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当下,人工智能(“AI”)产业已迎来奇点时刻,全球AI技术迭代与产业应用进入爆发式增长阶段。在此进程中,美国凭借其在基础模型研发与算力基础设施等领域的长期积累与先发优势,持续引领着全球的AI创新浪潮;与此同时,中国AI产业生态也日趋成熟,锤炼出强大的技术迭代与商业化落地能力。而放眼全球,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数字化程度、产业结构和监管环境上差异显著,形成了众多尚未被充分开发的细分市场与差异化需求。在此背景下,中国AI创业者纷纷将目光投向海外市场,开启出海创业征程。
然而,地缘政治及全球治理格局的演变也为出海带来新的变量。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相继加快人工智能立法与战略布局,这既为AI企业出海提供了明确的规则指引,也带来了全新的合规挑战。
在此背景下,我们结合实务经验及典型案例,旨在梳理AI企业出海过程中涉及资金往来、股权架构、海外融资、用工管理、数据合规、监管机制等领域的高频困惑与合规要点,为AI出海创业者提供合规导航。
一、出海创业未设立境内子公司,境内居民海外主体的资金能合法进出吗?
在目前没有境内子公司的情况下,以境内居民个人名义直接持股海外创业公司,其资金(投资款汇出与未来利润汇回)无法通过常规银行渠道合法合规地进出。
我国对资本项下的外汇流动实行严格管理,对于境内居民个人而言,直接向境外企业汇款进行股权投资或接收分红,在银行办理环节通常会受阻。
主要的解决方案包括:
(1)办理境外直接投资(ODI)核准或备案手续,但这主要适用于境内企业作为投资主体,通过境内公司进行境外投资;或
(2)为个人设计符合“返程投资”要求的架构,并办理相应的外汇登记(即37号文登记)。
37号文登记覆盖了典型的出海创业场景,包括搭建红筹架构、进行境外投融资以及未来可能涉及的返程投资等。37号文登记可以把它理解成为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投资“上户口”,办了这个登记,未来境外企业赚钱了(分红)或者卖掉股权赚了钱,才能合法地、顺利地把钱汇回国内使用。
对于中国籍创始人而言,在涉及跨境资本流动的活动中(即非完全的境外资金循环),为确保资金运作的合法性与流畅性,提前完成37号文登记或ODI核准/备案等合规程序至关重要。此举不仅能保障资金通过银行系统合法汇出、支持境外业务发展,也能确保未来的投资收益得以合法汇回境内,并符合外汇管理的监管要求。
二、如果公司采用纯海外架构,赴美或赴港上市时,还需要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吗?
即使公司采用纯海外架构,也并不当然意味着可以免于履行中国证监会的境外上市备案义务。监管机构仍可能认定公司为中国法律意义上“境内企业”的可能,从而触发境外上市备案义务。
公司注册于境外,若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也会被认定为“境内企业”:[1]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其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或净资产中,任一指标超过50%来源于中国境内;
(2) 其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位于中国境内,或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经常居住地位于中国境内。
此外,若公司在境外市场按照非本国(或地区)发行人的相关规则提交发行上市申请,且按照监管要求披露的主要风险因素与中国境内相关,亦可能被监管机构认定为“境内企业”。[2]
总体而言,在“境内企业”认定过程中,监管机构通常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公司的实际控制、经营活动及管理架构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因此,一家注册在开曼、运营主体在新加坡,但研发团队和CEO均常驻中国的AI公司,也有一定的概率被认定为需备案的“境内企业”,在赴美或赴港上市前,需向中国证监会办理相应备案手续。
在实务中,“境内企业”的认定存在一定专业解释空间,且备案审核日趋严格。因此,为有效控制合规风险,建议公司在上市筹备的早期阶段,即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进行公司业务及架构整体规划,从而降低上市进程后期因备案合规问题引发整体上市不确定性或延误的风险。
三、Reverse CFIUS对美国基金投资AI企业有何限制?中国籍创始人是否仍可获得美国基金投资?
