最低投资要求,还需匹配建筑资质(SBU)对应的财务能力标准。以常见的综合或大型建筑服务资质为例,监管实践中通常要求具备不少于约250亿印尼盾的财务能力规模。这意味着,企业在尚未承接项目之前,已需要具备较强的资金承受能力。

(2)项目资金责任高度集中

尽管 BUJK PMA 在股权结构上通常引入印尼本地建筑公司作为股东,但在中国投资者持股比例接近监管上限、并通过董事会与管理层掌握控制权的情况下,项目实施所需的主要资金,实践中往往由中方投资者承担。这一现实在投资测算阶段需要提前纳入考虑。

(3)退出成本与时间成本较高

BUJK PMA 的退出无论通过清算还是股权转让,均需履行公司层面的法定程序,并通常需要本地股东的参与配合。从时间和操作复杂度来看,该路径并不适合短期项目或频繁进出的商业策略。

综合来看,BUJK PMA 更适合具备一定资金规模、计划持续承接合同金额较大的工程项目,并明确将印尼作为长期经营市场的中国建筑企业。

2、积极因素

在上述高门槛和结构成本之外,BUJK PMA 仍然是多数中资建筑企业最终选择的路径,其原因并不在于形式合规,而在于其在项目控制和长期经营层面的制度性优势。

(1)项目承揽与履约结构更为直接

BUJK PMA 作为印尼法律项下的本地法人,可以直接以自身名义参与工程招标、与业主签署施工或总包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这一点在实际项目执行中尤为重要:相比依赖联合体结构的路径,BUJK PMA 在合同谈判、变更管理及索赔安排上,具有更高的可控性。

(2)项目管理权与决策链条更清晰

在 BUJK PMA 结构下,项目决策主要通过公司治理体系完成,而非依赖多方联合体协调。只要中国投资者在董事会及管理层层面实现实质控制,项目管理、人员安排及关键经营决策,均可在公司内部完成。这种决策结构在多项目并行或长期滚动承接工程时,优势尤为明显。

(3)有利于持续积累业绩与资质能力

BUJK PMA 的项目履约记录、合同金额及执行经验,均可以持续沉淀在同一法人主体下,用于后续建筑资质(SBU)维护、升级及市场拓展。这一点是代表处或项目型联合体结构难以实现的,也是中资企业从“做项目”向“做平台”转型的关键基础。

(4)在资质能力要求上相对 BUJKA 更具可操作性

在相同业务领域下,BUJK PMA 在财务能力、营业额、人员与设备配置等方面的资质要求,整体低于 BUJKA(外国建筑服务代表处)。在具备一定资金和组织能力的前提下,BUJK PMA 往往更容易在制度上形成“可持续匹配”的资质结构。

(二)BUJKA:以项目执行为前提的“轻结构、强约束”路径

BUJKA,即 Badan Usaha Jasa Konstruksi Asing(外国建筑服务代表处),是外国建筑企业在印尼设立的非独立法人业务载体,其制度定位并非用于持续性经营,而是用于在特定工程项目中参与施工、管理或技术服务。 与 BUJK PMA 相比,BUJKA 的结构明显更“轻”,但这种轻结构是以一系列明确的制度性限制为前提的。

1、制约因素

(1)BUJKA 不具备独立承揽工程的法律能力

在监管实践中,BUJKA 不能单独以自身名义承接建筑工程,其参与任何建筑服务项目,均必须通过与印尼本地建筑公司(BUJK Nasional)组成联合体,即Kerja Sama Operasi(KSO)的方式实现。项目合同通常由联合体签署,项目责任由联合体成员共同承担。

(2)本地建筑公司需承担实质性工程责任

在 BUJKA 参与的联合体项目中,监管部门通常要求印尼本地建筑公司承担不低于约30%的工程量或项目责任比例。该比例并非商业谈判结果,而是监管部门判断本地实质参与的重要参考标准。这意味着,BUJKA 在项目执行层面无法实现完全主导。

(3)项目结构与风险高度依赖联合体安排

由于 BUJKA 本身不是完整的本地法人,项目中的履约安排、税务申报、资金收付路径及风险分担,均需通过联合体协议和项目合同进行精细设计。一旦联合体协议设计不充分,或本地合作方履约能力不足,风险往往在项目执行中后期集中暴露。

