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注册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海关总署统一向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同时,境外国家(地区)有注册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应当先获得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批准,其产品方能出口。企业注册信息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提示:不是所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都需要境外注册。
二、申请境外注册条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1.已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手续;
2.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3.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4.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诚信自律、规范经营,且信用状况为非海关失信企业;
5.一年内未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
三、申请境外注册流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一)材料准备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申请书;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自我评估表;

3.企业生产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厂区布局图、车间平面图、人流/物流图、水流/气流图、关键工序图片等)、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
4.企业建立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
5.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的随附资料。
提示:申请书、自我评估表可在海关总署2021年第87号公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中下载。
(二)提出申请
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
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选择“业务应用”项下“企业资质”进入境外注册管理”,选择“境外注册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上传有关资料。

(三)海关评审
海关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四、已获得注册企业变更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一)注册信息变更
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海关申请注册信息变更,由海关总署通报进口国家(地区)。企业注册信息变更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二)新建、改(扩)建时
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发生新建、改(扩)建生产车间或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海关报告。
根据进口国家(地区)注册要求,必须由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后方能改(扩)建的,企业应当在事前向住所地海关报送改(扩)建方案,待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改造完毕后,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提交报告,由海关总署通报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
(三)需重新办理注册的情况
1.生产场所迁址的;
2.已注册的产品范围发生变化且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重新注册的;
3.已注册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重新注册的其他情形。
五、撤回注册推荐的情况: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已获境外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撤回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注册推荐:
1.企业主动申请取消注册的;
2.企业依法终止的;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已注销的;
4.企业拒绝接受进口国家(地区)官方检查或未按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进行整改及提供相关材料的;
5.企业不能持续符合境外注册要求的;
6.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撤回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推荐的情形。
企业因第4、5项规定之情形被海关总署撤回境外注册推荐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注意事项
1.需经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现场检查合格方能获得注册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要求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工作。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当接受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和海关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2.企业注册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3.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当每年就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注册条件进行自我评定,并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住所地海关提交自我评定报告。
4.本办法所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进口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多双边协议规定的其他类型食品生产单位(如渔船)的境外注册管理,参照本办法办理。
5.企业可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信息服务——进出口食品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获国外(境外)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名单”查询已获得国外(境外)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原标题:津关“食”事丨【指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指南)
来源:进出口食品安全处、天津新港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