Reverse CFIUS俗称“反向CFIUS”,是美国的对外投资审查规则。该规则由两部分组成:(1)美国第14105号总统行政令及美国财政部基于此而出台的“关于美国在受关注国家投资有关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的规定”最终规则(“OIR”),OIR已于2025年1月2日生效并已运作一年时间;(2)被纳入《2026财年国防授权法案》中的《2025年全面对外投资国家安全法案》(“COINS Act”); COINS Act于2025年底经美国总统签字而成为法律,其授权美国财政部在450日内(2027年3月前)拟定实施细则。下文如无特殊说明,介绍将基于OIR的规定。
反向CFIUS审查方向与传统CFIUS(审查外资进入美国)相反,目前主要针对美国实体对中国等特定关注国家在人工智能(AI)、半导体及量子信息技术等关键领域的投资活动。根据COINS Act,高性能计算与超级计算机以及高超音速系统将会被加入受管辖的活动范畴。其核心逻辑在于对美国人投资于从事特定关键领域的受关注国家实体的行为施加禁止或通报要求。
具体而言,此处的受关注国家实体包括但不限于:
- 未持有美国绿卡的中国公民;
- 主营业地、总部、注册地在中国的企业;
- 穿透认定后由上述中国公民和企业单独或合计,直接或间接持有50%以上股权或控制权的企业。
在AI领域,反向CFIUS根据“用途门槛”与“技术门槛”所体现的业务敏感度来划分交易性质:
- 申报类(notifiable):
若目标企业开发或训练的AI系统的算力训练大于1023运算量,或该技术旨在用于搜索、数据分析等具有潜在的安全风险的技术领域,美国主体的相关投资通常落入需申报交易,并需在交易完成后30日内向美国财政部提交通知。
- 禁止类(prohibited):
美国实体被严禁投资主要从事以下活动的AI企业:
开发用于军事、政府监控或网络攻击的AI系统;
使用总算力训练量超过1025的基础模型;
主要使用生物序列数据且总算力训练量超过1024的专用模型。
- 安全区:
对于大多数早期、应用层(如SaaS、创意工具、行业应用)的早期AI厂商,若训练规模显著低于1023且不涉及规则列示的敏感用途,通常不落入上述申报/禁止层级。但需特别提示,一旦后续模型迭代跨越阈值,或业务用途变化,未来轮次引入美国资本将触发更严格的合规再评估。
“含美量”不同的基金,受到的影响不同
需要注意,反向CFIUS除了禁止美国基金及其分支机构投资于构成受关注国家(包括中国)实体的AI初创企业,对受控外国实体(以美国人作为母公司,美国人担任普通合伙人、管理成员或拥有同等职位,美国人作为集合基金的投资顾问)施加了同样的要求。因此,美资基金也有一定可能受反向CFIUS制度影响,无法投资中国AI初创企业。
此外,美国人也不得“明知而指示”一家非美国公司进行前述根据反向CFIUS制度应被禁止的投资。因此,若美国人或美国实体在一家非美国基金担任高管或拥有参与该基金投资决策的权力。则该非美国基金可能也无法投资于中国AI初创企业。
即便如此,也不必然意味着中国AI初创企业完全无法从美国获得融资,反向CFIUS制度为美国人通过特定被动投资方式投资于中国AI初创企业提供了特定豁免。
因此,反向CFIUS制度虽未完全禁止美国基金投资中国创始人的AI企业,但会引发融资连锁反应,需要创始人在业务自检、选择投资人及架构规划上提前评估和应对风险。
四、如果不设立境内公司,如何解决国内的劳动用工问题?
