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1:出口的货物质量不行,免费赔给客户,报关选什么监管方式合适?
答:当处理免费赔偿货物的报关事宜时,存在两种贸易方式,即“其他进出口免费”和“无代价抵偿”。
具体看一下这两种贸易方式之间有着怎样的区别:
(一)其他进出口免费(监管代码3339)
除已具体列名的礼品、无偿援助和赠送物资、捐赠物资、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国外免费提供的货样、广告品等及归入列名监管方式的免费提供货物以外,进出口其他免费提供的货物。
(二)无代价抵偿(监管代码3100)
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约定相符的货物。
1、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不适用“无代价抵偿”;
2、使用“无代价抵偿“,需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3、申报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需退运进境,或者将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否则,海关将对货物进行估价征税。
需特别留意的是,对于上述两种监管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形,企业应当与申报地海关进行充分沟通并加以确认,以确保报关操作的合规性与准确性。
二、问2:货物出口之后,因为质量有问题,又免费给客户补了一批货,而且原来出口的那批货也不退回来了,这种情况要不要当成销售来处理?
答:下面从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维度,对货物出口后因质量问题免费补偿客户(原货不退回)这一情况展开分析:
(一)增值税视角
企业免费向客户提供的补偿货物,由于未涉及外汇收付,按照增值税现行政策,可享受免税待遇。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要按照规定在纳税申报表中如实填写“免税销售额”,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
(二)所得税视角
此次因质量问题产生的出口货物补偿行为,并非企业正常的销售业务,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无偿赠送、投资、分配等视同销售的具体情形,不满足视同销售的条件。所以,在所得税处理上,无需将其视同销售进行核算。
温馨提示
企业在处理这类业务时,一定要保存好索赔协议、质检报告等能证明业务性质的相关资料。这些资料能够在企业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时,提供有力支撑,证明该补偿行为是基于质量问题,而非无偿赠送或其他应视同销售的行为,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麻烦。
三、问3:生产企业把出口货物的退税都申报好了,结果因为货物质量有问题,给境外企业赔了钱,那之前申报的退税还需不需要再处理呢?
答:企业要清楚支付的赔偿款,是属于销售折让,还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让购买方有了损失而付的钱,这两种情况在税务处理上不一样。
(一)情况一:销售折让
对于已经申报过退税的数据,要不要调整得看具体情况:
要是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能拿出税务机关认可的质检报告等证明材料,那就可以当作已经收汇来处理,之前申报的退税数据就不用调整了。
要是出口企业拿不出这些证明材料,那就得对之前申报的退税数据进行出口冲减操作,保证税务处理没问题。
(二)情况二:购买方损失赔偿
要是赔偿款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给购买方造成了损失才付的,那这笔赔偿款可以直接记到营业外支出里。这种情况下,不用开红字出口发票,之前申报的退税也不用再处理。
温馨提醒
企业跟外商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在合同里写清楚出现质量问题时赔偿款的事情,像赔偿标准、怎么支付这些,这样能避免以后出现麻烦和税务风险。
四、问4:当出口货物存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企业向境外公司支付赔偿款时,是否需要履行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
答: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明确限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销售货物、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境外公司获取境内企业支付的赔偿金,并不属于上述政策所规定的增值税征税范畴。
基于此,境内企业在支付该赔偿款时,不存在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
(来源:出口退税会计)