因此,从结构上看,BUJKA 并不适合多项目并行或长期滚动承接工程,其制度设计更偏向单项目、阶段性参与。

2、积极因素

在上述约束条件下,BUJKA 仍然在特定场景中具备不可替代的现实价值,其优势并不体现在控制力,而体现在进入效率和结构灵活性。

(1)设立速度快,前期成本相对可控

与 BUJK PMA 相比,BUJKA 不涉及本地法人设立,也不需要在初期即匹配完整的资本金和公司治理结构。在项目明确、时间窗口有限的情况下,BUJKA 能够显著缩短进入周期。

(2)适合以技术或管理能力参与项目

在实践中,BUJKA 常被用于中方以专项施工、技术输出或项目管理能力参与工程的情形。在这类项目中,BUJKA 的价值更多体现在技术与经验贡献,而非全面承揽工程。

(3)退出路径相对清晰

BUJKA 的存在高度依附于具体项目,项目结束后,代表处可相应缩减或注销,不涉及复杂的公司清算或股权转让程序。从退出成本角度看,其灵活性明显高于 BUJK PMA。

三、联合体(KSO)的两种基本形态:行政性联合体与非行政性联合体

在外国建筑企业通过BUJKA参与印尼建筑项目时,与印尼本地建筑公司组成联合体(Kerja Sama Operasi,KSO)属于制度前提。但在实践中,联合体并非单一结构,其核心差异集中体现为是否形成统一的项目执行与管理实体。基于这一差异,联合体在实践中通常被区分为行政性联合体与非行政性联合体。

需要说明的是,该分类并非法定概念,而是印尼建筑工程实践中长期形成的操作区分,其直接影响合同主体、资金流向、税务处理及项目责任承担方式。

(一)行政性联合体

行政性联合体,是指联合体在项目层面形成统一、集中的执行结构。在该模式下,联合体通常表现出以下特征:

  • 以联合体名义与业主签署建筑服务合同;
  • 设立联合体层面的税号(NPWP)及项目账户;
  • 工程款项先进入联合体账户,再按约定向各成员分配;
  • 税务申报与缴纳,主要在联合体层面完成。

在该结构下,联合体被视为对外统一的履约主体。对业主而言,其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指向联合体本身,而非具体成员。一旦发生工期、质量或付款争议,责任首先由联合体整体承担,再由联合体内部依据协议进行分担。

该模式的法律后果十分明确:项目风险在联合体层面集中。其优势在于履约主体清晰、对外协调成本较低,更容易被政府项目或大型业主接受;但其前提是联合体内部需具备较强的财务、税务与合规管理能力,否则内部风险极易被放大。

行政性联合体更适用于:合同金额较大、项目周期较长、业主倾向单一责任主体的工程项目。

(二)非行政性联合体

非行政性联合体,是指联合体不形成统一的执行实体,各成员在项目中分别履约、各自承担责任。在该模式下,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 不设立联合体层面的税号或统一项目账户;
  • 各成员在合同或配套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工程范围;
  • 工程款项直接支付至各成员账户;
  • 税务义务由各成员分别申报和承担。

在该结构下,联合体更多体现为一种项目合作框架,而非统一的履约主体。项目争议中,责任更可能沿合同约定直接指向具体成员,而非联合体整体。

该模式的优势在于结构相对简化、资金与税务路径清晰,降低了联合体层面的管理复杂度;但其风险在于,对合同条款的依赖程度更高,一旦工程范围、责任边界或索赔机制约定不清,争议容易在项目执行后期集中爆发。

非行政性联合体更适用于:工程内容可清晰拆分、各方责任边界明确、项目周期相对可控的工程。

来源:印尼投资

作者:

  • ubagus Wahyu,拓维雅加达办公室、合伙人;联系方式:邮箱:tubaguswahyu@topwe-law.com
  • Kyle Pietra,拓维雅加达办公室、律师;联系方式:邮箱:kyle@topwe-law.com
  • 林佳樱,拓维雅加达办公室、律师;联系方式:邮箱:linjy@topwe-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