外国公司若不设立中国境内法律实体,因其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无法直接以自身名义与中国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实践中,可行的解决方案主要包括:
(1)通过指定的外事服务单位进行劳务派遣:这是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聘用中国公民的标准且合法的模式。根据规定,常驻代表机构应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办理聘用事宜;在此模式下,由具备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作为法律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员工的实际工作安排与管理由外国公司或其代表处负责。
(2)签署服务协议(如咨询/顾问合同):对于少量、特定的专业服务需求,外国公司可与个人签署服务协议,将其作为独立承包商(或称“顾问”)而非雇员进行合作。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通过虚构劳动关系进行“社保挂靠”的行为是违法的,其本质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关于如实申报缴费的规定,相关方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对于计划在中国进行长期、稳定经营的外国公司而言,设立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从而取得合法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管理最为规范、法律风险最低且成本可控的根本解决方案。
五、如果创立一家AI公司,境外母公司设立在新加坡好,还是开曼更合适?
新加坡与开曼各具优势,企业应结合自身发展阶段、业务模式及长期战略进行综合判断。
在为AI公司选择境外母公司注册地时,新加坡和开曼群岛通常被视为最具吸引力的两个选项。这一选择不仅影响税务安排和融资效率,也关系到公司在全球范围的长期发展,尤其是在AI行业技术更新迅速、竞争激烈、监管环境不断变化的背景下。
总体而言,新加坡与开曼在融资便利性、税务安排、合规要求及运营成本等方面各具特点与优势。新加坡更适合有明确融资或资本市场规划的企业,其成熟的金融体系和稳定的法律环境有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但相应的合规与运营成本相对较高;相比之下,开曼以设立和维护成本较低、税务成本低、架构灵活著称,更适合处于早期阶段或规模较小的企业,但亦需关注近年来国际监管趋严所带来的合规压力,在常见架构安排下,开曼实体原则上不承担实质性经营职能,而侧重于股权持有、融资及资本运作功能。
在实务中,部分企业会采用多层架构,以兼顾税务效率、融资需求与一定程度的隐私保护,例如“开曼母公司—新加坡运营子公司—各国家或地区业务实体”的模式。但此类安排通常意味着更高的管理复杂度和合规成本。AI企业在选择注册地及整体架构方案时,应结合自身发展阶段、业务模式及长期战略进行综合评估,而不宜简单套用单一架构模式。
六、计划出海的AI初创企业,在数据合规方面面临哪些关键考量?
随着人工智能相关数据监管规则持续细化并进入常态化适用阶段, AI企业出海面临一个由 “境内合规”、“出境监管”与“目的地规则”构成的“合规三角”压力。
(一)境内数据合规
在中国法框架下,AI 训练数据的合规审查,首先取决于数据的性质和类别,例如是否涉及个人信息、重要数据(包括核心数据),或处于金融、医疗、汽车、测绘等监管敏感领域;其次取决于数据的产生和收集方式,包括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正当、合法和必要性原则等,以及是否完成必要的匿名化(以个人信息为例)或去标识化处理等技术措施。再次在于训练数据权益角色,比如从供应商处获取的训练数据,除确认训练数据的授权链条以外,还建议确认供应商对于训练数据的数据权益。由此,合规重点并非单一授权文件的完备性,而在于企业能否围绕数据类别、业务场景及处理方式,形成清晰、可追溯的合规判断逻辑,并将相关风险控制在可审计范围之内。
(二)数据出海监管
无论是将境内运营中收集或产生的数据直接传输、存储至境外,还是虽将数据存储于境内,但通过远程访问等方式使境外主体具备实际访问或控制能力,均可能在法律意义上被认定为向境外提供数据。监管实践中,更侧重于判断相关数据是否进入境外主体的实质控制或可访问范围。
在现行制度下,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适用分层监管框架,主要路径包括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及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尽管针对跨境贸易、支付及人力资源管理等必要场景存在一定豁免,但对 AI 企业而言,该等豁免通常仅限于行政或内部管理辅助性活动、跨境属性的业务出境;涉及大模型训练数据跨境等核心业务环节时,仍需回归至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刚性合规路径。
(三) 目的地属地监管
AI企业出海通常需同时面对多套数据监管规则,能否构建兼容多法域强制性规范的合规基线至关重要。实践中,许多企业选择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或中国《数据安全法》等高标准规则为底层逻辑,形成可在不同法域复用的合规架构,并针对特定目的地属地数据监管规则进行定制化调整。
第七问:能否直接借助AI工具完成出海业务的法律合规工作?
首先,AI法律科技工具可在一定程度上节省创业者初期的信息获取成本,但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幻觉”问题,尤其是在涉及复杂法律条款、特殊场景的合规问题时,这种“幻觉”出现的概率会大幅提升,而一旦依据这些不适当的建议开展海外业务,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甚至面临罚款、诉讼、业务限制等一系列问题。
其次,更重要的一点是,AI出海涉及的法律合规问题具有极强的地域性和复杂性,不同国家和地区对AI的法规、数据存储、跨境数据传输、隐私保护等法律规制千差万别,AI工具无法理解企业具体的商业模式,也无法实时跟进全球各法域快速演进的监管动态,更无法应对合规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突发问题。
因此,建议创业者将AI法律工具作为基础信息查询的辅助手段,核心的合规规划、条款审核、风险防控等工作,仍需依托专业的涉外法律人士,提前沟通、提前布局,确保海外业务的合规开展,这也是AI企业出海能够稳步前行的关键前提。
八、是不是股权架构完全设在境外就可以规避境内监管?
并非如此。
将股权架构完全设立在境外,并不意味着当然可以脱离中国法律法规的适用。当前监管实践更强调穿透式判断,关注企业与中国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连接,而非单一的注册地形式。
除前述外汇管理、资金回流、数据出境、技术出口等监管外,相关连接点还可能引发一系列合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居民身份认定、常设机构(PE)风险、转让定价等问题。若创始人、核心团队、研发活动或关键资产仍与中国保持高度关联,即便采用海外架构,亦可能同时面临中国与东道国监管的叠加适用。
因此,对计划出海的AI初创企业而言,境外架构设计不应被视为规避监管的工具,而应作为整体合规与风险隔离方案的一部分。在业务早期即结合公司治理、架构设计及数据、税务、外汇合规等维度进行系统性规划,并及时咨询具备跨法域经验的专业机构,以降低后续各阶段的结构性风险。
结语
AI出海是中国企业参与全球竞争、实现技术价值的重要路径,但这条道路建立在坚实的合规基石之上。全球监管格局的收紧非但不是障碍,反而为有序竞争提供了规则框架。
对于深耕出海赛道的AI企业而言,在推进全球化布局、开展跨境业务的过程中,应当全面评估境内外监管风险,精准把握合规边界,妥善应对各类合规挑战,确保企业运营全程合规。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支持,依托专业力量防范合规风险、破解发展难题。
合规为先,行稳致远。我们期待与广大AI出海企业携手,助力企业精准适配监管要求、高效应对发展挑战,推动中国AI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实现高质量发展,筑牢AI产业全球化发展的法治根基。
来源:金杜研究院,https://www.kwm.com/cn/zh/home.html
作者:
- 徐家兴,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国际合伙人;业务领域:跨境科技交易、跨境并购、私募股权交易及风险投资;联系方式:邮箱:jason.xu@cn.kwm.com
- 戴梦皓,金杜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部、合伙人;业务领域: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国际供应链方案筹划和架构搭建、贸易救济以及一般进出口合规及海关和外汇事务等;联系方式:邮箱:daimenghao@cn.kwm.com
- 吴涵,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规业务部;业务领域:网络安全、数据合规与治理;联系方式:邮箱:wuhan@cn.kwm.com
- 傅广锐,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合伙人;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信息技术、隐私和数据保护;联系方式:邮箱fuguangrui@cn.kwm.com
- 吴伟,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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